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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性质对企业融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

【摘要】: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信贷歧视”的存在。以上文献表明,民营企业不但面临“信贷歧视”,还有可能面临“股权融资歧视”。

第二节 制度背景、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鉴于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银行业一直是政府重点监管的行业。[5]商业银行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本部分将重点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商业银行发起股东的资格和商业银行与股东关联交易的规定。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商业银行发起股东的资格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的相关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公司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4)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5)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6)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7)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8)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9)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10)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文件还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1)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6)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条件。

(二)商业银行与股东的关联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6],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为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其中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授信等关联交易有着严格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2)贷款类型的限制: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3)关联交易金额的限制: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4)信息披露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可以发现,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银行的发起股东以及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当银行的非自然人股东财务状况或者公司治理结构变化不再符合发起股东资格时该如何处理。

二、文献回顾和研究假设(www.chuimin.cn)

(一)产权性质与融资约束

产权性质是影响企业融资的重要因素。银行在发放信贷的时候更“偏爱”国有企业,“歧视”民营企业,即“信贷歧视”。“信贷歧视”的原因有很多:第一,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能够获得政治利益等非经济收益;第二,国有银行更容易获得国有企业信息,信用评价成本也更低;第三,国有企业的风险较低,因为当国有企业面临违约问题时,政府会帮助国有企业渡过难关(Brandt and Li,2003;林毅夫等,2004;巴曙松等,2005)。大量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信贷歧视”的存在。Brandt and Li(2003)通过对浙江和江苏两省企业的调查,发现民营企业和从集体转制为民营的企业会遭到“信贷歧视”,具体表现为民营企业贷款金额更少,贷款成本更高。方军雄(2007)对1996—2004年国有工业企业和“三资”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了比较,发现国有工业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更多,贷款期限更长。江伟和李斌(2006)、陆正飞等(2009)也指出,相对民营上市公司,国有上市公司能获得更多的长期债务融资。祝继高(2009)通过对2004—2008年申请IPO的企业进行研究发现,政府在企业上市审批中会照顾国有企业,歧视非国有企业,即非国有企业面临“股权融资歧视”。Su and Yang(2009)以1999—2003年A股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为研究对象发现,国有企业配股申请的通过率更高。

以上文献表明,民营企业不但面临“信贷歧视”,还有可能面临“股权融资歧视”。也就是说,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约束更大。通常而言,进入金融业能够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胡旭阳,2006;张吉光,2008),因此,本章预期民营企业更有动机持有银行股份以缓解融资约束。基于上述分析,本章提出假设1:

假设1: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相比国有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更有可能持有银行股份。

(二)企业持有银行股份与关联贷款

持有银行股份达到一定比率(通常为5%)的企业将成为银行的关联方,如果企业向关联银行申请贷款,就形成了关联贷款或内部借款。Laeven(2001)通过对俄罗斯企业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银行的大股东会通过控制力影响银行经理从而获得内部借款(insider lending)。La Porta et al.(2003)利用墨西哥的数据发现,关联贷款的利率更低。Charumilind et al.(2006)分析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前泰国企业的数据,他们发现与银行有关联(在银行的董事会拥有董事席位)的企业进行信贷融资时更不需要抵押、获得的长期借款更多。目前有两种观点解释关联贷款问题:第一种观点是抢劫观点(looting view),该观点认为关联贷款是控股股东掏空银行的手段;第二种观点是信息观点(infor-mation view),该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对股东更为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低,因此关联贷款的贷款条款更优惠。La Porta et al.(2003)、Cha-rumilind et al.(2006)的研究支持抢劫观点。但是,Maurer and Haber(2007)使用了1888—1913年墨西哥银行的数据,发现关联贷款并不会损害银行的利益,从而支持了第二种观点。

虽然上述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关联贷款为什么发生,但是它们都支持银行的股东可以通过关联交易从银行获得贷款,且贷款条款更为优惠的观点。尽管中国的监管部门对关联贷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相关的法律条款并没有禁止银行发放关联贷款,银行的股东仍然可以在关联银行授予其的信贷额度内获得关联贷款。[7]而且,企业持有的银行股份可以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物,从而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8]基于上述分析,本章提出假设2:

假设2: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相比未持有银行股份的企业,持有银行股份的企业融资约束更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