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行政首长是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公众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023-07-19 理论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行政首长是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公众对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十一条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建立人工繁育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十九条引导和支持医疗、就业、养老等机构加快智慧化建设,向社会提供远程服务;组织和推进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加强信息互通,为居民提供便捷服务。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生领域的各类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全面、普惠便民的智慧民生服务体系,建立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全程、全时、全位的信息服务。...
2023-07-19 理论教育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与联系的代表联系2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履职情况的监督。...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划。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汾河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应的实施方案。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汾河流域排放水污染物。...
2023-07-19 理论教育
1.在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教育园区”之后增加“各类园区”。...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确定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并制定重点监管区的环境治理目标。第九条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公开督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限期办理,并将办理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023-07-19 理论教育
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23-07-19 理论教育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本辖区的商品粮基地、城市副食品基地、出口农产品基地和名、特、优、稀、新农产品集中地区,建立保护区。第十六条采矿、取土、挖沙、筑路、办企业和修水利等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破坏地貌和植被。第十九条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烟尘和粉尘污染农业环境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送交同级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存档。...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智慧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领互联网+新业态融合创新。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产业数据信息、政策数据信息、资源数据信息,打造一站式招商平台,实现精准招商,吸引埠外资本投资大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三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项报告本条例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四十二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区民宿客栈、民俗客栈、饭店餐厅、店铺摊点的管理办法,建立评价机制,规范经营行为。第四十三条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古城景区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景区景点管理方案、大型活动管理办法,倡导文明旅游,规范经营行为,开展惠民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2023-07-19 理论教育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第三十六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选址意见书或者选址意见书过期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者核准建设项目。...
2023-07-19 理论教育
第十四条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2023-07-19 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