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元朝政府实施的治藏方略,应该说是比较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通过上述做法,忽必烈加强了元朝政府的治藏能力。......
2024-04-23
四、宣政院对藏区的管理
宣政院是元朝中央政府设置的一个掌管全国佛教事务以及藏区军政、民政的特殊机构。其前身是总制院。总制院设立于至元元年,“领以国师”,秩正二品,“掌浮图氏之教,兼治吐蕃之事”。在改总制院为宣政院之前的至元十七年三月,元廷又立都功德使司,秩从二品,“掌奏帝师所统僧人,并吐蕃军民等事”。都功德使司的设立,实际上是突出了总制院的行政职能,其后数废数立,但始终与宣政院有密切的关系。总制院改宣政院,与权臣桑哥有关。桑哥应该是历任总制院院使中最有名的一位。他是藏人,曾在八思巴身边多年,深得八思巴的信赖和赏识。他能出任总制院使,显然是八思巴推荐的结果。至元二十四年,“好言财利事”的桑哥被忽必烈委以平章政事的重任,成为忽必烈的理财重臣。次年,他向忽必烈建议:“总制院所统西蕃诸宣慰司,军民财谷,事体甚重,宜有以崇异之,奏改为宣政院,秩从一品,用三台银印。”当忽必烈问他应用何人担任首领时,他回答说:“臣与脱因。”于是忽必烈因唐朝在宣政殿接见吐蕃使臣之故,改总制院为宣政院,命桑哥以开府仪同三司、尚书右丞相,兼宣政使,领功德使司事,脱因同为使。
按照《元史·百官志》的记载:“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元史·释老传》亦载:“元起朔方,固已崇尚释教。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而好斗,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乃郡县土番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乃立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而总其政于内外者,帅臣以下,亦必僧俗并用,而军民通摄。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可见宣政院的具体职责,综合起来,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掌管全国佛教寺院和僧众之事。其中包括配合帝师迎送朝廷往来西藏的僧人。
第二,兼理西藏全境的军政和民政,包括维护地方治安。西藏地区的行政机构,宣政院也可以报请皇帝增减。如至元二十九年,“从宣政院言,置乌思藏纳里速古儿孙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西藏的重大案件,宣政院可以审理。本来审理案件是御史台或廉访司的事情,但西藏没有设立御史台或廉访司,所以发生纠纷时,就由宣政院派人组织审查。泰定四年,宣政院官员司徒达玛坚赞趁护送帝师贡嘎洛追坚赞的遗骸回萨迦的机会,在拉萨贡塘设立法庭,召集本钦俄色僧格以及帕竹、蔡巴、雅桑的万户长,共同审理了帕竹和雅桑万户的纠纷。
第三,如果有关于西藏的重大军事行动,宣政院要和枢密院协商,禀奏皇帝。至大四年,元廷降旨宣政院:“凡西番军务,必移文枢密院同议以闻。”这实际上是加强了朝廷对西藏地区军事行动的直接控制。同时,宣政院官员往往要参与这些军事行动,而出镇宗王在遇到西藏发生重大变故时,也会率兵入藏。如至元二十八年,西平王奥鲁赤的儿子镇西武靖王铁木儿不花就曾率军进藏,会同萨迦的军队,击败了海都和止贡派的联军。
第四,荐举和委任西藏地方政府各级机构的官员。帝师和宣政院都有荐举官员的权力。西藏地方政权的本钦、朗钦、各万户长,一般是由帝师荐举,由皇帝任命。千户长以下的官员,则由帝师直接任命。并且由藏族世系贵族和佛教僧人任职的,多由帝师荐举,而宣慰使、都元帅、达鲁花赤等世俗官职,多由宣政院荐举。帝师、宣政院荐举的官员,上报皇帝批准之后,授予印信。(www.chuimin.cn)
第五,负责管理西藏的驿站。元代交通发达,驿道纵横交错,驿站遍布全国,当时境内共有1 500多处驿站。设在藏区的驿站,和其他地区的驿站不同,不是由通政院和兵部来管,而是由宣政院来管理。因为自然条件恶劣,经济水平较内地落后,而驿站必须要保证有军事行动时畅通无阻,保证朝廷使臣和大量西番僧的往来首思(蒙古语,意为“津汁”,指驿站对乘驿官员、使臣等人提供的饮食)等的供应,甚至有些使臣、僧人驮载货物,进行贸易也要驿站帮助,所以藏区的驿站管理难度更大。正因如此,史书中频频可见宣政院请求皇帝降旨对驿站加强管理、请求朝廷赈济驿站等的记载,而朝廷往往给藏区驿站一些特殊的照顾,另行赈济这里的驿站。
第六,主管佛教事务和相关文化活动,如刻经、印经、译经,全国重要的佛事活动等。另外,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西藏及其他各地成立临时机构——行宣政院。宣政院和行宣政院,就像中书省和行省、御史台和行台、枢密院和行院一样。如至治二年,帕竹万户长坚赞加卜害死了贝杰,霸占了他的妻子。后来就由行宣政院审判此案,罢免了坚赞加卜,并于当年九月由帝师和行宣政院委任绛曲坚赞担任帕竹万户长;至元二十八年时,曾于杭州成立行宣政院,处理江南地区佛教事务;顺帝至正末年,也曾设行宣政院于福建。
宣政院的属官,有“院使二员、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管勾一员、照磨一员”。其后各官员的数量有所增加,尤其是英宗至治和文宗天历年间,经过两次扩充,院使由2人增至5人,再增至10人。历任宣政院使,现在难以完全统计出来,《元史》有记载的,大概有以下诸人:桑哥、脱因(1288年任)、暗普(1293年前任)、脱虎脱(1307年前后任)、铁木迭儿(1315年任)、月鲁帖木儿八剌(1319年前后任)、八思吉思(1322年前任)、钦察台(1322年任)、丑驴(1323年任)、旭迈杰(1323年任)、锁秃(1323年任)、囊加台(1324年任)、答儿麻失理(1328年前任)、回回(1328年任)、马札儿台(1327年后任)、沙剌班(1329年后任)、伯颜(1334年任)、末吉(1335年前任)、汪家奴(1336年任)、脱脱(1338年任)、亦邻真班(1346年任)、韩家讷(1349年任)、笃怜帖木儿(1353年前任)、哈麻(1354年前后任)、搠思监(1357年任)、橐驩(1363年前后任)等。
元朝政府将总制院改宣政院,行政级别从正二品升到从一品,升了一格,显然是为了加强八思巴去世后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管理。具体讲,尊重当地全民信仰的藏传佛教,是安抚吐蕃的最好政策,也符合元朝统治者“因其俗而柔其人”的治藏理念。藏传佛教和汉传佛教本是一花两叶,是同源的两个支派,彼此并不排斥、攻击,所以用一个藏传佛教的领袖来掌管全国的佛教事务,并不会引起汉传佛教僧侣们的不满,同时可以提高这位藏传佛教领袖的荣耀和地位,有利于增强他在藏传佛教僧侣中的号召力和凝聚力。此外,蒙古皇室皈依藏传佛教,也可以赢得广大藏传佛教信众的拥戴和效忠。
从史料的相关记载来看,所谓帝师领宣政院事,并不是说要帝师做宣政院的长官。宣政院的行政长官是院使,帝师只是个名誉之职。帝师更多是与佛事活动有关,而不是与宣政院院务有关。负责宣政院全责的院使,并不一定要把所有的院务向帝师汇报,但帝师对宣政院属官拥有很大的人事任免权。这样做是为了利用帝师的声誉和影响力,从而使宣政院的政务得以顺利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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