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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伦敦签署的大宪章

【摘要】:1215年,当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在伦敦郊外的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时,他们获得了此前不曾拥有的一系列权力。有趣的是,教皇并不支持大宪章。然而,教皇的反对并没有抹去大宪章的基督教影响之烙印。基督教的价值观影响了大宪章的制定,而且,大宪章既是一份政治文件,也是一种信条,其中表明了作为基督徒的宪章制订者们相信什么是国王及其臣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英国大宪章

英国的大宪章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215年,当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在伦敦郊外的兰尼米德签署大宪章时,他们获得了此前不曾拥有的一系列权力。大宪章规定:(1)对于那些在贵族权力之下的自由民,公正不再被出卖或剥夺;(2)无代表,不纳税;(3)未经审判不得监禁人;(4)未予公正的补偿,不能从主人手里夺走财产。[4]这些历史性的伟大成就,结束了国王高于法律的时代。大宪章迎来了英国的自由和公正,大约500年以后,它还引导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建立起自由和公正的制度。

大宪章是开明贵族和平民们通过斗争而争取的成果,但它也与基督教密不可分。大宪章的导言写道:“约翰,靠上帝的恩典……”并且指出大宪章的形成乃出自“对上帝的敬畏,也为了我们的灵魂以及我们所有祖先和后代之灵魂的救恩,为了上帝的荣耀,神圣教会之提升以及我们领土的重整,在我们尊敬的老爷们的劝导下”。有趣的是,教皇并不支持大宪章。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是促使大宪章诞生的“尊敬的教父”之一,但他对大宪章的投入和贡献并没有得到教皇英诺森三世的认可,甚至因此而被教皇革职两年。然而,教皇的反对并没有抹去大宪章的基督教影响之烙印。基督教的价值观影响了大宪章的制定,而且,大宪章既是一份政治文件,也是一种信条,其中表明了作为基督徒的宪章制订者们相信什么是国王及其臣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www.chuimin.cn)

基督教在近代早期经历了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对于西欧的自由思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所谓自然法。从更长的历史时期来看,基督教对于自然法观念的发展也作出过相当的贡献。自然法的观念历史悠久,其来源可追溯到基督诞生前几百年的希腊罗马哲学家,这些哲学家的共同点是把自然法理解为人类通过理性能够感知自然秩序中道义上的对与错,他们把自然法看作一切人间法的永恒的、不变的基础。基督教出现在历史舞台以后,为希腊罗马的自然法的观念增添了一项重要的因素。基督教认为自然法不是一个自存体,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借着它,上帝使所有理性的人意识到什么是对和错。圣保罗相当中肯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说:“没有律法(十诫)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相互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2:14‐15)这段引文说的是使徒保罗认为,包含神的十诫的自然律,虽然不以可听、可见的方式交流,但它告诉了自然的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可谓放之四海而皆准。追随保罗的诸多著名的神学家都坚持了保罗对自然律的理解,特别是路德认为,十诫就是表达更为清晰的自然律。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和近代英国大哲学家洛克都曾对于自然法学说进行过经典的论述,而自然法是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武器。到了17世纪,自然法的概念应用到了政府有关人民的自然权利的公共事务上。洛克即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的学说,并且坚持政府的存在仅仅是支持自然律,而政府的暴政则是对自然人权的违背。自然权利不是由国王或政府所赐予的,而天生就是人民所有。因此,统治者的合法性是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之上。洛克通常被当作是自然神论者,但他从来不掩饰自己是一名基督徒,并且常常引用《圣经》来支持自己的论点。自然法理论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有力的理论武器,而其观念基础之一也来自基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