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来存在的合同关系,既存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变更合同的余地。合同价金的增减、改变利息的利率等。合同变更会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合同变更本身是明确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2023-08-12 理论教育
(一) 原来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来存在的合同关系,既存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导致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合同关系,在这些情况下没有变更合同的余地。合同价金的增减、改变利息的利率等。合同变更会改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求合同变更本身是明确的,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形式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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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注意的是,为保证合同及交易的稳定性,只有在订立合同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时方得主张情势变更。而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所有的权利义务已然消灭,此时发生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与合同无关,也自然不会再涉及情势变更的问题。只有在合同成立之后、终止之前发生了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方得主张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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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同方式要使合同有效成立,必须有要约和承诺,必须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完相应手续之日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合同解除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日,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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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的产生原因分为以下几种:(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如果一方仅以欺诈、胁迫手段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此时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只有在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合同才是无效合同。于此,本书认为,只要合同不正当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该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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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472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完整的,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使受要约人能够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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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合同的保全,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进行救济。)[2]在《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其原因在于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代位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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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所以根据《民法典》第556 条的规定,其效力涉及债权转让的适用有关债权让与的规定,涉及有关债务承担的适用有关债务承担的规定。但是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中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所以其法律效果并非是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简单相加,还包括依附于原当事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都一并移转给新的承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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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分类标准是当事人双方是否互付给付义务。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现实中,双务合同为典型而单务合同为例外。在单务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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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又称预约,现实中包括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和效力是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合同,预约合同本身不发生实体权利义务;而本合同的目的和效力则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2]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 页。[13]参见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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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7~151 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及显失公平这几种。在当事人发生动机的误解时,是否可以主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成为重大误解制度上的一个问题。为此,对于动机欺诈产生的错误,相对人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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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原则上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发生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由先履行的一方行使。(二) 成立条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且上述情况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否则不能行使抗辩权,而且要对后履行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由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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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对观点认为此举将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违反债权的平等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是,凡是该次债务人得以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例如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时效抗辩等,均可对抗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位权成立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后,在不超出债务人权利的必要范围内可以直接受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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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我国债权人撤销权的规范基础。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行为而受利益的第三人直接主张利益返还的请求权,是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人返还该利益,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原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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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便是禁止法定抵销的债务,也并非不能进行合意抵销而消灭债务。合意抵销须当事人就抵销的内容达成协议,即以清偿为目的订立抵销合同。尽管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如果合意抵销使第三人利益遭受损失的,则抵销无效。[19](三) 合意抵销的效力合意抵销的效力与法定抵销的效力基本相同,即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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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德国、瑞士均未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而是通过强制执行法实现代位权的功能。(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权的对外效力。有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对其债务人的代理权,权利是由债务人赋予的,替债务人为相关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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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以转让通知为前提。因此,在转让通知前,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履行行为,或者转让人对债务人为免除或抵销的,均为有效。受让人不能以债权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返还其所受领的给付。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让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这一规定保证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因债权让与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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