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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创新办学体制与管理机制

【摘要】: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陈万年江苏三江学院理事长、校长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发展,民办高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学校产权关系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我们深深体会到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对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

陈万年江苏三江学院理事长、校长

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和发展,民办高校目前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发展、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民办高校自身存在的问题及发展中遇到的外部阻力与挑战,就民办高校整体而言,尚未形成健康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局面。在三江学院十多年的办学实践和探索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发挥自身优势、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民办高校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高等教育体制的创新是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高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动力。

探求民办教育发展新路,创新三江学院办学体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高校在促进办学体制多元化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初步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1)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实行“公转民”改革的模式;(2)充分利用现有政策,由民营企业家投资举办教育事业、利用现有教学资源和政策的模式;(3)以公办院校为母体,按民办机制运行的二级学院发展模式,即独立学院发展模式。在这几种发展模式下,由于学校办学经费总收入中的一部分作为“合理回报”由投资者或共建方提取,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1992年7月,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的一批退休教授和教育管理者发起并创办民办三江大学。由于没有投资主体,在创办初期学校实行“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模式,靠生源形成“规模效应”,逐步走上了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2002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后,学校弘扬“唯实求真,开拓创新”的办学精神,抓住《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的契机,探索建立了不同于以上模式的“公益性质+民营机制”的办学体制。

“公益性质+民营机制”办学体制的内涵

“公益性质+民营机制”的办学体制明确了公益性质是学校性质的基本属性,民营机制是学校的根本特征。

公益性质主要表现为:(1)三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由江苏省教育厅对学校进行管理与监督;(2)全体教职工是三江的主人,学校以发展教育事业、培养社会需要的人才为宗旨,不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始终把教育效益和教育质量放在首位;(3)学校的原始资产和发展中积累形成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公益性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占有股份。(www.chuimin.cn)

民营机制主要表现为:(1)在投资体制上,主要是学校依据国家政策、按教育成本合理收取费用为资金投入的主渠道,同时以接收社会捐赠、合作办学资产投入等为补充;(2)在领导体制上,实行由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在管理体制上,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招聘,择优上岗,按岗论责计酬。

“公益性质+民营机制”的办学体制是三江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

“公益性质+民营机制”的办学体制,确立了学校资产的公益性质和产权归属关系,确保了学校享有对办学经费的占有权、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为学校今后的发展走向奠定了重要的产权基础;同时也保证了学校在实行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模式下,能将办学所积累的资金100%投入到办学中,有效地保障了学校教学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2003年8月,经协商一致,学校决策机构由董事会改为理事会,建立了在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严格依章办事,规范管理,民主决策,形成了具有特色的领导体制。多年来,学校始终把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民办高校如何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这一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是执行中央规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次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成立党支部,加强对理事会的政治领导;再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和聘任校长;最后由校长对理事会负责,统筹管理学校全局。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领导管理体制,既确立了党委在学校的领导地位,同时也基本解决了民办高校领导班子新老交替的难题,极大地调动了教职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学校建立保障教育质量的长效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推动力。

独立学院的产权关系

学校产权关系不明确,将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教育法规定,办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把学校界定为“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资产属学校所有,投资办学者可以从学校办学积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然而这些政策规定导致学校、学店的混淆,学校产权关系难以明晰。如果是捐资办学,或没有投资主体,完全靠国家政策滚动发展积累的资产,自然是社会公益性质,属学校所有。但如果是投资办学,又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那就等同于捐资,谈不上要求拥有产权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明确要求,在办学积累中获取合理回报,就等同于办学必须赢利,由投资者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人为什么就没有所有权?也正因为这些问题和矛盾,致使教育部2007年2月颁布的第25号令规定学校所有资产(包括投资者办学的投资)一年内必须过户到学校名下,至今相当多的有投资主体的民办高校都没有执行。原因就是具体的“合理回报”和有关政策没有明确。

独立学院是由公办大学和投资者共同举办的,公办大学投入到独立学院的资产应及时划归独立学院名下,按规定尽到支持举办独立学院的责任和义务,不能从独立学院的学费中分成。对独立学院有投资的举办者,应及时将投资转到独立学院名下。在国家没有具体明确合理回报前,公办大学不能从独立学院办学经费中取得回报,待国家具体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办。同时要积极履行举办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独立学院的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只有这样,才能为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基础。

三江学院15年的办学实践中,经历过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学校领导班子更替不规范,严重影响学校的发展历程。也经历过一旦理顺了学校的产权关系,严格按党中央和国家法规,创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解决好学校三套领导班子(理事会、校长和校党委)更替机制后,学校跨越式快速发展的历程。我们深深体会到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机制,对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200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