为了理解为什么语言的开放结构不会传导至规则,我们需要知道:当我们谈论一般分类词语的含义时,我们可能意指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别为它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对于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这一区分,哲学文献中的已有讨论大多围绕指称错误进行。[15]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所赋予的含义是不一致的。为了理解甲的话,乙需要知道的并不是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而是它的说话者含义。...
2023-08-07 理论教育
为了理解为什么语言的开放结构不会传导至规则,我们需要知道:当我们谈论一般分类词语的含义时,我们可能意指两种不同的对象,分别为它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对于通用含义与说话者含义这一区分,哲学文献中的已有讨论大多围绕指称错误进行。[15]在这种情况下,“她的丈夫”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与说话者所赋予的含义是不一致的。为了理解甲的话,乙需要知道的并不是这一表述的通用含义,而是它的说话者含义。...
2023-08-07 理论教育
之所以将佩岑尼克的法律真理观称为教义融贯论,是由于“法律教义”这一概念在其理论中的核心地位。佩岑尼克所说的“法律教义”,是指那种致力于对有效的法律进行解释与系统化的学术活动的产物。[40]在佩岑尼克看来,“法律教义”的这些方面与它的融贯性程度正相关。在佩岑尼克看来,这一重叠共识构成了法律教义的共同核心,使我们能够使用客观主义的语言来谈论规范性的陈述。...
2023-08-07 理论教育
正是抽象意图决定了分类标准,也就此决定了手头的案件事实是否属于刑法条文背后的规范类型。这意味着,客观的与合法的刑法解释都要求我们通过立法者的抽象意图来确定分类标准。在一些情况下,立法者的抽象意图较为明显地体现在刑法用语之中。...
2023-08-07 理论教育
对于从经验命题推出元伦理学命题的文化差异论证,我们同样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考察。如果我们接受了道德相对主义的元伦理学命题,那么我们不仅不能批评其他社会的文化与道德实践,而且不能批评我们自己所在的文化与道德实践。其次,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推论关系上看,文化差异论证是无效的。一方面,道德相对主义者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在不同的文化下,同样存在很多共同的道德规范。...
2023-08-07 理论教育
“张三今天上课迟到了”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我们看一看就能知道,但我们看不出“张三不应当上课迟到”这个命题是不是真的。哪怕张三以外的其他学生都没有迟到,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真的;另一方面,即便上课迟到是一种极为普遍的现象,也不能据此认为这个命题是假的。这不仅是因为人们在一般的真理问题上与道德真理问题上都存在广泛的分歧,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命题的特殊性。...
2023-08-07 理论教育
塞尔总结了言语行为的五种类型,分别为断言、指令、承诺、表达与宣布,并考察了它们之间的十二个方面的不同。[76]从目的上说,陈述法律规则的语句旨在指导人们的行为,而陈述判决的语句,例如“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看起来是一种评价;此外,从适应方向上看,它们是“从世界到词语”的。换句话说,像“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样的法律语句实际上是法律如何评价的认识,而非评价本身。...
2023-08-07 理论教育
本书试图通过提出一种新的法律真理观来为法律知识的客观性辩护。因此,要为法律领域的真理与客观性辩护,有必要反思与抵制这种思潮,并清除它对法学研究的影响。本书将这一主张称为“法律真理的怀疑论”。本书第三章批判法律真理空缺论。本书将在考察已有的各种法律真理理论的基础上,给出自己的回答。...
2023-08-07 理论教育
将某些词汇看成是描述性的,将某些词汇看成是规范性的,并进一步认为那些含有规范性词汇的主张仅仅在表面上进行描述,实质上是在表达情感或作出建议,这样一种考察规范性词汇的意义的做法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反过来,一些看起来带有浓厚的规范性色彩的词汇同样可以用来描述。一个语句的深层语法并不取决于词汇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语句的用法。...
2023-08-07 理论教育
[48]这些批评同样可以针对法律真理的融贯论而作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能够驳倒融贯论。由于笔者将在下一章提出一种融贯论的法律真理观,故对于这些批评的详细应对将放在下一章相关部分进行,这里只概述大致的应对策略。对于与,上文在讨论佩岑尼克的教义融贯论时已有所涉及,应对它们的关键是阐明法律教义体系内个别化命题之间的关系;对于与,应对的关键则是表明初显法律命题在法律命题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关键作用。...
2023-08-07 理论教育
如,蒯因即将知识体系比喻成一个“人工的织造物”,“整个科学是一个力场,它的边界条件就是经验”,而“在力场的周围同经验的冲突”会引起“内部的再调整”。然而,从外围到内核依次调整并止步于必要的最小损害却是一个被普遍认为应当遵守的方法论准则。...
2023-08-07 理论教育
怀疑论者还提出了另外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第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是法律的非中立性。有时我们说一个法官是客观的,因为他在审理案件时排除了主观上情绪的影响或偏见的干扰,这种干扰会使得他无法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第二个似是而非的理由是司法虚饰理论。在一些学者看来,法官并不是根据先在的法律素材进行裁判的,而仅仅是将这些法律素材作为粉饰他们的政治性决定的外衣。...
2023-08-07 理论教育
首先,对于宽容论证来说,前提与结论之间同样不存在合理的推论关系。或者换句话说,道德相对主义真的能够阻止不宽容吗?不宽容的两个条件是:首先,在本体论的层面上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其次,我们坚信自己是正确的。而为了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我们只需要意识到自己可能是错的就足够了,并不需要在本体论层面上怀疑客观标准的存在。实际上,认识论上的谦逊态度,比起本体论上的怀疑论更有助于促进宽容。...
2023-08-07 理论教育
另一方面,如果修正是实质性的,我们还需要一些针对修正何时进行以及如何修正的元规则命题。这些元规则命题既不是基本的,也不是推出的。以当一个基本命题与另外一个(些)基本命题相冲突时的修正为例,修正的元规则命题显然不可能是或来自于任何一个基本命题。我们要小心辨析融贯论者所提出的每一个论断。我们可以将这样一种对法律命题证立的认识称为基础融贯论。...
2023-08-07 理论教育
首先,在法律命题体系中,初显法律命题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其他法律命题并非如此。最后,在法律命题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遵循从初显法律命题的全集中获得具有一致性的最大子集的原则;而在对法律命题体系的修正过程中,则要遵循对原有的法律命题体系造成最小损害的原则。...
2023-08-07 理论教育
正确判决问题一直是法理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前面两个问题紧密相关。从上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对于正确判决来说,存在三类问题,分别为:标准问题、存在问题与获得问题。在特定的案件中,是否存在正确答案,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将什么作为正确判决的标准。比如,正是由于将符合法律规则作为正确判决的标准,法律实证主义者才会得出在简单案件中存在正确答案,而在疑难案件中则并非如此的观点。...
2023-08-07 理论教育
对立法意图的质疑可以分为两类,本体论层面的质疑,即认为立法意图不存在;认识论层面的质疑,即认为立法意图不可被认识。[66]美国宪法学者惠灵顿曾对这样一种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认为这一观点混淆了实际陈述与潜在陈述之间的区别。一些学者并不打算对一般意义上的文本是否有作者意图发表意见,而只是认为,给定法律规范这一类文本的特殊性,并没有所谓的立法意图。除了否定意图的存在之外,还有一些学者否认意图可以被认识。...
2023-08-07 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