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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经营形式及其原因分析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实际中,合资企业以本国合营者占多数股份的居多。一般说来,在合资经营方式中,采取限制外资比重的做法,往往基于以下原因。

第三节 合资经营

合资经营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共同出资,在选定的国家或地区(一般在投资者一方所在国家或地区),依照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设立起股权式合营企业,由投资人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负盈亏,并按股权比例共担风险,其中,“joint venture”一词便有“共同冒险”的含义。在我国称“equity joint venture”为合资企业。

一、公司制企业(corporation)形态

公司制企业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它的主要优点在于:

(1)公司制克服了个人资金的限制,可以以发行股票、债券的形式融资,大大拓宽了资金来源渠道。

(2)公司所有者负有限责任,这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

(3)公司是独立的法定实体,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方便地进行工商活动,其寿命也不受所有者变动的限制。

公司制的优点使它一经出现便迅速地发展起来。现代社会中,公司具有极为重要的经济地位,几乎所有的大企业和绝大部分中型企业都采用公司制,为从事国际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企业也都采取公司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资经营内容与特征

(一)合资经营出资比例

合资经营的出资比例是指合资各方投入的股权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份额,它决定着投资各方对企业的支配权和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比例。具体说来,合资企业中出资比例有以下三种情况:

(1)外国资本过半,即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50%;

(2)本国资本过半,即本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50%;

(3)本国资本与外国资本各占50%。

许多发展中国家根据其经济发展的需要,采用了在有关法规中规定合资企业外资比例最高限额的方法,加强对外资的监督和管理。有些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主权,规定合资企业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而发达国家对此基本上没有限制。在实际中,合资企业以本国合营者占多数股份的居多。我国为了吸引更多的外资,只规定了外国合营者的最低限额,要求外方投资必须大于注册资本的25%,没有规定外资比例的最高限额。

一般说来,在合资经营方式中,采取限制外资比重的做法,往往基于以下原因。东道国限制外资比例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限制外商在企业中的控制权。一般说来,拥有多数股权,可以委派较多的董事,在董事会中有较多的表决权,因而也就拥有了企业的控制权,但多数股权方并不能无视少数股权方的权益和意见。依照国际惯例,公司章程通常要规定保护少数股权的条款,如“特殊通过原则”和“一致通过原则”。“特殊通过原则”是指在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须经董事会特殊多数(如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而不是像通常那样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即可。“一致通过原则”的作用更大,是指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只有经全部董事一致通过方才有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能出现虽只有少数股权,但对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情况,如人事控制、少数股权方任命总经理或其他高级主管、企业决策实际按少数股权的意志进行。

(二)合资经营的资产构成和出资方式

投资者以何种方式出资直接决定了合资企业未来的物质基础。各东道国对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允许用以下几种方式投资:

1.现金

合资企业需要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自有流动资金,一般要求投资双方共同投入,可以是东道国货币,也可以是外币。现实中往往双方都不愿多投入现金,这会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有些国家还作出现金在外资额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一半的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营双方的出资必须是自有资金,包括以自己名义向银行取得的贷款,而不得以合资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出资。

2.实物

即用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有形资产作为资本投入。以实物投资同样也必须是合营一方的自有实物。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合资企业的名义租赁财产后作为自己的出资。投入的实物一般应是合资企业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且必须经过正确估价。实物资本的估价问题既重要,又复杂,其原则是公平合理,否则必然给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失,使其参与管理和利润分配的权益受到影响。实物资本作价可以由投资各方相互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3.工业产权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这些投入虽然是无形的,但能给企业带来实际经济效益,因而可以当作资本的一部分。(www.chuimin.cn)

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所有权投资,即合营一方把工业产权的所有权作价转让给合资企业。这种情况下,合资企业既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使用,又可以再转让给他人。另一种是以使用权投资,合营一方仍保留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所有权,只把其使用权按使用次数和使用方式计算出使用费作为投资。以上两种方式都需要对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估价,由于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没有实物形态,估价比实物资产更加困难,一般可以根据它给企业带来的超出同行企业的盈利能力确定,或者参照无形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同实物投资一样,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估价需合营各方共同协商确定,或由各方均同意的第三方进行。

4.场地

以场地作为投资可以是场地的所有权,也可以是场地的使用权。在我国,由于土地属国家所有,在举办中外合资企业时,中方只能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入,而且合资企业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估价要由合营各方或双方均同意的第三方参照同类场地的相应价格,并考虑到该场地的地理环境条件、交通状况、基础设施、用途等因素加以调整后确定。

(三)法律属性

在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是投资国法人还是东道国法人等方面虽尚存争议,但我国明确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为中国法人。它一般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以货币计算各方投资的股权和比例,按股权比例确定各投资者的权利和责任。

(四)合资经营在中国的发展

以1979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开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开始起步。1980年4月10日,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5月1日公司在北京正式挂牌。这是国家外资委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第“001”号。首批被批准的中外合资企业还有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毛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饭店、北京长城饭店、天津王朝葡萄酒公司等企业。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年、1987年分别进行了修订,1986年10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及若干实施办法,改善了投资环境,各项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付诸实施,合资经营取代合作经营成为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主导方式。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和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订。2002年,我国合资经营方式的项目达到了225883个,占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53.25%,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922.04亿美元,占总投入资金的42.91%。

合资经营形式作为一种较理想、较成熟的投资方式,在当代经济的发展中是不可或缺的,其作用和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至2008年底,合资经营企业在三资企业中的比重有19%,并保持相对稳定的比例。

三、合资经营影响分析

合资经营方式对合资各方产生的影响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合资经营对国外投资者的影响

合资经营的好处是:

(1)可以减少资金的投入,让东道国分担风险。

(2)有利于充分利用“当地化”优势。合资方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环境,有当地市场的信誉、供货与销售渠道,同当地银行、政府的联系密切,这些以及其具有的生产、技术、管理、营销技能都是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和发展所需的资源。

(3)改善同东道国政府和公众的关系。合资企业具有东道国民族经济成分,易得到当地政府和公众的支持,企业被征用、没收的可能性较小。

负面影响在于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权力受到不同程度制约,除向当地交纳税收外,其投资收益也需要分给东道国企业。

(二)合资经营对东道国的影响

合资经营对于东道国的好处是:

(1)便于对外资的监督和控制,由于可以直接派人进入公司的决策层,能实施比对独资企业更有效的控制。

(2)利用外资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东道国还可以分享利润,获得税收收入。

(3)有利于引进先进设备、技术、管理方法,这比独资经营的技术扩散效应更快。

(4)可以利用外方投资者的国际销售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改善国际收支

(5)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并培养高素质的、通晓国际惯例的经营管理人才。

合资经营方式尚有不足之处。从东道国方面看,在对外资管理不善的情况下,可能会付出沉重代价。如外国投资者在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时,过分高估其价值,或者以转移定价方式转移企业利润等,都严重损害了东道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