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在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地级行政区政府视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可行性手段,呈现出远超其他两类授权事项的立法高潮。再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结果来看,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政府规章方能称为环境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非环境行政立法的范畴。...
2023-08-03 理论教育
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在理论及实践双重意义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已成为我国立法体系及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地级行政区政府视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可行性手段,呈现出远超其他两类授权事项的立法高潮。再次,从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结果来看,经由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政府规章方能称为环境行政立法,其他规范性文件则非环境行政立法的范畴。...
2023-08-03 理论教育
总体而言,我国关于比例原则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经济学等领域。同时,比例原则自诞生之初即蕴含的深层次理论根源,促成众多学者围绕比例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利益衡量等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比例原则的应用研究实践中比例原则主要是作为一种规范或审查标准对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予以限制,而对比例原则基础理论加以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能够有效规范具体领域中国家权力正当行使。...
2023-08-03 理论教育
环境行政规制手段的选用与环境利益负担的分配显然必须考量公民的可接受程度及集体理性的达成。而从比例原则的必要性要求出发,为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提供适用规则,并以环境公共利益与负担的分配类型探讨均衡性的达成要求,将有效限制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行政立法的任意主观价值取向。然而由于行政立法权行使过程中缺失“公意”,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往往成为地级行政区政府宣示公权力及限制公民私权利的主要途径。...
2023-08-03 理论教育
事实上,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权中“环境保护”授权事项内容的认定,从某种程度而言即为环境法的范畴界定问题。[4]然而,简单地遵循狭义或广义环境法范畴认知,均不能对地级行政区环境立法权“环境保护”事项内容予以完整的界定。首先,从《立法法》的规范目的出发理解“环境保护”概念。...
2023-08-03 理论教育
具体而言即地级行政区政府不得将其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行政立法权转授予其他机关,亦不得将与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有关的某一具体事由授权给其他行政机构,使其能够通过非立法的形式对公民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目前地级行政区政府公布实施的环境规章,仍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公民权利、增设公民义务的情形。...
2023-08-03 理论教育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固守管控思维规制手段创新意识缺乏,仅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管理工具,而环境公共事务管理因环境介质本身的特殊性及环境危害不确定性,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规制手段的正当性及实效性均难以达成。但依靠政府集中控制监管仍因环境的特殊公共物品属性存在众多难题,首当其冲即环境治理对传统行政规制手段的挑战。...
2023-08-03 理论教育
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均衡性,即通过规制手段所欲增进的环境公益能够超越因规制手段受损害的公民个人权益,而使得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具备正当性。此种环境利益与负担的分配类型中,因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效率导向,为实现环境整体利益而由少数群体集中承担利益损害的过程中,极易出现忽视被规制少数群体自由与权利而对其予以过度限制的状况。...
2023-08-03 理论教育
政绩驱动型的法治政府建设中地级行政区政府尚未主动内化法治内涵,对其认知仍停留于形式意义。上述各地级行政立法规制手段选用主观因素,与环境污染源的多样性及不确定性、环境损害后果的广泛性及不可逆转性等客观因素相结合,使得地级行政区政府手段选用单一,规制手段的实效性衡量难以进行。...
2023-08-03 理论教育
然而,在地级行政区政府的环境行政立法中,由于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程序的完全主导,及行政立法性质的工具性定位,立法过程的效率性超越其他价值考量成为地级行政区政府的核心理念。从根本上而言,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效率与公平导向具有一致性,地级行政区政府的效率至上的价值追求将使得环境行政立法实效性无法达成,而对于环境利益负担分配公平考量的缺失本身亦将导致地级行政区政府所追求的环境规制效率无法实现。...
2023-08-03 理论教育
将宪法直接作为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授权法的观点,忽视了宪法作为国家权力配置根本法的性质。(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形式转授予立法权的逻辑悖论针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能够以宪法形式将立法权转授予行政机关的这种观点,在此引入制宪权与宪定权这组概念。在西耶斯看来,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区分“在最大限度上具有决定的必要性”,区分制宪权与立法权的目的即为了制约立法权为首的一切国家权力。...
2023-08-03 理论教育
依照《地理区划与规划词典》的解释,地级行政区为介于省级与县级之间的行政区域,包括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对于同样属于行政区划术语的“地级市”而言,其主要指处于地级行政区划层级的市。因此,当前地级行政区划范畴包含地级市、自治州,能够与《立法法》相关规定维持一致并得以衔接。...
2023-08-03 理论教育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权中的立法规行为,是附属立法权。前者而言突出了代议制机关的最高性,表明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行政立法权仅处于补充或次要地位,其所享有的行政立法权仅来源于代议制机关因社会管理所需在某一特定领域的授予。而后者则从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效果入手,立法权的唯一性使得行政机关仅得基于授权法的明确规定方能在授权范围进行行政立法。...
2023-08-03 理论教育
(一)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的行政机关程序性主导目前地级行政区政府主导环境行政立法已成常态。而依照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公众能够对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提出立项申请建议。地级行政区环境信息缺乏公开,公民难以获得与环境行政立法密切相关的基础性信息。...
2023-08-03 理论教育
依照拉兹的分析,奥斯丁从法律效力来源出发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发布的一般性命令”,这一定义即对法律体系进行了潜在的说明。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并不能因为其在实际生活中发生效力即被认为具有规范性,法律作为“应当”范畴与事实严格分离,法律规范的效力仅能从法律规范体系内部寻求。...
2023-08-03 理论教育
[33]3.行政立法权性质研究在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大规模无序膨胀的现状下,探讨环境行政立法权的性质关系到行政权行使边界、立法权限配置、立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等众多问题。与行政立法权性质的认识密切相关的是行政立法权的分类问题。行政手段妥当性之达成必然以目的正当为前提,然而与传统行政不同,行政立法权行使中行政机关享有范围宽泛的“立法余地”,立法目的正当性难以经由法律授权预先证明。...
2023-08-03 理论教育
忽视法律理性价值而仅以法律工具性价值为唯一考量,地级行政区政府将环境行政立法视为一种市民社会之上的控制权力,导致地级行政区环境行政立法中超越规制手段必要性限度侵害规制相对人的状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比地级行政区政府环境规章制定出台的宣传新闻发布会与网络传播规模,环境行政立法的意见征求过程不论信息完整性及宣传覆盖性均相对有限。...
2023-08-03 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