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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心理调适-恋爱婚姻家庭心理学

【摘要】:12.离婚后的心理调适离婚的原因有调查指出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外遇”。由于爱情和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有外遇的一方或者受到外遇侵害的一方会提出离婚。同时性生活失调导致离婚也呈上升趋势。由经济纠纷、政治因素和犯罪而离婚的比例逐渐下降,表明了婚姻的外部约束力弱化。离婚后的心理调适要摆脱孤独、自卑等情感,首先可以情绪排泄,找知心朋友谈心,把离婚后的喜怒哀乐尽情倾吐,不让内心寄存任何消极的情绪,以恢复心理平衡。

12.离婚后的心理调适

(1)离婚的原因

有调查指出离婚最主要的原因是“外遇”。由于爱情和婚姻关系的排他性,有外遇的一方或者受到外遇侵害的一方会提出离婚。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夫妻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另外,猜疑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归于这个范畴之内,因为婚外情是夫妻最为敏感的领域。

离婚的其他原因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心理因素,包括粗暴、不尊重和性格不合;二是性的因素,或者是性欲不满或者是没有生育;三是社会与行为因素,包括亲属关系的影响、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犯罪。

从实际发展上看,因为猜疑、粗暴、不尊重和性格不合而离婚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了心理因素在婚姻结合中地位的上升,即婚姻越来越趋向于心理的结合,也越来越可能因为心理原因受损。因此,心理不和谐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同时性生活失调导致离婚也呈上升趋势。由经济纠纷、政治因素和犯罪而离婚的比例逐渐下降,表明了婚姻的外部约束力弱化。因为政治身份在社会生活以及夫妻生活中不再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经济状况改善,男女较少为了这些原因而离婚。

(2)离婚后的感受

①解脱感

约有一半人在离婚后具有轻松感和解脱感。一位离婚女士说:“离婚后孩子们从不堪忍受的家庭气氛中得到解脱,两个儿子先后考上了大学。若不离婚,他们恐怕都会得精神病。”

②孤独与心理震荡

大多数离婚者在离婚后都感到孤独。其原因似乎是,夫妻毕竟长期生活在一起,无论是相爱还是仇恨,都会在生活中提供相互刺激,有一种相互作用的感觉。离婚后,一人独处,这些刺激完全消失,就会出现孤独。在夜晚看到身边的空床,在以家庭为中心的节日如生日、中秋节等,他们会情不自禁地回忆过去的时光,感到孤寂与凄凉。

离婚会造成感情震荡。离婚后的第一年中,男女都感到极度的消沉、忧虑和愤怒,对周围事物反感,丧失信心。有的先后经历了麻木、拒绝接受离婚现实、震惊、狂怒、苦涩沮丧的心情;有的受到内疚、羞耻、怨恨对方及失败感的困扰;有的则失去记忆,工作无效率,健康水平下降,睡眠不好。

痛定思痛之后,很多人会变得清醒起来,面对未来的生活逐渐增强信心。一位离婚者说:“眼界开阔了,对生活的理解也深了。”

③处世的尴尬

离婚者还会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认为自己处于猜疑、议论和讽刺之中。离婚者感到更难以忍受的是孩子的命运。一位离婚男士说,过去整天淘气不着家的孩子在失去妈妈后不愿意上公园,说:“没妈妈领着的孩子会被人笑话。”另一位离婚女士说,小女儿有一次突然问她:“爸爸是好人还是坏人?为什么别人说爸爸是流氓?”母亲无法回答,此后再提到爸爸,女儿一声不吭。(www.chuimin.cn)

④对前配偶的态度

尽管离婚之时保有厌恶和仇恨的情绪,但在离婚之后,一些人回忆起原来配偶好的方面,产生了怀念和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在相关研究中,离婚者对前配偶感到憎恨、厌恶、反感的占36%,怀恋、思念的占4%,一般友好的占16%,冷漠、无所谓的占28%,又恨又想又悔的占16%。在怀恋友好的情况下,一些人想到复婚,占7.1%;即使不想复婚,多数人也考虑再婚,占55%;在已经再婚的人中,感到幸福的占74.8%,不幸福的占25.2%。

(3)离婚后的心理调适

要摆脱孤独、自卑等情感,首先可以情绪排泄,找知心朋友谈心,把离婚后的喜怒哀乐尽情倾吐,不让内心寄存任何消极的情绪,以恢复心理平衡。其次是认知平息,就是根据人的行为表现受制于某个人对引发事件的认知,人的情绪可由某个人认知的改变而修正其心理规律,通过改变当事人的认知思考方向,用理性处理消极情绪。如果离婚后陷入痛苦中难以自拔,可以反问自己:“同一个已和自己没有丝毫感情的人继续共同生活,难道还有什么快活可言?”第三,情感取代。就是重打锣鼓,通过觅偶再婚消除孤寂,恢复和保持心理平衡。第四,环境脱敏。人的情绪是一定环境的反映,有时可以随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因此,离婚后不妨暂时离开,去探亲访友、旅游,通过改变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来排解疏导;也可以投身于事业,借以驱走苦闷、不平、忧郁等不良情绪。

(4)离婚后对孩子的处置

①必须以孩子的立场为中心考虑问题;②必须不仅着眼目前,还要着眼将来来判断问题;③必须从孩子是否适应的角度评价环境条件;④避免少数人说了算,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社会咨询机构。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监护,结合实际情况,以母亲监护为例,注意剖析下面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忽视型。母亲倾向于任何时候都不提父亲,似乎压根儿就没有父亲一样。这种监护,只有在孩子确实不知道父亲,而母亲决定独立抚养孩子时,才有可能被认为是适合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也应该在孩子可以理解时向孩子讲清楚。如果孩子还记得父亲,却做出似乎没有父亲的样子,将是不明智的。

第二种类型:贬低型。母亲企图贬低父亲,企图从孩子的记忆中抹掉对父亲的一切好印象。母亲尽全力使孩子相信:父亲是个坏人,家庭就是被他拆散的。即使情况果真如此,这种教育的立场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孩子会把母亲这种不友好态度看成是不公平的;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明白事理后,孩子便开始批判地对待母亲,不再尊重母亲,把自己失去父亲的委屈转移到母亲身上。于是母子的矛盾发生了,母亲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降低了,即使不变成逆反心理,对教育也是极其不利的。

第三种类型:面对型。面对现实,使孩子把父亲看成是个普通的人,有长处也有短处。这种抚育最明智,容易为孩子所接受,但对母亲来说,却是最困难的。这要求母亲有不寻常的容忍力,能善意地自我监督,控制自己的情绪,克服由委屈和不公正而引起的痛苦。如果母亲自觉地持此立场,那么将有助于克服由于没有父亲带来的教育困难。

孩子归母亲监护情况如此;倘若归父亲监护,道理也完全一样。

俗话说,夫妻是“一世姻缘”,父母与子女是“二世姻缘”。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婚姻无可奈何地解体,但亲子的骨肉情是不断的,父母应忘却自己的恩怨,面对现实,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彼此协商,让孩子欢乐地周旋于父母之间,既吮吸母爱,又吮吸父爱,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