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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的新论-腐败治理新论

【摘要】:(一)腐败现象是与权力滥用共生的产物自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全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人就与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进行了殊死斗争。然而,我国是个具有很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腐败现象是与权力共生的产物。但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邓小平一贯强调,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党的工作的标准。

(一)腐败现象是与权力滥用共生的产物

自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全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之日起,中国共产党人就与党内存在的腐败分子进行了殊死斗争。如果从那时算起,已有80年的反腐败历史了。然而,我国是个具有很长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腐败现象是与权力共生的产物。就当前来说,腐败已从最初的经济腐败到政治腐败进而发展到了生活腐败,政府也由于腐败分子的存在和反腐败工作的不如人意而广受诟病。

近30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查处了大大小小百十余万腐败分子,平均每年因腐败受到处理的在4万名以上,不能说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决心不大、力度不强。但腐败现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解决腐败问题,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根本检验。一个腐败分子的存在,就如同在一桶清水里滴进了一滴污水,使整涌清水全部变成了污水。如果一个政府里有吏污官贪行为存在,就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同时,那些廉洁奉公、一心为党为公为国为民、脚踏实地、勤恳工作的人的成绩,也会因为腐败分子腐败行为的存在而大打折扣甚至是被抹杀。

近来有言论说,做过调查,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满意了。如果说人民群众对反腐败的工作满意了,这至少不是一种负责任的言论。邓小平一贯强调,要把“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党的工作的标准。但是,只要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有腐败现象的存在,人民就不可能是满意的。从最近几年所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金额越来越大(从十几万到百万,再到千万,发展到过亿,呈几何级增长),职务越来越高(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3人,国家部委正部级干部6人、省、市、自治区正省级干部10人,国家部委、央企副部级干部23人,省、市、自治区副省级干部66人,解放军系统将军级8人),人数越来越多(2010年1月至12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146517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119527人,给予政纪处分38670人)。[1]全国各行业各系统几乎都有腐败分子被查处,但是否这些人就是全部的腐败分子呢?答案不得而知。

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因为腐败现象已经遍及社会各领域、行业,人们开始质疑政府的执政能力,由此可见腐败问题已危及我们国家政权的稳定性了。这足以说明,目前的反腐败工作,任务艰巨,形势严峻。这些腐败分子基本上是“你说你的,我腐我的”,由于反腐败的措施不得力,惩治比例偏低,腐败后所承担的法律风险弱小,所以他们就存在着“不腐白不腐,腐了也白腐,白腐谁不腐”的心理。严刑峻法对他们已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要知道腐败太容易了,他们一次的腐败收入,无数个诚实劳动的工人、农民其一生收入都不能比。在这种几乎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要求那些有腐败机会的人不去追求权力资本的最大化,是不太可能的。我们读《资本论》,要从它的反面看到资本的残酷性,一部世界史实际就是资本的争夺史,腐败实际就是对资本的掠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武器,总结反腐败的经验教训和成败得失,进一步解放思想,怀着必胜的信念把反腐败的斗争进行下去。从世界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来研究,世界上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是没有找到正确的解决方法而已。目前,部分人对反腐败工作有一种悲观论调,认为腐败面太广,不可能治理腐败,或者得要30年以上的时间,等等。这些人过高地估计了腐败分子的力量,那些腐败分子虽然手握重权,力量强大,但他们的强大是建立在公共权力的基础上的,如果离开了公共权力,就他们自身来讲可能什么也不是,那些因腐败而被查处离开公共权力的腐败分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们没有什么了不起,也不是不能治理,更不像他们心里膨胀的那样强大。所以,相对于国家意志来说,腐败分子不过是一个个分散的个体户而已,只要我们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真心实意而不是虚情假意,真抓真干而不失去信念,我们就可以在短期内收到反腐败的效果。当然,上述有关社会腐败形势的认识和反腐败问题的估计不一定很准确。(www.chuimin.cn)

接下来,我们就政治制度的失衡和缺陷与滋生腐败的关系做一点简单的阐述。其实,对于腐败治理来说,古今中外都是一个难题,即使是现在比较廉政的国家,也大多经历过腐败和反腐败的问题,他们在政治制度上的失衡和缺陷也经过了多次补充和完善。但是,究竟有多少个政权是因为自身的腐败而倒台,我们也没有准确的统计。那么,为什么腐败问题难以治理?主要是因为对公共权力的运用和行使没有达到应有的制衡,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通过对公共权力的制衡来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提到公共权力,就触及到了政治这个敏感的词汇。笔者认为,政治就是在各种力量相互制衡下的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要有游戏所具有的规则,就如同“石头、剪刀、布”一样,三者缺一不可。无论是三权分立、五权分治,还是多党执政,实际上都只是为了避免腐败而设置的制衡措施而已,其实质就是游戏中的“石头,剪刀,布”。在这个游戏中,“石头”、“剪刀”、“布”三样缺一不可,否则这个游戏就没有办法玩下去了。这个游戏规则形成不了相互之间的制衡,也就是无法建立起平衡关系。我们要做一件事,就必须有相应的完成这个事情的能力和力量。比如,我们要提起五十斤重的东西,就要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提得起,否则只能是空有愿望而已。盾是矛的制衡,阴是阳的制衡,中国的两弹是对核垄断的制衡,法律也是对犯罪的制衡。要做成功一件事,就必须拥有制衡的力量。没有制衡,一切都无从谈起。

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对腐败问题没有制衡吗?不是的,只是在细节上还不够成熟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大代表都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县、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公民素质参差不齐,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频繁、不规律等各方面因素,进而导致很多公民主动或被动放弃了选举权。选民不了解,甚或不知道自己区域的人大代表成了很普遍的现象。这样也就无法形成“人民——人民代表——政府——人民”的制度体系。缺少人民代表的真正直选,就成了缺项的游戏,这是不完整的、也没有办法玩下去的游戏。这样,由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人民监督就失去了监督的基础,这是致命的缺陷。只有克服了这个缺陷,由人民真正地直接选择出可以信任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去实现对政府公共权力的监督,才会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滋生腐败的问题,达到政治制度的成熟和完善,这是国家的基础。2011年开始实施的城乡“同票同权”就是一种进步。

这里要补充说明的是,我们不能设想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社会的腐败问题,这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提法本身从理论上来讲就是错误的。政治体制是依附于政治制度形成的,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涉及到政治制度本身,而政治制度本身是从这个政权建立时就定型了,而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有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是符合我国发展的。所以说,我们不能寄希望于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是,我们国家确实存在行政机制改革的空间,现在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机制改革,我们也可以通过行政机制改革来压缩腐败现象滋生的空间。这还是可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