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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4
二、政教分离与宗教自由
美国的宪法中不仅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和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原则,还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确定了公民的具体民主权利,这就是著名的《权利法案》。这个《权利法案》几乎是与宪法同时通过的,第一条便确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原则。今天,我们倾向于认为政教分离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为了使世俗政权摆脱宗教的纠缠,使政治得以扬眉吐气,使宗教退出历史舞台。其实,这种认识与美国政教分离原则确立的初衷是大相径庭的。
如前所述,美国人权的核心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权利。个人自由包括生命、财产和思想自由等,而思想自由的核心体现就是信仰自由。因此,对于许多出于宗教动机来到北美的人民来说,建立一个新型国家之初需要考虑的一件重要事情就是如何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因此,美国的建国之父们用宪法的形式勾勒美国国家未来政权结构形式的同时,也确立了政教分离的原则,避免政府行政权力干涉个人信仰,以保证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利。因此,美国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不仅仅是为了使世俗政权摆脱宗教的纠缠,更是出于促进宗教本身的发展以及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权利免受政府侵蚀而考虑。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22]这句话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国家不得设立任何一种宗教为国教,第二,国家不得干涉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这两个分句成为处理美国政教关系和处理政教纠纷的核心指导原则。由于其条文过于简单,所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书的解释也往往具有法律意义。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做了明确的解释,“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23]
从解释条文可以看出,“设立分句”条款意在限制政权对宗教的干涉,而不主要是限制宗教对政权的干涉;而“自由实践分句”,则更明确指出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公民宗教自由,禁止政权干涉公民宗教自由的意图更加直接和明显。美国宪法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保障宗教正常发展,维护公民信仰自由的意图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人对政教分离的诉求,一方面源自美国人对长达十几个世纪政教纠缠的历史反省,另一方面则源于新教徒对政教关系的重新解读。
(一)对政教关系纠缠的历史反省
所谓政教关系,简单地说,就是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即世俗政权组织与基督教组织的关系。广义地讲,则是指政治与宗教的关系。对于美国来讲,政教分离原则虽然具有广义的政治与宗教分离的意思,但这项原则的确立却是源自对世俗政权与基督教组织的历史省察,所以,此处所指的政教关系主要指政府与教会的关系。
在基督教发展的历史上,教会组织经历了一个与世俗政权分离、结合再到分离的过程。早期虽然政教分离,却没有宗教自由;中期政教合一,也无宗教自由;只有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原则后,才将宗教自由作为直接的诉求。
基督教在诞生初期的1世纪,早期是一个少数犹太人的信仰团体,并被多数犹太人称为异端,后被使徒保罗传到外邦(所谓外邦是犹太人对非犹太民族的统称),主要是地中海沿岸地区,即罗马帝国的疆土范围内(巴勒斯坦当时是罗马帝国的殖民地)。但无论是在犹太本土还是在外邦,基督教产生的最初几个世纪是与政权分离的。
从使徒时代到311年伽勒里乌斯发布命令,确定基督教的合法地位之前,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法律地位一直是模糊的。一方面,它并没有被法律所认可,因而没有享受到任何特权;另一方面,它又未被禁止。但随着数量的增长,它不时遭到暴力迫害。这种迫害有时是地区性的,有时则在整个罗马帝国展开。因此,在其法律地位未确定的长达近300年的时间里几乎一直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24]《使徒行传》里记载了早期使徒受迫害的情节,“那时,希律王下手苦害教会中几个人,用刀杀害了约翰的哥哥雅各。他见犹太人喜欢这事,又去捉拿彼得。”[25]类似的情节还记载在《使徒行传》第5—8章。“迫害最严重的一次爆发在戴克理先皇帝统治下的303年。所发布的命令包括摧毁所有基督徒聚会的地点,收缴和销毁所有他们的书籍,并且停止一切基督徒的敬拜活动。基督徒公民失去了他们一切的地位和权利,被贬为奴隶。”[26]因此,这段时期,虽然基督教与世俗政权是分离的,但基督教却受到政权迫害,基督徒并没有宗教自由。当然,这段时间对于基督教来说,生存和护教是第一位的,内部神学讨论尚未完全展开,因此,内部宗教纷争也尚未出现。
从312年君士坦丁大帝归信基督教开始,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地位戏剧上演,321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从此开启了基督教与政权结合的时代。到罗马帝国分裂,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政教,此后,天主教与西欧政权的结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峰,并统治西欧长达千年之久。
政权与教权的结合使政权有了合法性基础,同时,教会也被世俗政权赋予巨大的世俗和行政力量,得以控制社会和信徒的行为,但这一过程却导致了信仰的空洞和宗教迫害,也使个人失去了宗教自由。基督教在获得政权的支持以前,内部的正统与异端的斗争权限于教义的争论,并没有伴随对异端肉体的残害,也没有强迫个人或团体接受。但在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一方面,统治者可以强迫个人或团体接受基督教,“例如,皇帝狄奥多西一世(Theodosius 1)在380年颁布法令,强迫所有的政府官员信奉基督教。在6世纪,查士丁尼大帝通过非自愿的方式将许多人带入教会等。”[27]另一方面,因为与国家权力的结合,正统和异端之间的教义之争转化为宗教迫害。每一位国王根据自己的喜好确立一个宗教派别为国教,为此必然排斥和打击其他宗教派别,因而以宗教为口实的战争在中世纪不断上演,宗教迫害屡见不鲜,真正的宗教信仰受到压抑,宗教自由无从谈起。正是在受到宗教迫害、缺乏宗教自由的背景下,早期英国清教徒才不远万里、远渡重洋来到北美,为实现自己的宗教自由而创立一块圣地。
可是,到达北美的清教徒虽然在母国受到宗教迫害,但一旦他们开始建立自己的政权时,却以同样的方式迫害其他教派,全然忘记自己曾经受到的遭遇。“立法者完全忘记了自己在欧洲要求的信教自由的伟大原则,以罚款来强迫人们参加宗教活动,直至对反对者科以重刑,而且往往对愿意按照一种与他们不同的仪式去礼拜上帝的基督徒处以死刑。”“也不应忘记,这些奇怪的或者专横的法律,并不是什么人强加于居民的,而是由全体当事人自由投票表决的。”[28]
为什么刚从宗教迫害中逃出来,又对别人进行宗教迫害呢?托克维尔的解释是:“它们在证明我们天性的低劣,说明我们的天性不能牢牢地掌握真理和正义,而往往只是选择了真理和正义的反面。”
正是基于对人类天性的认识和对政教纠缠的历史反省,美国人认识到重新解读政教关系的必要性。长达十几个世纪政教纠缠的历史说明,政教结合则意味着宗教迫害和信仰衰退,那么,政教分离和个人宗教自由是否有教理依据呢?
(二)对政教关系的重新理解(www.chuimin.cn)
基督教自诞生之初,基督徒作为教会团体的一员和作为世俗社会的一个公民,就面临如何服从两个权威的问题,这在本质上就涉及世俗政府和教会管辖的领域问题,即权力分配问题,也就是政教关系问题。耶稣时代,这个问题就被尖锐地提了出来。《圣经》记载,有法利赛人想陷害耶稣,就打发人去问耶稣该不该给罗马皇帝上税,因为巴勒斯坦当时是罗马人的殖民地,若耶稣拒绝上税,则可以拿到控告他的罪名。所以他们问耶稣:“纳税给凯撒可以不可以?”耶稣看出他们的恶意,就说:“假冒为善的人啊,为什么试探我?拿一个上税的钱给我看!”他们就拿一个银钱来给他。耶稣说:“这像和这号是谁的?”他们说:“是凯撒的。”耶稣说:“这样,凯撒的物当归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29]所谓“凯撒”就是当时的罗马皇帝“凯撒”。由于教会被认为是上帝在地上建立的国度,所以“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句话通俗的解释就是“政府的归政府,教会的归教会”,教会和政府管属两个不同的领域,教会管的是属灵的领域,教会通过传福音,给人带来属灵的公义性。政府管的则是世俗的领域,通过扬善惩恶来保证社会的和平和秩序。这句话后来成为历代维护政教分离关系者辩护的依据。
阿尔文·施密特说:“耶稣宣讲这样的言辞三百年后,西班牙科尔多的大主教何修(Hosius),从353至356年间,斥责皇帝康士坦丢二世(Constantius 2)插手教会事务。康士坦丢二世试图集结西方教会的主教们谴责亚历山大的阿塔那修反对阿里乌派的异端。何修说:‘你自己不能卷入教会事务里……上帝已经把(俗世的)王国交到了你的手中;至于我们(主教们),上帝是把他教会的事务托付给我们。’为了支持他这一申斥,他引用了耶稣的话,说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30]
何修斥责皇帝是因为政府试图干涉教会,但到了中世纪,教会则越来越插手政府事务。对此,16世纪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批评教皇在世俗政府中扮演的角色时,也是引用的这句话,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两个王国”的观念。“教会的唯一任务是去宣讲和教导耶稣基督的福音”,“而政府的任务是通过约束和惩罚非法者以保证社会的和平和次序;它从来不能使一个人从内心拥有属灵的公义。只有福音的传讲能担此重任。”[31]
马丁·路德作为宗教改革的先驱,其关于政教分离的“两个王国”的观念基本为多数新教教派所接受。以新教徒为主体的北美殖民地人民对这个观念是不会陌生的,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美国人对政教关系的重新理解本质上是新教徒对政教关系的理解。而且,新教作为在宗教改革中从天主教中分离出来的一个基督教派别,与天主教的本质区别还在于其“因信称义”的教义和天主教当时实践的“因行为称义”的区别。这个“因信称义”的教义也是政教分离的依据。天主教既然认同“靠善行可以得救、靠善行可以称义”,在实践中必然强调信徒的行为,而要约束信徒的行为,则需要权力,这样就有了与世俗政权结合的需要。如前所述,“因信称义”的教义认为个人的得救是“本乎恩”和“因着信”,即个人的得救是由两个因素决定的,即上帝的恩典和个人的信心,与行为没有直接关系,善行是因着信心自然而然产生的,并不是靠外力的约束产生的。既然不需要外力约束行为,因而也没有与政权结合的需要,所以,新教的教义是支持政教分离的。
另外,“因信称义”的教义强调个人得救是个人与上帝之间的自愿关系,与第三者,无论是神职人员还是世俗政权都不相干的,用外力强迫或引诱人接受某一个教义是与基督精神背道而驰的。耶稣本人虽然希望更多的人能够接受福音,但他使人们悔改的方法是教训和传道,他虽然为世人拒绝福音的顽梗行为而痛心,但从未用胁迫的方式强迫人去接受。所以,对于新教徒来讲,个人是否愿意与上帝建立关系,个人怎样与上帝沟通,以及怎样建立与上帝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个人自己的权利,说到底,信仰自由是个人的权利。正因为信仰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则它与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自由等一起构成个人权利的基础。这在《独立宣言》中就得到了确认。《独立宣言》中已申明,任何政府对个人权利构成侵害,人民有权推翻它。这正是美国人推翻英国政权的压迫,追求自身独立的理由所在。因而美国人自己在创建一个国家政权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这个政权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因此,作为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十条《权利法案》被写进了宪法,而信仰自由作为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核心在《权利法案》的第一条中便被列了出来。可见,美国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最初的主旨在于确保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主要不在于限制宗教干政。
但是,美国人真正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却经历了长期艰苦的斗争。
在北美,“1633年罗杰·威廉斯建立的罗德岛殖民地实行了宗教宽容原则。1649年马里兰殖民地也通过了保护处于少数地位的罗马天主教徒的宗教宽容法。”[32]后来,随着新的移民不断进入,各殖民地宗教出现了多样化,对政教合一与宗教不宽容造成了巨大冲击。轰轰烈烈的宗教大觉醒运动严重动摇了各殖民地实行宗教专制、政教合一的基础。独立战争和联邦政权的建立使政教分离进一步成为必然。因为独立战争爆发时,北美13个殖民地中8个有官方教会。如果联邦政府的建立不实行政教分离,美国的真正统一就无从说起,如果不实行宗教自由,各地宗教迫害将不断出现,社会也将因此而导致分裂和冲突,所以废除各州的州教,不确立国教的斗争进行得十分激烈。直到1833年马萨诸塞州最后通过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两项根本原则,官方宗教在美国的历史才正式寿终正寝。[33]
(三)政教分离的影响及其原因
美国人虽然在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过程中经历了艰苦曲折的斗争,但最终,美国人对这项原则带来的好处也是一致认同并赞美有加的。这一点,在托克维尔访美国期间已经得到印证。托克维尔说他一到美国,就发现这个国家的特色是宗教对政治影响十分强大。为了弄清为什么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能在美国共生而在法国却不可能,托克维尔走访了各个教派的信徒,和专职教土交谈后说:“结果我发现,他们只是在细节问题上看法不同,但都把宗教能在美国发挥和平统治的作用归功于政教分离。”[34]并说,他在美国从未遇到一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持不同意见。
为什么政教分离有利于宗教自身的发展呢?托克维尔也做了详细分析。
1.宗教具有普遍性,政治具有特殊性
宗教的帝国建立在所有人都一心向往的永生愿望上,对所有人都具有吸引力,而政治往往只满足特定时期、特定群体的利益,所以,当宗教与政治结合时,它虽然适合了特定时期某些群体的需要,但失去了对另一部分群体的吸引力。“宗教与一个政权结盟之后,将增加对某些人的权力,而失去支配一切人的希望。”[35]所以,它在分享统治权力的时候,也会分担统治者所煽起的仇恨的后果。比如,当将天主教定为国教时,新教徒就受到迫害,当将新教定为国教时,天主教就受到排斥。结果,天主教和新教的地位之争,实际是以宗教为口实的世俗政权之争,当人们厌倦于政治权力斗争时,却让宗教背上了罪名,这对宗教本身的发展是不利的。
2.宗教目标具有永恒性,政治目标具有暂时性
宗教是人对永生的向往,而政权的更替则十分频繁。美国每四年选一次总统,每两年选一次议员,每一年选一次地方行政官员,“权力的更替,犹如人生的苦乐多变”。[36]若将宗教与这样频繁更替的政权结合,则宗教变得与政权一样变化无定,脆弱无力。某种宗教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得势,但一旦政权垮台,则会自动跟随政权灭亡。唯有实现与政权的彻底分离,将其目标建立在每个人追求的永生目标上,才有希望永垂不朽。
综上所述,美国最终确立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出于对历史上政教纠缠的反省和对政教关系的重新理解,最终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使世俗政权摆脱宗教的纠缠,更是出于促进宗教本身的发展以及保护公民宗教自由权利免受政府侵蚀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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