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美国: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按照相关法令规定,“预防贪污腐败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针对报告中所阐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所提出的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为避免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腐败,在日本实行公务员轮岗制度,轮岗范围不局限于政府某一部门内,部门与部门之间也有相互轮岗。......
2024-03-21
(一)腐败现象是与权力滥用共生的产物
自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全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人就与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进行了殊死斗争。如果从那时算起,已有80年的反腐败历史了。然而,我国是个具有很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腐败现象是与权力共生的产物。就当前来说,腐败已从最初的经济腐败到政治腐败进而发展到了生活腐败,政府也由于腐败分子的存在和反腐败工作的不如人意而广受诟病。
近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查处了大大小小百十余万腐败分子,平均每年因腐败受到处理的在4万名以上,不能说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不大、力度不强。但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解决腐败问题,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根本检验。一个腐败分子的存在,就如同在一桶清水里滴进了一滴污水,使整涌清水全部变成了污水。如果一个政府里有吏污官贪行为存在,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同时,那些廉洁奉公、一心为党为公为国为民、脚踏实地、勤恳工作的人的成绩,也会因为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的存在而大打折扣甚至是被抹杀。
近来有言论说,做过调查,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满意了。如果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工作满意了,这至少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言论。邓小平一贯强调,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党的工作的标准。但是,只要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人民就不可能是满意的。从最近几年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金额越来越大(从十几万到百万,再到千万,发展到过亿,呈几何级增长),职务越来越高(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3人,国家部委正部级干部6人、省、市、自治区正省级干部10人,国家部委、央企副部级干部23人,省、市、自治区副省级干部66人,解放军系统将军级8人),人数越来越多(2010年1月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146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670人)。[1]全国各行业各系统几乎都有腐败分子被查处,但是否这些人就是全部的腐败分子呢?答案不得而知。
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因为腐败现象已经遍及社会各领域、行业,人们开始质疑政府的执政能力,由此可见腐败问题已危及我们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了。这足以说明,目前的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严峻。这些腐败分子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腐我的”,由于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力,惩治比例偏低,腐败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弱小,所以他们就存在着“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白腐谁不腐”的心理。严刑峻法对他们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要知道腐败太容易了,他们一次的腐败收入,无数个诚实劳动的工人、农民其一生收入都不能比。在这种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要求那些有腐败机会的人不去追求权力资本的最大化,是不太可能的。我们读《资本论》,要从它的反面看到资本的残酷性,一部世界史实际就是资本的争夺史,腐败实际就是对资本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武器,总结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和成败得失,进一步解放思想,怀着必胜的信念把反腐败的斗争进行下去。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来研究,世界上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是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而已。目前,部分人对反腐败工作有一种悲观论调,认为腐败面太广,不可能治理腐败,或者得要30年以上的时间,等等。这些人过高地估计了腐败分子的力量,那些腐败分子虽然手握重权,力量强大,但他们的强大是建立在公共权力的基础上的,如果离开了公共权力,就他们自身来讲可能什么也不是,那些因腐败而被查处离开公共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们没有什么了不起,也不是不能治理,更不像他们心里膨胀的那样强大。所以,相对于国家意志来说,腐败分子不过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户而已,只要我们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而不是虚情假意,真抓真干而不失去信念,我们就可以在短期内收到反腐败的效果。当然,上述有关社会腐败形势的认识和反腐败问题的估计不一定很准确。(www.chuimin.cn)
接下来,我们就政治制度的失衡和缺陷与滋生腐败的关系做一点简单的阐述。其实,对于腐败治理来说,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即使是现在比较廉政的国家,也大多经历过腐败和反腐败的问题,他们在政治制度上的失衡和缺陷也经过了多次补充和完善。但是,究竟有多少个政权是因为自身的腐败而倒台,我们也没有准确的统计。那么,为什么腐败问题难以治理?主要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没有达到应有的制衡,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提到公共权力,就触及到了政治这个敏感的词汇。笔者认为,政治就是在各种力量相互制衡下的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要有游戏所具有的规则,就如同“石头、剪刀、布”一样,三者缺一不可。无论是三权分立、五权分治,还是多党执政,实际上都只是为了避免腐败而设置的制衡措施而已,其实质就是游戏中的“石头,剪刀,布”。在这个游戏中,“石头”、“剪刀”、“布”三样缺一不可,否则这个游戏就没有办法玩下去了。这个游戏规则形成不了相互之间的制衡,也就是无法建立起平衡关系。我们要做一件事,就必须有相应的完成这个事情的能力和力量。比如,我们要提起五十斤重的东西,就要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提得起,否则只能是空有愿望而已。盾是矛的制衡,阴是阳的制衡,中国的两弹是对核垄断的制衡,法律也是对犯罪的制衡。要做成功一件事,就必须拥有制衡的力量。没有制衡,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对腐败问题没有制衡吗?不是的,只是在细节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县、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民素质参差不齐,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不规律等各方面因素,进而导致很多公民主动或被动放弃了选举权。选民不了解,甚或不知道自己区域的人大代表成了很普遍的现象。这样也就无法形成“人民——人民代表——政府——人民”的制度体系。缺少人民代表的真正直选,就成了缺项的游戏,这是不完整的、也没有办法玩下去的游戏。这样,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就失去了监督的基础,这是致命的缺陷。只有克服了这个缺陷,由人民真正地直接选择出可以信任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实现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滋生腐败的问题,达到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这是国家的基础。2011年开始实施的城乡“同票同权”就是一种进步。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不能设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社会的腐败问题,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提法本身从理论上来讲就是错误的。政治体制是依附于政治制度形成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到政治制度本身,而政治制度本身是从这个政权建立时就定型了,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有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是符合我国发展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确实存在行政机制改革的空间,现在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机制改革,我们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制改革来压缩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这还是可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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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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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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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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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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