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我想从接受批评的实践和现有批评中符合接受思想的几种模式作一简要概括和介绍。菲什认为,这就是读者反应批评所应做的工作。这一批评模式显然比菲什的“意义经验”描述要合理得多,实际应用的可能性也要大得多。......
2024-02-02
第二节 批评的有效性与价值尺度
也许有人会问:批评的阐释到底有没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有效与无效之分、高明与低劣之分?如果任何阐释都一般“平等”、一样“有效”,那么,岂不是陷入相对主义的不可知论了吗?这确实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其实强调阐释多元性、无限性与批评有正误、有效与无效、高明与拙劣之分,并不是矛盾的。我前面明确讲到,只是在诗学存在方式即本体论意义上,一切阐释都是平等的,无高下之分的。因为作品的意义就是存在于读者不同阐释的各种“变异体”中的,从意义的存在方式角度看,各个“变异体”都是作品意义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分高下的。但是,超出本体论范围,这种“平等”就不存在了。当我们谈及批评的有效性问题,即批评的认识论问题时,差异立时显现出来了。读者对作品的理解与阐释,作为读者对作品意义的认识,必然受制于作品,以作品本身作为认识正误的参照系,用作品本身来衡量阐释的是否有效。这里,回顾一下美国文论家赫施(Eric D. Hirsch Jr.)对伽达默尔的批评也许对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是有益的。
如前所述,伽达默尔认为作品的意义是作者与读者共同创造的,它存在于读者的阅读过程中,读者对本文意义的理解不是复制(再现)性的,而是生产(创造)性的,意义的获得是一个在读者理解中不断形成的无限过程。赫施把这个看法归纳为,本文的这种意义就是各种可能意义的永远不可穷尽的系列,而这种种可能意义则存在于对大批无穷解释者的等待中,然后针锋相对地质难道,事情若果真这样,那就不可能有某个单独的解释完全符合本文的意义,因为没有一个实际的解释同大量可能的意义相同。没有魔法能使一个实际的解释,或者甚至一个无限系列的解释与一个种种可能性的轨迹同步。很清楚,把本文看成无限过程的语言和解释的一个独立自主的片断,实际上否认了本文具有任何确定的意义,因为一个确定的统一体,是它所是的东西,而不是他物,但一系列消耗不尽的可能性则根本不是任何具体事物的实体化。既然本文意义是不确定的,对本文意义的各种不同解释是否有效就缺乏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了。赫施据此批评伽达默尔陷入了相对主义。平心而论,伽达默尔倒也没有真走到相对主义这一步,他在有的地方还是把作品本身同一切“变异体”区分开来了,还是承认变异及多元阐释中存在着艺术作品的制约性。不过,关于如何区分作品与变异体,阐释如何受制于作品,伽达默尔语焉不详,总起来看,他的理论中确实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矛盾,存在着某些很容易滑向相对主义的因素。赫施的批评,就这一点而言,的确触及伽达默尔的要害了。然而,赫施自己提出的确定对作品阐释的有效性的标准却是十分陈旧也难以成立的。他回到了古典阐释学施莱尔马赫(Schleiermacher, Friedrich Daniel Ernst)与狄尔泰(Dilthey. Wilhelm)那里,把衡量对作品意义的阐释的有效性、客观性的标准定为“作者意义”,即本文原来的意义,哪一种阐释与之相符或部分相符,就是正确、有效的,或部分正确、有效的。什么是“作者意义”呢?他认为,不是指作者自己对作品的解释,因为作者完成作品后,在不同时候他重读自己作品时会有不同的想法,作出不同于原来的解释;而是指作者用语言符号在作品中表现的意思,这是客观的、不变的。所以,他区分了本文原来的“意义”(meaning)与本文对读者和作者自己的“意味”(significance)这两个概念:“意义是由一个本文所表现的东西;它是作者借助于对一种特殊符号序列的使用所表示的意思;它是符号所表现的东西。而另一方面,意味则是在意义与某一个人、或某一观念、或某一状况、或事实上任何可以想象的事物之间指定某一种关系。作者,像其他每个人一样,随着时代的进程改变着他们的态度、感情、观点和价值标准”,也改变着他们对作品的看法,改变着他们与作品的关系,即“对作者来说,作品的意味有了很大改变,但它的意义一点也没变。”因此,对于理解和阐释来说,本文的意义即“作者原来的意义的稳固性和标准的权威性”并未动摇(11)。然而,赫施仍然未能真正解决阐释有效性的标准问题。因为:(1)“作者的原来意义”是很难确定的,作者的创作意图与作品的实现之间总是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新批评派的理论家威姆塞特(W.K.Wimsatt)和比尔兹列(Monroe C.Beardsley)早已证明了这种作者与作品之间的“意向(图)谬误”(12)。作品语言符号所表示的意思不等于作者的原来意义。因此,赫施把作者原来意义等同于本文的意义首先就站不住。(2)文学是语言的艺术,语言有“偏离效应”,不直接与词典意义吻合,所以,作品的意义也不一定等同于语符直接表达的意义,作品真正表达的常是“言外之意”、“象外之象”、“境外之境”。(3)文学本文具有召唤结构,具有意义的不确定性与空白,具有在阅读中由读者阐发的巨大可能性,就此而言,本文原来的意义也不是可以轻易确定的。(4)作者创作本文处于一定的文化环境与精神气候中,本文在不同时期中又处于由不同文化背景和精神气候构成的阅读环境中。同一本文,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必然呈现不完全相同的意义。后代的读者在新的文化环境中不可能完全恢复、还原作品产生时的意义,因此,作品的原来意义实际上也是难以确定的。由此看来,赫施想把所谓“作者意义”即“本文原来的意义”作为确定阐释是否有效的客观标准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空想,正如古希腊哲人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说没有人能在同一河流里插足两次(因河在流,后水已非前水)一样,随着时间的流逝,后来人对以前的文学本文的本来意义也不可能完全复原。
如此说来,批评阐释的有效性如何确立呢?还有没有客观的标准呢?我认为,从认识论角度,判断阐释是否有效、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作品的客观意义,就像判断认识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真理性要看社会实践一样,应当看诗歌作品的社会效果。作品的效果就是作品价值在读者阅读中的实现,就是作品在读者身上产生的影响对读者审美视界所作的改变。作品的效果不仅可以检验、衡量作品的价值,而且也可以作为衡量诗学批评阐释的有效性的客观对准。在这一点上,衡量诗歌作品的价值的尺度和标准,同阐释的有效性的尺度和标准是一致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想先探讨另一个问题,即文学批评的价值尺度,然后再回到诗歌作品有效性的客观标准问题。
文学批评不只是读者对作品意义的阐释,也是对作品的价值评判,是对作品以审美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的评判。其实,阐释本身也包含着价值评判,在一定意义上,阐释就是价值评判。这是因为,在阅读和阐释中,作品与读者始终处于某种价值关系中,即处在作品的某些特性是否满足于读者审美需求、期待视界的关系中。前面说到,读者对作品意义的阐释包含着按自己的审美需求、期待视界所作的创造和重构,就是说包含着自己的价值目标和意向。因此,他的阐释就必然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判断和评论,而不仅仅是纯然认识性的理解和解释。柯勒律治(Samuel Coleridge)在评莎士比亚的《暴风雨》时对作品的很多细节与人物对话的意义进行了详尽的阐释,最后总结道:“事实是,莎士比亚的人物全都genera(按:拉丁文,意思是属于一个血统)是强烈地具有个人的特色,这是他熟虑的结果,……他曾不断地观察了人类天性的一切伟大的组成力量和冲动,他曾了解到它们的各种各样的结合和从属关系,事实上是决定了人的个人的特色,……而用来表现这些实情的语言不是出于任何固定的形式,而是出乎他的道德本质的最深奥的深处,因此是不朽的。”(13)这里一方面有对莎氏作品意义与特征的概括与分析,另一方面作出了高度的价值评判——“不朽”,而且是审美与道德结合的完整的价值评判。可见,在文学批评中意义阐释与价值评判是不可分割的,有时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阐释中有评判,评判中有阐释。(www.chuimin.cn)
那么,诗歌作品价值评判的尺度和标准是什么呢?按照作品与读者的价值关系,这个标准只能是作品对读者审美需求与视界是否满足、符合,以及满足、符合的程度。但是,这种满足与否,又只能在价值的实现,即作品的社会效果中才能充分体现出来。而诗学批评的价值评判往往不是在效果充分显示后,而是在效果还未显示或刚刚开始显示时就已需要作出。这时评价作品应用什么标准呢?我认为,应从一定时代的代表着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精神文化思潮中汲取和提炼出以审美为中心的多元价值尺度和标准。这是因为:(1)任何精神文化思潮,都属于意识形态范畴,都最终决定于、受制于特定时代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一定阶级、阶层、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就此而言,任何时代的精神文化思潮都不可能是完全统一的、铁板一块的,而是存在着众多的矛盾的倾向。然而,只有符合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精神文化思潮才是代表着这个时代的前进方向的,才是有生命力、有前途的,从中吸取审美的和其他的种种价值尺度与标准才是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2)任何精神文化思潮,都体现着一定阶段和层次的社会文明水准和程度,而只有代表着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精神文化思潮,才代表着一个时代最先进、最有朝气、最高程度的文明,才能引导全社会向着更高的文明阶段和层次发展,从中汲取的以审美为中心的多元价值尺度才能顺应人类文明的历史趋势,才能体现人类文化艺术素养的不断提高。(3)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等于在现实中已为绝大多数人完全接受与充分理解。选择符合绝大多数利益的精神文化思潮不等于盲目服从当下为多数人习惯的正统的或传统的精神文化思潮。而是要选择那种代表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趋向的有生命力的精神文化思潮,开始时也许并不为在正统文化环境中习惯地生活的多数人所接受,但是最终一定会被多数人所承认、理解的。(4)选择一种先进的精神文化思潮来提炼出文学批评的价值标准,并不意味着价值观念和标准的单一化。先进的精神文化思潮,只提供了时代的总要求和文明的总趋向,在这一总趋向下,审美的和其他各种具体的价值尺度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的。
也许,这里提出的这个价值尺度太宽泛了。但是,任何文学批评的价值尺度如要有较大的概括性与适用性,都不能不是宽泛的,就以西方传统的文学批评标准真、善、美或我国文学的传统批评标准“文以载道”来说吧,都是如此。具体掌握、运用这些个尺度是有着无限大的可能性的。正如每个时代对真、善、美或“道”的含义的理解都不尽相同一样,对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精神文化思潮,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所指,也有不同理解,但凡是努力站在时代前列、自觉推进人类文明的批评家,都会具体地感受到它的所指,都会作出自己的价值选择的。至于在这个总方向的选择确定后,批评、阐释的具体价值标准与尺度则可根据各人的独特审美文化心理结构进行有个性的选择和应用。这种千姿百态的选择和应用只会丰富这个总的价值方向,充实加强各时代先进的精神文化思潮。
提出这样一个总的价值尺度不会束缚批评家的具体价值选择,已如上述。同时,这个总方向也必然与诗歌作品的社会效果从总体上相吻合。因为它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总会或迟或早为多数人所接受,变成多数人自发的审美需求和其他精神文化需求,成为他们内在的价值尺度。这样,诗歌作品在多数读者身上逐步显示出来的效果,便必然可以检验批评家的价值评判是否符合这一总方向,是否正确。所以,诗学批评的价值评判尺度是否正确,同衡量作品价值的高低优劣一样,其最有权威的检验标准只能是社会效果,但须是相当长一个时期逐步显示出来的社会效果。在此,从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时代精神文化思潮中提取评价诗歌作品的价值标准,与用社会效果来确定诗歌作品的价值,总体上是一致的。
现在,可以回到批评阐释的有效性问题上来了。阐释已经包含着价值评判。阐释是否有效,是否符合作品实际,想从寻找“作品本来意义”或“作者意义”来解决是困难的,唯一的办法也是从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的精神文化思潮中去提取价值标准和尺度来予以衡量,合则有效,不合则无效,部分合就部分有效。当然,解释是否真正有效,最终还得靠作品所逐渐显示的社会效果来检验和证实(或证伪)。总之,在我看来,诗学批评中的理解阐释与价值评判是一致的,阐释的有效性与评价的正确性也是一致的,因此对它们的衡量检验尺度也是一致的。
有关接受诗学的文章
这里,我想从接受批评的实践和现有批评中符合接受思想的几种模式作一简要概括和介绍。菲什认为,这就是读者反应批评所应做的工作。这一批评模式显然比菲什的“意义经验”描述要合理得多,实际应用的可能性也要大得多。......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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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附录二:作者著述一览一、专著□《接受与批评》,长江出版社2006年版。□《20世纪中国文学作品选读·当代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二十世纪中国文学教程·当代卷》,北岳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历代襄阳名作家论稿》,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年版。□《学术论文写作指导》,中国三峡出版社1994年版。□《中国当代文学作品选讲》(3册),长江文艺出版社1989年版。......
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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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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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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