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法科研究生实训模式学生调研报告

法科研究生实训模式学生调研报告

【摘要】:西北政法大学开展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改革。西北政法大学推出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模式,从2008年探索起,已经形成了一套实践与制度体系。

法科研究生实训模式学生调研报告

宋鸿雁

摘 要:伴随着研究生教育规模的增长和教育结构的调整,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对实践能力的培养成为重要的部分。西北政法大学开展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教学改革。学生对实务训练的认识与体验是评价该教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维度,该研究从学生角度了解和总结了该教学改革的成效,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向。

关键词:法科研究生 实务训练 调研报告 学生

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影响,这些都激发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空前繁荣。同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快速跃进,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整,法律职业的改革等,又给法学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问题。法学教育改革,包括研究生层次的法学教育创新与改革风起云涌。西北政法大学推出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模式,从2008年探索起,已经形成了一套实践与制度体系。作为制度性的安排,有实训基地和时间保障,并且完全纳入法院、检察院管理,作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即“见习法官助理”或“助理检察官”进行管理。该项改革在法学教育领域被认为在全国首创,具有示范效应。为了进一步总结经验,特别是完善该项制度,学校借助东送集团项目支撑,对我校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模式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研究。该报告主要调查学生对法科实务训练的态度、收获与问题等。下面是该部分调查研究的总结报告。

一、调查研究的形式

该项调研主要采用了问卷调研与传记研究(实训日志文本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问卷调研以量化分析为主,质性分析为辅。传记研究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很普遍,往往被用于学生经验的研究,它主要是一种质性研究。前者主要是面上的广度调研,后者主要是点上的纵深调研。两者相结合可以达到相互补充和印证的作用,从而对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调查问卷的内容,除基本情况外,有19个选择题(部分要求排序)和3个开放性问题,主要了解实训学生的知识与经验背景、实训生对待人才培养目标、法律实践技能内涵、实务训练内容与途径等的认识;实训效果;实训影响因素;学生对实训中导师与学校的意见与建议等情况。发放对象均是已经完成了实务训练的学生,包括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发放问卷380份,回收360份,回收率94.7%,有效问卷336份,为93.3%。调阅学生实训日志100本,其中法律硕士的40本,法学硕士的60本。实训日志文本分析的重点放在实训内容和实训效果上。主要分析实务性训练在其中的比重、学生参与实训的程度、学生的主要收获、对实训的感受。研究也参阅了部分《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实务训练/社会实践鉴定表》。

二、调查研究结果

(一)实习部门分布,主要考察实习部门布局和地域布局

1.部门布局

在法院系统进行实务训练的为241人,占调研样本的71.7%。在检察院系统进行实务训练的为29人,占到调研样本的8%。在公安系统进行实务训练的为23人,占到调研样本的6.8%。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务训练的为22人,占到调研样本的6.5%。其余7%的人分布在市政府法制办、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进行实务训练。

进一步分析实训生在法院系统的纵向分布情况。在高级人民法院实习的占到法院系统实习总数的6.2%;中级人民法院占到26%;其余绝大部分为市区人民法院实习者占到68%。也就是说,在不同层级法院系统中,市区人民法院是我校学生进行实训的主要阵地。

2.地域布局

有305人在陕西进行实训,占到样本的90.7%;其余的分布在江苏、甘肃、内蒙古、贵州、宁夏、黑龙江等省,以江苏为主要阵地。其中在陕西实训的305人中,有235人在西安实训,占到陕西在实训者的77%。

(二)本科专业对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效果的影响

本科为法学专业者法学硕士生236人,其中认为本科法学专业对实训帮助很大的有74人,占31%;认为帮助较大的有53人,占22%;认为有帮助的72人,占到31%;认为帮助不大的有31人,占到13%;认为没有帮助的有6人,占到3%。也就是说,认为有不同程度帮助的占84%。

本科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共79人,认为本科专业对法科研究生实训帮助很大的有28人,占35%;认为帮助较大者17人,占22%;认为有帮助者19人,占24%;认为帮助不大的有15人,占19%。认为有不同程度帮助的占81%。

(三)学生对法律硕士教育职业导向定位的看法

从法律硕士角度看。在对法律硕士职业导向教育定位的看法方面。法律硕士(法学)学生对职业导向定位方面,11%的人非常赞同;17%的比较赞同;50%赞同;22%不赞同。法律硕士对职业导向定位的看法,29%的人非常赞同;34%的人比较赞同; 29%的赞同;8%的人不赞同。两类法律硕士相比,法律硕士(法学)持不同程度赞成态度的占78%,法律硕士持不同程度赞成态度的占到92%,可见本科非法学专业者更加认可职业导向的教育定位。

从法学硕士角度看。法学硕士本科为法学的有218人,17%(36人)非常赞同; 27%(59人)比较赞同;33%(73人)赞同;19%(41人)不赞同;4%(9人)很不赞同。法学硕士本科为非法学的有21人,24%(5人)非常赞同;38%比较赞同(8人);29%(6人)表示赞同;10%(2人)表示不赞同。本科为法学的法学硕士持不同赞同态度的占77%,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学硕士持不同程度赞同态度的为90%,可见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硕士更加认可法律硕士的职业导向教育定位。

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均较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更加倾向于法律硕士的职业导向教育定位,显示他们转换专业具有明确的法律职业倾向性。

(四)实务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的重要性

在实务训练对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重要性认识方面。法律硕士97人,45人(46%)认为非常重要;19人(20%)认为比较重要;28人(29%)认为重要;4人(4%)认为不太重要;1人(1%)认为不重要。

法学硕士239人,83人(35%)认为非常重要,87人(36%)认为比较重要;49人(21%)认为重要;15人(6%)认为不太重要;5人(2%)认为不重要。

(五)对实务训练时间的看法

调研样本336人,按照时间长短降序排列,其中112人(33%)认为半年比较合适;105人(31%)认为3个月比较合适;50人(15%)认为一年比较合适;41人(12%)认为2个月比较合适;28人(8%)认为1个月比较合适。其中认为半年和3个月比较合适的学生都超过30%,说明学生对法律实务训练的时间需求呈多元化。看来,我们当前统一时间要求的做法只符合31%人群的需求。

(六)实训意愿

总体而言,336人中,22%(72人)非常期待;36%(122人)比较期待;27%(90人)喜欢参加;12%(41人)不太热心;3%(11人)不想参加,85%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有积极的意愿。

就法学硕士而言,239人中,17%(40人)非常期待;38%(90人)比较期待; 28%(67人)喜欢参加;15%(36人)不太热心;2%(6人)不想参加,83%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有积极的意愿。

就法律硕士而言;97人中,33%(32人)非常期待;33%(32人)比较期待; 24%(23人)喜欢参加;5%(5人)不太热心;5%(5人)不想参加,90%的人不同程度地表示有积极的意愿。

(七)参与度

就法学硕士而言,回答了该问题的233人中,7%(16人)深度参与;48%(112人)较多地参与;31%(73人)有一定参与;10%(22人)参与的很少;4%(10人)无实质性参与。不同程度参与的人数占到86%。

就法律硕士而言,回答了该问题的89人中,7%(6人)深度参与;47%(42人)较多地参与;30%(27人)有一定参与;8%(7人)参与的很少;8%(7人)无实质性参与。不同程度参与的人数占到84%。

(八)学生实务训练的影响因素

从客观因素看。回答了该问题的330人中,在法律实务部门任职的身份这一因素被选率最高,为51%(173人);其次并列的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因素,被选中率均为41%(134人);再次,当事人的不信任的被选中率为第四位,即34%(112人);实务导师不支持的因素为第五位,即20%(67人);学校导师指导不力因素19%(62人);备考博士的因素被选最低4%(13人)。

从主观因素看。回答了该问题的328人中,对“自己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水平”因素的认可率为70%(231人);“自己的生活经验与阅历”因素次之,为59%(194人);“自己的法律思维与方法”因素排在第三,为56%(184人);“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排在第四,为55%(181人);“自己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排在第五位,为40%(132人)。

(九)学生实训成效

学生实训的成效有两方面的表现,一方面是普遍的成效,一方面是对参与程度高的学生的深度影响。这个问题采用了选择题和开放题相结合的方式。

1.普遍的成效

收获总体评价。回答了该问题的324人中,20%(65人)认为收获很大;31%(100人)认为收获较大;115人(35%)认为有收获;41人(13%)认为收获不大; 3人(0.9%)认为无任何收获。也就是说86%的学生有不同程度的收获。

法律职业能力提高的情况。回答了该问题的328人中,对实训中能力提高的成效评价由高到低排序,认为“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了的有71%(232人);认为“交流与沟通”能力有所提高的有68%(223人);选择“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提高的有66%(218人);认为“法律事实调查”能力有所提高的有49%(161人);认为“法律研究能力”提高的有28%(91人);认为“职业伦理问题”能力有所提高的有27%(88人)。

这些结果从实训日志、实习鉴定中也得到印证。学生在流程学习与操作、各类法律文书写作、案情分析等实务活动中,法律职业操作技能一般都会得到提升。特别是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和熟悉法律流程方面的能力。在接待各类当事人、到不同部门进行案件调查的过程中,学生在与人沟通、接人待物方面的能力有了明显提升。在实务部门中,观察法官、检察长等日常工作作风,与他们讨论相关案例的处理,对法律职业人所体现出来的职业伦理道德有更多的认识、更深切的体悟。

2.对高参与度学生的影响

实务训练除了对所有实训生带来上述能力普遍的提升以外,实际上,对于部分参与程度高而且非常用心的学生来讲,其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在促进其对于法律知识的深化方面,在促进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来自刑事法学院的法理学专业研究生孙丽亚2009年10月28日到2010年1月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实习。“通过接触鲜活的案例,我发现法条并非是空洞和冰冷的,它与生活息息相关。将法律运用到个案裁判中,需要法官精熟的业务素质和对生活的深切体悟。”来自刑事法学院刑事诉讼法专业的研究生孙波2009年11月4日到2010年2月4日在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实习。他写道:“我所在的小组主要负责毒品案件的工作。我将自己所做的工作具体分成了三块,首先是仔细审阅公安机关以及基层检察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并做案件审查报告;其次是跟随实习老师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做好讯问笔录;最后便是与老师一同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笔录。三部分的工作就像流水线一样,是整个诉讼工作的串联。通过这样一个整套的业务实践,使我原本模糊的诉讼程序概念变得清晰、完整。在审阅案卷制作审查报告过程中,实务老师不断与我就案情进行分析、讨论,使我将法学理论真刀真枪地应用在真实案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让我体会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并且锻炼了我对犯罪心理的分析能力以及对口供证据的收集能力。最后的出庭支持公诉是我前两部分工作的目的所在,能够顺利开庭便是我工作成功的一半,在庭审中我真切感受了整个开庭过程,将原来脑子里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样一个个干瘪的概念来了个润色和充实。”(www.chuimin.cn)

其次,对于学生深入了解不同法律部门间的关系,了解一类案件特点及其中的社会关系方面的影响深刻。2009年10月29日到2010年1月22日在西安长安区法院实训的姚筱迪在日志中记录了实务训练帮助她进一步了解不同法律部门的关系、了解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和不同利益群体在法律关系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情况。“为什么我坐在行政庭的办公室,看的怎么却是民事案件呢?后来才知道,原来这个行政庭除了要受理行政诉讼,还受理民事仲裁争议的案件,这就是为什么这里比较忙的原因。劳动争议案件都是仲裁前置的,必须要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对裁决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的。”“我注意到劳动争议案子的诉讼费只有10元。想想这几天见过的案子,基本都是公司、企业员工因工资问题、工伤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不服仲裁而向法院起诉的。案子对立的双方基本上都是公司企业职员与所在单位,一般公司企业为相对强势一方,而劳动者是利益受损方,是需要保护的弱势一方。由于诉讼费用低,向法院起诉的情况就相对较多,而且向法院起诉,仲裁决定就不能生效,这样公司企业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赔偿金、保险费等就可以不给。他们就故意赖账故意拖延时间。……而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则往往被劳动争议纠纷折腾得苦不堪言。”

(十)主要的建议与意见

1.对导师的意见与建议

学生对导师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导师多走访实训单位,关心学生,了解并妥善处理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其次就是希望导师能够给予理论与实务方面的有针对性的指导。还有同学希望老师组织同学交流会,与学生进行更多的课题研究,带领学生深入更多领域,使学生对今后工作环境有进一步了解。

2.对学校的意见与建议

学生对学校的意见与建议最多地集中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多去实训单位调查和了解情况,就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方面。第二个集中的要求就是希望学校提高实训期间对学生的待遇,按时发放及多发补助。第三,是希望学校能够丰富实习形式,增加实训部门,如律师事务所、大企业等。但也有同学希望专业对口以便理论联系实际,也有同学希望学校采取自愿实习制度,依据自身需要个性化实训,加大同学选择权。第四,很多同学希望学校严格规范,加强监督,落实到位,切忌实训华而不实,流于形式。第五,在实训时间方面,有部分同学要求适当延长实训时间,几乎也有同样多的同学要求适当限制实训时间。

三、研究结论与分析

(一)实训生的分布

实训生在部门分布上以法院为主,占71.7%,特别是市区的基层法院进行实务训练,占到68%。在地域上以学校所在省份陕西省实训的占到90.7%,在西安实训者占到在陕实训者的77%。

这种实训的部门格局有可能与法院的业务需求很大,吸纳法学人才的能力有关。但法律人才的活动范围已经早已不限于狭隘的公检法体系,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很多政府机构、非赢利组织、企业单位对法学人才的需求也逐渐上升,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应该考虑到这一市场空间。

这种地域布局的好处是节约成本,学生离所在学校很近,可以节省住宿费用。但不利的地方在于,即便是陕西省,很多县市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专业法学人才的需求可能更大,这些地方的人手往往不够,而且更缺乏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因此,目前法律实务训练在地域上主要集中在所在省的省会城市,而这些地方的法律需求与现实并不能代表我国大量地县级城市的情况。

(二)对职业定向的态度

从法律硕士角度看,法学专业法律硕士持不同程度赞成态度的为78%,非法学专业法律硕士持不同程度赞成态度的占到92%。从法学硕士角度看,本科为法学的法学硕士持不同程度赞同态度的占77%,本科为非法学的法学硕士持不同程度赞同态度的为90%。可见无论是法律硕士还是法学硕士,非法学本科专业者更加认可法律硕士职业导向的教育定位。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法律硕士的职业导向教育定位已经获得学生们认识上的广泛共识。非法学本科专业者更倾向于赞同法律硕士的职业导向定位。这与我国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定位是高度一致的,表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是符合大多数法学研究生需求的。

(三)对实务训练之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重要性的认识

95%的法律硕士和92%的法学硕士认可实务训练对法律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某种程度的重要性。相比而言,法律硕士更加肯定其重要性,这与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定位是一致的。

(四)实训参与程度

调查研究表明,法学硕士不同程度参与的人数占到86%;法律硕士不同程度参与的人数占到84%。从这个结果看,大部分实训生确实参与了实训活动,但同时,也凸显出15%左右的实训生实际上没有参与,实训过程对他们只是一个形式。这15%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学校、对实务部门资源的一种浪费。这表明从参与度看,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改进的空间还很大。

问卷调研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了调研,发现:①客观方面,在法律实务部门任职的身份这一因素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客观性原因;其次并列的是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因素;再次当事人的不信任;实务导师和学校导师支持不到位也被认为是一个重要因素。②主观方面,实训生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水平因素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主观性因素,然后依次是实训生的生活经验与阅历、法律法思维与方法、沟通和表达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等。

另外,实训参与度其实是实训单位与实训生双向活动的建构过程,实训单位角度和学生角度也是分析实训参与度的两个维度。对实训日志的分析发现:①对于实训单位来说,接纳实训生并非其义务,没有制度性约束。这种情况下,实训单位接纳实训生主要有以下考虑。有些实训单位工作量过大,需要更多人员分担一些工作。但所分担的往往是较低层次或边缘性的工作,也就是法律知识与技能含量不高的工作,比如,装订案卷、送发各种文书等。有些实训单位面临一些亟须解决的疑难问题,渴望具有较好理论功底的人能够提供一定的意见与建议,能够共同研究这些问题,深化本单位理论研究的水平,浓郁本单位学习型组织建设的氛围。这种情况下,如果遇到具有较好理论准备并积极主动参与实训工作的研究生,则会促成富有成效的合作。而有些实训单位或者自身业务不饱和,不需要额外的人员;或者对实习生持有不信任的态度;或者实训单位工作的某些环节和方面具有保密性质,不便于局外人参与,这些都不便于实训单位对实训生提供支持性的环境。②学生自身的因素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对实训单位与实训生双向活动的建构具有积极的影响。从学生角度来看,实训参与程度高低主要受到学生的态度与能力这些主观因素问题,二是学生所处的现实矛盾境况。从学生态度与能力看,进行实务训练的能力显著地影响了一个学生实训参与的程度。一个笔录速度快、善于接人待物、能够妥善地安排不同业务顺序,保证业务按照预期时间和标准完成,能够高效地完成实习单位领导交办的报告、论文等材料写作的学生,更容易受到实训部门的重视和被委以重任。而有些学生是能力有限,不能很好地胜任所在部门交办的任务。如庭审笔录或者提审笔录速度太慢,影响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或是受邀参与案件讨论时没有任何个人想法,或是不能很好地完成交办的论文写作任务等。这些能力方面的欠缺都可能导致实务训练参与程度过低。实际上,除了能力外,态度也是影响学生参与程度的重要主观因素。学生接受实训的态度有两个层次。在对业务训练的态度方面来说,一个有心的学生比一个无心的学生更容易融入实训单位的工作,从而获得多方面的参与机会,得到更多的理论与技能提升。有些同学在简单的装订案卷的过程中,就会用心研究案卷的内容、分类,旁听庭审或者做庭审笔录时,就会对所在实训单位的案件类型与主要社会矛盾有深入的思考,从而提高自身应用理论的能力。而有些学生眼高手低,不愿意从最基本的业务做起。比如,有同学在日志中写道:“我发现在法院基本上没什么事可做,即便有,也大部分是些杂活,基本学不到东西……并且这里的案件都很简单,很少有值得研究、讨论的地方。”为人处世的态度对于实训参与的程度具有重要的影响。一个乐于奉献、不计个人得失、能够尊敬师长的学生更容易进入实训角色。有些学生高傲、不懂得尊重人、给实训单位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实训单位对这样的学生采取排斥的态度是在情理之中的。

(五)实训成效

实训成效是该调研的重要目的之一。从学生角度看,实训成效可以从两个层面看,一是普遍的成效,二是对高参与程度学生的纵深影响。

1.普遍成效

总体而言,86%的实训生有不同程度的收获。在法律职业能力提高方面,认为“解决问题能力”提高了的有71%;认为“交流与沟通”能力有所提高的有68%;认为“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提高的有66%;认为“法律事实调查”能力有所提高的有49%;认为“法律研究能力”提高的有28%;认为“职业伦理问题”能力有所提高的有27%。对实训日志的分析也可以发现:解决问题、法律推理与分析的能力和交流与沟通的能力在实训中得到了最突出的提升,法律事实调查和其他具体法律技能的提高方面也非常明显,另外比较明显的还有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认知与感悟水平的提高。

2.对高参与度学生的纵深影响

从上面的研究结果可知,对于高参与度学生而言,实务训练对他们的影响除了前述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以外,还有更深层次的影响。首先是在应用中深化了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其次是对法律职业的特点、法律职业伦理,以及为人处世综合素质的提高。

(六)实训的时间与形式

学生对实训时间和形式的要求是多元的。在时间方面,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3个月比较合适,也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6个月比较合适。在形式方面,有不少同学提议实训部门范围应当扩展到司法机构之外。在组织方面,也有不少同学认为应该允许学生根据各人兴趣与需求自行选择和联系。

多元的需求有其合理的因素。根据学生的条件与需求,根据实训的内容,学生完全有可能自行选择合适的实训部门;也完全可能根据实务导师与学校导师的讨论确定实训的内容与时限。

四、相关的建议

从上面结论可知,我校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总体上是成功的,特别是从学生受益的角度看,成效还是明显的,得到大部分学生的肯定,值得继续推进。但是,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还很大。进一步的改进既要立足于调研结果,针对实务训练的具体制度与实践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也有必要跳出实务训练本身,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国际趋势,包括发达国家法律教育体系的成功经验等方面来分析。

(一)加强和规范导师的指导

导师的指导有多方面的作用,包括生活与业务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指导。在这里,加强实务导师与校内导师的联系,明确双方导师各自的责任,都非常重要。学校通过与实务导师的联系,了解实务训练中的问题、需求与进展,有关信息可以作为改革法律教育学校课堂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依据,实务部门也需要通过与学校导师的联系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基础与培养需求,更好地安排实训生的实训内容,双方行为的规范与相互沟通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训目的。

但是,当前的实务训练中,学校导师和实务导师分别具有怎样的责任,在实际的实训中不是很明确,指导效果自然大打折扣。我校对实训生实行双导师制,但在实际中,双方导师各自的责任以及双方导师的互动,都有待落实。调研中也发现,加强导师的指导是实训生的普遍呼声。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中导师的职责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其《实习工作导师手册》中的规定就值得我们参考。该手册就确定主要导师、初次会谈、保密事宜、工作任务安排、每周会面讨论、定期对学生的工作提供评论与反馈、学生的庭审资格审查、职业伦理责任的承担、学生缺席的处理等方面的细节作出了规定,有效约束和保障了导师指导活动的规范性。

(二)处理好学生在实务部门的待遇

从当前我校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制度来看,学生实训期间是被纳入实务部门的管理体系的,一般都具有明确的任职。例如作为见习法官助理、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但是,这些岗位的任职资格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都有哪些?其所应享受的待遇又是什么?责任与待遇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联系。这些问题在现实中似乎并不明确。学生的身份仍然十分尴尬,常常被限制于重要案件的审理活动之外。学生的住宿等工作条件也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如何进一步落实实训生的岗位与相应的待遇问题,是进一步需要完善的方面。从调研情况看,该问题是影响实务训练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学生建议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学生待遇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实务部门和学校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共同的发展利益的确定是合作的基础,也是规范双方在实训活动中的责任与义务的关键。共同利益的发现与建构有赖于相互的沟通与了解。

(三)弹性化改造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制度

根据调研情况,尽管学生们都认识到了实务训练的重要性,但是,学生对于实务训练的时间要求与部门要求却是多元化的,因此,法科实务训练的多元化也应该是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法科研究生实训制度的弹性化改造既有利于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需求,也有利于缓解实务训练与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之间的矛盾,后者是影响实训成效的突出因素之一。

在时间方面,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可设3个月为最低时段,但对长时间实训可以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就像美国很多法学院对学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的低限要求,同时对部分最长时段的学生给予特殊奖励,作为一种特别的荣誉。这样既能保证实训工作在法学研究生培养方面的基本功能,又有利于鼓励有兴趣的学生更多地参与法律实践,得到知识、能力与素质等方面更多的收获。

在实训部门的安排上,也应该允许在公检法之外的其他广阔领域进行实务训练。从我校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的情况看,几乎是单纯地在法院系统进行。这比较符合法院工作任务繁重的现实需求,但另一方面,也忽视了法学更为广泛的社会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包括机构与个人在内的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膨胀,法律运作的空间早已超出了公检法部门的垄断,还扩展到广泛的企业组织、非盈利组织、社区等广泛领域。这与法律服务的领域超越诉讼领域,大量进入非诉讼领域的趋势也是一致的。应当进一步发现这些领域的法律服务机遇,使学生能够有更加多元化的实训部门安排。

(四)端正研究生实务训练的态度

当前我校的法科研究生实务训练中,有15%的学生参与度很低。这其中有些是实训单位的客观原因,但也不可避免有不少是研究生自己的态度问题。从问卷的开放题回答和实训日志中可以看到,有些同学根本不屑于从事一些基础性的工作。认为实务部门的基础性工作没有知识与技术含量,例如起草、打印和发送文件;更不屑于在办公室端茶倒水和打扫卫生。他们只是一味地要求接受具有挑战性的专业工作,例如案情讨论、案情调研、案件调解等。实际上,一种积极的态度往往可以使实训生在平凡的工作中表现出个人的能力,而且,工作中除了专业能力之外,善于与人相处、善于合作的态度与能力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树立积极的参与态度,秉着处处留心皆学问的态度,才能加深实训单位对实训生的认识和信任,增进对实训生委以重任和进行锻炼的意愿。

(作者简介:宋鸿雁,女,1968年生,西北政法大学高教研究所副研究员,教育学博士。基金项目:东送集团赞助项目“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