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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美价值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系统

【摘要】:诗学价值因而必然是一个以审美价值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系统。二是,如前所述,诗歌作品的价值关系是在审美对象的建立过程中形成的,因此,诗歌作品的所有非审美性价值都必须“假道”审美对象方能显示出来。当然,强调诗学诸价值中审美价值的中心地位,并不否认诗学的其他种种非审美价值的存在也具有重要性。

第三节 以审美价值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系统

诗歌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它对于人的主体需求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呈现为一种物质价值,而是表现为一种精神价值。这种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精神需求而言的,是满足人的精神生活需求的效应。

人类从开始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开始有了自己的精神生活。但是在物质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状况下,人的精神生活只是从属于物质生活,没有自己的独立性。只有当物质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有了相对的发展时,人的精神生活才从物质生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领域。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有了广泛的发展,人的自我意识也日益觉醒。人不仅要在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中实现自我意识,证实并发展自身的本质力量;而且要在精神的生产和享受中扩展自我意识,使自身的本质力量得到更为全面的发展。如同马克思所说,人不仅通过思维,而且以全部感觉在对象世界中肯定自己(5)。这就是说,人不仅通过思维与感觉在认识与实践中掌握、改变、创造对象世界(物质的与精神的),而且凭借思维与感觉实际地占有和享用对象世界(物质的与精神的)。对精神产品的消费与享受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一种实现与肯定。主体不具备一定水准的本质力量和精神需求,就不可能享受一定水准的精神产品;主体对精神产品价值的认同与肯定,也是对自我价值的认同与肯定。同样,对诗歌作品精神价值的发现与肯定,也是人的本质力量和追求全面发展的精神需求的一种显现。

人是作为一个整体生存于社会关系中的。人的全面的精神性本质力量也是作为一个整体向对象世界呼唤和开放的。对于精神产品,人的精神需求不是单线抛出的,而是全面辐射的。这是因为人的文化心理结构是一个多层次多侧面的有机复合系统,这个结构系统中,历史的、知识的、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哲学的、文艺的……各种文化心理是交互迭合渗透的,而不是壁垒分明的、界限清楚的。由这个文化心理结构产生的对精神产品的需求,也必然是多方面交叉重叠的,而不是单一的。对诗歌作品的需求也是如此。人们对诗歌作品最主要的需求当然是审美需求,但当人们向诗歌作品发出审美需求的信息时,其他各种精神文化需求也自然同时向诗歌作品辐射出自己的信息。这样,读者对诗学提出的就是以审美为中心的多种需求的复合系统。

同样,诗歌作品也不是一个单元的价值载体,而是一个负载着以艺术(审美)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的复合系统。这主要因为,诗歌作品是作为主体的诗人创造的精神产品。诗人的文化心理结构中虽然艺术(审美)的方面上升到比较突出的地位,但仍然是同其他各种文化心理因素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孑然独立的。当诗人进行诗歌作品的创作时,他是全身心投入进去的,而不单是心理结构中的艺术(审美)素质在单独发挥作用。诗人的审美经验期待视界,不仅是审美性的,而且包容了各个文化层次的内涵。诗人的创作,是他的主体性、他的本质力量的全面对象化,是他的审美视界和文化心理结构的全方位的语符化。诗歌作品作为这种对象化和语符化的结晶,自然也包含着除审美(主导)以外的多种潜在的价值侧面和层次,同时,诗歌作品就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社会生活的内容而言,也有其不同于各门自然、社会科学之处,那就是对生活作整体反映。譬如同样反映现实,经济学从经济关系角度,社会学从社会关系角度,哲学从世界观方法论高度,政治学从政治斗争角度,美学从艺术和审美角度,如此等等,都是单一的分体反映,只有文学(包括诗歌)反映现实生活是整体性的,“百科全书”式的。因为社会生活本身是多层次、多侧面的运动着的整体系统,诗学语符中隐含的意象系统是按社会生活的样态组合起来的,所以也是整体性的,而不是单一的。诗歌作品,无论从诗人主体性的外化来看,还是从反映客观生活的方式来看,都是整体性的。就是说,诗歌作品是以自己按审美方式组合起来的多层次、多侧面的精神文化的复合系统,它以自己的艺术(审美)为中心的多功能特性迎接读者多样化需求的选择。

既然构成诗学价值关系的双方都是多层次多侧面的复合系统:读者是以审美为中心的多样化的精神需求,作品则提供了以艺术(审美)为中心的多重潜在的价值质素,所以,在这两者之间建立起来的价值关系也必然是多样的、繁复的。诗学价值因而必然是一个以审美价值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系统。

在诗学价值系统中,审美价值的中心地位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诗歌作品作为艺术,其审美价值无疑是最主要的,否则诗歌作品就丧失其艺术本性而终止其为艺术。二是,如前所述,诗歌作品的价值关系是在审美对象的建立过程中形成的,因此,诗歌作品的所有非审美性价值都必须“假道”审美对象方能显示出来。所有非审美性价值必须隐在审美对象背后,在读者的阅读欣赏中逐步展现出来。换言之,诗歌作品的一切其他精神价值都必须通过审美价值显现出来,审美价值是一切其他价值的汇聚点和透视镜。这是诗学之为诗学的独特的价值构成方式。如果绕开审美价值,让其他价值直接地赤裸裸地单独向读者显现,那么,这些其他价值就游离于诗学价值之外,不再是真正的诗学的价值,充其量不过是政治、道德或其他种种抽象的说教,因为这些价值不是以诗学的方式、通过审美价值呈现出来的。当然,强调诗学诸价值中审美价值的中心地位,并不否认诗学的其他种种非审美价值的存在也具有重要性。下面,就诗学的多元价值作一简述。

审美价值。是诗歌作品语符系统提供的意象、意境框架,经读者欣赏建立起审美对象的可能性,它具有满足读者通过感性观照获得精神享受的功能。其特点是,由作品转化来的审美对象能借助于情感的传递为读者的内在感觉所把握、所感受,并在这种感性观照(“内视”)中获得精神性的享受和心灵性的愉快。简言之,作品的审美价值是通过感性化、感情化的审美意象意境来满足读者的审美需求。这种满足方式,是通过感性化途径而达到超越纯感官享受的精神性愉快。这里,诗学审美价值的载体是作为读者审美对象的审美意象意境,其特征:一是感性化。黑格尔说,“艺术永远采取直观的方式”(6),即“感觉的表象的形式,或者从自然的、物理的或精神的现象和关系中得来的较为明确的表象的形式”(7)。诗歌也不例外,不过是假道语符化方式调动读者还原、重建审美意象意境这种“感觉的表象形式”罢了。二是感情化。即通过凝聚在作品意象意境中的情感激流来冲击读者的灵魂,唤起或激起相应的情感震荡或共鸣,使之在情感态度上认同与接受作品的感性意象。感性化与感情化的审美意象意境是诗学审美价值的“寓所”。然而,更重要的是,审美活动不只是一种感官满足与感性愉快,更确切地说,其价值目标不在感官而在心灵,也如黑格尔所说,文学艺术的美,“它一方面是感性的,另一方面却基本上是诉之于心灵的,心灵也受它感动,从它得到某种满足”(8)。心灵是主体的理性观念,但在审美中是不确定的、与感觉经验结合在一起的理性观念,而不是抽象的逻辑形式的概念系统。审美由于趋向于不确定的理性,所以就不能停留于感官的满足,不能执著于感性的观照,而必须通过感性意象意境、尤其是情感的感染,达到超越感官享受的心灵性愉快。这里需要区别审美价值与一般的感官刺激和较低层次的快感等消遣性价值。后者也是感性观照,也需要强烈的感情震荡,但它一般仅停留在感性观赏阶段,没有提升到心灵的境界,缺乏较高的精神性陶冶,所以它只是消遣性的;而审美观照则要超越单纯的感性快乐,向净化了的精神性愉快升华。

消遣娱乐价值。这是审美价值的附属价值。由于诗学价值关系的建立是假道于感性可以把握的审美对象,而消遣、娱乐的首要特征正是感性观赏乃至感性刺激带来的快感。一般的诗学审美对象因而有可能满足这种建立在感性愉快基础上的欣赏需求。当然并非所有诗学的审美对象的感性观照性都那么强烈,所以,不一定都有很强的消遣娱乐性。总的来说,通俗诗歌消遣娱乐性较强,也有一定的审美价值,少数的审美价值还比较高,但比起纯诗来,审美价值相对要低些;而纯诗作品,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消遣娱乐价值,有的娱乐价值也较高,是谓“雅俗共赏”。诗歌作品的审美价值与消遣娱乐价值关系极为密切,界限不那么分明,后者作为前者的附属与补充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从消遣娱乐,有可能提高到审美的愉快。

认知价值。这是诗歌作品通过审美意象启示读者加深对社会、人生和自身的认识与理解的价值。由于诗歌作品对社会、对人生、对人的内心世界都是作整体反映的,所以,在审美意象中总是直接、间接地包含着对社会、人生与人的内在心灵的反映和评价。读者在阅读好作品时,除了得到审美享受外,总是会在不同程度上提高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周围世界的认识。多数诗歌作品也都能提供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知识,即所谓有知识性,如历史题材的作品能提供它所表现的那个时代的历史知识,科幻诗歌能提供某些自然科学的知识等。当然,诗歌作品的认知价值应当通过审美价值间接地显示出来,而不应脱离审美价值直接地诉诸读者,那就是越俎代庖了。因为认知价值不是诗歌作品要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它是从属于审美价值目标的。(www.chuimin.cn)

道德价值。这是诗歌作品的又一从属价值。诗歌作品的意象意境归根到底总是社会生活或社会的人的主体心灵的折射,所以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或隐或显地渗入诗人的伦理观念与道德倾向。我国古代从叙事诗《孔雀东南飞》到戏曲《西厢记》到小说红楼梦》,就贯穿着一条反对封建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向往自由自主爱情的进步道德倾向的主线。读者在审美观照的同时,也会受到一定的道德观念和倾向的感化。我国古代诗论十分强调诗歌的道德教化作用,西方从柏拉图起也有强调文艺的道德教化功能的长久传统,就因为诗文通过感性化、感情化的审美意象意境来潜移默化地向读者灌输一定的道德倾向,比之耳提面命的伦理说教要有效得多。在许多诗文作品中,常常或多或少渗透着一定的道德倾向因而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但它也是依附于审美价值,并只有通过审美价值方能得到较好的体现的。

思想价值。这是诗歌作品中体现出来的除道德倾向以外的各种思想、观念、意识的总和。如社会人生理想,是许多优秀诗人在自己作品中所寄托的。屈原在自己名垂青史的长诗《离骚》中寄托了忧国忧民、振兴楚国、一统华夏的崇高理想,表达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的坚定信念,和“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的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而从杜甫的“济时敢爱死,寂寞壮心惊”(《岁暮》),到岳飞的《满江红》词,从文天祥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过零丁洋》)到鲁迅的“寄意寒星荃不察,我以我血荐轩辕”(《自题小像》),又都洋溢着一种为民族、为人民献身的强烈的爱国主义激情。这些诗歌作品都有很高的思想价值。此外,许多作品还渗透着浓烈的哲学意识,如庄子的许多作品都在审美意象背后隐藏着道家的哲学思想与人生态度。正因为诗歌作品具有一定的思想价值,所以中外一些大诗人的杰作甚至在思想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宗教价值。在人类的童年时代,艺术与宗教本来是一回事。后来,宗教虽与文艺分离,但宗教为了扩大教义宣传,往往借用文艺手段;而文艺为了扩大传播范围,也总是利用宗教影响。所以,历代许多诗文作品都兼有宗教价值。李白的一些诗中流露出寻仙访道的出世思想;王维的许多诗都包含着佛教禅宗思想的空灵意境;连《红楼梦》也未能免除“色空”思想的影响。俄罗斯大作家托尔斯泰在《复活》中鼓吹的“勿抗恶”思想,陀思妥耶夫斯基晚年小说中宣扬的顺从、忍受、妥协的思想,也都直接来自基督教。所以,诗歌作品的宗教价值虽是次要的,但也是其诸价值之一。

心理平衡价值。诗歌作品对于读者来说,往往还具有宣泄、平衡激情的作用。亚里士多德论悲剧时提出的“净化说”,就已包含激发读者心中过度的怜悯与同情,使这通过“净化”,达到新的心理平稳的内容。弗洛伊德则认为,读者通过阅读作品,将隐藏在潜意识中的性欲及其他自然冲动宣泄出来,转移到作品世界中去,从而达到某种精神上的平衡。这些观点不能说全无道理。很多读者都有类似的体验:当心中郁积着某种情绪、欲望,得不到发泄时,往往通过阅读诗文作品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宣泄、转移或补偿,至少可以在心理上建立起暂时的平衡,而达到缓解痛苦的目的。

社会干预价值。按理说,诗歌作为一种纯精神产品,其审美意象是一个虚构的世界,不应承担现实的社会干预任务。鲁迅等提倡“为人生”的文学,也只是想通过诗文暴露国民性的弱点,引起疗效的注意,起一种“精神治疗”的效用,而不是要用诗文直接参与社会事务,干预政治斗争。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并非所有人都懂得诗文的独特功能的,他们总是对诗文寄予过大的希望,交给它们本难胜任的非文学的任务:诗文无须直接干预社会,但社会却硬要诗文干预,诗文于是具有了它们本不该有的一种价值。

交流价值。诗歌是一种人际的社会文化交流活动,这我们在讨论群体接受社会学时已谈过了。这里只重申一下,诗歌是诗人与读者、批评家之间的双向交流活动,读者能从作品中了解诗人的思想、艺术观点和文化视野,诗人也能从读者、批评家的接受状况中获知读者的审美需求和文化心态的发展、变化。此外,诗歌作为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是国际和民族间进行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这在当前我国对内对外开放的形势下,显得尤为明显,诗歌的交流价值也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突出。这一点不言自明。

经济价值。前面已经谈过,在现代社会中,诗歌的商品性有了明显的增强。诗歌作品不仅有规定其本质的审美价值,而且具有不可忽视的交换(商品)价值,即经济价值。诗歌生产在一定程度上(虽不是较大程度上)开始受价值规律的影响。诗歌的商品化已成不可逆转之势,因此其经济价值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心。

以上所列十种价值,并非一定完整,但主要的都已经包括在内。十种价值,不一定都属同一层次,重要性也各不相同,尤其在一部作品中诸价值的主次关系更为复杂。但诗学价值是以审美价值为中心的多元价值系统,这一点则是确凿无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