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2年,《妇女杂志(上海)》首次推出“离婚问题号”,1925年推出“新性道德号”,就性道德问题进行了专刊的讨论。“新性道德号”的扬帆推动了自由平等、尊重人性、灵肉解放的新性道德思潮的形成,为这个时期的女性摆脱婚恋中的枷锁提供了舆论助力。章锡琛在《新性道德是什么》一文中做出了解答,他认为新的性道德是男男女女自由、平等的性道德。而另一位先锋人物是被称为“性博士”的张竞生,1925年他同样提出了“新性道德”的主张。...
2023-07-03 理论教育
1922年,《妇女杂志(上海)》首次推出“离婚问题号”,1925年推出“新性道德号”,就性道德问题进行了专刊的讨论。“新性道德号”的扬帆推动了自由平等、尊重人性、灵肉解放的新性道德思潮的形成,为这个时期的女性摆脱婚恋中的枷锁提供了舆论助力。章锡琛在《新性道德是什么》一文中做出了解答,他认为新的性道德是男男女女自由、平等的性道德。而另一位先锋人物是被称为“性博士”的张竞生,1925年他同样提出了“新性道德”的主张。...
2023-07-03 理论教育
斯宾塞主要著作包括《政府的本分》《社会静力学》《社会学原理》等。在1851年出版的《社会静力学》第十六章《女性之权利》中,斯宾塞专门讨论了女权问题。斯宾塞《女权篇》由十节内容构成,前九节分别从男女平等的正当性、公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私权领域的男女平等等方面阐述了自己的女权主张并加以论证,最后一节为总结。男女不同权的主张是强词夺理,是“臆测之虚言”。...
2023-07-03 理论教育
梁启超认为中国缠女足之刑极其残酷惨烈且又是对女子的轻薄与亵渎。[60]梁氏主张禁止缠足是兴女学前提,是改善中国落后现状的关键。梁氏“兴女学”主张围绕“保国”“保种”“保教”而强国的目的而展开。梁启超认为,一个国家的公民,不分男女,都应当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职责,独立自主,各尽其职。梁启超主张男女皆平等,女子不必依附男子,男子不能奴役女子,以康有为的平等之说为据,论证儒家仁义之说是倡导平等之说。...
2023-07-03 理论教育
“七出”之所以在唐代正式“援礼入法”载入大唐律令体系,格外受到重视,很大程度上受唐时初期百废待举、经济复兴的社会需求的影响。“无子”在“七出”中位序的变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对律令变迁的影响以及立法层面对当时社会需求的回应。“七出”适用的例外规定排除了“三不去”对犯奸的妇女适用。...
2023-07-03 理论教育
相较于康有为、梁启超二人“温和”的格调,有“尤为悍勇”“怀疑之精神”“解放之勇气”“扫荡廓清之力”“戊戌六君子”之名的谭嗣同,其男女平权主张更为直接、彻底,有“冲破网罗的决绝”的气概。[74]谭嗣同发出了“冲决伦常之罗网”的呼号,斥“三纲五伦”是“惨祸烈毒”:以三纲五伦之名,帝王以此牵制臣下,官员以此挟持百姓,父长以此压制子辈,丈夫以此困厄妻子。...
2023-07-03 理论教育
本书主要以大理院离婚判决例和解释例为中心考察民初离婚中男女平权状况。大理院判决例是民初最高司法机关大理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判决,并将这些判决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判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根据这些判例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就适用效力而言,大理院判决例与解释例均可以作为审理同类案例的直接法源。...
2023-07-03 理论教育
“妇女运动的发展逃不过臣服国族国家统一的命运”[41],这些男性精英们在摸索解救国族之路时,将解放女性、男女平权也作为救家国于危难之际的“药方”之一。不管是自诩为圣人的康有为,还是力倡女学的梁启超,还是愿为变法洒热血的谭嗣同,在对男女平权的论述中都摆脱不了传统男尊女卑性别秩序原则的桎梏。当然,不能仅凭康、梁、谭等男性改良主义者的家国立场而否定他们在当时提出“男女平权”主张的意义与价值。...
2023-07-03 理论教育
在“夫妻一体”“夫者为尊”“妻者从夫”之礼的指引下,国家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也弥散着浓浓的性别差等对待的气息。在量刑方面,丈夫享有“减凡人”罪的优待。关涉婚内殴打等虐待行为,丈夫与妻妾双方定罪量刑方面“减法”与“加法”的区别对待,与唐时期女性的社会身份与法律地位不无关系。...
2023-07-03 理论教育
作为法定解除婚姻条件之一的“七出”,又称为“七去”“七弃”,其始于礼制方面的道德要求,由礼入律,从道德约束上升到国家法层面,成为古代中国社会普遍认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缘由。与此相对应,女子成婚后必须恪守妇德,又规定“七出”作为丈夫休弃德行有亏的妻子的理由。至汉,“七出”之条是否由礼入律,颇有争议。关于“七出”由礼入律的确凿时间,学界一致认为是在立法技术颇为完善的盛唐时代。...
2023-07-03 理论教育
协议离异与传统离婚制度中的“和离”之制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大理院民国五年上字第147号判例裁定“协议离婚为法所许”。一方面排除了家族尊长对离婚的干涉,把离婚这件事视为夫妻的“个人私事”而非“家族公事”,承认了夫妻双方在离婚方面享有的自由与权利。该解释例昭示了国家公权力对离婚事件的强力干涉没有法定理由,若非两情相愿,不予判离。...
2023-07-03 理论教育
在纲常伦理价值理念的潜移默化之下,古人们通常认为“义绝”之行为,有违纲常礼教、有违人之伦理,危害极大,因此,出现“义绝”事项的婚姻关系必须解除。同时为了保障“义绝”之制的实施力度,国家将“义绝”纳入了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有“义绝”情形而不解除婚姻关系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唐代法律体系中对“义绝”离婚制度有具体明确的规定。[65]在这一阶段,“义绝”的国家法强制力有所削弱。...
2023-07-03 理论教育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关于解决离婚冲突的规定基本上延续了自唐朝以来历代“七出”“义绝”“和离”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内容,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男女差等对待的性别秩序安排显而易见。[39]《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立法内容没有打破传统尊卑泾渭分明的立法格局,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于人格、身份、财产方面都处于丈夫的荫罩之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规定的离婚理由中,严于女而宽于男,性别差等对待很明显。...
2023-07-03 理论教育
[60]处理婚内通奸离婚冲突时,在旧法男尊女卑传统与男女平权发展趋向的角力中,大理院的推事们面临着艰巨的挑战。一方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是大理院处理离婚讼案的一个“紧箍咒”。民初时期大理院处理通奸离婚讼案而形成的判决例与解释例就是“旧法新装”的“权变”例证。...
2023-07-03 理论教育
此处将从一场关于通奸罪的“废”“存”之辩说起。《中华民国刑法》第256条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不管是“和奸”还是“通奸”,犯奸的“有夫之妇”均会受到刑法的制裁,至于“有妇之夫”与人通奸是否是犯罪,都没有提及。...
2023-07-03 理论教育
民初时期的夫妾关系由从身份依附关系变迁为无名契约关系。关于夫妾之间是身份关系还是契约关系,大理院通过民国五年上字第840号判决例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大理院判定夫妾关系是基于男女同居而形成的一种有别于婚姻的合法无名契约关系。在法律层面,将人身依附关系改造为契约关系,虽然不能完全保障妾权,但相对于从前几乎“零权利”的状况,至少开始将妾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对待,也意味男女平权在民初中国迈出了一大步。...
2023-07-03 理论教育
作为“人伦之始”的男女婚配,直接的结果是确立“夫妇之义”。但需注意的是,一则,缔结婚姻关系的基础既不是爱情,也不是欲望,而是以双方相“宜”解的“义”。而在中国古代宗法社会,纲常礼教之“义”乃缔结婚姻的主要目的。[12]由对中国古代婚姻缔结之“义”考察得以窥见在中国源远流长的历史长河中婚姻领域的社会性别区分,及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设计中的男女性别差等对待。婚姻目的之“广继嗣”同样还得从孝道说起。...
2023-07-03 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