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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外投资决策:国际投资学第二版简介

【摘要】: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

第三节 企业对外投资决策

企业不但要关注投资的行业及项目选择,还必须关注本国政府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政策以及东道国的环境和政策,以实现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

一、政府的对外投资政策

(一)有关审批程序的政策

为了鼓励企业对外投资,中国政府在审批程序的简化上出台了许多政策。在1984年5月,对外经济贸易部作为中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5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对1984年出台的政策作了修改,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1992年11月国家下发《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对内地到港澳地区投资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200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的措施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加工类投资项目的审批下放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其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也由投资主体所在的地方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同时,取消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在资金扶持方面,进一步扩大了项目贷款贴息范围,提高了贴息比例,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成本。

2004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该规定将减少审批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并简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内容,提高效率。同时,该规定下放权限,将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提高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1000万美元以上,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为企业自主决策。

2009年3月商务部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规定进一步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绝大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只需要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二)有关对外投资的鼓励政策

与对外资有鼓励和优惠政策不同的是,以往出台的政策缺乏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支持。为此,1999年国务院转发三部委制定的《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意见》,首次专门针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对外投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1.金融鼓励政策

(1)对符合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条件的企业,商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可以发放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2)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且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调。对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外汇贷款,可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给予贴息。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申请批准的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企业外汇贷款年贴息2个百分点。

(3)银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

(4)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带料加工装配项目,项目由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合资合作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2.投资保险政策

为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的项目提供政治风险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险。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下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

3.税收及外汇管理政策

(1)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资本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在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所得利润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予上交。

(2)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4)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

4.其他政策支持

(1)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国内生产企业优先赋予自营出口权。

(2)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3)简化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手续。(www.chuimin.cn)

2009年7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对近年来已出台的比较分散的有关境外直接投资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的梳理。主要包括如下改革措施:

一是扩大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境内机构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留存境外利润等多种资金来源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二是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核方式由事前审查改为事后登记。

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提供支持,明确境内机构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及融资性担保。

四是将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资金汇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准制调整为登记制。境内机构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相关文件,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即可为其办理投资资金汇出。

五是允许境内机构在其境外项目正式成立前的筹建阶段,经外汇局核准,可以汇出其投资总额一定比例的前期费用。

六是明确了境外投资企业利润以及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变动所得留存境外或汇回境内的处置方式和管理原则。

七是建立全口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体系。除传统意义上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外,明确并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方式和法规适用问题。

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构建起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跨境资金流出入的统计监测机制。

(三)其他优惠措施

1.资金支持

对开办对外资源开发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生产性企业,国内投资者除自筹一部分资金外,可以向国家银行申请外汇或人民币优惠贷款作为中方投资。对于国家同意的带有援助性质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合资合作项目,所需资金以国家年度援外资金在外汇额度中统筹解决。

2.税收优惠

国内投资者从对外企业分得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不论是否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该对外企业正式投产或投入营业之后五年内全额留成,国家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获得的外汇实行全额留成,五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所得税,并上缴20%的外汇额度。资源开发型对外投资项目的产品返销国内,如果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可享受同类产品的进口关税待遇。中方从远洋渔业合营项目中捕捞运回国内的产品,国家长期免征进口关税。对于中方因为投资带动的出口的机械设备、器材、原材料和半成品,国家海关凭外经贸部发给的对外投资项目批准书和对外合营企业合同副本文件予以放行,免征出口关税。

2009年4月,国税总局表示将根据我国当前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结合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关于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定中,以便使境外投资的企业能够尽快地享受税法规定的间接抵免优惠。

二、政府间签订的保护投资协定

尽管政府可以通过国内的立法或者优惠措施鼓励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但是企业在东道国会面临各种风险。为了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保护本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其他国家建立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十分必要的。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受到保护的投资范围、获得的投资待遇、利润的汇回权、国有化风险保证、投资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虽然我国的对外投资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政府已经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1988年4月中国政府批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990年2月中国政府在《关于解决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上签字。据商务部消息,目前,我国已经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机制,签订了127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还与一些国家正在商签自由贸易区协定,与20多个国家就加强互利合作签订了政府间的协定。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报分析与决策过程

从程序上讲,直接投资活动主要经过诸如情报收集与分析—草拟计划—事前调查—决策—进入当地—评价等一系列阶段。其中,前一阶段是与海外市场有关的情报收集与分析过程,后一阶段是与直接投资有关的决策过程。

情报的收集既包括当地政治、经济、经营环境和政府经济政策走势等一般社会情报的有关内容,更要收集与劳动力市场、原材料零部件市场、资金市场、产品销售市场、竞争与合作企业状况等有关的情报。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经过的初步决策、再决策和最终决策等阶段。我国中信公司对外投资所进行的决策步骤如图6.5所示。

资料来源:成思危.中国境外投资的战略与管理.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1.

图6.5中信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图

对直接投资生产场地的选址的调查,是继项目决策之后的又一重要问题。调查面十分广泛,既有由外资政策决定的内容(如有无对出资和经营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投资领域),又有基础设施、相关产业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内容。厂址的选择一般包括三个层次:首先是投资国家的选择,然后是投资城市的选择,最后是具体投资地的选择。

投资地的选择一般应遵循公司的发展战略。如果公司正处于跨国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是为了占领东道国市场,那么东道国将是建厂的优先考虑对象。如果公司已经进入全球经营阶段,考虑更多的是效率问题,此时厂址的选择应该首先考虑工厂所在国是否适合公司的国际营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