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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法律和调查
早期中华帝国司法程序中的基本因素都被很好地记录了下来。行政管理和法律权威之间并非截然不同,总体来说,一个地区的主要行政长官同时也是主要法官:地区治安官吏就是其辖区的法官,同时也是他所在行政区的军事领袖。一位将军有权力处罚他的军队,甚至是将士兵处死。石刻文献记录说,在地方一级,地方官员有法律专家为其参谋,但它们没有提供细节。
在中央政府,有几位官员处理司法事务。护陵监是负责与皇陵相连的乡镇的主要长官,也是都城附近的最高司法长官。然而,最主要的司法官员是廷尉,他主要裁决事关皇室、封建诸侯王以及高级官员的案件,还对地方提交的疑案做裁断。最后,皇帝本人是最高的司法官裁判、最高的仲裁者以及所有法律的来源。尽管多数皇帝都很乐意指令法律官员行使判断权力,他们有时也会私人介入或者授权某位特定的官员(比如上文提到的“酷吏”)来代他们执行。
中央政府也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活动。一种方法是允许被指控方或者他们的家庭成员诉诸司法,虽然这方面我们还没有发现具体过程的记录。公元前106年,中央政府设置了巡游地方的刺史。在这些刺史所检查的内容中有一点是在每一件行政管理中的司法是否适度和不失偏颇。他们特别被授命去勘察某地区、行政区的地方官员和豪强大族间的冲突或纠纷。大多数法律专家都被要求去打击这些家庭,压制他们对地方的影响。朝廷对它自己的代理人和地方权势家族之间的勾结、联合充满忧虑,这不是毫无根据的。在城市里,性质相似的腐化和勾结的案件都涉及不法之徒。汉代史学家讲述了地方官员和不法之徒的长期勾结,以及这些不法联盟被中央来的官员摧毁。
在散见的零星材料中,最富有故事情节的例子是张汤对老鼠的审判,通过这些材料,学者们重建了一幅粗略的有关司法调查和审判的画卷。更详细的材料来自秦国法律文书,尤其是《封诊式》,其中包括一些程式化的公文形式,展示了地方官吏如何书写上交给中央政府的案件调查、审判汇报材料。虽然这些模式可能建立在具体的案件之上,但它们被用来指导地方官吏的司法程序。
一些范例支持对一个犯罪、受害人的事发现场进行法医鉴定,来详细说明待查的细节。有一个上吊死亡的案例提供了房屋的细节描述、尸体的所在位置、绳索的种类和粗细、尸身各部位的摆布和状况以及受害人所穿的衣服、悬挂的房梁长度,甚至还有阻碍了留下脚印的泥土的状况。在这之后是一个调查方法的总体训诫:
诊必先谨审视其迹,当独抵死(尸)所,即视索终,终所党有通,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弱(溺)不医殳(也)?乃解索,视口鼻渭(喟)然不医殳(也)?及视索迹郁之状。道索终所试脱头;能脱,乃□其衣,尽视其身、头发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郁,索终急不能脱,□死难审医殳(也)。节(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杀者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合(答)其故。(www.chuimin.cn)
其他的记录包括对一条通向房屋内的隧道进行检查,当斗殴引起流产时,对胎儿和孕妇身体的检查,以及咨询一位医药专家,由他来确定何种疾病会导致某种特定的身体状况。
除了调查一宗犯罪的涉案工具和身体痕迹之外,很多案例涉及了来自邻居或家庭成员的指控。很多嫌疑人被驿站的驿长或者从军队退役后服务于地方政府的校尉抓捕。于是地方行政官员审问了证人,并且谴责道: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沲,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诡,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实物证据和证明最后汇集成涉案各方和司法官吏之间的一个巨大冲突。每方都会给出一种陈述,负责调查的官吏把它们和实物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就能复原一个连贯、完整的案情。当陈述或者实物痕迹相抵触时,官吏会提出更多的疑问。证据的变化,或者内在有矛盾,将为进一步的审查提供线索。最后,必须有被告认罪伏法。如果面对证据,被告仍然顽固地拒绝招认,那么就会招致痛打或者其他形式的折磨。然而,痛打只是最后一招,使用此法必须写入报告中。在这个过程中,官吏保持着沉默,只是如实客观地记录证人证言,然后将记录进行比对,寻找其中的一致性,以及它们和实物证据的联系。这和皇帝用“形名”来控制他的官员是一致的。在这里,地方官吏站在皇帝的立场上,证据则类似于皇帝手下的官员。证据给自己命名,给出有关自己行为的描述,这个描述转化为记录,如同急切的官员在皇帝面前表现的那样。此时此刻,地方官员静静地坐在那里,打量着一切和他所了解的事实不相一致的方面。处境各异的人当堂对质,案件由地方逐级上报,直达朝廷,这是早期帝国政府的基本行政模式。
这些文献还显示出中国法律理论和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思想,即法官也应该是一位侦探。理想中的法官能够利用自己的能力,解读出掩藏在实在迹象和人的谈话背后的含义,透过迷惑和谎言的面纱,形成对事件的真实说明,以及对涉案方的公平处理。视法官为一位能够解读暗号的智者,这种观念在张家山汉墓中出土的文献中也有出现,在该材料中,一位官吏被安排追查污染食物的嫌犯,结果他推断出整个居住场所都存在问题。在后代中国的戏曲舞台和小说中,法官同时也身兼侦探的这种人物形象尤其醒目,比如狄仁杰、包公都变成渴望获得真相和正义的故事的材料来源。正如新发现的秦汉时期文献资料所披露的那样,把正义的实现归因于解读蛛丝马迹的智慧和能力,这种模式早在帝国时代早期就已经出现了。
有关哈佛中国史01•早期中华帝国:秦与汉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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