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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法律和刑罚
从狭义上讲,早期帝国的法律就是一套针对某些越规行为而制定的规则和刑罚措施。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西方学者都早就注意到,早期中国的史家们都把刑罚视为法律决定性的一面。班固《汉书》中关于法律的专论称为“刑法志”,它的上半部分集中论述军事的历史,视其为刑罚的最高形式。
早期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刑法体系,但是这个阶段也存在财产和继承方面的法律纠纷。在今江苏省出土的汉墓中发现了汉代的遗嘱,其内容显示政府官员介入了财产继承事务,而墓中随葬的“买地券”早就证明了这个事实。尽管这些只是宗教信仰类文书,旨在确保死者在阴间的地位,但我们现在能确信它们是以当时的现实生活为依据的。法律条款还处理以下问题:对已婚犯罪女性的嫁妆的处理,奴隶结婚的权利,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问题。然而,对法律连篇累牍的讨论以及我们拥有的大量证据,针对的都是刑法及其刑罚。
早期帝国主要使用三种刑罚措施:死刑、肉刑,以及劳役。监禁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在司法过程中扣留嫌犯和保留证据的方式。然而,如果司法过程有拖延,那么监禁期就可能很长,司马迁至少记录过一位法律专家,假若他猜测皇帝还不想让嫌犯死,就会想方设法把嫌犯无限期地投入监牢。班固还认为,如果官吏发现某个案子存在问题,因而不能做出结论,他们也会把嫌犯无限期地关入监牢。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延长拘禁是人生的一种现实状况。
最高的刑罚是死刑,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斩首。紧随其后的通常就是悬首示众、曝尸或弃市。最少用的做法是用辘轳悬着的铡刀将犯人腰斩,对特别十恶不赦的重罪,包括“诛三族”或者“诛九族”(表明总体概念的奇特数字),主犯要承受所有的刑罚:首先是黥面,其次是削鼻(“劓”),然后是剁脚(“刖”或“腓”),再就是鞭笞致死,最后是“弃市”,他的头将被悬挂于市,他的尸体也将在同一个地方“寸磔”。在汉代可以被处以死刑的罪名数量非常多,尽管死刑犯也时常会被大赦,或者被流放到前线充军。
第二类刑罚措施是残裂肢体的肉刑,这也是汉代统治的几个世纪里争论、修改最多的内容。起初这些刑罚措施包括黥面、割鼻,砍去一只脚或双脚,然后是宫刑(阉割)。公元前167年,除宫刑之外的所有肉刑都被正式废除,代之以不再会给被指控者留下终生印记或残害的刑罚。黥面被髡首、带枷以及服役取代。劓刑或刖刑被鞭刑取代,就是按照一定数量规定,鞭打罪犯脊背,或者用杖打击臀部(“笞”),然而,杖或者鞭打的力度和数量通常都太大,结果导致罪犯失血过多而死,所以,此前声称的仁慈举措,实际上却明显增加了刑罚的严厉程度。(www.chuimin.cn)
公元前156年,政府减少了鞭打的数量和笞刑的力道,公元前 151年又进一步减少。但由于这些刑罚变得越来越能够被人承受,因此官吏们抱怨他们不能够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是,按律应当处以死刑的犯罪名目增加了,到了汉代末期,死罪已经多达千种以上。可能在其他肉刑被取消之前或者在取消后不久,宫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也被废止了,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死罪减刑方式,在后来仍然偶尔被使用(通常以此惩罚在边关服兵役的罪犯)。在公元2世纪20年代,宫刑再次被废止,自此以后再也没有出现。
早期中华帝国最常见的刑罚是为期一到五年的苦役。每个期间都有特定的任务,比如“城旦舂”“鬼薪”“白粲”,这些古老的刑罚种类并没有说明真正要完成的苦役内容,然而,它包括筑路修桥、为政府做工、修渠、运粮,以及冶铁。其间所有的工作都伴随着鞭打杖责,较严重的就包括了短暂的肉刑。被判五年苦役的男子将会髡首(剃头),戴铁项圈,而判四年的则只剃去络腮胡和鬓毛。
另外一类最常用到的刑罚是流放,它通常只在秦朝时被使用。这种刑罚被启用很可能是因为秦国有大量新近征服却又人口不足的地区,帝国可以通过把人口输送到这些地区居住而受益。一个突出例子出现在《封诊式》中:“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官吏批准了请求,提供了详细的指示来说明这位人子是如何被流放的。到了汉代,流放开始不再像以前那样普遍,除非是那些死罪被赦免后发配充军的人。
除了大赦之外,秦汉时期的刑罚都可以赎罪,这是一种中国人提及奴隶赎身时所用的术语和做法。秦国法律文书频繁地提到流放、苦役或肉刑、宫刑,甚至死刑等罪行获得赎罪的可能性。在很多情况下,赎罪采取以爵赎罪或者交纳赎金的方式。如果无力交纳赎金,赎罪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劳役来实现。严格来讲,赎金主要是从那些渎职的官员身上抽取,如同我们所知,交纳的赎金以能够购买的铠甲数量来计算。在汉代,赎金通常用黄金来支付。
很难总结这个时期的刑罚。一方面,死刑、肉刑甚至是那些替代了肉刑的对须发、衣服的规定,都是一种有力证明,展示出国家权力对人民的强势,同时也是将那些罪大恶极的罪犯从其所生活的人类群落中隔离开来。另一方面,一些刑罚措施采取了用服役、货币或爵位来做交换的方式,针对不同关系做出了认真说明。用劳役当作刑罚,以及把刑徒流放到边关或新征服的区域,都显示出刑罚措施也向政府提供了人力资源。这和近代欧洲及美国早期使用船奴和被铁链锁在一起的苦工并无不同。尽管汉代史家坚持秦国苛刑峻法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他们自己所处时期的文献记录并不能证明,汉代政府在他们控制的区域曾做出过任何明显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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