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20年中国惩治腐败犯罪情况及反思

20年中国惩治腐败犯罪情况及反思

【摘要】:所谓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公共组织违犯刑法规定、应受刑事追究的腐败行为。腐败犯罪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的一些案例,是依法已经确认构成犯罪的案例。现我就根据这些案例及统计的数据给大家介绍一下20年来惩治犯罪的情况以及还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反思。

20年来中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情况及反思

王荣利

摘 要:本文着重分析了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至今20多年出现的影响重大的腐败犯罪案例,揭示出腐败犯罪高发的原因以及发展规律,并针对老百姓普遍存在的一些疑问予以解答。最后提出作者关于遏制腐败犯罪高发以及大案要案频发的意见和建议,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腐败

腐败与反腐败是当今世界性的一个非常突出的话题。在我国,多年来反腐败一直是党中央和全党特别强调和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每年的“两会”期间,反腐败也是人民代表、政协委员们特别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等事业的不断发展,腐败问题随之日益突出。人民群众深切地感受到腐败现象的危害,强烈地要求加强反腐败的力度,坚决打击和根治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各级党政领导也常常把反腐败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来抓。因此,无论群众还是领导,腐败和反腐败都是他们耳熟能详的词语。

那么什么是腐败呢?关于腐败的定义比较多,而我认为,所谓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公共组织违背其正常的宗旨、职责、行为规范或者法律规定,产生各种背离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或者在背离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指导下而不正当、不正确、不正常地行使公职行为或者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

如果用最通俗的话来讲,自然界所谓腐败就是“变坏了”。在人类社会,一个人“变坏了”,我们一般称其为“堕落”。但如果是一个公共组织或者公职人员“变坏了”,那么就是社会现象中的“腐败”。由于人是有思想的,公共组织往往也是有其组织宗旨的,所以无论思想、宗旨“变坏”,还是行为“变坏”,都是腐败。

一、腐败的类别

根据个人对腐败的上述理解,我把腐败总体上划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即制度、组织、机构的腐败。所谓制度、组织、机构的腐败,是指某种制度或者某个组织、机构混乱、黑暗、违背人类基本行为准则。如我们常常所说的奴隶制度、封建王朝、晚清政府、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时期的政权等等。

第二类,即思想意识的腐败。所谓思想意识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公共组织在思想意识领域违反人类基本的道德、伦理或者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及其所在组织的宗旨、思想要求等等,思想腐化、堕落。思想意识的腐败是行为上腐败的前提和基础。思想意识的腐败最终都会表现在行为上。

第三类,即行为上的腐败。所谓行为上的腐败,也即在背离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指导下不正当、不正确、不正常地行使公职行为或者公共权力。

行为上的腐败,又可分为一般腐败行为和腐败犯罪。所谓一般腐败行为,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公共组织违背其组织宗旨、党纪、政纪等规定应受到党纪、政纪以及其他规章制度追究的腐败行为。例如公款吃喝、假公济私、拉关系、走后门、“包二奶”,以及各种不正之风等等,都属于一般腐败行为。所谓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或者公共组织违犯刑法规定、应受刑事追究的腐败行为。例如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犯罪行为。这里的腐败犯罪,不仅仅包括那些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舞弊等,同时也包括那些因腐败行为、腐败思想而引发的一般刑事犯罪,例如因包养情人而引起的故意杀人犯罪,因争权夺利而引起的诬告陷害、报复陷害、故意伤害等犯罪,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犯罪。

关于反腐败。“反”,在词典上的含义有许多。在“反腐败”这个词组里,“反”字应当是反对的意思。但是“反腐败”一词,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为反对腐败的意思。作为政治领域一个特定的词语,反腐败应该有着其特定的含义。所谓反腐败,在政治领域而言,就是防止、制止和打击各种社会腐败现象的活动。

我这里结合各类腐败犯罪案例针对腐败犯罪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总结。腐败犯罪主要是国家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的一些案例,是依法已经确认构成犯罪的案例。我在《中国反腐败报告——当代典型腐败犯罪案例统计与分析》中,总结了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2009年4月共计530例案例,在《2010年度中国惩治腐败犯罪报告》中统计了241案例。现我就根据这些案例及统计的数据给大家介绍一下20年来惩治犯罪的情况以及还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反思。

二、20年来惩治腐败犯罪情况

20年来惩治腐败犯罪情况,我分别从腐败犯罪的时间阶段、地域分布、腐败犯罪人员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腐败犯罪发生的领域、惩处情况、触犯罪名、犯罪的程度、腐败犯罪的表现和结局等十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简要情况如下:

(一)时间阶段分析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至1949年建立新中国,那时共产党尚未执政,腐败现象也很少发生,相对执政的国民党来说,那绝对可以说清廉的。唯一影响比较大的构成犯罪的案例,就是黄克功案件。1937年,当时担任延安抗大第十五大队队长的黄克功,追求年仅16岁的延安抗大第15队队员刘茜,因为恋爱逼婚不成,在延河河畔残忍地枪杀了刘茜。时年26岁的黄克功,从15岁起参加红军,曾经屡建战功,为革命流过血,负过伤,参加过长征,曾是红军旅长,因此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革命有功,并且已有悔过,可以宽大处理,令其戴罪立功。为此毛泽东专门致信审理该案的审判长雷经天同志,处决了黄克功。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共产党从地下党转为执政党。针对个别党员干部革命成功之后贪图个人享受甚至腐化堕落的现象,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及时发出警告,并依法严肃惩处了存在严重贪污腐化行为的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此后直到改革开放前,在国家政治动荡中,虽然不乏各个方面的不正之风,但鲜有出现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的腐败犯罪现象。所以一些群众称,“杀了刘青山、张子善,管了二十年。”

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各种腐败现象虽然较多存在,但主要仍以不正之风的形式存在,发展到违法犯罪的,仍极为少见。当时比较典型和突出并影响巨大的一例是原黑龙江省燃料公司党支部书记王守信贪污案。王守信当时被认定贪污50万余元,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犯”,于1980年2月被枪决。另一例是1987年发生的原江西省省长倪献策徇私舞弊案。倪献策与某女勾搭成奸,为某女之弟走私说情,被依法以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20世纪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腐败大案要案显著上升。主要有下列案件在全国引起较大影响,主要涉案人员包括:管志诚、高森祥、张辛泰、王建业、李效时、李善有、闫健宏、谢鹤亭、胡建学、陈希同、王宝森、朱胜文、李乘龙、褚时健、陈同庆、曹秀康、孟庆平、戚火贵、姚小红、许运鸿等。

如果说上个世纪90年代查处的腐败犯罪大案要案尚属“屈指可数”的话,那么新世纪以来查处的腐败犯罪大案要案(包括部分2000年以前案发而2000年后判决的案件)则已经算得上“数不胜数”了。仅仅省部级以上的官员,我们就可以列出一长串来,如:胡长清、成克杰、丛福奎、李纪周、王乐毅、李嘉廷、石兆彬、刘方仁、刘长贵、王怀忠、刘克田、田凤山、王忠麓、张国光、王有杰、王昭耀、吕德彬、侯伍杰、韩桂芝、朱作勇、刘志华、何敏旭、陈良宇、邱晓华、王武龙、杜世成、李宝金、郑筱萸、庞家钰、宋平顺、孙善武、黄松有……

笔者收集整理的530例腐败犯罪案例,其中在1999年前十年间查处的案例计62例,占全部案例的约11.7%;在2000年至2009年4月约十年多时间查处的案例计468例,占全部案例的约88.3%以上。而2010年统计腐败案例约300例。

(二)腐败犯罪的地域分布

笔者收集的上述530例案例虽然存在着发生年代、犯罪类型、职务高低、选取来源等等的差异,但大致上来看,将530例典型腐败犯罪案例的地区分布情况和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2007年GDP完成情况相比较,还是可以明显地看出,典型、重大腐败犯罪的发生,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是紧密相关的,即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越是典型、重大腐败犯罪高发的地区。

从统计可以看出,我国典型、重大腐败犯罪案件基本呈现出从沿海到内地再到西部逐步递减的趋势,这同我国各地经济指标从沿海到内地再到西部呈现出的递减趋势基本一致。并且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案件数量来看,也都大致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状况或者GDP数量,呈现出一致来。数量最多的广东省有54例,其中仅深圳就有25例,与深圳的经济状况也比较相符。有些地区案例数量可能与其2007年GDP完成情况差异较大,这既与笔者的统计方式存在一些关系,也与这些地区的经济状况、人们的观念和文化、腐败犯罪的方式等多少有点关系,这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从腐败大要案数量与GDP的对比来看,海南省、安徽省、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五省市腐败犯罪案例数量显著超过GDP排名;而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市五省市腐败犯罪案例数量明显低于GDP排名。

上列事实还说明,腐败大要案的分布非常广泛,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无一幸免。其中,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有28个行政区四套班子内副省级以上职务的高级领导干部45人落马,仅有湖南、宁夏、西藏4个行政区暂时没有副省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因为腐败犯罪而被笔者收集为案例。另外,除直辖市之外的全国27个省会城市中,至少有13个城市都有四套班子内副市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共18人因为腐败犯罪而落马。全国6个非省会计划单列市中,有5个城市都存在副市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落马现象。

以上事实说明,近20年来,腐败大案要案数量之多、分布之广、犯罪人员职位之高,都非常罕见。这充分反映了腐败犯罪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说明了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这些事实也突出了反腐倡廉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只有对腐败犯罪现象有着高度清晰的认识,我们才能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三)腐败犯罪的职务结构

担任或者兼任党内领导职务的人员,共计263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49.62%;担任或者兼任政府部门领导职务及政府工作人员(除公安、海关执法机关之外),共计263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49.62%;担任或者兼任各级人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职务的人员,共计135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25.47%;担任或者兼任各级政协领导职务或者政协委员职务的人员,共计39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7.36%;从事公安、检察、审判、海关监管等司法、执法工作的人员,共计96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8.1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董事长、总裁、总经理等人员,合计71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13.4%;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系统主要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合计26人,占全部案例总数的4.91%;除此之外,还有高等教育、铁路、新闻出版、军队、体育界等领域,也有数例影响比较大的腐败案件被收集。

(四)腐败犯罪的年龄结构

笔者对收集整理的腐败犯罪案例之中,能够推算出犯罪时大致年龄的260名腐败犯罪分子初次受贿或者主要犯罪发生时的年龄进行了初步统计,情况大致如下:

腐败犯罪人员犯罪年龄统计表

如果认真研究各个腐败犯罪人员的详细犯罪事实,尤其是贪污、受贿人员的犯罪事实,不难发现,绝大多数贪污、受贿者初次发生贪污、受贿事实的时间,往往发生在其初次掌握“实权”而大权在握的期间。比如原四川省成都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高勇,1996年7月博士毕业,出任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副州长。检察机关指控高勇“于1996年至2004年间,利用先后任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其间曾兼任四川攀西高速公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监会成都证管办副主任,中国证监会贵阳特派办主任,成都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的职务之便,先后以多种名义”索贿受贿。

对各个腐败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分别认真研究还发现,绝大多数构成贪污或者受贿犯罪的腐败犯罪分子,他们的贪污、受贿行为都并非一次、两次。也都并非仅仅在一年期间作案。这些典型、重大腐败犯罪案例,绝大多数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分子,大都数次甚至数十次进行贪污犯罪活动或者大肆收受贿赂。许多人犯罪时间长达数年,个别人员甚至长达十多年。

原河北省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李真在其《忏悔书》中写道:“对我的查处,如果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如此严重,但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会比这更严重。”原安徽投资集团副总经理董苏皖落马之后为自己感到庆幸:“如果没被查处,再过几年,我可能已经受贿千万,可能会被判处极刑。”这些事实也都充分说明了腐败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而与年龄无关。

综上事实分析,领导干部走上腐败的风险年龄阶段,既不在58岁或者59岁,也不在35岁或者26岁,而是与其掌握权力的年龄阶段时刻相伴。

(五)腐败犯罪的发生领域

据笔者对收集的腐败犯罪案例中的424例予以不完全统计,腐败犯罪主要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下表所列的12个领域内,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腐败犯罪发生领域统计表

从上表中还可以看出,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最多,也最为严重。这主要是因为,一项重大建设工程,涉及投资金额少则几十几百万元,多则数千过亿元。作为施工企业,一个项目完成,也往往获利少则几万几十万元,多则数百数千万元。建设工程的定价,存在着更为复杂多变的情况。各个施工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着企业性质、经营管理水平、劳动者待遇的差别,而且还存在着施工质量、施工成本、施工期限的差别等等因素。每个项目的投资金额之中,不仅包含人工费,也包括建设材料的费用,还有各种不可预见、不可预期的费用等等。

在如此众多的因素面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干部对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判断很难与作为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企业负责人相比。如果由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协商谈判确定工程造价的话,那么有关领导干部的主观判断或者建设单位的投资计划,往往比施工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水平更能决定施工企业的盈亏和利润水平。这种情形下,施工企业自然也会不惜血本进行各种各样的“公关”或者“攻关”。他们必然也就不找“市场”找“市长”。找到了“市长”,也就找到了“饭”吃,而且还可能吃“饱”吃“好”。如此情形之下,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甚至达到白热化的程度。而施工企业现在又很少使用企业在册固定职工进行施工,大部分都使用的是农民工。而农民工的就业市场也存在着比较激烈的竞争,这种劳动力往往是没有“最低保护价”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无论工程多么低价,只要拿到工程,施工企业就可以千方百计地赚到一定的“利润”。从建设单位拿不到的,他们也会从农民工或者建设材料成本中抠出来。对于许多施工企业来说,尤其是对那些非正规的挂靠之类的包工头来说,只要有工程可做,就不怕没有“利润”可赚;哪怕做成“豆腐渣”工程,也要为自己抠出“利润”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全国各地都进行着大规模的建设,可以说建设工程领域是经济领域几乎最大的一盘“蛋糕”,众多寻求发财的人们都竞相分食这块“大蛋糕”,所以工程领域的腐败最为严重,也就不奇怪了。

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主要表现为在工程发包、承包、介绍工程、工程审批、验收、支付工程款等过程中收受贿赂等。

上述事实说明,我国当代腐败犯罪的集中度相当高。61%以上的比例集中在工程、人事、资金管理、土地、作风等五大领域;84%以上集中在除上述五大领域之外包括执法、国企经营、司法、融资、产权等十大领域;近95%集中在上述十大领域之外还包括了行政审批、贷款、优惠政策、采购、招商、股票发行等十六大领域。

上述统计分析,使我们更加清楚腐败主要发生的领域,这对于开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六)腐败犯罪罪名统计

中国共产党是有着自己鲜明宗旨的政党。我们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着崇高的思想、道德和行为要求。笔者认为,腐败应不仅仅指以权谋私。以权谋私当然是腐败,同时那些严重背离党和政府要求的思想、道德、行为准则而践踏法律的犯罪行为,也应属于腐败。因此,笔者不仅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犯罪列为腐败犯罪之列,同时也将党政领导干部因为各种原因和动机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非职务犯罪行为,也列为腐败犯罪。

一般情况下,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等犯罪都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但是党政领导干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乃至强奸、盗窃等,就不仅仅是普通的刑事犯罪,同时也是严重的腐败犯罪。如原福建省周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陈长春,居然将强奸幼女案的受害人带到宾馆再行强奸;又如山东省金乡县某派出所副所长韩英伟居然就是“偷车大盗”。这样的犯罪虽属普通刑事犯罪,但因为犯罪人员的身份和地位,其所产生的影响和后果,要远远比一般人同样的犯罪行为严重许多。所以,我们不得不对此予以格外重视,并应将其列为严重的腐败犯罪之列予以预防和惩处。

据此,笔者将腐败犯罪归纳为以下几大类:①受贿罪;②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④挪用公款罪;⑤行贿罪、介绍贿赂罪;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打击报复罪等;⑦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等;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⑨其他类。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招摇撞骗罪、吸毒罪、贩毒罪、赌博罪、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等各类犯罪。

笔者对所收集的腐败犯罪案例中已经定罪量刑或者基本确定罪名的490例案例的罪名进行了初步统计。按照上述统计,大致情况如下表:

腐败犯罪罪名类型统计表

在490例已经确定罪名的案例中,触犯刑法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况相当多。该490例案例共计490个腐败犯罪人员总计触犯《刑法》846个(次)罪名,人均达1.73个罪名。具体统计情况如下:

腐败犯罪案件个案触犯罪名数量统计表

另外,在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共44例渎职案例中,有37例都同时构成受贿罪,占全部总数约84%以上。这一事实说明,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中,84%以上都与受贿有关。

而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99例案件中,仅有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一例,属于独立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情况,其余98例全部同时构成贪污、受贿、故意杀人等罪名,属于数罪并罚的情形。其中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共有94例,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总数99例的94.95%;同时构成贪污罪的共有21例,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总数99例的21.21%;所有99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其中有96例、占96.97%比例的罪名都是与贪污罪或受贿罪伴生的罪名。这也从另一个角度间接地说明了巨额财产的大致来源,即来源于受贿或者贪污。

(七)腐败犯罪的程度统计

从涉案金额来看,笔者对530例腐败犯罪中有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查明具体犯罪金额的441例案例进行了初步统计。该441例案例共计涉案金额高达101.3696亿元,人均2298.63万元。

其中涉案金额过亿元的有余振东、何丽琼、张家岭、王成明、杨书昌、石雪、邓宝驹、金鉴培、姜仁杰等大要案。

涉案金额过千万并且影响巨大的案件,包括成克杰、马向东、李真、李友灿、卢万里、胡星、曾锦春、田玉飞、刘金宝、褚时健、劳德容、戚火贵、李乘龙等案件。

涉案金额过百万并且影响巨大的案件包括胡长清、王怀忠等案件。

涉案金额过亿、数千万、数百万、数十万、不足十万的案例数量、涉案总金额、人均涉案金额、所占比例等情况,分别如下表所统计:

腐败犯罪个案涉案金额情况统计表

近年来查处的腐败犯罪案例,“窝案”现象比较突出。如湖南郴州腐败窝案,不仅涉及主要党政领导,而且涉及纪委书记,影响格外巨大。又如上海社保案,不仅暴露了陈良宇腐败犯罪的事实,而且涉及人数之多、职务之高也非常罕见。尤其是许多买官卖官的腐败案件,一案往往会牵涉到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其影响和后果非常严重。这种窝案频发的情形,影响非常可怕。查处之前,会给人形成“法不责众”的错误意识,会更加纵容腐败;查处之后,甚至会出现“连窝端”或者“全军覆没”的情况,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在法律上,一个人犯罪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群人形成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一个社会,一群人犯罪也并不非常可怕,非常可怕的是许多群人形成了犯罪链,环环相扣分工明确,形成一条龙犯罪。目前在腐败犯罪方面,已经有了行贿、介绍贿赂、受贿、损公肥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洗钱等等一条龙犯罪的迹象,这个问题非常值得重视和对待。从查处的众多大案要案来看,往往会牵涉到“上游”、“下游”犯罪问题,这已经说明腐败犯罪在某些案件中已经形成“一条龙腐败”的趋势。

(八)腐败犯罪的惩处情况

笔者统计了466例已经获知量刑情况的案件,其具体量刑情况分别如下:

腐败犯罪量刑情况统计表

上表中,如果以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为界,那么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例共占总数的52.36%;有期徒刑共占总数的47.64%;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罚的共占总数的91.2%;9年以下有期徒刑仅占8.8%的比例。

由此表明,国家对于涉及大案要案的典型腐败犯罪分子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也表明国家惩处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大。

量刑的结果同时也表明,我们所查处的大案要案,腐败犯罪的程度也是非常严重的。因为量刑的结果是和犯罪的涉案金额以及情节紧密联系的。

以上量刑结果还表明,即使在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严厉惩处的情形下,却依然大案要案频发,涉及大案要案的典型腐败分子的绝对数量非常惊人,而且腐败犯罪依然情节恶劣、涉案金额巨大。

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我们的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

(九)腐败犯罪的主要表现

腐败犯罪主要表现在上述钱财、权力、情色、法律、亲情、心态、娱乐、理想等八个方面。包括:物欲横流,追逐钱物;追逐权力,不择手段;贪图情色,生活腐化;藐视法律,心存侥幸;骄纵妻儿,违法乱纪;居功自傲,心理失衡;嗜赌成性,不能自制;糖衣炮弹,难拒诱惑。

科学地揭示出腐败犯罪的表现方式和主观动机,对于我们针对性地制定反腐败的措施,有着十分积极和重要的意义。如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能够树立起正确的金钱观、权力观、荣辱观、法律观、亲情观、得失观(价值观)、娱乐观、世界观(思想信仰)等,那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必将取得重大成效。

(十)腐败犯罪的结局

许多领导干部往往“只看见贼吃肉,没见过贼挨打”,视腐败为“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所以会形成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和看法。

事实上,腐败犯罪的结局是十分惨痛的。笔者从生命、财产、权力、法律、感情、亲情、人生尊严、忏悔等八个方面总结和归纳了腐败犯罪的必然下场:命丧黄泉;贪财财没;弄权权失;玩法法办;痴情情伤;帮亲亲痛;尊严丧尽;忏悔晚矣。

我们应该从这八个方面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腐败犯罪的危害性,同时也应制定更加严密细致的规定,使腐败分子中的谋财者一定在经济上得不偿失,谋权者一定在仕途上无路可走,玩弄法律者一定要受到法办,谋色者一定要付出代价,以权谋私帮助亲友的,带给亲友的一定是污点,让廉洁奉公者活得有尊严,让腐败犯罪者尊严丧尽,让严重腐败犯罪分子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只有制度和法律严密配合,才最终会使一切腐败行为无孔可钻。

三、20年来惩治腐败犯罪存在的问题

20年来,我们始终强调要反腐败,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然而人民群众的感觉却是腐败越来越多、越来越猖獗、越来越突破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人们不禁要问,腐败还有得治吗?腐败问题到底能否解决?甚至有人提出“不反腐败亡国,反腐败亡党”的悖论,赢得部分人的赞同。(www.chuimin.cn)

在这种情况下,20年来反腐败一直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人们关注它,每年的“两会”上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然而,面对年年出现的新的腐败现象,人们又感到焦虑,这个问题到底怎么了?

总结起来,人们关心和疑惑的问题印象深刻的有下列几个:

(一)反腐败是“越反越多”吗?

从人民群众的直观感觉上看,的确是有“越反越多”的现象。然而,这话有道理,但并不科学、准确。

一方面,反腐败越抓越紧,给人以反腐败尤其是惩治腐败犯罪越来越严厉的感觉。另一方面,腐败尤其是腐败犯罪大案要案确实是在增加,给人们有腐败越来越多的感觉。但是,这两个方面是分别独立的,双方之间并没有逻辑关系。反过来可以这样说,如果不反腐败,那么腐败会更猖獗,会更多。

反腐败“越反越多”的说法,容易给人造成两者之间有逻辑关系,是“反腐败”造成“腐败越多”的关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要说两者之间的关系,应该说是“腐败越多,反腐败越多”的关系,腐败在先,反腐败在后。

因此说,反腐败“越反越多”这句话,是有问题的,也可以说是不对的。

(二)反腐败是真的吗?

有人怀疑反腐败,问这是真的吗?会不会是假的?我明确告诉他,是真的,不会是假的。

其理由有三。

一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十七大把反腐败同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联系在一起,说明影响重大,因此不会不重视,不会开玩笑。并且以十七大报告向全世界作出庄严承诺,更关系到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关系到自身的执政能力,所以也不会不重视。

二是腐败往往损害一个地方人民百姓的利益,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不满上升到一定阶段,就会威胁到当地的社会稳定。而这种不稳定的局面,更上一级绝不能容忍发生,所以一定会揪出元凶,给人民百姓一个交代。

三是党和国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反腐败体制,配备了完整的人员、装备等,这些人的职责就是在反腐败的各个方面发挥作用。如果反腐败有假,那么这些人算什么?他们做什么?他们到底还能存在多久?

从以上三个方面,我确信反腐败是真的,不会是假的。

(三)腐败犯罪现象为何日趋尖锐、日渐突出呢?

腐败现象为何日趋尖锐、日渐突出呢?这个问题同样尖锐。它是一个综合的问题,而不是一句话就可以说清的。

这有分配上、制度上、心理上、认识上、传统上、法律上、监督上、家庭因素、自身因素、官本位因素、可能性、示范效应、人们对腐败的某种宽容等多方面的原因。不是腐败分子所忏悔的“不学习、不懂法、资产阶级思想严重”等那么简单。

(四)反腐败可以一招见效吗?

不可能。前面说过腐败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是某一个方面的,所以要想根治腐败,也须多方面综合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希望反腐败一招见效的想法都是幼稚的,是不可能的。

人们常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仅腐败也是这样。如果仅出一招的措施,那么下面就会出现五花八门的对策来应付,最终这一政策必然要失效。

(五)反腐败的关键在何处?

首先我们必须研究它,而不必忌讳它。如果我们能初步搞清楚腐败的根源所在,那么反腐败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最终实现药到病除的效果来。

其次,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提出初步的方案来。一年不行,可以搞三年;三年还不行,可以搞五年;五年不够,还可以搞十年。我相信,总有一天,我们可以研究拿出一套可行的、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心愿的方案来。

最后,拿出方案后,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全面推广实施。需要改革的,加大改革力度,需要维持稳定的,可以暂时维持稳定,留待其他方面改革后再改革。

实际上这就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但政治体制改革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应在有计划、有步骤、保证国家安全的基础上运行。

四、20年来惩治腐败犯罪的反思

腐败犯罪的后果非常严重,轻则引发社会动荡,破坏社会和谐,重则引发朝代更迭,政权转换。反腐败、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和发展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一朝一夕或者一策一计就可以解决的。

反腐败、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和发展不仅涉及治国理念、国家政体等政治层面,同时涉及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等经济领域,也涉及国家法律体系、执法水平等法律问题,还涉及社会文化、道德观念等文化问题,远比解决一般的政治、外交、经济、法律、文化等领域的一些重大事件要复杂和艰巨许多。

因此,必须加强针对腐败问题和反腐败体系的系统研究和分析。笔者根据个人多年的研究和思考,特提出以下几点初步意见和建议,以抛砖引玉:

(一)理顺治国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规定说明,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最高法律约束力的治国理念。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则写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这里,《党章》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现在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到底如何“以德治国”,却似乎并不明确。

由此,涉及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现在我们许多领导干部至今并没有完全分别清楚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所以在处理包括腐败等等方面的问题时,就很容易出现偏差。

我斗胆建议,我们应区别“治国”与“治政”(或者“治党”)的不同,从而确立“依法治国、以德治政(党)”的治国理念。法管宏观,德管微观。“依法治国”是原则,“以德治政”是基础。“依法治国,以德治政”,二者相结合,可以使法律与道德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用法律来约束和管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法律本身的严格要求,一定会出现“漏网之鱼”,腐败犯罪分子也必然会存有侥幸心理。如果主要以道德来约束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那么就会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在发生腐败犯罪之前就可能被处理,就可能因为道德的压力而辞职或者被撤职,并不至于发展到腐败犯罪而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于腐败分子来说,如果适用刑法惩罚而有可能侥幸漏网的话,他们并不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适用道德的要求而很容易使其丟职罢官的话,那么他们一定会谨小慎微。因为他们更怕的,是丢官免职。

若能如此,我们在遏制腐败、惩治腐败方面,也必将顺畅许多。

(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正视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的不足

一个国家的制度,既有宏观制度,也有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宏观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制度不可随意改变,例如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中观制度主要是指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些基本制度。基本制度是保证宏观制度稳定不变的保障。基本制度要配套和谐调。微观制度是指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规定,甚至一些基本的操作规范和道德观念。微观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和调整。只有宏观制度、中观制度、微观制度相互谐调、密切配合,这样的社会制度才能和谐。

关于腐败与反腐败,说到体制问题,我们应该搞清楚,到底指的是宏观制度,还是中观制度或者微观制度。如果不是宏观制度也即根本制度,那么我们当然不必那么敏感,也不必回避。

笔者认为,我们确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没有问题的,也是不容变更和质疑的。但是由于我们建立“共和国”的时间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要短很多,我们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的时间才仅仅30年,所以我们在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方面是难免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的。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也影响了对于腐败现象的制约和惩治。这是客观事实,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事实。我们只有承认在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上的种种缺陷,才能促使我们认真对待这些缺陷,并及时完善和弥补这些缺陷。

(三)解放思想,调整改进反腐败思路

反腐败我们走过了思想斗争、整顿纪律和作风的路子,现在又提出“源头反腐”的思路,应当说,我们距离真理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笔者认为,仅仅“源头反腐”还不够。如果把腐败视为洪水猛兽的话,那么严肃查办、严厉惩处就是“堵”,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则好比我们现在的“退耕还林”,见效还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就还需要“疏”,要“堵疏结合”,如大禹治水,才会比较快地见到成效。

那么什么是“疏”呢?

所谓“疏”,就是必须正视和研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领导干部工作的价值规律,如何用经济的方式体现出领导干部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让领导干部也在经济上按照价值规律办事,实现真正的多劳多得,优劳优得。这是让领导干部不必腐败的重要条件。我们宁可为一名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清廉的领导干部付出三十万、五十万乃至上百万的年薪,也不愿意接受一名以权谋私的领导干部,表面上仅仅只拿两三万的年薪,暗地里却收受着数百上千万的贿赂。我想这应当成为我们现时代大多数人的共识。根据我国目前财政税收的状况,我们应该完全有条件做到这样。

深圳华为公司曾提出“别让雷锋吃亏”的口号。我们在对待我们的领导干部时,也应该借鉴这一口号,“别让廉洁奉公的领导干部吃亏”!这就是笔者提出的反腐败“疏”的方式。当然,这一方式离不开其他方面的有机配合和制约。

(四)完善党的领导体制

基于我国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不容置疑的。但同时,改善党的领导,保障党的领导的正确方向,更是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关于党员人数,应该少而精,避免多而庸。

其次,应根据党的职能要求,科学设置党内组织机构。现阶段,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党对国家的领导应主要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三个方面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来实现。

通过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使党的领导方式更加科学化、程序化、系统化、规范化,从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党的崇高威望,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

(五)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履行职责的一般方式,主要是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和一年数次的常委会的活动。这种方式固然有其优点,但也难免存在不足。主要的不足就是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过于隆重和正式,很难讨论到一些具体的事项和事务,也很难就一些非关全局性具体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常委会的活动主要局限于立法工作,一年期间有限的常委会会议也大都局限于讨论立法工作,很难就一些非关立法的具体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且也很难让人民群众包括人大代表更多地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的活动中。各级人大在社会上发出的声音还远远不够多,更不够响亮。这种情况,难免会削弱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是与其性质和地位极不相称的。

笔者建议,应相对扩大人大常委会,并且把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任期制,常委们应该每周至少固定召开两次会议,既能随时公开讨论有关立法草案,也能随时就社会上有关重大事项或者具体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要把公开的、日常例行的常委会会议作为常委们的日常工作场所和舞台。这样,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向社会发出更多的声音,既有利于加强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也可以使党的优秀领导干部从中脱颖而出,从而为以后走上更高、更重要的工作岗位铺平道路。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决定或者决议必须执行,未形成决定或者决议的,即使少数人提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可以发挥警示和提醒的作用,也有益无害。

对人民代表大会这种运作方式的改进和完善,不仅没有违背我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还会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焕发新的活力,发挥出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试想,若真能如此运作,如原安徽省亳州市市委书记李兴民那样的“大阅兵”丑闻,还能“顺利举行”吗?又如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担任永兴县县委书记期间,出于给情妇捞取钱财的目的还能大兴土木兴建所谓的“人民会堂”吗?

(六)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们还没有把全国各级政协机构纳入到国家法定机构的行列。我们并没有在宪法条文中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国家机构予以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都应该将全国各级政协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和法律中予以明文规定。

笔者建议,应该将各级政协机构,作为国家法定的议政机构,全国政协作为国家法定的最高议政机构,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也都不受法律追究。在代表要求方面,如果说各级人大代表应该具有一定范围的代表性的话,那么各级政协委员则应该是各区域、各界别内最为道德高尚的精英,并且要德才兼备。

各级政协的运作,也应该与各级人大的运作方式一样,加强其常委会的建设,并且每周至少公开召开两次常委会,及时就事关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各种问题,经常性地、及时地进行广泛的讨论。需要制定为法律法规的,可以在通过法定的程序表决之后提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一般的问题,让来自不同党派、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们通过畅所欲言广泛地交流和沟通,向社会传达出来自政协的声音。这样,必然会使政协的监督工作更加落到实处,监督的力度更加强大。

这样的体制,才有可能鼓励“魏徵”式的人才出现。唐太宗李世民时代的大唐盛世,是我们中华民族的骄傲。太宗时期以敢于直言进谏而著称的魏徵也非常受到人们的尊崇。唐代正是有着如此的胸怀,才铸就了空前的盛世繁荣。我们更应该在组织设计上鼓励“魏徵”的出现。“魏徵”的出现,是国家之幸,是真正盛世来临的前兆。

当然,“魏徵”的出现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别让魏徵失去尊严!”

(七)继续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我国政府应主要有下列五大职能,即政治法律职能、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经济管理职能、文化教育等精神文明建设职能、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过去我国政府比较偏重政治法律和经济管理职能,而对国有资产管理、文化教育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职能重视不够。如果按照上述政府的五大职能对现行的政府机构予以重新归类、划分,我们完全可以将现行的政府机构压缩、精减至20个以内。若能如此,必将使我国政府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条块之间利益之争也必然大为减少,政府效率极大提高,国家财政负担大为减轻。

在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同时,我们应彻底抛弃严重官本位的“行政级别”制度。现在的所谓“行政级别”,不仅在行政部门造成严重的等级森严的官本位体系,而且还渗透到了党的机关、司法机关、人大和政协乃至企业和教研、科技单位等,形成到处都以所谓的“科级”、“处级”、“厅级”等等级别来区分等级。

“行政级别”的扩大化和滥用,将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人为地划分为三六九等,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各个系统工作人员之间平等、同志式的关系,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了。

(八)加大司法制度改革力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也在进行着司法制度的改革,但一直是在原有的体制内、原有的部门内的改革,并没有走出最初设立司法制度时的苏联的模式。

笔者认为,我们更应该从中国古代历史中寻求智慧和答案。我们无妨改变目前“一府两院”的方式为“两院制”,即将国务院恢复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政务院”,另行设立“法制院”(或者叫“法务院”、“法治院”),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监狱、律师等等部门,全部都统一到“法制院”之中,并且新设宪法法院和廉政检察厅,也归“法制院”管理。“法制院”与“政务院”平级,“法制院”负责宏观方面“依法治国”,“政务院”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微观调节。“两院”共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负责。“法制院”首长可称之为“法制院总理”。如此,国家实行双总理制,就如同中国古代实行左、右双丞相制一样,是完全可行的。若如此,“政务院”与“法制院”相互分工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无论对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来说,还是对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能起到很好的预防腐败的作用。

设立“法制院”后,应该使法官、检察官等专业人员摆脱有关行政工作的困扰,专心办理案件。其他司法行政人员则按照国家公务员对待和管理,做好法官、检察官的相关辅助性工作。对于法官、检察官来说,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更要有着更高的道德要求。我们宁可接受一名缺乏经验的法官的一次技术失误,也不能容忍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官的一次道德沦丧。

我们鼓励法官、检察官执法如山,执法必严,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解决好法官、检察官们的后顾之忧。中国古代有“强项令”和“海瑞罢官”的故事,成为执法的典范。如今,要使当代的法官们有着同样的骨气和气节,我们也必须通过司法行政工作解决好法官们的后顾之忧。如果法官同样受制于所谓的“行政级别”,并且时刻要为自己的饭碗担忧,那么“执法必严”就只能是不可达到的目标,而实际上却很难做到。

“别让海瑞为衣食而忧”,这才是海瑞敢于顶着压力宁可被罢官也不能枉法的前提。

(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离不开廉洁奉公的行政管理,也离不开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相应调整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投资管理体制、金融管理体制、工商管理体制、劳动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知识产权管理体制等,并需要逐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在这些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和巨大的进步,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些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们仍然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许多经济管理,我们已经有了法律规定,但这还不够,还应该有进一步的具体的工作规范。许多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同时授予了相关管理部门相应的管理权力。但是反过来看,公民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相应的管理机关则负有予以及时、方便办理的责任,并且不得对公民和法人予以推脱、阻拦、设置关卡,同时有关管理机关在行使其权力之时,应该对公民和法人体现出应有的尊重。我们的管理部门绝不应该出现既要求你这样那样必须符合要求、又不能在你符合要求的时候方便、及时地为你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公民和法人无论如何都是“错”,相关管理人员腐败的机会也就增加了。

对于国有企业,我们还要制定更加严密、细致的规定,既要让国有企业能够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也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这都需要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十)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道德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的基础,法律则是惩治严重违反道德行为的准绳。一个有着崇高道德风尚的人,一定不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而一个缺乏基本道德素质的人,即使面对严刑峻法,也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不惜践踏法律。所以,无论要构建和谐社会,还是推进反腐败工作,我们都不仅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而且更应该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新的道德风尚,并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新的道德风尚。

重视道德,充分发挥道德在治理国家、稳定社会、实现和谐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刻不容缓。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传统道德规范受到了极大挑战,但新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尚未全面确立,于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道德真空。这种状况必然使国家在管理上要付出更高的代价。比如由于经济观念的深入,“向钱看”盛行,“笑贫不笑娼”死灰复燃,人们明显感觉到的是“世风日下”。更为可怕的是,现在金钱和腐败不断腐蚀许多传统的的价值判断和美好的东西,犯罪分子不仅利用高科技、而且利用人们所有的善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行骗和犯罪,这对传统文化、传统道德伦理、传统价值观和传统文明礼仪等等的破坏几乎是颠覆性、毁灭性的。由此不仅造成经济犯罪增加,而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之风也死灰复燃,造假和浮夸盛行,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社会形象,并破坏了良好的社会秩序。

上世纪70年代,我们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短短30年间,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很快实现了物质文明的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大提高,人民群众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笔者建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有必要向着新的“四个现代化”的目标奋进。这新时期的“四个现代化”主要体现在精神文明领域,包括:“道德观念现代化;理想信念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化;政治文明现代化。”我们应用约40年时间,即到2050年左右,初步实现新的“四化”。若能如此,则中国幸矣!中华民族幸矣!人民百姓幸矣!

以上各条意见和建议,概括起来就是要在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的前提下,首先理顺我国执政党的治国理念;其次要理顺我国的中观制度,使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协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形成一套完整、和谐的有机体系,即形成“一党执政、两会议决、两院执行”的组织架构,形成“五匹骏马”共同拉一辆马车的局面。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调动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到伟大的改革开放事业之中,参与改革,支持改革。如此改革之后,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制度,都必将体现出更大的优越性。

总之,反腐败与我国的民主、法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各个方面都紧密相连,不可分割。在坚持我国宏观方面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中观制度的改革,需要中央决策,也需要大力推进,众多微观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不断深入地研究和探索,需要不断完善,科学安排,也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智慧。

(作者简介:王荣利,曾做过律师、法律事务部经理、首席记者等。著有《找个好律师》、《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总裁的陷阱》等专著。现为《法人》杂志特约研究员,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