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元代回回人与斡脱钱-金元史十二讲

元代回回人与斡脱钱-金元史十二讲

【摘要】:其后,“斡脱”演变成为一种高利贷。这种发放高利贷的活动被称为“斡脱”,发放的高利贷则叫“斡脱钱”。这都是管理斡脱户和“斡脱钱”经营的中央机构。次日,受害民户持牒上告,廉希宪遣吏逮捕自称驸马之人。

五、元代回回人与“斡脱”钱

回回人在元朝属于四等人中的第二等色目人,他们在色目人中占大多数,政治地位很高,享有特权。就像唐宋时期的先民们一样,元朝的回回人也善于经商,他们利用元朝政府给予的种种特权和优势,从事海内外贸易和经营“斡脱钱”,其中有些人由此而成为富商。

“斡脱”是突厥语的音译,有合伙、伙伴之意,原本指畏兀儿和穆斯林商人而言。因为畏兀儿、穆斯林商人结成商帮,长途贩运,彼此有一种联络组织,自称“斡脱”,蒙古人也用此名称呼他们,即《元典章》所谓“斡脱做买卖,畏吾儿、木速蛮回回,交本住处千户百户里去者”。“斡脱户”实际就是由畏兀儿人和回回人组成,他们隶属于皇帝、皇后、皇太子、诸王等蒙古最高统治阶层,是为这些人牟取暴利的元朝的一种独特的户计。其后,“斡脱”演变成为一种高利贷

蒙古国时期,拥有巨额财富的蒙古王公贵族委托回回商人代放高利贷,从中谋取高额利息。这种发放高利贷的活动被称为“斡脱”,发放的高利贷则叫“斡脱钱”。斡脱钱被日本学者爱宕松男认为是“‘丝绸之路’上的东西方两市场——中国和伊斯兰世界——的白银流通动向的派生物”。元人徐元瑞说:“斡脱,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可见,斡脱商人经营的是“官钱”而不是自己的资金,所谓“官钱”包括皇帝所属的系官资金即斡脱公钱和宗王所拥有的资金即斡脱私钱。南宋彭大雅、徐霆在《黑鞑事略》中写道:“其贾贩,则自鞑主以至伪诸王、伪太子、伪公主等,皆付回回以银。或货之民而衍其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锭。或市百货而懋迁;或托夜偷而责偿于民。”徐霆“见鞑人只是撒花,无一人理全得贾贩。自鞑主以下只以银与回回,令其自去贾贩以纳息。”可见,蒙古统治者借贷给回回商人的本金是白银,回回商人在“贾贩”中将获得的利润以“撒花”(即课赋)的形式支付给出资者。这种高利贷年息竟达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所以时人又称之为“羊羔利”、“羊羔息”,“如羊出羔,今年而二,明年而四,又明年而八,至十年则累而千”。

“斡脱钱”早在成吉思汗时代就开始出现了,“斡脱每的勾当,……在先成吉思皇帝时分至今行有来”,其后“斡脱钱”在元代一直很流行,不但一般民户借贷,甚至地方官府也借贷。民户一旦负债,往往不能偿还,因此倾家荡产,“破家散族”。对此元人王恽说得很透彻:“有司贷贾胡钱代输,积累倍,称谓之羊羔利。岁月稍集,验籍来证,民至卖田业,鬻妻子,有不能给者。”甚至届期不能还贷的,“将媳妇、孩儿、女孩儿拖将去,面皮上刺着印子做奴婢有”。可见,“斡脱钱”给元朝各族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也是造成元朝社会矛盾激化的原因之一。

在太宗时期,窝阔台就意识到这种“斡脱钱”造成的严重危害,所以曾下令让官府代破产的民户偿还,并禁止羊羔息的推行,结果仅1240年一年官府就代偿7 6万锭。但因为暴利所趋,太宗的禁令并没有制止斡脱钱的盛行。

宪宗二年(1252),蒙哥正式任命孛阑合剌孙专掌斡脱,这标志着斡脱活动进一步合法化、官营化了。到了世祖朝,斡脱官营现象更加普遍。至元四年,忽必烈设诸位下斡脱总管府;九年,设立斡脱所;二十年,扩大为斡脱总管府。这都是管理斡脱户和“斡脱钱”经营的中央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结束了以往斡脱商人对诸领主的多元从属,使斡脱经营直接受以中书省为首的中央政府的管辖,这是元朝建立后斡脱官商制的重要变化。在元朝政府的直接支持下,斡脱商人在元代一直很活跃,斡脱钱也由此更为流行。

由于斡脱商人的活动是与蒙古诸王贵族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元朝政府给这些斡脱商人提供了多种支持。(www.chuimin.cn)

首先,为他们单独立户——斡脱户。斡脱户属于元代诸色户计中的一种,并享有免去杂泛差役之特权。

其次,给斡脱商人以各种特权。斡脱商人一定具有携带圣旨、令旨的特权,这是他们与一般商人最显著的区别。他们可以“持玺书,佩虎将,乘驿马,名求珍异”。不但可以像使臣一样起用铺马,而且还仗势鞭打站户,欺压河道、仓廪的管理人员。如果不携带圣旨、令旨,那他们就丧失了与斡脱钱的出资者皇帝、诸王等相联系的明确标志。

再次,帮助斡脱商人追索所贷斡脱钱。在“斡脱钱”的压榨下,单弱的农民首先没落,盗墓典田,卖妻鬻子,或自为奴仆,或流亡四方。如果有借贷“斡脱钱”不能还贷而逃亡者,蒙古统治者会要求逃户所辖州县负责接济。这样,即便是找不到借贷者本人,蒙古统治者也不会有蒙受损失的危险。但是造成的后果往往使州县官弃官而逃。姚遂《枚庵集》载:

壬辰(指太宗四年)天下大料民户,岁入银四两。民已无所于得,州县迫征不休。回鹘利之,为券出母钱代输,岁责倍偿。不足易子为母,不能十年,闺郡委积数盈百万,令长逃债,多委印去。

或者是州县被迫向残存户追征。再如成宗在位时,曾于元贞元年(1295)“诏贷斡脱钱而逃隐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这种追贷的方法导致恶性循环,中等户、上等户相继陷于破灭之中。

第四,庇护斡脱商人的违法乱纪行为。至元十一年,北京行省平章政事廉希宪在北京(治今辽宁宁城西北)城问民疾苦。百姓都说:“回回人自称驸马,非常富有。他们诬告父祖曾借贷子钱,现在逼迫我们要偿还,我们无处诉讼。”次日,受害民户持牒上告,廉希宪遣吏逮捕自称驸马之人。“其人怒,乘马而来,直入省堂,径坐榻上。王令曳下,跪而诘之曰:‘制无私狱,汝何人,敢尔系民?’其械系之,哀祷请命。国王亦为之言,稍宽之,使待对。一夕,拔营遁去。”可见,斡脱商人如此嚣张跋扈,不把行省平章放在眼里,是因为有诸王贵族的庇护,所以就连行省平章也奈何不了。

由此可见,回回斡脱商人对元代社会产生了非常消极的影响。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就没有积极作用。斡脱商人来往穿梭国门内外、大江南北,表现十分活跃。马祖常诗云:“波斯老贾度流沙,夜听驼铃识路赊。采玉河边青石子,收来东国易桑麻。”其中的“波斯老贾”即不乏斡脱商人,他们在促进物资交流、活跃商品交换、招徕海外贸易、完善元朝商贸制度等诸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贡献。有元一代,随着交通的便利和畅通,国内外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适千里者如在户庭,之万里者如出邻家”的局面,这些都与斡脱商人的活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不能说斡脱经营就是元朝商贾经营的主要形式,爱宕松男指出:“像斡脱钱式的那种直接手段,无论如何也是异乎寻常的。如果商贾的本质活动在于以最大限度的不等价交换为目标,进行异域珍贵货物的远程贸易,那么,伴随着斡脱钱经营的专一的羊羔息,的确不是商贾经营的普遍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