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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国际机构协调

【摘要】:第五章世界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国际机构协调本章要点1. 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及作用2. WTO的宗旨及运作机制3.国际基金组织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4.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5.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第五章 世界经济运行的制度安排——国际机构协调

本章要点

1. 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及作用

2. WTO的宗旨及运作机制

3.国际基金组织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

4.世界银行集团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

5.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及主要业务活动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enera1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英文缩写为GATT),是一个有关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国际性多边条约。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它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已经使之在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生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激烈争夺国际和国内市场,导致了1929年至1933年的空前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这次经济危机首先在美国爆发,随即扩展到整个欧洲,最终波及到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各国为转嫁本国的经济危机,在竞相削价、补贴推销本国产品的同时采用高关税及其他各种限制措施,抵制外国产品的进口,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美国是掀起这次贸易保护主义浪潮的先锋,它于1930年颁布了《霍利-斯穆特关税法》(Haw1ey-Smoot Tariff Act),将其关税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接着,加拿大、古巴、法国、墨西哥、意大利、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均先后提高了关税。至1932年,一直倡导自由贸易政策的英国也宣布放弃自由贸易,制定了其一般关税,并在英联邦国家之间建立了主要针对美国的帝国特惠关税制。至此,国家主义、以邻为壑、相互倾轧成为国际关系的特征。而这种以邻为壑的政策,给各国经济和政治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毫无限制的自由贸易与日益严重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在经济上导致了巨大的灾难,而且也是引发战争或世界大战的重要根源。

深刻的教训促使各国认识到,在当今民族复兴与国家独立的主权时代,各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进行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以便创造一个既反对经济民族主义,又能抵御不公平竞争的自由开放的国际机制。为此,1944年7月,美国、英国等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讨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问题,建立了以稳定国际金融、间接促进世界贸易发展为目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当时设想建立一个处理国际贸易与关税的专门组织,以铲除贸易限制和关税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1945年11月,美国提出了一个计划,缔结一个制约和减少国际贸易限制的多边公约,以补充布雷顿森林会议决议。该方案被称为“扩大世界贸易与就业方案”或“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考虑方案”。该方案将确定国际贸易所有方面的各项规则,包括关税、优惠数量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国际商品协定等。公约规定还将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1 Trade Organization),作为贸易领域中与国际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相对应的组织。在该方案中,美国建立新的国际贸易体系的一系列基本规则:削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取消数量限制和外汇管制措施;解散导致贸易歧视待遇的经济贸易集团;特别强调要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建立多边贸易体系。1946年2月,美国正式拟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并提请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联合国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印发各国,正式组织召开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会议于1946年10月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邀请了包括当时中国政府在内的19个国家,共同组建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筹委会于1946年10~11月和1947年1~2月分别在伦敦和纽约,两次讨论和审议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

1947年4~10月,筹委会的主要会议在日内瓦召开,23个国家在双边谈判基础上,签订了100多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并把这些协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二次筹备会通过的有关商业政策的部分加以合并。为区别上述的双边会议,将修改合并后的协议取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年10月30日,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23个缔约国签订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使关贸总协定得以尽快适用,这23个缔约国中的8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代表同时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宣布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

(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自由、公平竞争为基本原则制定的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多边贸易协定。关贸总协定文本经几次重大修订,除序言外共4个部分、38条,另附若干附件和一份临时适用议定书。现将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GATT的宗旨

正如关贸总协定文本一开始所言明的那样,其宗旨在于:缔约各方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务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为实现这一目的,期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便对上述目的做出贡献。

2.最惠国待遇与关税减让

这是关贸总协定的核心条款,位于GATT第一部分。而整个关贸总协定的第一部分,也只有这两个条款,即第1条和第2条。该部分内容主要是规定缔约方在关税和贸易方面互相提供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以及关税减让的事项。

3.贸易政策与措施的一般规则

这是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内容,包括第3条到第23条。主要是调整和规范缔约方贸易政策和措施的内容。根据规定,各缔约方在关税减让的基础上,除征收税收或其他费用外,原则上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数量限制措施等,不得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的产品输入,或不得限制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为了抵制倾销或出口补贴等对进口缔约方所造成的损害,进口缔约方可以对有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同时,GATT也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如缔约方为了保障其国际收支平衡可以采取限制进出口商品的措施;或因为某种商品的大量进口而使进口缔约方相同产业遭受重大损害或威胁时,该缔约方可以采取紧急措施,暂停实施所承担的义务,撤消或修改其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对不发达的缔约方,GATT特别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某些条款的限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或实行数量限制;以及其他例外规定等。

4.有关活动程序的规则

这是关税总协定的第三部分内容,包括第24条到第35条。该部分主要规定了GATT的适用范围、谈判和活动方式、协定的修订、减让的停止或撤消,以及加入、退出、接受、生效等具体手续和有关程序规定。

5.对发展中国家贸易与发展问题的特别安排

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内容,包括第36条到第38条。这部分是1964年后增加的,主要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贸易与发展方面的一些特殊要求。如鼓励发达缔约方给予不发达缔约方必要的经济援助,并认为这样做应该是自觉和有意义的;要求发达缔约方在不发达缔约方的产品进入市场时,应给予更优惠的待遇;承认不发达缔约方在其有特殊利益的产品出口方面,可以实施一定的补贴;而发达缔约方在对不发达缔约方作出减少或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不应期望从中得到对等互惠的安排等。

除此之外,关贸总协定还有若干个附件。这些附件对其文本的条款做了说明、注释和补充。《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规定,所有缔约方必须适用GATT的第一、第三部分,对于第二部分,即国民待遇和禁止数量限制等贸易政策与措施的一般规则,只要求缔约方在“与其现行国内立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适用”。

(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1.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称非歧视原则、不歧视待遇或无差别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也是总协定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关贸总协定主张缔约方全体在与贸易有关的事项中相互间不得有任何歧视。因此,这一原则规定: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采取歧视待遇;同样,缔约一方不得对另一方采取对其他缔约方不适用的限制或禁止措施。如果缔约一方根据某种理由而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这种限制或制止措施也必须适用于其他缔约方。无歧视待遇原则完全符合各国主权一律平等这一国际法准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在关贸总协定中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MFN)和国民待遇(Nationa1 Treatment)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其他缔约方。但这一原则有若干例外。例如,最惠国待遇条款不适用于总协定签订时已经存在的特定关税、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毗邻国家之间对边境贸易所给予的优惠待遇。国民待遇条款要求每一缔约方对来自另一缔约方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要求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对待。此规定的目的是使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后,能与国内产品平等竞争,保证进口产品在经销过程中免遭歧视性待遇。

2.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总协定规定一缔约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产品,而不应采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

在实行关税保护方面,总协定要求缔约方之间应通过关税减让的谈判逐步降低关税。关税减让原则是关税总协定自始倡导的原则,并作为非歧视、最惠国待遇、互惠和透明度等原则的实施执行载体。关税减让是关税总协定的主要宗旨,多边谈判是它的核心活动之一。总协定对关税谈判的方法和关税减让表的制定做出了原则规定。关税减让表达成的“固定”税率,任何缔约方无权单方面予以改变,至少在一定时期内不得改变。但是,总协定对此又有一些灵活规定,如果有关产品进口剧增,使缔约方的同类产品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该进口方可与有关缔约方重新谈判,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即可修改或撤消其原来的关税减让。同时总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农业,如果上述“固定”税率不利于它们的国际收支平衡时,可在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原则的适用。但这是暂时的,如有滥用,其他缔约方可以采取报复措施。正如在前面所提到的,关税减让谈判是在双边基础上进行的,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多边基础上实施,也就是双边关税减让在多边上实施。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三个主要目标(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透明度原则是指当缔约方政府实施有关货物入境和流动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公布于众,使各贸易伙伴了解它们的内容。在这些法律与规章公布之前不能实施,而且有义务接受其他缔约方对实施状况的检查、纠正与监督。各缔约方无一例外,都要公开自己的有关法规,做到政策透明,彼此互惠。否则,贸易法规不透明,歧视性待遇在所难免。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也必须公布。“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的,或者会损害某一公司、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不包括在透明度范围内。透明度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成员国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

4.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在不同形式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中,数量限制最为普遍。关贸总协定自创始即提出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规定:任何缔约方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只是关税总协定对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在实际执行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即在特定的情况下,缔约方可以采取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但是,缔约方在使用数量限制时,必须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实施。有以下三种特定情况:

(1)为了稳定农产品市场;

(2)为了改善国际收支;

(3)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或维护数量限制。

5.公平竞争原则

为了使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总协定第6条规定禁止缔约方在出口方面实行倾销,并授权缔约方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

同时总协定对出口补贴也做了某些限制。总协定第16条规定:对初级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各缔约方不应再直接或间接给予使这种产品的输出售价低于同样产品在国内市场出售时的可比价格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同时还规定:“缔约方应力求避免对初级产品的输出实行补贴。”如出口补贴对另一个缔约方国内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该国可征收反补贴税。

6.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总协定有豁免承担总协定某项义务和争取保障措施的规定。总协定第19条规定:“如因意外情况的发生或因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增,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须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消或修改减让。”但采取这项保障措施必须遵循三个原则:

(1)实施保障措施行动之前,应与有关的缔约方磋商。

(2)如磋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允许进口方单方面采取保障措施;也允许出口方采取对等的报复措施。

(3)采取保障措施要在无歧视基础上适用于所有从缔约方进口的同类产品。

7.磋商调解原则

关贸总协定在它的议事过程中,一般都要经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付诸实施。为了维护缔约方在总协定中获得的正当权益,缓和和解决缔约方之间的矛盾和争端,总协定规定了磋商调解和解决贸易争端的程序和办法。磋商调解是总协定解决缔约方之间争端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目的不在于保证争端的解决严格符合总协定的规定,而在于求得当事人各方均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办法。因此,总协定中解决贸易争端并不是对一国违反总协定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是通过解决争端来保持缔约方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平衡。

8.对发展中国家特惠待遇原则

从20世纪60年代起,关贸总协定条款中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条款。这些条款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条。

(1)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18条)。这项条款主要规定:发展中国家为建立某一特定工业可以实施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的目的实施数量限制。但这一保护实施的批准程序十分繁杂,必须经全体缔约方批准后方能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对其他缔约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则允许其他缔约方的报复行为。

(2)总协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和发展的第36~38条规定:①非互惠原则。发达缔约方对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消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发达缔约方尽量承担义务的规定。这些义务主要包括:优先降低和撤消与发展中缔约方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贸易壁垒;对上述发展中缔约方的这些出口利益产品不设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或加强已有的壁垒;在制定和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或撤消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的财政政策。③建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以促进和贯彻总协定的第四部分内容。

(3)授权条款。它是“东京回合”的成果。内容是缔约方可能给与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为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与其他缔约方,也无须得到总协定的批准。授权范围包括:①普通优惠制。②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有关非关税措施的协议。③发展中国家之间区域性或全球性的优惠关税安排。④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四)关贸总协定的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至1993年,共举行了八轮全球性的多边贸易与关税谈判,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来解决有关关税和非关税的国际争端问题,为促进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向自由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

关贸总协定第一轮多边关税贸易谈判于1947年4月至10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有23个缔约方参加了谈判(包括中国)。这轮谈判共达成双边减税协议123项,其中涉及应税商品45 000种,使占进口值的54%的应税商品平均降低税率35%,影响世界贸易额近100亿美元;制定了包含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的两份减让表,并绘制成总表。在双边基础上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通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自动地适用于全体参加方,由此形成含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部分内容的一项单一文件——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上述减让表则成为关贸总协定中一个完整、独立的部分。这轮谈判是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多边关税减让谈判,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也随谈判的成功和临时适用议定的签订而临时生效至WTO成立,并创立了大规模多边关税贸易谈判的成功先例。

2.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49年4月至10月在法国的安娜西举行,有33个缔约方参加了谈判。这次谈判主要是为了确定新加入的10个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而安排的。这轮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达147项,涉及应税商品5 000种,使占应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

3.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0年9月至1951年4月在英国托奎举行,共有39个缔约方参加。这次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是,讨论奥地利、前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黎巴嫩、叙利亚及利比里亚不再是关贸总协定成员,中国台湾非法地以中国的名义退出了关贸总协定。这轮谈判共达成150项双边协议,约8 700项关税减让,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关税平均降低26%。由于缔约方增加,GATT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已超过当时世界贸易总额的80%。

4.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56年1月至5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日本加入了关贸总协定。由于美国国会对美国政府的授权有限,使谈判受到严重影响,参加谈判的缔约国减少到了28个。这轮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涉及应税商品3 000多种,只影响25亿美元的贸易额,占应税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

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60年9月至1962年7月在瑞士的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缔约方参加。因为根据1958年美国贸易协定法,建议发动本轮谈判的是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故又被称为“狄龙回合”。这轮谈判结果达成了4 400多种商品关税减让,涉及45亿美元的贸易额,使占应税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

6.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

1964年5月至1967年6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由于是当时美国总统肯尼迪根据1962年美国贸易扩大法提议举行的,因此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美国提出缔约方各自减让关税50%的建议,而欧洲共同体则提出“削平”方案,即高关税缔约方多减,低关税缔约方少减,以缩小关税水平差距。17个发展中国家根据特殊的、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对其给予优惠关税待遇,41个最不发达国家缔结了可以按最惠国待遇原则享受其他国家削减关税的利益,但其本身不对其他国家降低关税。这轮谈判使关税水平平均降低35%。从1968年起的五年内,美国工业品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7%,欧洲共同体关税水平平均降低了35%。

这轮谈判首次涉及非关税壁垒。《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和幅度。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滥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这轮谈判中,美国、英国、日本等21个缔约方签署了第一个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有关反倾销的协议《反倾销守则》,该协议于1968年7 月1日生效。这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反倾销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为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这轮谈判期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新增“贸易与发展”条款,规定了对发展中缔约方的特殊优惠待遇,明确发达缔约方不应期望发展中缔约方作出对等的减让承诺。这轮谈判还吸收波兰参加,开创了“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参加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先例。

7.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

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于1973年9月在东京举行。会议结果是,120个国家的与会代表一致通过了《东京宣言》。宣言明确表示,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最终目标是“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化和前所未有的自由化,特别是要逐步清除贸易障碍”。如同关贸总协定前几轮多边谈判一样,东京回合是以相互有利、共担义务和完全互惠为基础而展开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促进各方利益的均衡。它并不期望发展中国家做出与其自身发展、财政和贸易需求不相符合的贡献。

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任何妨碍或破坏工农业产品世界贸易的其他措施,其中包括热带产品和原材料,而不论其是最初级的还是已经加工的产品。对多边保障系统的充分性及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在某些选定的部门协调削减或取消所有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进行审议。

东京回合的会谈比以往任何协议的内容都更为广泛和丰富,它不仅制定了减少和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而且对以后十年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作出了设计。东京回合的主要成就是11项独立协议的谈判,其中9项协议全部或部分地与非关税壁垒有关,两项是关于关税壁垒的;有6项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具体协议;通过了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授权条款”。

东京回合与总协定以往所有的会谈相比,有着许多不同之处。首先一点是,从肯尼迪回合到东京回合期间,国际贸易中的主要经济强国的相对份量有了很大的转移。欧洲共同体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实体。日本的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三大贸易国家之一。其结果是东京回合中美国、日本和欧共体合在一起对会谈的步调和内容起着主导作用,并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方向。另一个突出的不同之处是,发展中国家第一次在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中占了重要的位置,反映出它们在国际事务中已经增长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以及它们参加会谈本身的重要性和分量。

8.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

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举行了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决定进行一场旨在全面改革多边贸易体制的新一轮谈判,故命名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经过7年多艰苦的谈判,于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结束。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国家和地区从最初的103个,增加到1993年底的117个和1994年4月谈判结束时的128个。这轮谈判使发达缔约方和发展中缔约方平均降税1/3,发达缔约方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降为3.6%左右;达成了包含近40个协议和决定的最后文件,其中包括首次达成的农产品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但最重要的协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在上述八轮谈判中,第一轮和第八轮最为重要。第一轮谈判不仅为GATT的签订提供了保证,而且创下了大规模多边关税和贸易谈判的成功先例。第八轮谈判是GATT发展进程中最重要的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无论从规模上看,还是从议题内容和涉及面来看,都大大超过GATT设立以来的所有多边贸易谈判,特别是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这也是对20世纪40年代联合国贸易与就业会议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目标的圆满完成。

(五)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别

世贸组织WTO是在关贸总协定即GATT的基础上建立的,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备的国际法律规则,它与总协定比较,主要有以下区别。

1.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人资格的永久性组织

世贸组织是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国际组织,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资格,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从法律地位上看,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国际法主体,其组织机构及有关人员,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而关贸总协定则仅是“临时适用”的协定,不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其法律地位始终是暖昧不清的,它设在日内瓦的总部和秘书处及有关人员,是由瑞士政府参照联合国正式机构的情况,授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

2.世贸组织管辖范围广泛

关贸总协定产生于货物贸易占国际贸易绝大多数的20世纪40年代末,加之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未能生效,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及其所制定的一整套国际贸易规则,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作为世贸组织协议附件一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作了补充和完善,则不仅管辖货物贸易的各个方面,而且还包括更为广泛的管辖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分部门协议管辖服务业的国际交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各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一次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范围。世贸组织还努力通过加强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对话,强化各成员对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因此,世贸组织将货物、服务、知识产权融为一体,置于其管辖范围之内。

3.世贸组织成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世贸组织成员不分大小,对其所管辖的多边协议一律必须遵守,以“一揽子”方式接受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不能选择性地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协议,不能对其管辖的协定、协议提出保留。权利和义务的平衡是在所有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从而加强了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维护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完整性。但是,关贸总协定的许多协议,则是以守则式的方式加以实施的,缔约方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权威性

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法律形式上更具权威性。由于一国参加世贸组织是由其国内的立法部门批准的,所以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与其国内法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世贸组织成员需遵守世贸组织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其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且,争端解决仲裁机构作出决策是按“除非世贸组织成员完全协商一致反对通过裁决报告”,否则视为“完全协商一致”通过裁决,这就增强了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的效力。加之对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使其效率大大提高,权威性得以确立。与过去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完全协商一致”的含义完全不同,在关贸总协定体制下,只要有一个缔约方(最可能的就是“被申诉人”或“被告”)提出反对通过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报告,就认为没有“完全协商一致”,则关贸总协定不能作出裁决,自然大大削弱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有效性。因此有人戏称“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只没牙齿的老虎”。

5.与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决策的一致性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之一,它应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因此,它将与这两个国际经济组织在决策方面加强合作和协调,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六)关贸总协定的贡献及局限性

1.关贸总协定的贡献

尽管关贸总协定是一个临时性的“君子协定”,只是一个准国际组织,但半个多世纪以来,由于在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所起到的巨大作用,它已经在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到1994年底,GATT已经发展成为拥有120多个缔约方的国际性经济组织,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额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在联合国所建立的国际政治经济的基础上,GATT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被誉为维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对当今世界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削减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在GATT的主持下,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削减,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不断扩大。发达国家缔约方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则降到12%左右。国际贸易规模从1950年的607亿美元,增加至1995年的43 700亿美元。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世界生产的增长速度。

关贸总协定还要求各缔约方削除非关税壁垒以保证各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消。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例外条款,但要求在总协定的监督下严格实施,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促进了贸易自由化。

(2)形成了一套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准则。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以及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准则,这些成为各缔约方处理彼此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关贸总协定要求其缔约方在从事对外贸易和制定或修改其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处理缔约方之间经贸关系时,均须普遍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和相关协议。因此,成为各缔约方进行贸易的交通规则。

(3)为各缔约方提供了一个贸易谈判的场所,有效地缓和了各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关贸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议”,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设有秘书处、理事会,还每年举行缔约方大会。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为协调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进行磋商解决,从而保证了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关贸总协定通过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形成了一套“一致同意”的管理政府贸易行为的运行机制,为在平等互利和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奠定了基础,也对缓和或平息各缔约方的贸易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在解决贸易争端方面具有准司法作用的“国际法院”。

(4)对于维护发展中缔约方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GATT的规则体现了对“弱者最好的保护”之法律价值观念。GATT“一致同意”的运行机制,使得关贸总协定所达成的各项协议具有原则性与灵活性、稳定性与可预见性的特点。GATT不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发达国家缔约方的利益,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维护和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利益,成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贸易问题上进行对话的论坛,并为发展中缔约方维护自身利益和促进其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63年举行的缔约方部长级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优惠的待遇。

(5)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降低和消除,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被纳入多边贸易协定的规则范围,世界商品服务投资等方面的市场进一步扩大,使各缔约方的生产要素得以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优化配置,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据OECD预测,由于乌拉圭回合推动的贸易自由化成果,在1992~2005年间,将使世界工业生产年增长率提高0.6个百分点。

(6)向各缔约方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关贸总协定通过与联合国合办的“国际贸易中心”,定期出版《国际贸易》等刊物,为各缔约方提供经济贸易信息和咨询服务。同时,“国际贸易中心”还举办各类培训班,积极为发展中国家培养经济贸易人才。

(7)促进了世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通过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在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达成了诸多协议,从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的层次上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世界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2.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组织,面对现实与多变的世界经济,加之法律与规则的一些漏洞,所以,它的局限是难以避免的。归纳起来,主要局限有以下几方面。

(1)有些规则缺乏法律约束,并缺乏必要的检查和监督手段。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很不严格,存在许多漏洞。例如,规定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将产品输入另一国市场并给其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就是倾销。而“正常价值”、“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都难以界定和量化。这很容易被一些国家加以歪曲和用来征收反倾销税。再例如,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特定产品采取紧急限制措施。由于未规定如何确定损害和如何进行调查与核实,对“国内生产者”也没有下定义,所以给保障条款的实施造成困难。另外,争端解决的主要办法是协商一致,缺乏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容易使争端久拖不决,并使大国之间的贸易战旷日持久。

(2)关贸总协定中存在着“灰色区域”,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都有例外。由于关贸总协定是各缔约方谈判妥协的产物,因此许多规则缺乏明确的标准,并存在大量的例外条款和“紧急保护”等,从而导致诸如“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安排”等灰色区域。某些缔约方利用“灰色区域”,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的缔约方接受某些产品的出口限制的事件层出不穷。例外过多经常导致许多原则不能有效地实施。例如,关贸总协定是反对非关税措施的,但是,缔约方推行的非关税措施却数以千计。

(3)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不高。从法律上说,关贸总协定并不是一个国际组织,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协议,而且又未经各缔约方立法机构的审议与批准,在各国国内的法律地位较低,从而影响了条约的执行或运转的法律地位。例如,由于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自身的正当利益得不到国际法的保护,不能像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那样享有外交特殊待遇,使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又如,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过程中,贸易与金融、投资的关系日益密切,迫切需要相关领域的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加强合作和协调,以保证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由于总协定不是正式的国际经济组织,在与那些国际组织合作时缺乏足够的法律、制度和组织上的保证。

(4)关贸总协定的管辖范围狭窄。受时代限制,关贸总协定的管理范围主要局限于货物贸易,而当代国际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中,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大大超过世界经济和国际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同时国际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具有知识经济的特征,还有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长期游离于总协定之外,所有这些都需要相应的国际规则予以规范。但是总协定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经贸活动发展的需要。

(5)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严重缺陷。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国际贸易结构日益复杂,同时由于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泛滥,国际贸易中的矛盾和争端不断发生,需要多边贸易体制建立强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却存在着严重缺陷: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裁决约束力有限,对后续行动监督不力。尤其是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全体一致同意”的原则,即决定对某个违反规则的缔约方采取制裁行动时必须征求所有缔约方的同意。这一苛刻的原则导致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办法无法得到有效实施,并由此致使缔约方尤其是贸易规模和经济实力巨大的缔约方在践踏多边贸易规则时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使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经常面临崩溃的危险。

(6)关贸总协定对中国及冷战时期属于“东方阵营”的国家采取歧视态度。当时属“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的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和南斯拉夫等,都是按不公正的条件加入的。以波兰为例,当时的波兰在经过7年多的申请后,于1966 年12月被接纳为GATT正式成员,但波兰为此承担了每年从全体缔约方增加进口不低于7%的义务。世界上人口最多,进出口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中国,自1986年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一直到总协定退出历史舞台未能如愿。

关贸总协定的上述局限性决定了它已经无法适应形势的需要,必将被新的更加完善的多边贸易体制所替代,这一新的多边贸易体制便是世界贸易体制。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

建立世贸组织的设想是在1944年7月举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提出的,当时设想在成立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时,成立一个国际性贸易组织,从而使它们成为二次大战后左右世界经济的“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1947年联合国贸易及就业会议签署的《哈瓦那宪章》同意成立世贸组织,后来由于美国的反对,世贸组织未能成立。同年,美国发起拟订了关贸总协定,作为推行贸易自由化的临时契约。1986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启动后,欧共体和加拿大于1990年分别正式提出成立世贸组织的议案,随后得到了美国的支持。1994年4月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的关贸总协定部长级会议上由包括中国在内的104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该协议于199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与关贸总协定在1995年共存一年。1996 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临时适用”48年的关贸总协定,成为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的世界经济贸易的三大支柱。在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世界贸易组织已有142个成员,我国是第143个成员,我国台湾以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名义加入后,是第144个成员。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职能和范围

1.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

2.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和宗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各成员方应当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竞争环境中,消除歧视性待遇,坚持非歧视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的差别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以及实施通知与审议等原则。从而协调各成员之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

3.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具体地有以下内容。

(1)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同时为诸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多边贸易协议是所有成员都需要承诺的,而诸边贸易协议虽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但各成员方可有选择地参加。

(2)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同时提供使谈判结果生效的框架。

(3)当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发生纠纷时,通过该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重要的职能之一。

(4)世界贸易组织依靠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主要是对各个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影响进行定期共同评价和评审。其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成员遵守根据多边贸易协议及诸边贸易协议的规则、纪律和承诺,增加透明度。

(5)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与负责货币和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增强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保证国际经济政策作为一个整体和谐地发挥作用。世界贸易组织分别于1996年12月和1997年4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已签署了合作协议。

(6)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包含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大多数单独协议和安排中,这些规定中的一项内容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它们能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4.世界贸易组织的管辖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在为其成员处理有关世贸组织协定协议而产生的贸易关系时,提供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框架,这就是所说的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它具体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具体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定》)。

(4)《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WTO的基本原则贯穿于WTO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这些基本原则如下。

1.非歧视待遇原则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石,是各国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避免贸易歧视、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WTO的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出来。

(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最惠国待遇具有四个特性:①自动性。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在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如果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则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约束,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②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③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④普遍性。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①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协议在有关条款中规定了成员之间应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②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其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的国民。也就是说,世贸组织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成员的国民应当享受同等的待遇,而不能对某一成员的国民实行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存在例外,主要有:以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出现的区域经济安排,在这些区域内部实行的是一种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优惠制”,区域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无权享受;对发展中成员实行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如普惠制);在边境贸易中,可对毗邻国家给予更多的贸易便利;在知识产权领域,允许成员方就一般司法协助国际协定中享有的权利等方面保留一些例外。

(2)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在一般的贸易协定中,是指成员之间相互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样的待遇。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①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②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③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某些例外。比如,在货物贸易领域,未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方政府出于自用或公共目的进行采购时,就可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又比如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补贴等,但要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

在服务贸易领域,成员方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本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享受的待遇,但以该成员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所列的条件或限制为准,并且在成员方没有做出开放承诺的服务部门,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不享有这种待遇。这是因为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不是WTO成员承担的“一般义务”,而是成员方通过谈判确定的,且对不同服务部门有不同的规定。

2.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其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性的存在。透明度原则要求:

(1)缔约方在互惠的基础上迅速公布现行有效的有关贸易法律、法规、条例和条约等;

(2)缔约方采取的统一办法提高进口货物关税或其他费用征收的方式以及限制或禁止普遍适用的措施,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加以实施;

(3)缔约方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应予以公布的法律、法规、条例等。

3.自由贸易原则

在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含五个要点。

(1)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成员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有规则地实行贸易自由化。

(2)以多边谈判为手段。成员方通过参加多边贸易谈判,并根据在谈判中作出的承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货物贸易方面体现在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方面则更多地体现在不断增加开放的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的限制。

(3)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性,如某成员被诉违反承诺,并经争端解决机制裁决败诉,该成员方就应执行有关裁决,否则,世界贸易组织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4)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成员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世界贸易组织承认不同成员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通常允许发展中成员履行义务有更长的过渡期。

4.公平竞争原则

WTO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竞争原则体现于WTO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在WTO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1)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2)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

(3)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成员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方。

5.互惠互利原则

互惠互利原则是指成员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关税的减让,相互给予的特权和利益的豁免不是单方面的。互惠互利原则的目的就是维持成员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谋求全球贸易的自由化。世贸组织管理的协议是以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为原则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开放市场的承诺而获得的。互惠互利是多边贸易谈判,也是建立世贸组织共同的行为规范、准则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世贸组织的互惠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形式体现。

(1)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

(2)当一国或地区申请加入世贸组织时,由于新成员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员过去已达成的开放市场的优惠待遇,老成员就会一致地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或服务市场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现实中,一国或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其对外经贸体制在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同时,还要开放本国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因此,加入WTO的过程就是互惠互利基础上谈判的过程。

6.鼓励发展和改革的原则

WTO高度重视发展问题,同时也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实施协议的时间方面需要灵活性和特殊照顾,否则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无法形成。WTO继承了原GATT中有关允许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别援助和对他们进行贸易减让的条款。WTO的所有原则都是要求其成员降低关税、减少和取消壁垒、公平贸易、平等对待一切贸易伙伴、开放市场和依法管理。这些自由贸易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因此,WTO鼓励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改革,加快国内市场合理化和法治化的转化过程。WTO允许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有一段过渡期以适应WTO条款。WTO也鼓励发达国家把帮助发展中国家当作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行动,并在谈判中不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对等优惠,但这种鼓励是非强制性的。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机制

WTO的运作机制,包括法律框架和组织结构、加入退出机制、决策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这些机制为WTO的运行提供了法律基础和组织保障。

1. WTO的法律框架和组织结构

(1)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它由《WTO协定》及其4个附件组成,其中,附件1、2、3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称为“多边贸易协定”)是《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WTO成员具有约束力;附件4所列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称为“诸边贸易协定”)对于接受的成员而言,也属《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而言,则不产生权利和义务。

《WTO协定》的附件1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是诸边贸易协定。

WTO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二是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货物贸易的12个协议。GATT 1994是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物贸易12个协议的原则与法律基础,它包括经WTO成立前各项法律文件修改的GATT 1947实体条款(38条)、6项有关解释GATT 1994条款的谅解、WTO各成员的加入议定书和国别减让表。

(2)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①部长会议。部长会议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部长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负责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部长会议有权对有关多边贸易协议的事项作出决定。

②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常设决策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行使,总理事会也由全体成员组成。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同时,总理事会还必须履行其解决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的职责。

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订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③部长会议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部长会议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它们均对总理事会负责: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负责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有关的事务;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负责解决一成员方国际收支平衡困难而采取贸易限制措施时,协调该成员方与其他成员方之间的关系;预算、财务与行政管理委员会,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财政和预算方面的事务。

④秘书处。秘书处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由总干事领导。总干事的人选由部长会议任命,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也由部长会议决定。秘书处的其他工作人员由总干事任命,并根据部长会议的规定确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具有完全的国际性,即其工作不代表任何国家的利益,只代表世界贸易组织的利益,服从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的安排,他们不能接受任何政府及其他组织的指示。各成员方应当尊重总干事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职责的国际性,不应对他们履行职责施加任何影响。

2.加入和退出机制

(1)创始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1995 年1月1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已经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并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定。第二,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作出关税减让和承诺,有关关税减让和承诺表已分别附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最不发达国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创始成员,也须具备相同的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任何申请加入的国家无限期地开放。申请加入方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按照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谈判议定的条件加入。不同的申请加入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有关谈判,因此它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不一样。新成员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条件,具体体现在加入议定书和减让表之中。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大体可分为提出申请与受理;对外贸易制度的审议和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多边谈判和起草加入文件;表决和生效四个阶段。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对加入议定书、工作组报告书和决定草案进行表决,需经2/3的多数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申请加入方以签署或其他方式向世界贸易组织表示接受加入议定书。在世界贸易组织接到申请加入方表示接受的文件之日起第30天,有关加入文件开始生效,申请加入方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3)退出及互不适用。任何成员都可以退出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之日的6个月期满后,退出生效。退出应同时适用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其他多边贸易协定。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互不适用。尽管世界贸易组织允许这种做法,但并不鼓励。

3.决策机制

世界贸易组织在进行决策时,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时才通过投票表决决定。

(1)协商一致。世界贸易组织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决定、程序和惯例作为指导,在决策中继续沿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遵循的“经协商一致作出决定”的习惯做法。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决策惯例是,讨论一项提议或拟议中的决定时,应首先寻求协商一致。所有缔约方都表示支持,或者没有缔约方反对,即为协商一致通过。1995年11月,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议定了一项有关决策规则的重要说明,强调在讨论有关义务豁免或加入请求时,总理事会应寻求以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只有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进行投票表决。

(2)投票表决。在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表决时,每一成员拥有一票。总的原则是,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依据成员所投票数的多数作出决定,除非《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有关多边的贸易协定另有规定。

4.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简称DSU)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由适用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减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复审等环节构成。其中,基本程序最能体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精神。具体而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制裁(补偿与报复)。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集体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定期进行全面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隶属于部长会议,其主要职能是定期审议各成员方贸易政策、法律和法规是否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多边贸易协定等有关规定相符,并就此提出指导性建议。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员方提高贸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的承诺,更好地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从而有助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贸易政策审议对象主要是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的全部贸易政策和措施,审议范围从货物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还要求对世界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年度评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为世界贸易组织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以及评估国际贸易环境的发展变化提供了场所和机会,有助于增加多边贸易体制的透明度。②接受审议的成员对其贸易及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和说明,有助于增进成员方的相互了解,减少或避免贸易争端。③各成员参与审议和评估,可以为接受审议的成员在贸易政策制定和改进方面提供一些意见或建议,有助于督促其履行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

(四)WTO的作用和影响

1.世贸组织对世界经贸发展的作用

世贸组织成立以来,通过执行乌拉圭回合协议与协定,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全球化,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世贸组织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吸引力也日益增大,世贸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补贴纪律、可持续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等手段把协调管理的触角从边境措施延伸到国内决策与立法领域,监督职能空前强化,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联合国”。WTO举办的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议题的广泛性说明世贸组织事实上已远远超越了一个“贸易组织”,而在行使着一个“世界经济组织”的职能。其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也日益突出。

2.世贸组织对世界经济的主要影响

(1)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WTO建立以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协议,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工业品关税的削减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成员在10年完成,届时。世贸组织全体成员的平均关税水平降低34.3%,其中发达成员降低40.3%,发展中成员降低29.7%,极大地促进了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此外,世贸组织还在农业、纺织品贸易、安全保障措施、反倾销与反补贴、投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以及运作机制等方面都作出有利于贸易发展的规定。所有这些协定和协议都促进了世界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使世界性的分工向广泛化与深化发展,为国际贸易的发展奠定了稳定的基础,使对外贸易在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为重要。

世界贸易制度将进入协商管理贸易时代,各国的贸易政策将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作用与含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世贸组织不再是一个纯“自由贸易”组织,而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国际贸易组织。它致力于扩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的自由化,同时又致力于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与贸易有关的环境和电子商务等有关政策。而且,保护措施可以向世贸组织未列入的领域延伸,如生态环境、社会条款、技术及文化等方面。随着世界经贸的发展,必将有更多的新议题纳入WTO的议事日程。

(3)改变了世界市场的竞争方式与竞争手段。在世贸组织的带动下,世界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国际大市场上的价值规律会更充分地发挥作用。成员方竞争的基础是它们的综合能力,包括生产条件、需求条件、出口产业产品结构的健全、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战略,以及机遇的运用与政府的管理决策。

(4)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和可供交换的货物、服务的增多,以及参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公司的增加,国与国之间贸易争端在所难免。世贸组织通过完善而有效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在较为公平和建设性的基础上解决这些争端。如果没有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各国间的贸易争端只能在双边基础上解决,这极易导致国家间的严重冲突。各成员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而不是按某一成员国贸易立法政策措施来裁决国家间的贸易争端,未经世贸组织授权也不允许某一成员单方面地采取行动。一旦世贸组织作出裁决,争端双方必须要执行裁决结果。到2000年底,世贸组织已经对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了几十次贸易政策评审,受理了200多件贸易争端诉讼案,为世界经济贸易的正常展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有利于改善各成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就业。世贸组织通过谈判降低贸易壁垒并在各成员之间平等地实施这些协议,使各国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下降,从而降低生活成本,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世贸组织的研究表明:美国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限制及高关税使该类商品的价格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上升了58%;服装进口限制使英国的消费者每年多支出50亿英镑;《纺织品服装协议》的实施可为全世界的消费者带来至少233亿美元的利益。其中美国123亿美元,加拿大8亿美元,欧盟为22亿美元,发展中国家为80亿美元。据统计,乌拉圭回合的实施将使全世界收入增加1 090~5 100亿美元,世贸组织协议的实施,促进了经济的增长,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与贸易保护主义消极保护就业的做法相反,世贸组织更多是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解决失业问题。

(6)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降低经济运行成本。世贸组织的一些基本原则使各成员的企业在一个更为公平、公正、客观和透明的竞争环境中从事生产经营和贸易,并使企业避免因各国贸易法规、政策的巨大差异而使成本上升,经营风险加大。更重要的是努力使一国内的生产要素可以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合理配置,增强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功能,提高经济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世贸组织有助于政府从本国的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出发参与世贸组织的有关活动,平衡国内利益集团的利益,为提高一国的国际竞争力服务,而不是考虑某一局部的狭小的利益。世贸组织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对企业来说,则意味着更加确定和清晰的商业环境,政府必须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管理效率,从而降低企业管理成本,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世界贸易组织存在的挑战

世贸组织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在强化和完善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和规范国际贸易竞争规则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树立了该组织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权威,为继续强化全球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它作为一个国际经济组织,实质上只是各成员利益妥协和分配的结果,不可能将其建设成真正强有力的超国家性质的组织机构。在全球贸易趋向自由化的同时,地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WTO从成立伊始就面临着一系列较为严峻的挑战。

1.多边贸易体制决策进程被西方贸易大国操纵的现象仍然存在并很严重

发达国家成员方不断提出新的贸易自由化要求,或将其感兴趣领域的自由化超前实施,或有选择地扩大自由化的新领域。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坚持下,一些与贸易无直接关系的所谓“新议题”被纳入多边贸易谈判领域,如在新加坡部长会议上,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成员方坚持把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自1998年下半年以来,在美国的操纵和干扰下,WTO新总干事人选一再延迟,WTO出现“权利真空”危机,这无疑给该组织的信誉造成了损害。泰国前副总理兼商业部长素帕猜与新西兰前首相穆尔二人竞争世贸组织总干事一职。以日本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推举素帕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推举穆尔,双方互不相让。其结果是使本来任期为6年的总干事由穆尔担任前三年,由素帕猜担任后三年。这样,自2002年9月1日起,素帕猜接替穆尔就任世贸组织总干事,任期截至2005年8月31日。

2.多边贸易体制覆盖范围的有限性

在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目前加入WTO的只有144个,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仍被排除在外。包括俄罗斯、越南等在内的30余个观察员正处于申请加入之中。一个没有各国广泛参与的多边贸易体制,是不能称其为完整的全球性贸易体制的。然而,WTO接纳新成员的进程因政治因素和苛刻的经济贸易条件而放慢,加入WTO的谈判内容与WTO的要求出现脱节。一些申请加入WTO的谈判已经变成对申请者无所不包的经济贸易政策的审议,比如中国的加入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3.多边贸易体制面临区域主义的严峻挑战

在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同时,区域主义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现存的优惠区域协议,大多数都是近年生效的。这些优惠区域协议在促进内部经济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侧重于增强区域内部各成员的利益,这就难免会削弱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

4. WTO面临着最不发达国家被“边缘化”的倾向

据联合国统计,目前,最不发达国家的数目已达48个,其人口总数占世界人口的10%,而其国内生产总值仅占世界生产总值的0.1%,在世界出口市场中的份额仅为0.4%。最不发达国家普遍面临着粮食短缺和出口能力低下等问题,没有能力在国际组织中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WTO承认“边缘化”问题的存在及其风险,也商量要采取相应的行动,援助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投资条件和扩大出口,但是WTO能够提供的援助,与这些国家的要求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防止这些国家进一步“边缘化”,是WTO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1 Monetary Fund,IMF)是为了协调国际间的货币政策、加强国际货币合作而建立的一个政府间的金融机构。它是根据参加筹建联合国的44国代表,于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召开的联合与联盟国家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成立的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1946年3月正式成立,并于1947年3月1日开始营业。1947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所属专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它是二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总部设在华盛顿。我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80年4月17日,该组织正式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瑞士是唯一未参加该组织的西方主要国家。

(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与职能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共同构成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国际货币金融事务。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对IMF的宗旨做了如下几点规定。

(1)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国际货币机构,对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均衡发展,以维持和提高成员国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发展各成员国的生产资源。

(3)促进汇率的稳定,维持成员国有正常的汇兑关系,以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4)协助建立各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努力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临时性基础上和具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融通资金,使它们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及国际经济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

(6)根据以上宗旨,缩短和减轻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持续时间及程度。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均应以本条所列宗旨为原则。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

根据上述宗旨,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参加者赋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有三项。

(1)确立成员国在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以及货币的兑换性方面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实施监督。汇率监督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避免会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求不公平的竞争利益。

(2)向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临时资金融通,以使它们遵守上述行为准则,并避免采取不利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

(3)向成员国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由此可见,IMF的基本职能是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以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问题,维持汇率的稳定。

(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结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分为两类:凡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布雷顿森林协定”上签字的国家,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在这之后加入的国家为其他成员国。截至2002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为184个。(www.chuimin.cn)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若干)业务机构组成。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成员国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理事一般由各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的行长担任,副理事大多是各国外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份额及规模和特别取款权的分配,决定成员国退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讨论决定有关国际货币体系的重大问题。除此之外的其他职责由理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实施。理事会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即年会),当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权合计数占总投票权的2/3以上时,即达到法定人数。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是执行董事会,行使理事会委派的一切权力,目前由24名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由8个国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俄罗斯、中国、沙特阿拉伯)各自选派1名执行董事,其余16名执行董事由其他会员国按国家集团或按地区分组推选产生;我国为单独选区,亦有一席。执行董事每两年选举一次。

总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长官,负责管理基金组织的日常工作,由执行董事会推选,任期5年,可以连任,另外还有3名副总裁。

成员国的投票权主要取决于其所交纳的份额。按照IMF的规定,每个成员国都有250张基本票,每交纳10万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1票;两者相加计算出的该成员国的投票数,IMF还要做以下调整:到投票日为止,贷出的成员国的货币,每达40万美元,则给该货币发行国增加1票;成员国从基金组织借款,每借40万美元,则该成员国的投票数减少1票。IMF的一切重大问题要有80%的票数,有些特别重大的问题要有85%的多数票,才能通过。目前,美国在IMF中的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17.1%,因此在IMF中拥有唯一的单国否决权。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IMF的资金来源于成员国交纳的基金份额、借款和信托基金三个方面。其中成员国交纳的基金份额是IMF的主要资金来源。

1.成员国缴纳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是指会员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向其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基金份额在性质上相当于股份公司的入股金,成员一旦交纳后即成为IMF的财产。每个成员国所交纳份额的大小,取决于成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外汇储备、平均进口额、出口变化率、出口额占国民收入的比例等变量。份额的计算单位原为美元,1969年以后改为以特别提款权为计算单位。所交份额中25%规定以黄金交纳,1976年后改为以特别提款权或外汇交纳;另外的75%以成员国本国货币交纳,存放在本国中央银行,IMF需要时,可以随时动用。

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份额,决定其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权和分配的特别提款权份额,成员国份额越大,其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美国拥有20%左右的投票权,而最小的成员国只拥有不到1%的投票权。成员国的主要权利是按照所缴份额的一定比例借用外汇。此外,成员国有义务提供经济资料并在本国的外汇政策和管理方面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

IMF的一切活动几乎都同基金份额有关。①基金份额是IMF向出现国际收支短期失衡的成员国提供贷款的主要来源;②成员国所交纳基金份额的大小不仅决定其在IMF中的投票权,而且决定其从IMF借款的最高限额和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数额。

IMF理事会对各成员国的份额每隔5年(不超过5年)重新审定一次,进行调整,目的是为了使份额能真实地反映成员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初创立时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总值为76亿美元。此后,随着新的成员国的不断增加以及份额的不断调整,份额总数不断提高。

2.向成员借款

借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另一资金来源,是通过与成员国协商,向成员国银行和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借款可以选择任何货币和任何来源寻求所需款项,除了通过政府渠道(如从各国财政部或中央银行借款),也可以向私人机构借款。借款的唯一限制在于,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从某一会员国的国内银行或其他贷款者而不是从该会员国本身借得的该国货币,那么它必须征得会员国的同意。

3.信托基金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6年1月决定将其所持有黄金的1/6,即2 500万盎司分4年按市价出售,以所获得的利润(市价超过42.22美元每盎司官价部分)中的一部分,作为建立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向最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优惠贷款。

(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IMF的业务活动主要是围绕其宗旨展开的,主要包括汇率监督及政策协调、储备资产创造与管理、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以及对国际收支赤字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等方面。

1.资金融通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规定,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暂时性不平衡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提供给成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外汇平准基金等政府机构,贷款限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性支付,额度与成员国的份额成正比。贷款的提供方式采取由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的办法,一般称为购买,即用本国的货币购买外汇,或提款,即成员国有权按所缴纳的份额,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取一定的资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无论使用什么货币都按特别提款权计算,不同的贷款期限使用不同的利率,利率随期限的延长而递增,利息用特别提款权支付,并对每一笔贷款征收一定的手续费。

IMF的贷款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普通贷款。普通贷款是国际基金组织基本贷款,又称为基本信用设施贷款,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利用成员国认缴的份额组成的基金,对成员国提供的短期信贷,期限不超过5年,利率随期限递增。成员国借取普通贷款的累计数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25%。普通贷款分为储备部分和信用部分。储备部分贷款,即成员国申请不高于本国份额的25%的贷款。成员国提用这种贷款是无条件的,可自动提用,无须经特殊批准,也不付利息。这是因为,成员国原来以黄金缴纳份额的25%,而现在借款等于抽回原来交纳的份额。信用部分贷款,即成员国申请贷款的额度在其所缴纳份额的25%~125%之间。信贷部分贷款分为四档,每档均占份额的25%,成员国借款使用完储备部分贷款之后,可依次使用第一、二、三、四档信用部分。IMF对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的审批条件较松,但申请这部分贷款需呈交克服国际收支困难的具体计划,才能获得批准。借取第一档信用部分贷款,可采取直接购买外汇的方式,即在申请贷款获准后,立即从基金组织提款。另外,也可以采用备用信贷安排方式,即申请贷款的成员国与IMF商妥贷款额度后,可在商定的时间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次提取。备用信贷方式,已成为IMF向成员国提供贷款的基本方式。高档信用部分贷款,即对第二档信用部分以上的贷款。使用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随着档次的升高,审批手续逐渐严格。使用高档信用部分贷款,除向IMF提供令其满意的改善国际收支的方案外,还要制定全面的财政稳定计划和采取适当的财政、货币、汇率政策等,并且在贷款的使用过程中,IMF还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如借款国未能履行计划,IMF还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普通贷款通常与备用安排、中期贷款和预防性安排相联系。

备用安排。备用安排的目的是应付临时性或周期性短期国际收支问题。备用安排下款项拨付的条件是贷款国在银行信贷、政府或公共部门借款、贸易和支付限制以及国际储备水平等方面达到或满足数量与结构方面的业绩标准,这些标准是借款国和基金组织双方评估贷款规划进展状况的依据。备用安排的期限一般是1年至1年半(至多可以延长到3年),拨付的款项必须在3年3个月至5年内偿还。

中期贷款。中期贷款又称为扩展贷款,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74年设立的用于解决成员国较长期的国际收支逆差的专项贷款。如果成员国的普通贷款都提完了仍不能满足需要,则可动用该项贷款。贷款条件是:①确认申请贷款的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确实需要比普通贷款期限更长的贷款才能解决;②申请国必须提供整个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经济政策实现计划目标将采取的措施;③贷款根据成员国为实现目标执行有关政策的实际情况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不能达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要求,贷款可以停止发放。此项贷款的偿还期较长,为4~10年,备用安排期限为3年。这是考虑到结构调整需要实行改革,并且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到位和全面取得成效。要求获得中期安排的成员国需阐明贷款的目标和政策,并且每年要提出下一年将执行的政策和措施的详细说明。最高借款额可达成员国份额的140%,此项贷款与普通贷款两项总额不得超过借款国份额的165%。

预防性安排。用于帮助那些希望提高本国经济管理信心的成员国。根据作为预防性安排的备用或中期安排,成员国必须同意满足使用IMF资金的条件,还要表示不打算提取的意向,但这种意向表示不具约束力。与其他信贷安排一样,成员国向IMF申请的预防性安排一旦获得IMF批准,就说明IMF赞同该成员国的政策。

(2)补充储备贷款。补充储备贷款于1997年开始实行,用于补充根据备用和中期安排提供的资金,以便在市场突然地、具有破坏性地失去信心,出现巨额短期融资需要并导致国际收支异常困难时提供资金援助,如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和亚洲发生金融经济危机时出现的情况。使用这种贷款需要有合理的预期,即陷入危机的政府应实行强有力的调整政策,而且充足的融资可以很快纠正该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根据补充储备贷款获取资金没有通常限额的限制,而是依据成员国的融资需要、偿还能力、规划强度、过去使用基金组织资金的记录和同基金组织的合作情况而定。融资承诺至多1年,预期从每次提取之日后的1年至1年半内偿还,最迟必须在2年至2年半内偿还。第一年补充储备贷款的手续费是在其他基金组织贷款通常手续费之上附加300个基本点,而后每6个月再附加50个基点,直至达到500个基本点为止。

(3)应急信贷额度。应急信贷额度于1999年设立。同补充储备贷款一样,应急信贷额度的目的是在成员国因市场突然破坏性地失去信心、出现异常的国际收支问题时,为其提供短期融资,帮助克服困难。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补充储备贷款提供给已处于危机之中的成员国使用,应急信贷额度是预防性措施,只提供给担心有潜在脆弱性,易受蔓延,但是在承诺时尚未面临危机的成员国。一成员国要动用应急信贷额度,必须由执行董事会做出判断:该成员国发生的国际收支融资需要,是否主要是由其他国家的危机造成国际资本市场的不利发展蔓延到该国引起的,是该国无法控制的。应急信贷的偿还期和收费率与补充储备贷款相同。

(4)补偿融资贷款。其前身是补偿和应急贷款(2000年1月执董会决定取消补偿和应急贷款中的应急部分,因为这种贷款极少使用),设立于1963年。当成员国初级产品出口价格下跌、出口收入减少,或谷物进口国因谷物价格上升、进口支付增加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可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外申请该项贷款。贷款条件是,出口收入下降或谷物进口支出增加是暂时性的,而且是成员国本身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同时,借款国必须同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执行国际收支的调整计划。

(5)紧急援助。IMF还向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提供紧急援助。援助通过直接购买提供,通常限于份额的25%,但是成员国需同基金组织合作寻找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的办法。1995年紧急援助政策扩大,包括由于军事冲突造成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但这类紧急援助政策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军事冲突虽然使该成员国的机构和行政能力遭受了破坏,但是当局尚有足够的能力和决心进行计划和执行政策;该成员国存在迫切的国际收支需要;IMF可以发挥作用,带动其他成员国政府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并提供资金支持;该成员国政府必须声明,尽快将紧急援助转为备用、中期或减贫与增长贷款安排。

(6)紧急融资机制。这是一套紧急融资程序,在成员国对外账户遇到危机需要基金组织立即做出反应时,允许执董会快速批准基金组织给予资金支持。紧急融资机制于1995年9月设立,1997年IMF为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韩国使用了这一机制,1998年俄罗斯使用了这一机制。

(7)缓冲库存贷款。缓冲库存贷款设立于1969年6月,其目的在于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稳定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国际缓冲库存是一些初级产品(锡、可可、糖等)生产国根据国际商品协定建立的一定数量的存货。当国际市场价格波动时,向市场抛售或买进该项产品以稳定价格,从而稳定出口收入。该项贷款最高可借到成员国份额的45%,期限为3~5年。

(8)补充贷款。补充贷款设立于1977年4月,总计100亿美元,是对中期贷款的一种补充。主要用于帮助成员国解决持续的巨额国际收支逆差。资金来源于石油输出国和西方工业国家。成员国遭到严重国际收支不平衡、需要更大数额的资金时,可以申请补充贷款。贷款期限为3.5~7年,每年偿还一次,分期还清,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40%。

(9)信托基金贷款。信托基金贷款设立于197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废除黄金条款后,在1976年6月至1980年5月间将持有的黄金的1/6以市场价格卖出后,用所在地获得利润(市价超过官价的部分)建立一笔信托基金,按优惠条件向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10)临时性信用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除置定固定的贷款项目以外,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特别临时性的贷款项目(Temporary Credit Faci1ity),其资金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借入。例如,1974~1976年间设置的石油贷款,用于解决石油价格上涨引起的国际收支失衡。石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盈余国家(主要是石油输出国)借入,再转贷给赤字国家。贷款的最高额度,1974年规定为份额的75%,1975年提高到125%,贷款期限规定3~7年。申请石油贷款也须提出中期的收支调整计划。

(11)结构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成立于1983年3月,资金来自信托基金贷款偿还的本息,贷款利率为1.5%,期限为5~10年。1987年又设立了扩大结构调整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份额的250%.

(12)减贫与增长贷款。1999年11月22日以前为加强的结构调整贷款,是基金组织援助长期面临国际收支问题的穷国的优惠贷款,带有更明确的脱贫目标。减贫与增长贷款支持的规划要以国家设计的减贫战略为基础,还要有民间社会和发展伙伴的参与。借款国要在同世界银行和基金组织合作提出减贫战略文件中阐述其战略,说明当局的目标和由该项贷款资金支持的三年规划的宏观经济和结构政策,以及有关的外部融资需要和融资的主要来源。减贫与增长贷款的年利率为0.5%,分10年偿还,本金有5年半的宽限期。

2.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

为了使国际货币制度能够顺利运行,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世界经济的增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检查各成员国以保证其积极和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持有秩序的汇率安排和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成员国具体做到:

(1)努力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目标,又适当照顾自身的境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序的经济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促进稳定发展。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者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正的竞争优势。

(4)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下,成员国改变汇率平价时,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磋商并得到其批准。在目前的浮动汇率制度环境下,成员国调整汇率不需要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汇率监督的职能并没有因此丧失,它仍要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全面估价,考察成员国的国内和对外政策对国际收支的调整以及实现持续经济增长、财政稳定和维持就业水平的作用。

(5)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多边基础和个别基础上对成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督。在多边基础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分析工业化国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些政策在何种程度上促进一个健康的世界经济环境。多边监督以执行董理会和理事会临时委员会提出的《世界经济展望》为依据,强调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的政策协调和发展。对个别国家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其所有成员国将其汇率安排的变化通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而使其能够及时监督和协调。

除了对汇率政策的监督以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原则上每年与各成员国进行一次磋商,以对成员国经济和金融形势以及经济政策做出评价。这种磋商的目的是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并且有助于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了解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采取的政策措施,从而能够迅速满足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

3.储备资产的创造

在1969年的年会上正式通过了“十国集团”提出的特别提款权(Specia1 Drawing Right,SDRs)方案,决定创设SDRs以补充国际储备的不足。SDRs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成员国交纳的份额给各参加国分配后即成为成员国的储备资产,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赤字时,可以动用SDRs将其划给另一个成员国,偿付收支逆差,或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4.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对成员国提供包括培训、咨询等在内的服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帮助成员国组织人员培训、编辑并出版反映国际经济及国际金融专题的刊物和书籍,以提高成员国有关专业人员的素质。与此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派往各地的人员积极搜集并反馈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信息,还以派出代表团的形式,对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收支、财政、货币、银行、外汇、外贸和统计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援助。

二、世界银行

(一)世界银行的建立及宗旨

世界银行,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nternationa1 Bank for Reconstruction&Deve1opment,IBRD),是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后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时产生的另一个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它成立于1945年12月27日,1946年6 月25日正式开始营业,1947年成为联合国专门金融机构。世界银行总部设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的成员国必须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我国于1980年恢复合法席位。

世界银行的宗旨是:与其他国际机构合作,为生产性投资提供长期贷款,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并鼓励不发达国家开发生产与资源;通过保证或参与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对外投资;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法,促进国际贸易的长期平衡发展,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在提供贷款保证时,应与其他方面的贷款相配合。

(二)世界银行的组织机构

世界银行是按股份公司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企业性金融机构,凡成员国均须认购该行的股份。世界银行的组织结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似,其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成员国各指派1名理事和1名副理事组成,理事人选一般由该国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常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议联合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成员国,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停止成员国资格,裁决执行董事会在解释银行协定方面发生的争执,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以及其他重大问题。

执行董事会是负责组织世界银行日常业务的机构,行使由理事会赋予的职权。执行董事会由22人组成,其中5人由持有银行股份最多的5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指派,其余17个由其他成员国按地区组成17个选区推选产生。我国和沙特阿拉伯均作为单独地区选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每两年指派或选举一次。每个执行董事可以指派1名副执行董事,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执行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行长无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可以投起决定作用的一票。执行董事会除召开常务会议和正式会议外,还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必须有占总投票权1/2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才构成法定人数。

行长是世界银行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银行的日常工作以及任免银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行长下设有副行长,辅助行长工作。该行自成立以来,行长一直由美国人担任。

世界银行的办事机构十分庞大,除在华盛顿设有总部外,还在许多成员国设有办事处、派出机构和常驻代表。总部是银行的执行机构,负责业务经营。在总部内按地区和专业设有50个局和相当于局的机构,分别由18名副行长领导。

凡参加布雷顿森林会议,并于1945年12月31日前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上签字的国家为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此后,任何国家都可以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加入世界银行。但是,按照世界银行协定规定,一个国家在加入世界银行之前,必须首先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不一定都要参加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的重大问题都要由成员国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根据银行协定规定,每个成员国都有基本投票权250票,每认缴1股银行股份增加1票。因此,成员国认缴的股份越多,投票权就越大。美国一直是世界银行最大的股东,现有股票权265 219票,占总投票权的16.53%,对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三)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

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

凡世界银行的成员国都要认缴一定数额的银行股份。各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多少,是根据其本国的经济实力,并参照本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缴份额的大小而定的。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样,同认缴股金成正比。成员国所认缴的银行股份分两部分缴纳:成员国在加入世界银行时必须缴纳其认缴额的20%,其中,2%以黄金或美元支付,18%以本国货币支付,这部分认缴额为实缴资本。其余的80%为待缴资本,由成员国保存,当世界银行遇到资金困难或其他危机时,可要求成员国以黄金、美元或银行所需要的货币支付。

2.向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借款是世界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世界银行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在各国和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筹措资金:其一是直接向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中央银行发行中短期债券;其二是通过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中间包销商向国际资本市场发行债券,通过这种方式筹措的资金期限较长。在这两种方式中,采用后一种方式发行债券的比重不断提高,近年来已超过总额的2/3,有时甚至接近3/4。世界银行提供贷款的资金有70%左右来自债券发行,而且随着银行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通过发行债券筹措的资金也不断增加。1999年度,世界银行的借款总额为1 157.39亿美元,其中短期借款为53.28亿美元,中长期借款为1 104.11亿美元。

3.出让债权

出让债权,将贷出款项的债权出让给私人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收回一部分资金,以增强银行的资金周转能力。近年来,这一资金来源在世界银行资金周转中显得日益重要。

4.利润收入

利润收入,是将历年业务活动中的营业利润作为资金来源之一。由于世界银行资信卓著,经营得法,每年利润都相当可观。

5.收回的贷款

世界银行将按期收回的贷款资金,供周转使用。

(四)世界银行的贷款活动

世界银行成立之初,主要向欧洲国家发放战后复兴经济贷款,同时也向发展中国家发放开发经济贷款。1948年以后,二战后的复兴主要依靠美国的“马歇尔计划”援助。此后,世界银行的主要业务转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发放贷款,以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从贷款项目的确立到贷款的归还,世界银行有一套严格的政策和程序。

1.贷款原则

按照世界银行协定的有关规定,世界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贷款的对象是成员国。只有成员国才能贷款,并主要贷给中等收入的国家,接受贷款的部门只能是成员国政府,或必须由成员国政府或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

(2)贷款一般必须用于世界银行批准特定的生产性项目。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教育和农业等,这些项目必须经世界银行审定为技术和经济上是可行的,并与借款国商定确属经济发展应最优先考虑的项目。但在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也发放非项目贷款。

(3)借款国在不能按合理条件从其他渠道获得资金时,才能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

(4)贷款对象限于具有偿还能力的成员国政府,以确保贷款能按期收回。

总之,世界银行在做出贷款决定时,只能根据经济上的考虑。近年来,世界银行为了达到项目贷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主要向处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较高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2.贷款特点

世界银行贷款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用途较广。国际货币基金发放的贷款只限于弥补会员国国际收支暂时不平衡和经常项目支付;而世界银行发放的贷款包括工业、农业、运输、教育、旅游等各个领域。

(2)贷款期限较长。平均期限为20年,最长可达40年,宽限期5年左右。

(3)贷款数额不受份额限制,并且利率低于市场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从世界银行贷款中得到弥补。

(4)对贷款收取的杂费很少,只对签约后未支用的贷款额收取0.75%的承诺费。

(5)贷款必须与特定的工程项目相联系(即项目贷款),专款专用,并采取国际招标。

(6)贷款以美元计值,借款国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要承担该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动风险。

(7)贷款须如期偿还。

(8)贷款手续严密,审批时间较长。借款国从提出项目到最终同世界银行签订贷款协议获得资金,一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

3.贷款的种类

世界银行的贷款分为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部门贷款、联合贷款和第三窗口贷款等几种类型,其中项目贷款是其贷款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

(1)项目贷款又称为特定投资贷款,用于资助成员国某个具体的发展项目。世界银行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教育、能源、工业、交通、城市发展等方面的大部分贷款都属于此类贷款。为了确保贷款资金能按时收回,世界银行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历来十分重视。经过30多年实践,世界银行在项目选择、建设和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

世界银行的项目贷款从开始到完成必须经过选定、准备、评估、谈判、执行、总结评价六个阶段,这一程序被称为“项目周期”。

第一阶段为项目的选定。由申请借款国与世界银行合作,对借款国初步提出的项目分别进行筛选,将那些需要优先考虑并符合世界银行贷款原则的项目列入贷款规划。为此,借款国必须向世界银行提供有关经济、财政和与贷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统计资料。

第二阶段为项目的准备。准备工作仍由申请借款国在世界银行的密切合作下着手进行。有关专家应从技术、经济、财务、组织机构等方面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编制可行性报告,为下一阶段的评估工作做准备。

第三阶段为项目的评估。申请借款国提出项目报告后,世界银行通常要派出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特别是对项目的技术、组织机构、经济、财务四个方面做出评价,考察结束后,工作人员要编写评估报告,提出贷款的额度、条件等建议。评估报告是世界银行和申请国进行谈判的基础。项目的评估是项目周期的一个重要阶段。

第四阶段为项目的谈判。上一阶段结束后,世界银行通常邀请申请借款国派出代表团到总部就贷款协议进行谈判。谈判的内容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偿还方式,更重要的是应包括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执行所应采取的措施。谈判达成协议后,申请国与世界银行共同签署谈判协议,另由申请国的财政部代表该国政府签署担保协议,这两个协议须报世界银行执行董事会批准。批准后,项目的协议就完成了法定手续,并送联合国注册登记。

第五阶段为项目的执行。在这一阶段,借款国负责项目执行和经营,世界银行则通过借款国的项目执行报告和不断派遣专家到借款国考察,对项目的执行或施工情况进行监督。世界银行项目执行期平均为6~7年。

第六阶段为项目的总结评价。世界银行在项目贷款全部发放完毕后1年左右,要对其资助的项目进行总结。在这一阶段,世界银行负责该项目贷款的业务主管人员要编写一份“项目完成报告”。这个报告必须由业务评价局进行审查。总结评价的目的是总结项目贷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改进和提高今后的项目管理提出意见。

世界银行在办理项目贷款中所积累的经验,为国际商业银行、国际金融机构和成员国的开发银行等提供了项目管理的极好范例。

(2)非项目贷款。非项目贷款是指没有具体项目作保证的贷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发放此类贷款。非项目贷款只能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解决成员国克服自然灾害、实行发展计划的资金需要;②为成员国提供进口国内短缺的原料和先进设备所需的外汇;③对出口结构单一的成员国为弥补出口收入的突然下降提供贷款;④调整成员国因进口商品价格急剧上升而产生的国际收支严重逆差。结构调整贷款设立于1980年,属于非项目贷款。此项贷款用于帮助借款国在宏观经济、部门经济和结构体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使其能够有效地利用资金和资源,在较长时期内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世界银行发放结构调整贷款之前,要与借款国政府进行全面深入的“政策对话”,找出面临的重要问题,并制定一个结构调整规划。这个规划应包括调整进出口政策、修改国家投资计划、改革机构体制等一系列内容。结构调整贷款的拨付速度比项目贷款要快得多,拨付的方式也比较灵活。每笔贷款的执行期为1年,分两期拨付。但是,贷款的使用要受世界银行的监督。

(3)部门贷款。部门贷款由部门投资及维护贷款、部门调整贷款和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组成。部门投资及维护贷款用于改善部门政策和投资重点,加强借款国制定和执行投资计划的能力,贷款的执行期为3~7年;部门调整贷款用于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的改革,它所涉及的范围比结构贷款要小,贷款的执行期为2~4年;中间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世界银行将资金贷放给借款国的中间金融机构,如开发金融公司和农业信贷机构,再由中间金融机构转贷给该国的分项目,转贷利率和期限由中间金融机构自行决定,贷款的执行期为3~7年。

(4)联合贷款。联合贷款是指世界银行与借款国以外的其他贷款机构联合起来,对世界银行的项目共同筹资和提供贷款。其方式有两种:一是指世界银行与借款国以外的其他贷款机构联合起来,分别承担同一项目的一部分;二是由世界银行作介绍人,动员有关贷款机构对项目或与项目有关的建设计划提供资金。联合贷款的资金除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资金外,主要有以下三个来源:①官方的援助,包括各国政府、政府所属外援机构和各种多边的金融机构,如地区的发展银行、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各种阿拉伯基金等。②出口信贷机构,包括各种进出口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③私人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私人商业银行,也包括保险公司、抚恤金和其他私人来源的资金。

(5)第三窗口贷款,即中间性贷款。它设于1975年12月,是介于世界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优惠贷款之间的一种贷款,贷款的利率为4.5%,低于世界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8.5%),利差由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生产国自愿捐赠形成的“利息贴补基金”解决,贷款期限为25年。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援助低收入国家。

总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发展中国家对长期发展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世界银行的贷款逐年上升。资金上的压力,促使世界银行在筹款和贷款方面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筹集资金方面,世界银行从私人市场借款的比重上升,借款方式更加多样化,借款策略也有所变化。具体表现为:避免对某一市场过分依赖,力争使借款市场分散化;使世界银行及其借款人的资金绝对成本最小化;控制贷款费用;等。

(五)世界银行的其他业务活动

1.技术援助

世界银行除了向成员国提供贷款,还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技术援助往往与贷款相结合,帮助借款国进行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世界银行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培训中高级官员,专门设立了世界银行学院。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该中心成立于1966年,截至2005年底,有131个成员国。它通过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进行调解和仲裁,帮助和促进国际投资,在其主持下签署的仲裁条款,具有国际投资合同、投资法和双边及多边投资条约的特点。除了解决争端之外,该中心还从事研究,并出版了多卷《世界投资法》和《投资条约》。

(六)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虽然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业务活动的特点、组织结构及行政机构各不相同,但两者是根据相同的原则组成的,并且其职能也互为补充。

世界银行的业务活动旨在帮助成员国发展经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侧重于汇率的稳定、国际收支调节以及成员国的稳定发展。随着国际经济及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变化,互为补充的责任,使两个机构相互合作的趋势日益加强。

第三节 其他国际机构(组织)

一、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1 Finance Corporation,IFC)于1956年7月24日正式成立。它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只有世界银行的成员国才能成为该公司的成员国,但它同时又是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由于世界银行的贷款是以成员国政府为对象,对私人企业贷款,必须由政府机构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世界银行业务的拓展,于是,世界银行同成员国政府协商后成立了国际金融公司,总部设在华盛顿。

(一)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及任务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配合世界银行,资助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使其获得增长,以促进成员国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任务是对发展中国家私人企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提供资金,促进外国私人资本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促进本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际金融公司的组织机构与世界银行相同。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事务。国际金融公司的正副理事、正副执行董事也就是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因此,它与世界银行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金融公司的总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三)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

国际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贷款和对中小企业直接投资。国际金融公司的贷款对象主要是亚、非、拉地区的不发达国家。贷款的资助部门主要为制造业、加工业和开采业,如钢铁、建筑材料、纺织、采矿、肥料、化工、能源、木材、造纸以及旅游和非金融服务业。国际金融公司向成员国私人企业提供贷款,不需政府担保。贷款的期限较长,一般为7~15年,如确属需要,贷款的期限还可以再长一些。贷款的利率根据资金投放风险和预期收益等因素决定,利率一般高于世界银行,每笔贷款的数额一般在200~400万美元之间。还款时须以原借入的货币偿还。除此以外,国际金融公司还对私人企业进行投资,直接入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5%,最低的只有2%,以此组织工业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私人企业联合投资,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资本市场。

(四)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国际金融公司成立时的资本总额为1亿美元,以后多次增资,各成员国应缴纳股金的多少,与其在世界银行认缴的股金成正比。

(2)向世界银行及国际金融市场借款。

(3)国际金融公司业务经营的净收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越来越多样化,不仅积极向重债国提供关于债务转换为股本的安排意见,帮助这些国家度过债务危机,而且还参与发展中国家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及企业改组的活动,以帮助这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

二、国际开发协会

20世纪50年代,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由于长期受帝国主义的剥削和压迫,经济十分落后,外债负担沉重,自有资金严重不足,它们急需获得大量的外来资金以便摆脱困境和发展经济。但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贷款条件较高且数目有限,不能满足这些较贫困国家对大量低息或无息贷款的需求。为此,它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能为其提供优惠贷款的开发性国际金融机构。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于1958年提出成立国际开发协会的建议,1969年10月经世界银行通过,1960年9月24日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1 Deve1opment Association,IDA)正式成立,同年11月开始营业。它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但在法律地位及资金构成上,它又是一个独立的国际金融机构,总部设在华盛顿。它的贷款原则及经营方针与世界银行相同,但其宗旨是专门为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条件极为优惠的长期贷款,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只有世界银行的成员国,才有资格参加开发协会,但世界银行成员国不一定必须参加该协会。它每年与世界银行一起开年会。

(一)成员

国际开发协会是世界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由世界银行成员国认股组成。截至1999年,国际开发协会共有160个成员国。按照各成员国的经济状况,国际开发协会将它们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工业发达国家或收入较高的国家,现有26个;第二类为发展中国家,现有134个。国际开发协会成员国的投票权也采用按股份额计算的原则。到目前为止,第一类成员国投票权合计数占总投票权的62.04%,其中,美国的投票权最大,目前占总投票权的14.96%。

(二)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形式

国际开发协会的组织形式与世界银行相同。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它的正副理事及正副执行董事,也是世界银行的正副理事和正副执行董事。经理及副经理由世界银行行长和副行长兼任。办事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也都是世界银行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因此,它与世界银行也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三)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

(1)成员国认缴的股本。按照国际开发协会章程规定:第一类成员国(工业发达或收入较高的国家)认缴的股份必须以自由外汇支付;第二类成员国(发展中国家)认缴股份的10%必须以自由外汇支付,其余90%以本国货币支付。但是,成员国认缴的股本数额极为有限,不能满足业务的需要。

(2)世界银行的拨款,即从净收入中以赠与方式拨款资助开发协会。

(3)开发协会业务经营的净收入。由于开发协会贷款条件极为优惠,所以这部分收入很少。

(4)补充资金。根据协会规定,成员国在一定时期内还须认缴一部分资金作为补充,以保证协会资金的来源,在已提供的补充资金中,绝大部分是由工业发达国家及高收入国家提供的。

(5)非洲基金。它设立于1985年,其资金由世界银行及其他捐款国捐款组成,用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地区。

(四)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

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主要是向较穷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贷款只贷给成员国政府,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乡村建设、交通运输、教育、能源及通讯等基本建设。贷款条件极为优惠:贷款不收利息,只收0.75%的手续费,对未付贷款每年收0.5%的承担费;贷款期限长达50年,头10年不必还本;第2个10年,每年还本1%,其余30年每年还本3%,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本国货币。

(五)贷款的使用和监督,与世界银行的要求一致

因此,国际开发协会的信贷具有明显的援助性质,它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从而促进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与世界银行贷款相比,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明显具有援助性质,作为世界银行贷款的补充,从而促进了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因此,世界银行贷款被称为硬贷款,国际开发协会贷款则被称为软贷款。

三、国际清算银行

(一)国际清算银行的建立与宗旨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1 Sett1ement,BIS)于1930年5月根据《海牙国际协定》,由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比利时和日本的中央银行,以及美国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共同联合组成的银行集团,总部在瑞士巴塞尔。创办该银行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款的支付和解决德国国际清算问题。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德国赔款支付停止办理。该行转而办理各国间的清算业务。二战期间,该行的业务活动大大缩减,但它同交战国及中立国还办理少量的黄金业务。二战后,该行的宗旨改为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为国际金融往来提供额外便利,以及接受委托或作为代理人办理国际清算业务。中国于1996年11月加入该行。

(二)国际清算银行的组织形式

国际清算银行是股份制的企业性质金融机构,由西方主要中央银行合办。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认购该行股票的各国中央银行派代表参加。股东大会通过年度决算、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的股票权数根据认股数按比例分配。

国际清算银行的日常业务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及董事11名组成。董事为英、法、德、意、荷、比、瑞士等国的中央银行行长或其指定人员。董事会下设经理部、货币经济部、秘书处和法律处。

(三)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

国际清算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

(1)成员国缴纳的股金。该行建立时的法定资本为5亿金法郎,以后几经增资。

(2)借款。该银行可向各成员国中央银行借款,以补充其自有资金的不足。

(3)吸收存款。该银行还与一些国家大的商业银行往来,并吸收客户存款,存款在该行资金来源占很大比重。

(四)国际清算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二战后,国际清算银行先后成为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支付同盟、欧洲煤钢联营、黄金总库及欧洲货币合作基金的代理人,承担着繁重的国际结算工作。欧洲货币体系正式成立后,有关的账务及清算工作委托该行办理。该银行也是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金融代理机构。另外,国际清算银行还办理各种银行业务,包括存款、贷款、贴现业务;买卖黄金、外汇和债券;与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签订特别协议,代办国际结算业务等。该银行还办理黄金存款,给予一定利息,于是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将一部分黄金储备存放在该行,赚取利息。该银行长期以来每月的第一个周末在巴塞尔举行西方国家中央银行的行长会议,商讨有关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重要问题,对西方货币金融市场具有重大影响。

四、亚洲开发银行

(一)亚洲开发银行的建立与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Asia Deve1opment Bank,ADB)简称亚行,是根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74年改名为亚洲太平洋经济委员会)决议,于1966年11月24日成立的,同年12月开始营业,总部设在菲律宾马尼拉。该银行是亚太地区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也是一个仅次于世界银行的第二大开发性国际金融机构。中国于1983年正式加入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通过发放贷款,进行投资,提供技术援助,以促进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增长与合作,并协助本地区的发展中成员国集体和单独地加速经济发展进程。为了实现这一宗旨,亚行的主要任务是:利用亚行的资金为本地区发展中国家的开发项目和计划提供贷款;为这些贷款项目的确认、准备、实施和运转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通过亚行活动促进成员国公营和私营部门的开发性投资;为成员国协调本国的开发计划和政策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亚洲开发银行虽然是一个独立机构,但实际上属于联合国执行区域性货币信贷安排的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发展计划署、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粮食及农业组织等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二)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形式

亚洲开发银行是以成员国入股的方式组成的企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凡成员国都须认缴该行的股本,一般由成员国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与该行往来,设有理事会、董事会以及办事机构。亚洲开发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由每个成员国委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名组成,主要负责接纳新成员,确定银行股金、修改银行章程及选举董事和行长等。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当出席会议的理事投票合计数占总投票权的2/3以上时,即构成法定人数。

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日常业务,行使由亚洲开发银行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权力。董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按不同选区选举产生,任期2年,可以连任。董事会现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8名来自本地区,4名来自非本地区。董事可以任命1名副董事。我国自1986年加入亚洲开发银行后,作为单独选区指派了董事和副董事;董事会的最高领导是董事会主席,由亚洲开发银行行长担任。董事会主席可以根据银行业务的需要召开董事会议,当出席会议的董事投票权合计数不少于总投票权的2/3时,即构成法定人数。

行长是亚洲开发银行的合法代表和最高行政长官,在董事会的指导下处理亚洲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并负责亚行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和辞退。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行长下设副行长协助工作。行长一般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投票出现等数时,方可投出决定性的一票。由于日本在亚洲开发银行的地位,亚洲开发银行的历任行长均为日本人担任。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职能部门有: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基本建设部、工业和开发银行及预算部等。

(三)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普通资金、亚洲开发基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基金三个方面。除此之外,亚行还从其他资金渠道为项目安排联合融资。1988年又建立了日本特别基金。

1.普通资金

普通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这是该机构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股本。凡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成员国都应认缴银行的股本。亚洲开发银行成立时法定股本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万美元,每个成员国都必须认缴股本。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亚太地区与亚太地区以外的成员国认缴股本的办法不同。亚太地区的成员国或地区成员股本的分配,按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包括用人口、税收和出口额进行加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亚太地区以外的成员国或地区认股额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进行谈判确定。新加入的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实缴纳股本和待缴股本,两者各占一半。实缴部分股本分为5次缴纳,每次缴纳20%。其中,每次缴纳金额的50%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另外50%以本国货币支付。待缴部分只有当亚洲开发银行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才催缴。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支付催缴股本可选择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洲开发银行偿还债务时需要的货币支付。该机构的股本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日本和美国是亚洲开发银行最大的出资者,认购、缴纳股本分别占亚洲开发银行总股本的15%和14.8%,中国占第三位,占总股本的7.1%。

(2)借款。在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自有资本是其向成员国或地区成员国提供贷款和援助的主要资金来源。自1969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开始从国际金融市场上借款。一般情况下,亚洲开发银行多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款,有时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

(3)普通储备金。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其理事会把其净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普通储备金。

(4)特别储备金。对1984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做特别储备金。

(5)预交股本。亚洲开发银行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缴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交股本。

2.亚洲开发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的开发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基金主要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发达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国家或地区发放优惠贷款,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按有关规定从各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渠道取得部分赔款。

3.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除了向成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成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亚洲开发银行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特别基金。该项基金的一个来源为赠款;另一个来源是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会议的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4.日本特别基金

在1987年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20届年会上,日本政府表示,愿意出资建立一个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于1988年3月10日决定成立日本特别基金。主要用于:以赠款的形式,资助在成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公营、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予以资助。

5.联合融资

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部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某一个开发项目融资。通过这一方式,可以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筹集更多的开发资金。具体来说,亚洲开发银行安排联合融资的渠道主要有: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多边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欧洲经济共同体、国际农业开发基金、伊斯兰开发银行等;有关国家如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的出口信贷机构;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目前,联合融资已成为亚洲开发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亚洲开发银行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提供贷款和股本投资,促进发展中成员经济的增长和社会进步;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开放贷款和政策性对话,加强发展中成员决策机构的能力,促进经济向市场化转轨,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加联合融资,促进私有资本向发展中成员流入。

1.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向本地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贷款对象为成员国政府及所属机构、其境内的公私企业和与开发本地区有关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务的种类采用两种划分标准:一是按贷款条件划分;二是按贷款方式划分。按贷款条件划分,亚行的贷款分为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是由亚行普通资金提供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软贷款为优惠贷款,是由亚洲开发基金提供的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还款能力有限的成员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没有限制。按贷款方式,亚行的贷款分为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

(1)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是亚行传统的和主要的贷款方式,即为某具体的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亚行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要严格遵守亚行章程所规定的原则。选定的贷款项目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项目的经济效益好;有利于促进借款国的经济发展;借款国政府有较好的资信。亚行的贷款项目与世界银行的“项目周期”相似。

(2)规划贷款。规划贷款是为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和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加合理化和现代化。规划贷款采用分期提供资金、分期执行的方式,这一做法有利于亚行对贷款的执行进程实施监督,但提供每一期贷款应与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3)部门贷款。部门贷款是对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提高所选择部门执行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发展的金融和其他政策,亚行在确定部门贷款时,主要考虑部门发展政策的适当性,有关机构制定、评价、执行和检验部门发展规划的能力以及成员国是否对投资计划进行了周密的安排。当遇到部门贷款执行机构的技术和管理能力都十分薄弱的情况,亚行往往通过提供技术援助,使有关机构能够履行与部门贷款相关的职责。

(4)开发金融机构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成员国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贷款的一种方式,又称为中间转贷。转贷的对象为私营企业和小型企业。亚行通过这种贷款成功地推动了新企业的发展,扩大了现有企业的经营范围并帮助企业实现设备的现代化,从而使其生产能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

(5)综合项目贷款。综合项目贷款是对较小的借款国(如南太平洋的某些岛国)采取的一种灵活的贷款方式。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不大,为了便于管理,亚行将一批相互补充的小项目并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办理贷款手续。从本质上讲,综合项目贷款是项目贷款的一种。

(6)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用于解决借款国在亚行贷款项目的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未曾预料的困难,如缺乏配套资金时,使项目得以继续执行。

(7)私营部门贷款。私营部门贷款是为私营部门那些促进经济发展,并获利较多的项目提供资金。亚行进行私营部门贷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贷款;二是间接贷款。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和为项目准备等提供的援助。间接贷款是指经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股本投资。

2.技术援助

亚行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了广泛的技术援助。亚行提供技术援助的目的主要表现在:提高发展中国家执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建立并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开发性金融机构;更有效地监督、制定和执行发展中国家的开发项目;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全国的和部门的发展规划和策略。

亚行技术援助的类型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项目准备技术援助是帮助成员国确定项目或进行项目的审核,使亚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能顺利地对项目进行投资。项目执行技术援助是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管理能力,以便更好地执行贷款的项目。咨询技术援助是用于帮助有关机构(包括亚行贷款的执行机构)加强建设,进行人员培训,研究部门政策和策略,制定国家发展规划等。区域性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办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专题研讨会等。

亚行提供技术援助的方式主要有贷款和无偿赠款两种,其中以贷款方式为主,亚行为其成员国提供的总金额达17亿美元的技术援助中,75%采用贷款方式,17%采用赠款方式,其余的8%采用联合融资方式。亚行的技术援助在亚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能够使受援国增强机构能力和提高技术水平,而且有助于扩大贷款业务。许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帮助它们提高计划能力和建设机构。因此,亚行已将技术援助作为其主要的业务之一。

五、贸易和发展会议

贸易和发展会议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简称“贸发会议”,是由发展中国家倡议并根据第十九届联大1995号决议于1964年成立的,总部设在日内瓦。中国于1972年参加贸发会议,目前是贸发会议、贸发理事会以及所属各主要委员会的成员。

根据联大1995号决议,贸发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贸易的发展,以加快各国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增长和经济发展;确定促进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并提出实施这些原则的建议;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协商,采取措施进行谈判并批准多边贸易法令;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在贸易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政策;等等。

贸发会议的宗旨是:为加速经济发展而促进国际贸易,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和政策;推进和开展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协作活动,商订多边贸易协定;协调各国政府和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有关贸易和发展政策。

贸发会议设立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大会是贸发会议的权力机构,通常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其常设性执行机构,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理事会下设技术转让委员会、制成品贸易委员会、航运委员会、无形贸易和贸易资金委员会、初级产品委员会、发展中国家经济合作委员会、优惠问题特别委员会等多个专业委员会,并和世贸组织共同管理一个国际贸易中心。秘书处是贸发会议的常设机构,设在日内瓦,由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

贸发会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它们融入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体系方面有着较强的优势。被誉为“发展中国家智囊”和“南方思想库”。贸发会议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参加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分析和建议,并且还因较为准确地预警了墨西哥金融风波和东南亚金融危机而为各国政府和各国际经济组织所瞩目。

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联合国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主持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根据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1974年12月,该组织成为联合国系统的一个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现今三个最主要的管理知识产权条约的国际组织(后两个国际组织不是知识产权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大厦设有联络处。至2004年10月,共有成员国181个。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协调各国在有关方面的立法措施,鼓励签订新的国际协定,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的情报,并公布有关方面的成果,给发展中国家以法律援助和技术援助,并为成员国的其他要求提供服务。还负责办理国际注册手续,并在其活动中力求确保各国在执行各种国际协定方面的合作。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机构设置比较复杂,主要有大会、成员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国际局等。

七、石油输出国组织

原料生产与输出国组织是另一种类型的国际贸易组织。这类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简称欧佩克。1960年9月10日,伊拉克、伊朗、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控制和剥削,维护产油国的民族经济权益,维护石油收入。为此,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它是亚、非、拉石油生产国为反对国际石油垄断资本的掠夺和控制,协调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共同经济利益而建立的国际性组织。

该组织的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共同的利益。

组织机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一般由成员国石油部长率领代表团组成,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以制定总政策,通过理事会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批准成员国委任的理事和选举理事会主席。理事会负责执行大会决议和指导该组织的管理。由各成员国派一名代表组成,任期两年,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秘书处在理事会指导下承担执行职能。秘书长是该组织依法授权的代表,任期两年。秘书处内还设一专门机构——经济委员会,协助该组织把国际石油价格稳定在公平合理的水平上。以后在实践中又设立了一些新的部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这些部门主要是特别委员会、五国委员会。

“欧佩克”即石油输出国组织。它是一个自愿结成的政府间组织,对其成员国的石油政策进行协调、统一。欧佩克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并为石油消费国提供足够、经济、长期的石油供应。

本章小结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1947年10月30日由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关税与贸易政策的一项多边协定,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而世界贸易组织(WTO),简称世贸组织,是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于1995年1月1日在瑞士日内瓦正式成立的,它既是调整其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框架,也是进行贸易谈判和对其法律框架进行修正的专门场所,同时又是调解和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机构。它们确保了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加强,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大大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为全球经贸新格局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世界经济与政治关系发展变化的直接结果。国际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稳定国际金融、扩大国际贸易、提供发展基金以及开发落后地区等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短期资金,解决国际收支逆差,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际收支危机;提供长期建设资金,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调节国际清偿能力,应付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稳定汇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3.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分别对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不发达的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融资的,从而补充了世界银行的作用,推动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国际清算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是洲际性金融机构,它们均为发展成员国经济提供资金,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与合作。贸发会议是联合国处理有关贸易和发展问题的常设机构,它在加速经济贸易发展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制定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原则和政策,推进和开展有关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协作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石油输出国组织在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并为石油消费国提供足够、经济、长期的石油供应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术语

关贸总协定 非歧视性原则 关税减让和关税保护的原则 透明度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 公平贸易原则 互惠贸易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世界银行 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

思考练习题

1.简述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2.简述关贸总协定的作用与历史局限性。

3.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特点。

4.简述国际基金组织的宗旨及业务活动。

5.简述世界银行的宗旨及特点。

6.简述亚洲开发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