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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寅恪论儒家礼制与法律典章

【摘要】:伍 儒家礼制与历代法律典章的关系儒家创始人孔夫子,一生都在推行复古周礼的主张。也就是说,儒家的“礼”已经真正渗入到了法律典章之中。由此可见,两汉的引经决狱风气,使得儒家礼制思想借机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最高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儒家礼制订立的晋律是后世华夏刑律的正统,但在此之前,儒家之礼与法家制定的刑律典章关系并没有那么紧密。

儒家礼制与历代法律典章的关系

儒家创始人孔夫子,一生都在推行复古周礼的主张。时人认为他食古不化,而后世儒生则一方面赞扬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殉道精神,另一方面却又彻底放弃了周礼。但这并不意味着历代君王和臣子就真的全盘否定了“礼制”。

周公制礼作乐,儒家以之为王道。虽说历朝历代的礼乐法度大相径庭,但都没有脱离“礼”的框架。有些中外学者甚至认为,“礼”是古代中国文明最具特色也最核心的内容。它不仅包括了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涵盖了几乎所有的典章制度,甚至包括看起来与“礼”相对立的刑律。

对中国古代刑律影响最大的,要数先秦时的法家与儒家。法家主张严格“以法治国”,不让君臣抛开法度以一己好恶决策。与此同时,法家主张“以刑去刑”,不轻易赦免罪犯。而儒家恰恰相反,主张“德主刑辅”,以仁义道德为最高社会规范,刑律不过是万不得已的手段。此外,儒家倡导“引经决狱”,根据儒家经典的教义来裁断是非曲直。

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只有秦是纯粹“以律令治国”的时代。此前的周朝是以礼乐治国,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战国其他诸侯虽以律令文书为基础,但实行“礼法并重”的治国方略。

众所周知,秦与儒不合。秦纯任法制,不重礼乐,与儒家治国理念相左,最终酿成了焚书坑儒的悲剧。但陈寅恪先生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他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为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

这段话有两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儒者在古时候原本是保管和传授典章学术的专家。秦朝丞相李斯师从儒家大师荀子,以其帝王术辅佐秦始皇统一天下成大业。由此可见,传闻中严苛细密的秦国法制,实际上来自于儒家荀子学派中重视法律的那部分内容。

第二层含义:秦始皇推行的“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其实恰恰是儒家四书之《中庸》描述的“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的理想制度。虽然秦始皇焚了诗书坑了儒(实为挂名儒生的方术士),但他实行的还是儒家的理想。

在陈寅恪先生看来,无论是朝廷的政治行为还是民间的社会行为,都与法律典章息息相关。而从秦朝开始,法典就是儒家学说制度化的产物。由此可得出结论,华夏民族在过去两千多年中都深受儒学思想的熏陶。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制度、礼仪风俗、生产生活等方面,而非单纯的学术典籍和学者言论。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古代中国王朝采取的是外儒内法的治国方略,即对外示以儒家礼乐文化,对内则用法家律令刑赏治理。自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后,汉朝的法律典章制度就越来越儒家化。(www.chuimin.cn)

晋书·刑法志》曰:“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折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这段话的大概意思是说,西汉胶东相董仲舒年老退休后,朝廷每次有重大会议,都会派廷尉(秦汉最高司法大臣,掌天下刑狱)张汤前去咨询其意见。于是董仲舒编写了《春秋折狱》,此书包含了232个参考案例,每次遇到涉法问题时,就援引这些符合儒学精神的案例来判决。这便是历史上著名的“引经决狱”。

在战国秦初汉时,官吏大多属于法家一派。他们虽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裁量定罪尺度,但不会超出律令规定的范围。这种执法思想与现代法治有相似之处。但在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古代社会中,人们大多更重视礼教而不是法律。儒家主张“德主刑辅”,以礼义教化优先。当法律与道德要求一致时会严格执法,而当礼法相冲突时,儒生就会坚定地抛弃律法而以儒家礼义为裁决依据,但文法吏依然是“以律令从事”。

故而,在两汉时期,文法吏集团与贤良文学(儒生)集团一直在争夺典章法律上的话语权。儒生凭借经学控制了教育,并开启了“引经决狱”的司法传统。也就是说,儒家的“礼”已经真正渗入到了法律典章之中。

汉以前数百年的法律典章多为法家所作。最初制定汉朝《九章律》的萧何,是秦朝的文法吏。他虽然推崇黄老道家的理念,但制定法律时依然全盘继承了秦时法家的精神。汉儒虽然没有直接制定律令的权力,但可以通过间接方式来修改汉律的内容。

例如,《过秦论》作者贾谊,通过给决策者献计献策的方式来影响律令的更定,而且两汉的不少儒生本身也进修律令之学。据《晋书·刑法志》称,汉儒有十多家解释法律章句的学术著作,洋洋洒洒数十万言,故而《论衡》也称:“法律之家亦为儒生。”甚至有的官员在碰到疑难案件上奏请示时,会附上儒家经典,请求上级从宽处理。

由此可见,两汉的引经决狱风气,使得儒家礼制思想借机成为事实上的法律最高原则。但受限于制度,汉朝儒生只能对汉律进行零星调整,而不能从根本上另起炉灶。

到了晋朝时,社会经济情况大变,秦汉旧律有很多不合时宜之处。更重要的是,无论西晋还是东晋,都以士族门阀为统治基础。而这些士族不仅是祖上在两汉以来就世居高官,并且往往有深厚的家学功底(家学就是儒家经学)。由于晋朝主持修订刑律典章的官员,大多有儒家思想的底子,所以他们进一步将儒家礼制的精神融入了法律当中,史称“援礼入法”。

晋武帝司马炎认为承袭秦汉旧律的魏国典章法制太严峻细密,于是下诏让车骑将军贾充召集当时有名的儒家学者共同修订律例,共制定新法律二十卷,共计两千九百多个条款,史称《泰始律》。

陈寅恪先生称赞道:“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在陈寅恪先生看来,晋朝是以儒学大族建立而成的,故而法律典章开始儒家化,后来的宋、齐、梁、陈四个南朝政权沿袭了晋律。与此同时,拓跋鲜卑建立的北魏王朝也参考晋律来修改自己的法律,经过北齐隋朝的完善后传承给唐朝。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据儒家礼制订立的晋律是后世华夏刑律的正统,但在此之前,儒家之礼与法家制定的刑律典章关系并没有那么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