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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讲堂(二)改为律师解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摘要】:《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为了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因而需要制定这样一部《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是2007年4月4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公务员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处分条例》的内容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以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处分的法律后果、解除处分的条件、数种违纪行为合并处理运用规则、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给予处分的条件、共同违法违纪中行纪律责任适用规则、单位违法违纪以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调查人员及非法搜集证据、回避制度、办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有关机关如何处理申诉、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处分条例》的人员范围以及条例的施行日期等。《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也比较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下面,我主要就《处分条例》的实施意义、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热点问题、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处分的程序规定以及《处分条例》的贯彻落实等方面和大家作一交流。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必要性

1.它是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证政府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效能,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而为了依法开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惩戒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因而需要制定这样一部《处分条例》。

2.它是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形势的需要

过去颁布实施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对于这些问题,包括《公务员法》在内的一些法规都没有详细规定,因而有必要制定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来予以规定。

(二)颁布实施《处分条例》的重要意义

1.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

党的十七大再次提出:要“完善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法》虽然规定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是,要有效地实施《公务员法》还有赖于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建立较为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一项空白,为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2.它有利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肩负着治国理政的重任。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是否严明,行为是否规范,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而要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就必须要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要求公务员必须坚决执行中央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它既可以被看做是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更可以看成是套在公务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

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对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3.它有利于加强政府的自身建设

行政机关公务员做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文明行政,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意,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需要。《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有利于促进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有利于树立起廉洁、文明、高效的政府形象;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全面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所以,颁布实施《处分条例》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

《处分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地规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

(一)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

《处分条例》系统总结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科学实践,充分吸收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将党和国家对公务员的各项纪律要求和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在处分的种类、权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继承了已有规定。同时,《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纪律惩戒内容等方面也进行了许多创新。

(二)体现了教育与惩处的统一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也是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一贯坚持的重要原则。教育是根本,惩处是保障。为体现重预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针,《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等;同时,《处分条例》还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应当从重处分。

(三)体现了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

《处分条例》既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内容做了原则规定,又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的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原则概括,简略精当,符合实际,便于执行。《处分条例》明确了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依法实施原则,公正、公平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错责相适应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处分条例》还对每种违纪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四)体现了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为严格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处分条例》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处分条例》还规定了不服处分申诉的提出、受理、处理,以及受处分影响的期限和解除处分等,为维护受处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处分条例》涉及七类热点问题

《处分条例》内容丰富,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是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一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处分条例》中的不少规定,都反映了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公务员非法出境或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将被开除

《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3)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5)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7)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8)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这其中,有上述第(6)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2008年9月19日,现年53岁的杨某经批准率某经贸代表团,赴法国、瑞士、奥地利进行经贸考察、交流活动。9月26日,杨称其腰椎旧病复发,没有参加原定的公务活动。9月29日,代表团结束经贸考察交流活动按计划回国前,杨电话告知随行人员,称自己伤病严重需卧床静养,不能乘机长途旅行。代表团其他人员均按期回国。

此后,根据某省委的要求,某市委多次开展劝说工作。10月23日,又派出了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医生,前往法国探望杨某,并协助医治伤病。因杨某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只能通过手机短信与其联系。杨一方面表示待伤病痊愈后愿意回国,一方面又拒绝透露其具体地址,并以各种借口拒绝与某市委派出人员见面,使人无法了解其伤病等真实情况。劝说杨回国无望,派出人员于11月11日返回国内。

2008年11月,经某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外办调查核实,某市委常委、××区委书记杨某因公率团出国考察滞留他国不归,严重违反党纪政纪,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经某省委批准,省纪委决定给予杨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有上述第(1)项、第(2)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二)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将受处分

《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3)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5)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6)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案例】2008年5月18日,某市纪委发出通报,对3名救灾不力的领导干部进行处理。其中,原某市档案局调研员李某,自5月12日发生地震灾情之后,一直未到单位报到,5月15日9点半市档案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其速到单位参加抗震救灾,直到17日下午4点,李某仍未到单位报到,其行为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免职处理。

(三)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者将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王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8月至2008年4月任某镇副镇长。王某于1999年3月计划内生育一胎女孩,2007年9月违法生育二胎男孩。王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还规定,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公务员若包养情人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包养情人的;

(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上述第(3)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案例】某市规定:凡公务员“包养情人,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一律免职待岗,再按相关程序严肃处理”。

(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条例》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撤职;⑥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①警告,6个月;②记过,12个月;③记大过,18个月;④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六)公务员参与赌博色情活动将给予撤职或者开除(www.chuimin.cn)

《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案例】宁某(女老板)曾多次与某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周某、建设局副局长仝某、个体经营户连某四人组成“麻将班子”进行赌博。有一天晚上,宁某以4个月输了五六十万元为由,叫来弟弟帮其索要赌资。其弟邀约同伙殴打周某等人,并将3人先后挟持到某地,逼迫3人写下“各欠宁某10万元”的欠条,次日早晨才先后放人。

事后,两涉赌官员周某、仝某没有报案。而个体户连某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报了案。随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法医鉴定,周某伤情为轻微伤(重型)、连某为轻微伤、仝某为轻伤(重型)。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宁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其弟被判6年。同时,周某、仝某受到撤职处分。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此外,《处分条例》还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七)公务员企业兼任职务情节严重将开除

《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条例》还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四、《处分条例》对处分设定权的规定

为了避免出现处分设定政出多门、处分幅度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切实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处分条例》对处分的设定作了严格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违法违纪行为作了规定,但是未对相应的处分幅度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三是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但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四是除监察部人事部以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有关处分的规章应当会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五是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五、给予公务员处分应坚持的“五项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

即对公务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要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同时,不依据《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任何一级组织、任何一个领导人都不能随意对公务员个人作出处分决定。

2.公正、公平的原则

即处分决定机关在对政纪案件进行处理时,对于所有违法违纪行为人都要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不受公务员纪律约束的特殊人物,不允许有凌驾于公务员纪律之上的任何特权。具体包括两方面:首先,定性上的平等。其次,量纪上的平等。

3.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即处分决定机关在查处政纪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给予其必要的惩处,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思想和政治素质,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

4.错责相适应的原则

即给予违法违纪行为人处分的种类、幅度,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相适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规定和适用比较重的处分;反之亦然。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

六、《处分条例》对处分权限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1)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2)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3)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5)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七、处分程序“七步走”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七个程序办理:

第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第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第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八、公务员的申诉

《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这里所谓的不服处分的申诉,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所受到的处分决定,依法申请法定受理机关予以重新处理的活动。

(一)申诉的途径

根据《公务员法》及《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途径有以下四种:

(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诉;

(3)向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4)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

但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例如,受到某地级市教育局处分的公务员对该市教育局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该市教育局申请复核,也可以不经过复核直接向该市人事局或者监察局申诉,对市人事局或者市监察局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该市政府或者省监察厅提出再申诉。

(二)申诉的期限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四个:一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不经复核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原处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l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三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或者处分的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四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超过这四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设定申诉时限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时主张权利,同时避免行政机关不必要的工作支出,提高行政效率。

(三)受理申诉的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申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分别是:

(1)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即加上延长时间最长时间为90日。

(3)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或者处分复核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4)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复审申请的,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这里要注意两点:①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是最终决定,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此复核决定不服仍然可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同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不是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出申诉的必经程序,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可以不经过此复核程序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被处分人只能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而不能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中专司监察职能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和权限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行政监察法》中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如何提出申诉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最终决定权

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再申诉处理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以及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有关机关作出上述最终决定后,被处分人就失去了法定申诉权。当然这时被处分人仍然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但这时的反映只是一种日常的信访活动,不具有促使有关机关受理申诉的法律效力;有关机关同样也没有启动申诉程序的义务。

(五)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效力

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处分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立即执行。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的目的在于保证处分决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样规定也符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

(六)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还设定了一项处分工作中的“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即“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规定这一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任何人不能自证其罪”的法律原则和防止申诉人因提起申诉而受到打击报复。在理解这一款规定时,必须注意:如果在实践中确实遇到了原处分决定量纪过轻,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况,受理申诉的机关也不能加重被处分人的处分。但是,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受理申诉过程中,发现新的违法违纪事实,予以立案并作出的处分重于申诉的处分时,不适用此规定。

九、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处分条例》

《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而贯彻落实意义更加重大。“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好《处分条例》,依法开展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处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要把学习贯彻《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的一项长期任务,抓好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处分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处分条例》,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了解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要大力开展《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增强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促使其自觉遵规守纪。要加强业务骨干培训,提高做好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二是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严肃查处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执行《处分条例》的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法规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真正实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要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惩处违纪公务员。

三是要把实施《处分条例》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处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应当同公务员法的实施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贯彻实施《处分条例》,严明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保证公务员法顺利实施。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用制度规范公务员的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四是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管理,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强对《处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约束力、权威性和严肃性。

(晋城市司法局  杨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