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小节通过概念界定的约定性,论证了语言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开放结构;这一小节试图通过概念界定的不完备性,论证语言的这一开放结构不可避免。上文已述,在中,哈特认为,是成立的——立法者能够对一般分类词语进行充分必要条件式的定义,只是它要“以盲目性为代价来获得确定性或可预测性”[10]。实际上,哈特的这一说法是错误的。不仅是不可取的,它同样是不可能的。因此,语言的开放结构是不可避免的。......
2023-08-07
法律和语言
正如詹姆斯·博伊德·怀特(James Boyd White)详细论述的那样,法律不只是一个规则和刑罚的体系,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语言和修辞。法律体系产生了它们自己的技术词汇和语法,精于此道是参与法律事务的关键。在秦汉时期,地方官也通常就是他们管辖区的最高法官,他们必须学习有关法令的不同语法应用。朝廷中枢也是如此,那些负责签发法令、法规的官员也不得不成为法律语言的专家。然而,在早期中华帝国,法律和语言之间的联系不只是简单掌握技术语言,更是一个通过语言的调节来控制社会的过程。
关于法律、行政管理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正如秦国文献《韩非子》所讨论的那样,最详细的论述来自于“刑名”学派的遗产。君主被建议保持镇静,允许丞相来汇报他们将完成的行政管理任务(即“自命”),这些汇报应该被记下来,提供一个“符”或者“契”,通过它们来衡量其日后表现。然后,如果“符”“契”和表现两者相当,那么官员就应该受到奖励;如果不当,他将受到刑罚。《韩非子》所提议的使用“符”“契”和每年检验的方法,和关于实际行政管理做法的描述是一致的。
在理论和现实操作中,条令、刑罚措施的使用是建立在语言和现实相一致的基础之上的。有成效的法律和行政管理都根植于词语的正确使用,这样才能确保它们和行动相匹配。在早期的理论中,有一个相关的理念得益于孔子的规则。那就是孔子的“正名”思想。当时有人向孔子提问,他对魏国有什么政策方面的建议?他回答说,他将从“正名”开始。“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仪不兴,礼仪不兴则百姓手足无措。”这个顺序明显是相递进的,正确地使用名,是礼仪体系的基础,这种礼仪反过来能够使法律刑罚和社会秩序的充足性成为可能。
这个理念在几个方面得到发展,但是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理论是由《春秋公羊传》精心组织的。它把《春秋》视为一种类似密码的文本,在文中,用来命名某人的某种头衔或者提到某人名字的方式都表明了和某位统治者的奖惩相当的判断。在这种阐释中,文本是鲁国理想国的蓝图:这个国家由“素王”孔子统治,他所依靠的是一套完全由“正名”所组成的法律体系。这种对文本的解读模式明确地确认了法律判决和正确的语言所具有的力量。在传统的注释中,法律是语言所具有的社会权力的精炼表达。
在汉朝统治的第一个世纪,朝廷的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种观点:《春秋》是一种完美的语言,同时也是法律的一种文本表述。有人问史学家司马迁:孔子为什么要著《春秋》一书?他引用了汉代大儒董仲舒说的话:“周道衰废,孔子为鲁司寇……孔子知言之不用,道之不行也,是非二百四十二年之中(《春秋》一书的内容跨越的年代),以为天下仪表。贬天子,退诸侯,讨大夫,以达王事而已矣。”到了东汉,一篇假托董氏所著的文章教导人们如何利用《春秋》来“决狱”。这种类似的文本被广泛使用到如此地步,以至于《春秋》作为法律的纯洁化语言的文本形式,最终变成一种政治现实。
把《春秋》一书和“孔子是一位法官”的这种设想联系在一起,其意味是颇为深长的。法律、宗教信仰和政府都是这样一类空间:语言在其中是一种表演性的成分。法官的判决和官吏或祭司的语言一样,产生了社会的现实。他所做出的犯罪判决,制造了犯罪的事实,而日常百姓的语言是不可能有这种效果的。当《春秋》断决有罪或无辜时,或者做出授权或撤销一个特定的状况时,它就起着法律的作用。公元前4世纪《春秋左氏传》中的寓言故事同样视历史学家为法官。在西汉,由历史学家对过去做出判决是一种极为普遍的观念,但《春秋公羊传》及其信徒就认为这些语言形象只是纯粹的文学存在。把孔子设想为一位法官,从事刑罚裁决,这在汉代早期以他为中心的神话故事中是最为核心的部分。
法律作为一种净化过的语言,不只出现在哲学、传注和历史中,还出现在司法文本中。这方面最明确的例子是云梦简牍中的秦国法律文书。这些简牍上的很多语句段落都由技术层面的法律术语的定义所构成。在把家庭作为一种法律实体进行讨论时,罗列了很多指代家庭的术语:“户”意指“同居”的人。他们意味着不独立(隶、役或奴隶),但不独立并不意味着“户”。“室人”是指什么?“同居”是指什么?“同居”是指那些只有户口统计过的成员。“室人”指整个家庭成员,所有可能被互相牵连到一桩罪案中的人。
从汉代的其他一些材料中我们也可以知道,这些术语都曾是习惯语的一部分。汉惠帝(前195—前188年在位)下达过一道旨令,在语义上把“同居”和“家庭”一词相提并论。这表明这些术语是同义词,从某种宽泛的意义上讲,它们都是指“家庭”。同样,汉代文献中的“户”也有“同居”或“家庭”的意思。法律文书的作用就是给那些在习惯语中具有很多含义的字词、短语做一个技术上的定义。在上面的例子中,对秦国政府而言,共同的居住地而非血缘纽带决定了法律意义上的“家庭”,而无关它在当时的惯常用法。简牍上类似的语句、段落对其他的一些字词也给予了技术性的意义,或者规定某个特定的人、某种特定的情况是否适合一种特殊的法律种类。他们是法律的哲学观的一种现实表达,是一种施加于社会秩序的正确语言形式。(www.chuimin.cn)
司马迁关于朝廷中法学家的篇章指出了这种观点的局限性。在谈到利用法律把政府权威施加给豪强大族的那些“酷吏”时,他引用了描述法治缺陷的文章段落,指出了依赖法律可能带来的反作用的性质。他援引以往那些反对暴秦统治的流行观点,提到残酷无情的法律正是导致秦朝崩溃的原因。(他对滥用法律充满敌视,这并非与他自己的遭遇没有联系。由于他认为不应该把法律施加于一位投降匈奴的将军而被处以宫刑。)
因此,司马迁给人们勾画了一位滥用刑罚的官僚,作为一个反面角色。其中一个多次出现的情形是,他把他们描述为“行法不避贵戚”,其他的则是“用法益刻”,“所憎者,曲法诛灭之”。总之,司马迁的批判基础之一,就是法律是一种野蛮的语言,它给那些人以权力,他们掌握了它的变化和微妙之处,但就像他或者其他人看到的那样,它并没有总是取得正义。如同上引所述,司马迁消极负面的态度,无论如何都把法律定义为一种不同寻常的、技术规范化的事物,因而具有威严的语言形式。
司马迁著作中的中心人物是张汤。此人曾经把持了武帝时期的朝政,是一位精于草拟法律条规的专家。和对待其他章节中的人一样,司马迁谴责他在量刑时滥用刑罚,玩弄法律技术语言,获取自己想要的结果。然而,他的传记也描述了其不同的性格,首先包括了一种孩子气。司马迁视张汤为一个使用法律语言和程序的天才。
其父为长安丞,出,汤为儿守舍。还而鼠盗肉,其父怒,笞汤。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劾鼠掠治,传爰书,讯鞫论报,并取鼠与肉,具狱磔堂下。其父见之,视其文辞如老狱吏,大惊,遂使书狱。
孩童的行为暗示着他的性格以及未来的职业生涯,这种特点在早期中国的传记中并不鲜见,最著名者莫过于孔子,他年幼时就喜欢摆弄礼仪用品,用来演示礼仪。儿童张汤的故事读起来几乎就是这类叙述的一种模仿,但是它还把法律视为一种特殊的、生杀予夺的活动,尤其是准备案卷,使用正式、正确的语言,都是其特殊之处。另外,它给我们展现了一种标准的调查和审判方式,这和秦国法律文书中记录的一样(处理老鼠偷窃在秦律中也有类似的情形)。
张汤传记中的第二个醒目特征是,当他注意到皇帝对古典文献的喜好时就开始引用经典来支持他的决谳。他甚至聘请了精通《尚书》和《春秋》的学者来做自己的秘书,这样他就可以引经据典,求得最大的效果。司马迁提示说,很多掌握这类经典的学者都在张汤残酷的决谳中充当了他凌厉的“爪牙”。在这里,儒家经典理论是一种法律判决的模式,法律的原理则是政府集中化的技术语言。同样的模式在其他人的传记中也有出现,比如汉武帝时期的经典学者公孙弘。它表明在法律的技术语言和在汉代以来发展形成的经学传注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另外一篇文献从相反的角度说明了法律语言的重要性,它就是东汉历史学家、诗人班固对历经几个世纪才形成的冗长而繁琐的汉律所发的怨言。汉律通常被认为是将公元前200年的秦律极大地简化之后而形成的,到了公元1世纪晚期,它却膨胀到多达成千上万个条款,超过700万字的内容。班固强调说:“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班固坚决认为,如同其他一些发展出成熟法律体系的文明,用一种严格粗暴的语言来涵盖所有的案件,这种想法不可避免地要破产,因为存在着数不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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