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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选编

【摘要】: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第六条省人事厅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关于印发《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11月25日陕西省人事厅发  陕人发〔2008〕241号)

各市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各有关单位:

建立健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在全省更多更好地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使其逐步实现运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服务标准化,形成促进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就业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和素质以及促进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的作用,推进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加强对见习基地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在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促进毕业生就业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条 见习基地是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供需见面,实现尽快就业。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服务、社会参与、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按承建单位意愿和评估结果有序进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省级见习基地的设立应符合我省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 见习基地接收见习对象主要是陕西籍应届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基地在做好陕西籍毕业生见习工作的前提下,也可根据单位人才引进岗位需要吸纳非陕籍高校毕业生见习(不含外省级专科层次及以下毕业生),外省籍见习生的见习活动不纳入全省见习计划之中。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见习实行—次见习原则。已参加过其他就业见习基地三个月以上的见习活动的毕业生,一般不再安排见习基地二次见习。

第六条 省人事厅在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各市也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定就业见习基地建设规划与管理规章制度;

2.制定并发布年度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协调安排见习生进出见习基地;

3.指导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对见习基地的设立、调整进行审核,负责见习基地的检查、考核、评选等工作;

4.管理和发放财政下拨的见习经费,协调见习基地承办单位为见习生提供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负责高校、见习基地、见习生的联络协调与统计上报工作;

6.统一为见习生出具见习证明;

7.负责同级人事部门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 设立见习基地的条件:

1.依法注册成立、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有适合的毕业生见习岗位,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高度的积极性;

2.见习基地要能够连续三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每年应从见习合格的毕业生中择优留用一定数量的员工;

3.见习基地要具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具有对毕业生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能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能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规定提供除政府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并可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5.认同并执行《陕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能认真接受主管单位的管理、检查与指导,能按要求安排毕业生见习,完成相关见习工作任务。(www.chuimin.cn)

第八条 设立见习基地实行申请制,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提交建立见习基地申请报告,介绍单位及毕业生需求情况,并附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了解申办单位师资队伍与专业人员情况;

3.申请单位与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签订成立见习基地合作协议,制定毕业生见习管理方案;

4.省、市人事部门对方案进行批复,见习基地挂牌运行。

第九条 见习基地应将促进见习生就业作为见习工作的主要目的,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的合格见习生留单位就业。对于见习合格但不能留在本基地就业的,见习基地有义务协助推荐见习生到其他单位就业。

第十条 人事部门定期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制度、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检查重点为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成效和留用比例等情况。

第十一条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考察合格,双方同意的可继续挂牌;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或由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组织评估认定,提前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基地,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被评估为不合格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按如下程序进行:

1.应届或未就业毕业生持相关证件,按照见习计划岗位,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报名;应届毕业生报名数量较大的学校也可由学校集中组织报名;

2.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

和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填写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见习基地和毕业生三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3.毕业生上岗见习,接受指导、管理与考核;

4.毕业生见习期满或落实工作岗位,见习基地提出考核意见,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依据基地提供的考核意见出具见习证明。

第十三条 见习时间由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拟见习毕业生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生岗位在见习期内原则上不作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的,由基地和学生双方协商并报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批准确定。

第十四条 见习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负责考核,考核重点为制度执行、岗位职责履行、专业技能提升、见习成效等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见习基地。

1.对无故旷工连续三天或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2.不遵守见习纪律、影响较坏,经教育无效的;

3.见习期间见习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损害的。

第十五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在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各见习基地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毕业生见习岗位情况提供生活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应免费为其保管档案、进行就业辅导、组织参加人才交流会。

第十七条 对参加见习期满未找到工作的,各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应建立登记制度,协助推荐工作,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