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2023-08-05
传染病防治法
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
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群中、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传染病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世界上曾出现的3次鼠疫大流行,夺去了1亿多人的生命。新中国成立前因传染病死亡的人数为各种死因人数的首位。我国传染病的特点:①具有传染性;②具有流行性;③具有反复性;④具有死灰复燃,如性病;⑤具有回升趋势;⑥出现新病种,如SARS。
传染病防治法是指调整(高速)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颁布的与传染病有关的法律有:
(1)195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2)1955年卫生部制定了《传染病管理办法》;
(3)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4)1989年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
(5)19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2003年5月4日卫生部颁布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2003年5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并于同年5月9日起施行;
(8)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述法律的颁布实施,系统地确立了我国对传染病的预防、疫情报告与分布、控制和监督的法律制度,标志着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1989年上海暴发甲肝疫情,在总结上海甲肝疫情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我国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一柄利剑。2003年的“非典”疫情,可以称得上是我国21世纪以来面临的最大规模的社会公共卫生危机事件,人民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传染病防治法》对夺取抗击“非典”的胜利,起到了纲领性的指导和法律层面的监督,但是,也显现出了不足之处。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中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薄弱;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等。长期以来,由于经费不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部分精力用于“创收”,致使其功能错位、不到位,影响了疾病预防控制能力的提高;一些传染病病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规范的治疗,成为新的传染源。2003年,“非典”的突如其来,把政府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上存在的种种问题充分暴露了出来。强化政府职能,履行行政职能成为社会民众对政府提出的强烈愿望。面对新形势,为了解决新问题,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于2004年12月1日施行。
三、《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的五大亮点
(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非典”、禽流感列入乙类按甲类传染病对待,艾滋病由甲类降为乙类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35种增加为37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5种,丙类10种。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因此法律特别授权,这三种乙类传染病可以直接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修订的法律将原来艾滋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改为按照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新法第二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促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二)尊重知情权,增强透明度——建立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隐瞒、谎报、缓报者将受惩处
修订后的法律对现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公布制度作了完善,并新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遵循属地原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容、程序和方式报告;增加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规范传染病疫情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或者各地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消除歧视、尊重隐私——不得歧视乙肝携带者等传染病病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乙肝病人就业受到不公正待遇,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原传染病防治法没有保护传染病病人个人隐私的规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同时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严格医院救治义务——防止医院成为传染源;医院不得拒收传染病病人
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等。
新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五)规范实验室管理——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鉴于2003年“非典”疫情的发生与实验室感染有密切关系,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传染病防治法》的整体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共九章80条:
第一章 总则 共12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共17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共9条
第四章 疫情控制 共11条
第五章 医疗救治 共3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共6条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共6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共13条
第九章 附 则 共3条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体现在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立法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三层意思:
第一层次,预防——疾病发生前的预防措施;第二层次,控制——控制是对已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第三层次,消除——是预防和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所以说,保障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是最终目标。
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这是对防治的方针和原则进行的规定。预防为主的方针,不仅是我国卫生工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而且最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一切单位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一切个人即我国领域内的一切自然人,包括中国人、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三)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
《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甲类传染病
甲类传染病也称为强制管理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对此类传染病发生后报告疫情的时限,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的隔离、治疗方式以及对疫点、疫区的处理等,均强制执行。
2.乙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对此类传染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防治方案进行预防和控制。对其中的艾滋病、淋病、梅毒、狂犬病和炭疽病人必要时可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控制其传播。
3.丙类传染病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对此类传染病要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管理方法进行管理。
《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依权限决定传染病病种的增加或者减少。
(四)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规定
1.传染病的预防
传染病预防是传染病管理工作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措施。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就能减少、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对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必须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让群众掌握预防传染病和识别传染病的知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是减少或防止传染病发生和早期发现传染病人的重要环节。
(2)消除各种传染病传播媒介
传染病都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介传播的,例如蚊、蝇、蚤、虱等虫媒通过叮咬吸血可传播疟疾、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传染病;鼠可传播鼠疫、流行性出血热等。因此,要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农牧、林业、卫生、城建、水利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灭鼠、消除各种病媒昆虫以及传播传染病或引起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禽畜等宿主动物的防治管理。
(3)加强管理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
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是预防传染病发生的重要措施。应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www.chuimin.cn)
(4)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计划免疫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的免疫能力,达到控制、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
(5)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水源管理、整容、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宾馆、饭店、浴池等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此类工作人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消毒是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的方法杀灭或消除环境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这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重要工作。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被乙类、丙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处理。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消毒、隔离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发生。
(6)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7)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定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
(8)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作用
预防保健组织是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以及专业防治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它们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履行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并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发动和组织群众积极主动地与病害作斗争,同时研究传染病发生、发展规律,找出并落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2.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报告人分为义务报告人和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人是指城乡居民、机关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及时向附近卫生院、医院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责任报告人是指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上述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应依法认真填写疫情报告卡,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另作疫情登记备查。同时应尽快采取传染病防治措施,以控制疫情传播。
原《传染病防治法》建立的疫情信息模式是单一的收集制,也就是自下而上的疫情报告。这种模式虽然保密性较好,但渠道单一、流通不畅。新《传染病防治法》按照公开透明原则,从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要求出发,建立了平战结合的疫情报告通报体系,实现疫情信息共享。
特别报告制度适用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或者本法规定以外的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常规报告是通常情况下的报告制度。(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2)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互相通报制度的目的是相互了解疫情,便于有关各方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具体分:(1)系统内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2)中央部委之间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3)中央与地方之间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全国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4)地区之间通报。毗邻的以及相关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互相通报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4)部门之间通报有关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6)军队与地方之间通报。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7)行业之间通报。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关于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开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五)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病人、炭疽病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
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在实施以上传染病控制措施时,传染病病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以及居民或者村民组织应当配合实施。
2.紧急措施
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接到下一级政府关于采取上述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必须在规定的24小时内做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3.疫区封锁
疫区是指传染病在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疫源地:指传染源向其周围传播病原体的所能波及的范围。疫点:指范围较小的疫源地或传染源。疫区封锁就是限制疫区与非疫区之间的各种形式的交往。《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可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由于封锁区关系到政治、经济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安全等问题,《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六)传染病监督的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1)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5)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6)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七)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新《传染病防治法》从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和适应传染病防治发展形势的需要出发,对原《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作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五条增为十三条。具体来说,可以概括为:罚得宽了,罚得严了,罚得高了。
1.受罚行为增加
新《传染病防治法》大大增加了新的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行为,并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把政府和政府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纳入了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2.处罚形式增多
新《传染病防治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了四种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责令停建、关闭等。此外,还增加规定了行政处分的形式。
3.罚款幅度加大
新《传染病防治法》加大了罚款处罚力度,根据不同情形,将罚款幅度定为三种:5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五、《传染病防治法》的三大主要体现
(一)立法思想上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新《传染病防治法》在原有立法目的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立法目的,即保障公共卫生。立法目的由“保障人体健康发展到同时“保障公共卫生,反映了立法者的新的发展观。传统上,公共卫生一直是作为一种手段、一项工作,而很少把它作为一个目的提出来。目的性的公共卫生不同于传统的公共卫生含义,但它又是从传统的公共卫生含义中延伸出来的,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公共卫生工作而达到的一种良好的,有利于人们工作、生活、学习的社会状态。新《传染病防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其确立为立法目的,不但提高了公共卫生的地位,且指明了卫生事业的发展方向,其意义十分深远。要实现公共卫生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发展城乡传染病防治工作,统筹发展预防与医疗、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等,促进卫生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内容规定上体现了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
在传染病防治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是经常发生的。新《传染病防治法》在协调两者利益关系方面,没有简单地采取公共利益优先的传统做法,而是从权利的相对性出发,把利益的相互促进和权利的相互制约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实践早已证明,行政权力若不受制约,是极易被滥用的。反之,公民权利若不受限制,也同样可能被滥用。公民的健康权利具有社会性,其权利的运作总会给社会带来积极的或者消极的影响,所以,新《传染病防治法》从不同方面进行了引导和约束,使其权利的运作能符合自身、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整体要求。其目的是既满足行政权力积极、能动、有效运作的需要,又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三)制度建设上体现了管理与服务并重
管理与服务是传染病防治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管理历来是传染病防治法的重点内容,但服务是使传染病防治规定的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管理对服务的发展无疑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无论是管理制度本身,还是管理过程,都离不开服务的支持和保障。新《传染病防治法》加大了服务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比重,形成了像重视管理一样重视服务的良好氛围。例如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新闻媒体对社会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公益宣传;高度重视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居民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高度重视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服务等。
六、《传染病防治法》修改的意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公共卫生法,但从新《传染病防治法》发展变化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其在公共卫生上的影响。
首先,新《传染病防治法》保护利益多元化。原《传染病防治法》为了保护公众不被传染病侵害,将保护公共利益放在了首位,因此规定了传染病防治机构的很多权力,以便他们履行公共职能。随着人权观念的普及,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重视。新《传染病防治法》在维护传染病防治机制正常运行的同时,也将个人合法权益纳入到自己的保护范围,其中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直接赋予单位和个人以诉权。
其次,新《传染病防治法》调整领域多元化。原《传染病防治法》所规范的传染病防治,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领域。新《传染病防治法》调整的领域涉及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公共卫生领域。例如新《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传染病防治中有关食品、药品、血液、水、医疗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动物防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本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新《传染病防治法》已经演变成旨在规范公共卫生领域一切行为的基本法,或者说成为连接公共卫生领域各个法律、行政法规的“枢纽”和“桥梁”。
新《传染病防治法》提高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地位,而传染病防治工作地位的提高对传染病防治的影响是全面的。这不仅是由于传染病防治工作拥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潜力,还由于传染病防治工作具有两个非常鲜明独特的特点,其一是传染病防治问题并不是孤立的,传染病防治是公共卫生的一部分,要解决传染病防治问题,就要解决整个公共卫生的问题。其二是传染病防治问题是一项跨部门的事业,国家需要理顺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和职责,制定整体政策,建立相应机制,对公共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有效协调。
新《传染病防治法》不仅适应了传染病防治形势的要求,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位置,而且从战略高度提出了传染病防治工作今后的发展道路,建立了以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部门参加、传染病防治机构为主力军的传染病防治新格局,实现了我国传染病防治的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制度体系。
(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 张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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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就可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流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8-05
麻疹是由麻疹病毒引起的急性全身发疹性传染病。麻疹是传染性最强的传染病之一。在推广麻疹疫苗接种之前,交通发达、人口密集的大城市中常发生麻疹流行;在推广疫苗接种后,这一现象得到显著改善。世界各地麻疹流行的差异与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的覆盖率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实施广泛的免疫接种之前,麻疹是儿童的常见病,90%以上的人在20岁之前受到过麻疹病毒的感染。目前,WHO已经将麻疹列为继天花、脊髓灰质炎后下一个拟被消灭的传染病。......
2023-08-13
消灭疾病的传染源传染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为此,我们必须学会预防传染性疾病的知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减少传染性疾病的发生。疾病袭来,“手”当其冲。工作时要经常洗手,特别是爱吃零食的人们,更要防止“病从口入”。回家后、购物后、准备食物前,即使为家中小宝宝换尿片或清理鼻涕前也应先洗手。清洗完毕,要用纸巾擦干厨房和洗手间水盆、台面以及地面上的水迹。......
2023-12-04
通过对近代温州历年各县志所记载的每一次疫病的类型进行辨别,可发现县志中所记载的“疫”只是某几种十分重要的急性传染病。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医生在温州开设医院,对当地的传染病或流行病进行诊治和观察,留下了珍贵的文献报告。作为对温州危害最深远的瘟疫,霍乱多经水传播。......
2023-11-30
民国政府的护林布告麦积山石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则始于冯国瑞先生。1941年,他将自己麦积山石窟考察的资料公布,并向当时的国民政府教育部和省政府陈述了相关保护和管理意见,遂引起国内各界注意。1944年,冯国瑞和刘文炳共同绘制了窟区编号图,并撰写《调查麦积山石窟报告书》,提出了相应的保护管理方案。......
2023-12-05
即对传染病采用流行病学的研究方法进行分析探讨,以认识传染病的流行特征,最终目的是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和控制传染病。但由于传染病具有上述基本特征,传染病与非传染病的流行病学意义不同,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虽然不同传染病感染后的免疫水平和持续时间有很大差异,但其免疫保护力是传染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3-08-13
在人类与传染病做斗争的过程中,人们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认识并研究传染病及其流行规律,并提出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措施。随着人类应对传染病的需求增加及人们对传染病及其流行规律认识的加深,传染病流行病学应运而生。1历史上重大传染病流行的记载1.1雅典瘟疫雅典瘟疫是最早一次有文字记载的瘟疫。这场重大传染病造成了非常惨重的后果,包括军队的损失。鼠疫是由鼠疫杆菌引起的一种传染性极强、危害性极大的流行性传染病。......
2023-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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