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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效率及资源配置功能

【摘要】:本书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角度,全面检验了政府监管效率,从中获得的政策建议主要有:第一,政府监管部门要优化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二节 政策建议

一、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重要问题。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提出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并且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但是,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1]关于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本书的政策建议主要有:

第一,拓宽民营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2004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开通,一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获得了上市融资的机会。但是目前的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和主板上市的条件基本一致,中小企业并没有获得明显的政策倾斜。2009年10月开通的创业板则降低了企业上市融资的门槛[2],有利于促进优秀的民营企业通过上市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但是,目前的股票市场规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因此要加快发展股票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上市,并促进民营企业的境外上市,让民营企业获得更多的股权融资机会。

第二,大力发展债券市场,降低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的门槛。相对银行信贷市场,债券市场的规模很小,未来发展空间巨大。目前,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债券市场,要逐步放开对民营企业进行债券市场的限制,通过加强监管来规范民营企业的债券融资,并逐步提高民营企业的资信等级和信息透明度。

第三,从间接融资渠道的角度,要逐渐消除银行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歧视”,并给予民营企业一定的信贷政策支持。同时,也要推进银行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多种形式、多种成分的地方性、行业性和混合型中小金融机构,尤其要鼓励发展直接服务于或者以民营企业为重点的中小商业银行,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第四,要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服务业。《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本书的研究发现民营企业更有动机去参股金融机构,而且持股银行能够缓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提高企业业绩,这与政府鼓励民营资本参与金融业的精神是一致的。

二、提高监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www.chuimin.cn)

金融市场是金融资源配置的场所,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有着密切的联系。本书从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角度,全面检验了政府监管效率,从中获得的政策建议主要有: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要优化股票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长期以来,股票市场被赋予为国有企业“脱困”的任务,造成了股票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政府监管部门要把企业的业绩和发展潜力等作为公司上市的主要考核标准,让真正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获得股票市场融资。同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因效益下滑而缺乏投资价值的公司要坚决予以退市。

第二,本书发现上市公司存在随意变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用途的现象,而且国有上市公司更有可能变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用途。政府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那些高比率频繁变更募集资金预计使用用途的公司,要给予一定的处罚。另外,也要强化上市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政府监管部门应该逐渐消除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中对民营企业的“歧视”,让民营企业获得公平进入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机会,并给予中小民营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

【注释】

[1]根据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于2009年4月发布的“非公经济36条落实与民营经济景气指数调查”,有一半的民企得不到任何银行贷款,有13%的企业表示银行贷款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例在10%以下。报告还指出,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和114家城市合作银行也不愿意给民营企业贷款。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