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美国信念的宗教文化渊源所谓美国信念就是美国国民的政治价值和信仰,就是通常所指的美国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个人主义、法治等这样一些政治理念。本章试图从美国独立之前发生在近代欧洲和北美本土几次重大的思想变革,如宗教改革、启蒙运动、宗教大觉醒运动等对美国信念的影响,来分析美国信念产生的渊源。因而,美国信念表面上是纯世俗的政治原则,实则是宗教信仰的政治表达。......
2024-10-23
二、个人主义与宗教改革
个人主义是美国信念的基石。自由、民主是基于个人主义基础的自由、民主,没有个人主义的基础,自由、民主的大厦就会倒塌。这是美国民主与古希腊、罗马民主思想的根本区别所在。《独立宣言》中宣示的人人平等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平等,美国联邦宪法中肯定的人权是基于个人主义的人权,因而,美国标榜的自由也是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对此,美国学者阿尔文·施密特说:“没有个人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自由,不管在经济上、政治上还是在宗教领域里。”[28]
但是,美国信念中的个人主义并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利己主义和唯利是图,它是与团体价值相对的个人主义,是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尊重的个人主义,也是以个人为目的的个人主义,更是作为独立个体承担责任的个人主义。尊重个人权利并不必然意味着只维护自己的利益,它体现在对每一个独立个体的尊重上,因而也恰恰体现在对于他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尊重。从这个角度讲,个人主义也是一种利他主义。而作为独立个体承担责任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则是现代社会共同体建立的基础。当然,美国的个人主义客观上也具有解体性,因而也在部分意义上属于解体性的个人主义。作为美国信念基石的个人主义及其综合性含义源自于欧洲宗教改革后形成的新教的个人主义。美国历史学家戴格勒(Carlen Dangler)说:“如果说美国人今天是个个人主义者,那么,清教主义是个人主义的主要根源。”并说:“个人主义是遗留给后代的清教主义的核心。”[29]于歌引用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的话说:“个人主义的根基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信仰,它阐明了个人灵魂的本质,使生活的起伏围绕着个人的命运旋转。”并解释,“这里的个人的灵魂的本质,指的就是新教的‘因信称义’的信仰,指的是个人灵魂与上帝的交流。”[30]由此可见,学者们认为,美国的个人主义源自宗教改革,源自新教的“因信称义”的教义。
本书后面将要多次提到“因信称义”的教义,因为这个教义对于西欧社会的变革,对于理解美国思想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节从神学角度对这一教义的含义及其影响花费较多的笔墨给予叙述。
中世纪的欧洲,人们的脑海里是没有“个人”这个概念的。统治西欧的统一意识形态是罗马天主教,天主教强调教会在信徒与上帝关系中的中介作用,个人的观念被挤到一边。教会相当于一个身体,每个信徒都是这个身体上的肢体,个人服从教会,所以个人不能持有《圣经》,解读《圣经》也只有教会才有权力,个人灵魂得救被认为只有通过教会的一系列圣事活动,如弥撒、圣餐、捐钱、购买赎罪券等才能实现。在这个过程中,神职人员的权力是很大的,被看作是沟通信徒与上帝关系的桥梁,服从教会就是服从教规和宗教领袖。
而打破中世纪这种团体埋没个体的局面,首先让人产生“个体”意识的,是宗教改革。
“因信称义”作为新教区别于天主教的核心教义,最先是由宗教改革的先驱德国的马丁·路德提出来的,后来被新教的其他各教派所接受。马丁·路德在全面研究《圣经》和经历深刻的宗教体验后,对“救恩”的教义有了新的认识。他发现,当时的天主教不仅组织腐败,而且其神学思想及其实际的教导中充满着“因行为称义”的思想,如天主教要求信徒禁欲、苦修、做善事、多捐款等,教导通过这些善行可以获得灵魂的拯救。在中世纪最极端的例子就是天主教发行赎罪券,让人通过购买赎罪券来获得灵魂的拯救,并教导说:“当听到钱进箱子的叮当响声的时候,一个灵魂就因此得救了。”马丁·路德对这种教导十分震惊,认为这完全违背了正确的福音。为了纯洁信仰,恢复正确的福音教导,马丁·路德根据《圣经》,提出了与天主教针锋相对的“因信称义”的教义。
什么叫“义”呢?《圣经》中多次提到“义人”、“不义”和“公义”等概念,义或公义的英文翻译是“Righteousness”,即正确的,指按照上帝的标准做正确的选择。为什么要按照上帝的标准呢?因为宇宙万物都是上帝造的,且是照着上帝的旨意造的,各得其所,各有其用,只有符合造物主的意图,万物的运行才是正确的。就如汽车的运行要符合设计者的意图一样。所以,符合造物主的标准就是“义”,违背或偏离造物主的旨意就是“罪”。“罪”在希腊文中的原意就是偏离靶心的意思,即偏离了上帝的旨意。由于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在伊甸园中偷吃智慧果,违背了上帝的禁令,没有能坚守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不义”就此显现了。神学家将这种“人对神的背离和对自身迷恋”的行为称为“原罪”。“罪”与“义”是相对的,指偏离了本来的目标,“罪人”就是指偏离了上帝为其所定旨意的人。而“原罪”是遗传的,自此,世上再无“义人”可言。“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31],这是上帝对人的判语。既然如此,人因何称义呢?
基督教神学解读上帝的属性不仅有公义的一面,也有怜悯、慈爱的一面,公义的一面表现其行为标准不可更改,“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32];慈爱的一面表现其赦免人的罪孽,“耶和华,耶和华,是有怜悯、有恩典的神,不轻易发怒,并有丰盛的慈爱和诚实。为千万人存留慈爱,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33]并说“我断不喜悦罪人灭亡”。在既不能降低其行为标准,又不愿罪人灭亡之间,上帝如何为罪人开出路呢?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按照上帝的这个标准,罪人是必死的,若要罪人不死,必须有无罪的替他死。谁来替罪人死呢?上帝的解决方案就是让他自己的独生儿子(他是无罪的),以神子的地位降为人子,来完成这个使命,这就是由童贞女玛利亚所生的耶稣。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是顶替世人的罪。从此以后,凡相信并接受耶稣为救主的人,他的罪就得以赦免了,就能以无罪的身份被上帝接纳,永远存活在上帝的恩典之下。“神爱世人,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34]这就是上帝的救恩,也是福音,即好消息,就是人类获救的好消息。人获救的方式是,只要相信上帝的儿子耶稣基督已经在十字架上为自己赎罪,并认罪悔改、回到上帝面前就可以了。这叫“因信得救”。
那么,“因信得救”了,是否可以据此“称义”呢?本来,“得救”与“称义”是两个概念,得救是一个过程,称义则是一种性质的界定,“得救”不一定能“称义”。“得救”如果纯然出于上帝的恩典,人完全无戏可唱,那么,人即便“得救”,也不能算为“义”;另一种情形是,如果得救不仅出于神的恩典,也在于人的参与,那么人可否“称义”,或者因何“称义”?
这就涉及另一个问题,即,人在获得拯救的过程中,人自身究竟有没有起作用,或者起了多大作用?据此是否可以“称义”以及因何“称义”?这是一个恼人的神学问题,基督教内部为此争论了1500多年,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一派认为,人在获得救赎的过程中,自身是毫无所夸的,一切出于神的恩典,连个人的信都是神所赐的,即信与不信十字架上的恩典都是由神决定的,这就是“神恩独作说”。这种观点发展到极端,在加尔文那里,甚至认为,人类谁将获得拯救,谁不能获得拯救都是神在亘古以前就预定了的,因为神预定了谁得救和谁不得救,因而就决定了谁能信和谁不能信,连耶稣被钉十字架也只为预定得救的人死,而不是为所有的人死,这就是加尔文的“得救预定论”。而帕拉纠因为传讲人类可以通过神赐的自由意志和良心可以过无罪的生活的思想被指控为否认“原罪”和神的“恩典是救恩的根本要件”而定为“异端”,成为“靠行为称义”的典型。另有许多神学家,在奥古斯丁的“神恩独作说”与帕拉纠的“靠行为称义”思想之间,寻找中庸之道,他们并不否认神在救恩上的绝对主权,但也承认人类的自由决定和行动,这一派的观点称为“神人合作说”,即他们对神与人在救恩的关系上所持的看法是,恩典在神与人的关系上扮演主要的角色,但唯有人类决定并努力与恩典合作,救恩才会发生。但这种观点在激进的“神恩独作说”那里被贴上了“半帕拉纠主义”的标签。
这三种观点中,虽然“帕拉纠主义”受到“靠行为称义”的指控而被定为异端,因而对基督教的主流影响较小外,另外两种观点几乎一直难分胜负。虽然西方教会一直以奥古斯丁神学为基础,并且几乎所有的教宗和新教改教者,都称赞他是伟大的教父,但奥古斯丁对于救恩的激进的“神恩独作说”在西方教会中从来没有完全被接纳。东方教会则否认这种看法,基本上认同神人合作观。倒是16世纪威权式的新教改革者往往接受它,如加尔文派。然而,有些新教徒,特别是自由教会的新教徒,则拒绝它。宗教大觉醒的领军人物之一约翰·卫斯理也否认它,而较认同一种福音派的神人合作说。今天对美国思想产生影响的不仅有加尔文主义,还有其他神学思想。以加尔文神学为基础的新教改革宗的第二代宗师,即加尔文的继承者、荷兰的神学家阿明尼乌就公开否认加尔文的“得救预定论”,其观点倾向于“神人合作说”。阿明尼乌的神学后来通过启蒙运动和宗教大觉醒运动而慢慢渗入英国和美国新教思想的主流。奥尔森(Roger Olson)说:“在现代说英语的基督教国度中,我们至少可以说,每一位信徒若不是自由派的阿明尼乌主义者,就是福音派的阿明尼乌主义者。”[35]自然神论与自然宗教是自由派阿明尼乌主义者的代表,这一派思想经洛克、马修·廷得尔而影响到美国的潘恩、杰弗逊等开国元勋,对美国的立国政治思想产生重要影响;而约翰·卫斯理与查理·卫斯理兄弟所创始的循道会运动,以及许多早期的浸信会则代表福音派的阿明尼乌主义者,对18世纪后美国民间虔敬思想有深远影响。
上面阐述了基督教在救恩上的主要观点分歧及其对基督教国度思想的影响。接下来论述这种分歧对造成新教和天主教教义的重要区别。
上面论到,西方天主教虽以奥古斯丁神学为基础,但奥古斯丁对于救恩的激进的“神恩独作说”从来没有完全被采纳。尤其是中世纪罗马天主教会关于苦修、善行的教导不仅背离了奥古斯丁的“神恩独作说”,甚至连“神人合作说”的标准都未达到,从而被宗教改革家指控为陷入了“帕拉纠主义”的“靠行为称义”的异端,完全背离了正确的福音教导。马丁·路德的“因信称义”的教义就是在这种为纯洁信仰、回归使徒和教父时代正确的福音教导的理念下提出的。
马丁·路德认为理解正确福音的唯一权威根据是《圣经》。根据《圣经》中“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的教导,个人得救是出于上帝的恩典,没有上帝先在的恩典,个人得救是无望的;但是,上帝恩典的获得,仍然要个人信心的接受,个人没有信心接受,这个恩典就不可能降临到“罪人”身上。这个观点基本上倾向于“神人合作说”。既然承认了人在救恩上的参与,实际上也就是承认了人在自己的权限内做了符合上帝标准的事,就可以据此称义。但是,马丁·路德的关注点并不在于个人在救恩上与神的关系,他显然是承认神的救恩是第一位的,他关注的是个人信心与行为的关系,即个人在获得救恩的问题上,信心与行为的先后主次问题,即人在恩典之下因何称义的问题。
马丁·路德认为,个人在获救方面,信心是唯一的,行为或“善行”对于得救是没有用的。“这个信既然只能在里面的人之内做主,如同《罗马书》十章所说:‘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而且又只有信可使人称义,这一个里面的人就显然不能因什么外表的行为或其用他方法得称为义,得自由,得救。行为,不论其性质如何,与里面的人没有关系。反之,只有心里的不敬虔与不信才叫人有罪,叫人成为可咒可诅的罪的奴仆;并不关系外表的行为。”[36]但这并不意味着马丁·路德认为基督教不需要善行,而是说有了信心,善行就是自然的,行为是信心的必然结果。全然信靠上帝,必然会自觉遵守上帝的诫命,行出善行。“心灵坚定不移信靠上帝的应许,看他是真实公义,就再没有高过这种看法的了。我们看他是真实公义,并用我们所信的无论谁所应得的看他,这就是敬拜上帝的极点。到了这个时候,心灵就全然听从上帝的应许,就不会疑虑那真实、公义、智慧的上帝,不为他尽心尽意办理一切,处置一切,安排一切。”[37]由此可见,马丁·路德认为行为是因信心而来,而不是相反。因此,在马丁·路德眼里,信能成全诫命,所以个人获得恩典的唯一方式就是信心,而不是行为,行为是信心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信得救”的理论。(www.chuimin.cn)
为了进一步理解马丁·路德的“唯独恩典和信心”的教义,我们还可以从新教教会传讲“恩典”、“信心”与“行为”的关系中获得启发。新教教会讲道常引用《旧约圣经》中“约书亚记”中以色列人过约旦河的故事来传讲“恩典”、“信心”与“行为”的关系。以色列人在旷野漂流了四十年,在约书亚的带领下,准备过约旦河去夺得那“上帝应许的所赐之地”。以色列人准备过约旦河的时候,河水涨过两岸。按当时以色列人的交通工具和能力,是不可能通过约旦河的。但上帝(耶和华神)对约书亚说:“你要吩咐抬约柜的祭司说:你们到了约旦河的水边上,就要在约旦河水里站住。”[38]因为上帝(耶和华神)应许约书亚,当祭司的脚站在河水里时,他会断绝约旦河水,让以色列人“走干地”过河。约书亚将这个信息在以色列人面前传讲,以色列人果然在上帝的应许中“走干地”过了约旦河。
在这个故事中,以色列人能否过约旦河是不以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当时的条件下,若没有上帝的恩典,靠以色列人自己是过不了约旦河的。这就是恩典的先在作用,缺乏这个恩典,任何人的行为都是没有用的。但是,上帝应许的这个恩典是否为以色列人所相信,是成就这个恩典的重要一环。约书亚相不相信上帝的应许呢?祭司有没有信心将脚踏进湍急的约旦河水里呢?这也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以色列人的信,即相信上帝的无所不能和应许,所以面对深不可测的约旦河水,祭司才敢将脚踏进河水。因此,祭司将脚踏进河水这一行为是因着信心而来的,而这一信心的建立又在于上帝应许的先在的恩典。没有这个恩典的应许,以色列人过不了约旦河,而没有对上帝应许的信心,以色列人仍旧过不了约旦河,任何以色列人自身的行为都是徒劳的。这就是马丁·路德关于得救的“唯独恩典,唯独信心”的教义的解释。
既然是“因信得救”,为什么马丁·路德也将其等同于“因信称义”呢?
因为这个“唯独恩典和信心”的教义虽然承认神在救恩上的绝对主权,但没有否认人在救恩上的参与。人没有可以炫耀的资本,但要选择相信和接受,信和不信是有区别的,只要信就可以称义,不信是不可以称义的。“信即称义”的意思是:只要相信,就算为他的义,只是算做义,并不是真的义,根据人的行为,是毫无“义”可言的,因为人的行为离上帝的标准很远。但选择信和不信,接受和不接受是有区别的,信和接受这个选择本身就是对上帝恩典的一种正面回应,就是符合上帝心意的,就是一种正确的选择,按照前文对“义”的定义,即符合上帝标准的选择就是“义”,所以选择“信”就可以称为“义”,这就是“因信称义”。这就好比一个人犯了杀人的罪,这个罪已经成立了,如果因为某种原因,当局免了他的罪,算他无罪,那是出于别人的恩典,并不意味他本身无罪,算他无罪首先是出于当局者的恩典,其次还在于这个人的态度是否接受,如果他接纳这个恩典,他就无罪释放了;如果他不相信当局格外开恩,拒绝接受,那他仍然是一个杀人犯,要被处死。这就是“世上一个义人也没有”,但因着上帝的恩典和怜悯,人又可以“因信称义”的原因。
马丁·路德“因信称义”的教义本是要纯洁信仰,恢复正确的福音教导,革除天主教的腐败和陋习,但其带来的结果却是马丁·路德等宗教改革家始料未及的。它直接导致了基督教的大分裂,不仅新教与天主教决裂,而且新教内部也四分五裂,至今没有建立起新教的统一教会。其关键原因在于这个教义在实践中的解体性。
马丁·路德本意是要教导信徒将信心放在第一位,行为是因着信心而来,而不要将行为认定为得救的先在条件。但实际上,既然“得救”或“称义”只靠信,而信仰涉及的仅仅是个人的内心与上帝之间的问题,那就意味着不需要任何其他的媒介,不需要早已体制化官僚化的教会及各级神职人员的中介,意味着“获救”或“称义”只是个人的事情。这一教义的结果是导致对天主教教义中一系列关于得救的仪式、行为和教会作用的彻底否定。这样一来,传统天主教的获救仪式、神职人员的中介作用以及个人获得拯救的善行都是多余的。因而,传统的天主教教义和体制都面临瓦解的危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因信称义”中的个人主义是一种解体性的个人主义。不仅如此,新教区别于天主教的三个核心教义,即“唯独圣经”、“唯独恩典与信心”和“信徒皆祭祀”都具有解体性。
作为一种回应,1544年11月11日,天主教教宗保禄三世颁布一个令谕,召开第十九次基督教全体大会,即特兰托会议。这个大会本意是要在谴责新教的同时,继续维护基督教的统一。但这个大会在1563年闭幕时,却将新教三个主要教义,即“唯独圣经”、“唯独恩典与信心”和“信徒皆祭祀”全部否定,并将新教定为异端;马丁·路德也被贬为“主葡萄园里的野猪”,与其跟从者一起被逐出教会。而在此前,马丁·路德也早已将罗马教宗定为“敌基督者”,并将其整群人马交付了地狱。至此,基督教分裂不可避免。之后,激烈的神学论战演变为兵戎相见。当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时,人们对任何形式的宗教争端都已厌倦。“对和平的渴望使人们倾向于宽容,而对宗教争论越来越不耐烦。这为启蒙的如下主张奠定了基础:宗教是个人信念的事情,而非国家政策的事情。”[39]而这种主张则导致了基于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的个人主义产生。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经洛克、马修·廷得尔而影响到潘恩和杰弗逊等,对美国的开国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记录在美国开国文献中的个人自由、民主理念就是这种基于个人权利的个人主义的体现。
但是,马丁·路德“因信称义”教义的本义则是诉求一种责任意识的个人主义。在马丁·路德的思想里,“称义”和“得救”是同时的,“因信得救”和“信即称义”表明,只要相信就可以得救,这个相信的过程本身就被算为义。因此,这个教义强调个人对自己的得救负责。信和不信是得救的关键,而信与不信关键取决于个人,不在于中间媒介。因此,任何他人、中介组织及其仪式和行为都不能帮助自己,甚至个人外在的行为也没有用,只有内心建立起对上帝坚定不移的信仰,才能获得拯救。这导致了个人主体责任意识的确立。另一方面,因着“信”而来的对上帝的全然顺服,则直接成全了上帝的诫命:由信而生发“爱”,由“爱”生出善行,表现在对世俗事务及工作的尽职尽责上,即由“因信称义”而产生“天职”观念(这点将在第四章详细探讨),这种天职观正是责任意识的“个人主义”的典型表现。
至此,笔者简单论述了新教的“因信称义”的教义与解体性的个人主义,权利性的个人主义和责任性个人主义的关系。虽然解体性的个人主义有分裂的倾向,但责任性的个人主义却是现代法制共同体建立的基础,而权利性的个人主义虽然限制了国家权力整合的力量,却也有一种利他主义的因素,因而对解体性的个人主义也有一种整合的作用,因而,个人主义兼具解体和建构的双重特性。
“个人”意识的强化,促进了人权思想和个人主权观念的产生。个人主义与人权思想的产生改变了关于个人与国家关系的概念。国家不是个人的本质,其存在也不是为了追求至高的善和正义,个人才是这个世界的目的,神造每个人都有其特定的旨意,个人的完善才是这个世界的至善。个人生活的目的是荣耀上帝,而不是荣耀世俗的国家。所有的团体都是为个人服务的,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个人服务,承揽和完成个人在群体中的公共事务,保障个人自由、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不受侵害,就要以契约形式缔结共同体,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给这个契约共同体提供健康运行的环境,实现公共福利,如维持秩序、安全、卫生、调解纠纷、救济贫困等。
个人与官员的关系也不再是被统治与统治的关系,而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社会的每一个个人都能行使他的雇主的权利,因而政府人员的任命经由每个人来决定,这种任命方式就是投票选举。由于每个人都是雇主,所以每个人都有选举权。
由此可见,新教教义由“上帝造人”和“因信称义”引发出“个人对自己的成功负责的个人责任意识思想”;因教义争端导致的宗教迫害,迫使信徒寻求保护个人信仰自由等权利,从而论证“天赋人权”思想;由“天赋人权”引发出社会的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为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使每个人的权利都得以体现,产生了民权主义的民主宪政思想。
这就是美国人权、民权、自由、民主、法治等意识形态所走的发展道路。
由此可见,构成美国信念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翻版,也不是与基督教——教会文化毫不相关的纯世俗价值。从渊源上看,它启用了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却是在欧洲基督教——教会文化土壤的基础上,经宗教改革,在新教个人主义的种子里结出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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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在对上述美国政治一体化的四个特征进行历史解读的基础上,认为宗教对美国政治理念、政治结构、政治运作、政治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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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六、分析框架本书第一章分析美国起源的历史背景,为解读美国政治一体化寻求历史依据。本章通过历史文献分析表明,构成美国信念的核心价值观并不是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翻版,也不是与基督教文化毫不相关的纯世俗价值。最后,本书在总结分析上述研究基础上得出结论,美国政治表面上是世俗的,本质上是宗教的;表面上是多元的,本质上是一元的。因此,无论社会怎样多元,基本都能在统一框架内达成共识,将多元整合为一体。......
2024-10-23
根据这个观点,前文所述及美国法制和结构方面的原因,均侧重于从政治系统的结构等硬件方面解释,而政治信念的建构和宗教调节功能则侧重于从政治系统软件方面找原因。应该说,他们互为一体,共同建构着美国的政治和社会秩序,而文化方面的原因则是基础性的、深层次的。......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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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3
因此,这套民主宪政体制的有序运作也不是独立的,它依赖于基督教伦理和教会体制的支撑,此乃美国政治一体化的制度保障。美国的宗教种类和派别繁多,其中基督教徒占美国人口总数的85%左右。......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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