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传播感染对女性生殖系统的影响尤为严重,主要包括盆腔炎及其后遗症导致的女性生殖系统并发症、与STIs有关的肿瘤、不良围生期结局以及性传播疾病介导的HIV传播。盆腔炎发病率与异位妊娠和不孕症发病率的增加密切相关。此外,与宫颈上皮细胞癌前病变相似,肛门HPV感染也会发生癌前病变。例如,母亲感染梅毒的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将梅毒传染给胎儿的概率。......
2023-08-13
论威慑性传播对违法行为的影响[1]
——一个媒介传播学的视角[2]
郑金雄[3]
【摘要】国家需要法治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法治推进过程中需要代价和成本。从经验层面看,加大对执法成本的投入,无疑会促进法律的执行力。现在,我们要努力的是,在维持或大致维持现有的执法成本的基础上,如何通过精心设计的媒介威慑性传播,使人们的信仰、态度和行为向着法律倡导的方向改变,并且,如果这些威慑性传播努力一旦取得成功,这些传播与说服关系的要素被发现,解开媒介传播与态度的改变之迷,进而通过社会普遍认可的方式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使之成为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关键词】威慑 传播 违法 阻却 效果
如何通过法律施加制裁实现行为改变进而达到社会控制是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的传统主题。20世纪初在社会科学界盛行的行为主义模型,就被法律现实主义者用来主张法律规则不过是为促使特定人类行为反应发生的刺激物。实际上,行为主义在心理学界的影响在20世纪后半叶随着认知和情感两条进路的兴起逐渐衰落了。而简洁明了具有强大理论诱惑力的“刺激—反应”模式的行为模型倒是在很大程度上为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始终沿用。跟这一情形有关的是,我们在法律交叉学科的比较研究中可以看到,法律经济学在设定效率和最大化作为规范目标的情况下,始终坚持论证法律制裁,无论民事还是刑事,都应通过对无效率的行为施加预期成本,从而阻却这些行为的发生。[4]同时,从媒介传播学视角出发,这些研究成果通过传播实践,能最大限度地扩大人们对无效率行为成本的认知,助力法律控制社会。
一、电子眼公布:对违章司机的公开威慑
2009年4月1日,公安部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第17条第1款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其后,上海、南京、广州、济南等城市的公安部门陆续公布电子眼的设置地点。在上海,相关网站的点击量一天就超过400万人次。新民网特约评论员,《新闻记者》杂志主编吕怡然指出:“说到底,设置‘电子警察’是为了减少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但‘电子警察’躲猫猫,总有存心要人好看,等着收罚款之嫌。理直气壮地把‘电子警察’的站岗地点公之于众,同样有威慑力,同样可以减少交通隐患,防止交通事故,但在心理上却让公众感受到应有的尊重,得到明白的告示,更自觉地遵章守法。”[5]新浪网为此做了调查,89.6%的网民认为公开电子眼位置能对司机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使交警执法更公开透明。对此,葛洪义教授曾以“麦田里的稻草人”为例指出暗中执法的弊端。[6]
公布电子眼位置,首先引出的是威慑性传播与执法成本的关系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组织和个人行为的准则、准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在具体实施场合,法律并不自动地被社会所遵守,诺贝尔经济学获奖者加里·S·贝克尔对法律的遵守有过这样的评论:“法律的遵守不是理所当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通常用来防止犯罪和逮捕犯罪。”[7]这些公共资源和私人资源就是防治犯罪的成本,从经济学上说,刑法的目标是使犯罪的社会成本最小化,即,使犯罪导致的成本和防治犯罪的成本之和最小化。刑法的经济学目的不是消灭所有犯罪,而是应该先比较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和防治犯罪的成本,当我们投入的防治犯罪的成本超过犯罪带来的社会成本时,我们就不应该再投入防治犯罪的成本。维护交通秩序的最初手段是扩大交通警察的编制,从经验层面看,扩大编制,加大对执法成本的投入,无疑会促进法律的执行力,但是成本的支出是有限度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布电子眼位置,利用威慑性传播可能会以更小的成本来提高人们对无效率行为成本的认知。通过精心设计的威慑性传播,使人们的信仰、态度和行为朝着法律倡导的方向改变,进而通过社会普遍认可的方式来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使之成为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同时,我们还应该思考通过媒体制造舆论与发案率降低到底存在多大的关系的实际问题。根据韦伯社会学理论,认为影响社会、历史以及人们行为的因素极其繁多,我们无法找到全部确定的因果关系。复杂的事件往往是许多情况和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我们能够洞察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倾向,但我们无法把握全部的细节,历史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其原因就在于,面临同样的历史的时刻,处于同样决定地位的不同的人们可能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决定。[8]因此,媒体舆论在这里应该理解为一种可能,或者是一种机遇。但是,这个可能、这个机遇就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即什么样的信息传播才能更有效地影响人们,这种传播与说服关系的要素是什么?当然,在这样宏大的话题背景下,要讨论的范围无疑十分庞大。在本文,作者仅对威慑性传播对阻却违法行为的效果进行理论梳理。
二、违法心理:违法成本和效益的权衡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如果每个在经济生活中签订的合同都被诉至法庭,每个判决都必须通过法庭执行官或者执行庭强制执行,司法体系将会很快崩溃。司法体系之所以能够运转,是因为绝大多数市民遵纪守法。”[9]所以,法律要靠广大民众在对法律及其意义有了充分的认识之后的自觉遵守,才能得以实施。
在西方法哲学范畴,对公民为什么守法的分析一般有三种观点,即承诺论、公平论和功利论。对功利主义者来说,守法的道德基础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决定的,即是由能否给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定的。他们还认为,在一个特定的境况中,人应当考虑其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作出选择,以使其行为产生最大可能的幸福。同时,行为功利主义者在思考守法的义务时,把焦点对准个别行为,即在这个特定场合,依法办事和逆法而行,何者可能产生出合意的结果。[10]霍恩认为,有人遵纪守法并不是出于道德动机,而是因为违法对他来说太危险,或者太麻烦,这种情况绝对有可能出现。同时,霍恩也强调了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如果没有强制力,违法行为将急剧上升,因为遵纪守法的市民其立场将受到打击,并被挑动违法。[11]对此,厦门大学宋方青教授也认为民众守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一个法律秩序正常的社会,任何明显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国家相应的制裁——罚款、监禁甚至处死,这迫使人们产生服从法律的动机。这种畏惧的心理,由于守法者过分高估了犯罪活动被侦破的比率和受到惩罚的风险而加强。因此,惧怕法律的制裁也就成了人们守法的原因之一。”[12]
以上是对公民守法的法理分析,后来,随着经济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介入,特别是用成本理论的引入,为考察人们对守法、违法问题上如何决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制约公民守法的程度和水平,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守法的成本。在很多的时候和很大的程度上,组织和个人是否遵守法律,取决于守法的成本,无论是组织和个人,在选择是否守法的十字路口要作出判断时,其实都在算计着合不合算,都在进行成本核算。”[13]在经济学的世界里,最基本的假设就是理性人假设。犯罪行为的经济学分析实际上就是把理性人假设运用在对犯罪行为的分析并依赖于理性选择模型。虽然人们并不总是像经济学家假定的那样“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可预测、系统地不理性、随心所欲、无规则可循,让社会科学家无法捉摸。相反,这些特点是能够被描述、运用,有时甚至是可以被模型化的。正如波斯纳认为的:“一种理论的检验不在于其假设的现实性而在于其预测力。”[14]许多关于犯罪的实证研究文献都表明,罪犯的行为确实如经济模型中那样会对一些相关变量做出反应。[15]
犯罪行为的预测模型最早起源于贝卡里亚和边沁提出的经济人假设。边沁认为:“犯罪行为带来的利润是促使人从事该不当行为的力量;而对该行为的处罚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痛苦是使其不进行犯罪的力量。如果第一项力量更大,这个人就会从事犯罪;如果第二项力量更大,那么这个人就不会从事犯罪。”[16]边沁的上述观点在贝克尔的一篇著名文章《犯罪和惩罚》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7]在这篇文章中,贝克尔认为:“犯罪行为人和其他人一样,他同样是一个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人。”他使用一个模型来分析犯罪行为人如何权衡犯罪带来的成本和效益来追求其效用最大化。
贝克尔的模型[18]是当U<PS时,犯罪行为人将不进行犯罪。其中U代表犯罪行为人从犯罪中得到的效用值,P代表被定罪的可能性,S代表刑事制裁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成本,那么PS则代表犯罪行为人的预期成本。当U<PS,即当犯罪行为人从犯罪中得到的效用小于其预期成本时,他将不进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考虑的成本实际上不仅仅是被定罪量刑的成本,即使未被定罪量刑时也存在一些成本。比如,即使没有被判刑,也会由于受到刑事调查而存在名誉上的损失成本和其他成本。为此,上述模型可以进一步精确为:
当U<PS+QT时,犯罪行为人将不进行犯罪。其中,U,P,S代表的值仍然同上;Q代表被发现和调查的可能性;T代表在刑事制裁以外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成本,如名誉损失、应对调查的成本等;QT就是被发现但尚未定罪带来的预期成本。PS+QT,就是被定罪的预期成本与被发现但尚未定罪带来的预期成本之和。
基于这样的模型,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我们的目标就是在尽可能多的情况下,使不等式的左边的值小于右边的值,这样就能达到威慑的目的。
首先,左边的U值并不是恒定的,不同的犯罪具有不同的U值。一般认为,在故意犯罪中,U值相对高于非故意犯罪的U值。这可以用来解释我们通过对故意犯罪加重处罚从而增大犯罪行为人的预期成本来防止和减少故意犯罪。U值也可能与犯罪行为人对风险的喜好程度相关。一般认为,犯罪行为人越厌恶风险,U值也可能越小。此外,U值还更可能与犯罪行为人的贫富程度有关。一般而言,穷人对一些特定犯罪行为(尤其是取得金钱或财物的犯罪)的U值的估值会比富人的估值高。这能解释许多国家希望通过解决就业问题来改善穷人的经济状况,降低他们对一些特定犯罪行为的U值的估值从而减少犯罪率。
其次,我们要考虑如何提高不等式右边的值。我们知道提高P、S、Q、T的值都意味着成本。提高P值意味着我们要加强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包括人员配备、经费支持等等;甚至我们可以通过降低程序要求和举证责任要求的方法来提高P值。比如,在我国的特定时期,对犯罪的打击采用“严打”的政策。
对S值来说一般是立法给定的,不是随便就可以改的,但应通过媒介传播来增强公众对S值的认识。提高Q值的方法与提高P值的方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些不同。相同之处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加强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力量(包括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提高犯罪行为人被发现和调查的可能性;这既提高Q值也可能提高P值。不同之处在于:我们有可能通过提高审判机关的人员配备和经费或者通过放松对公诉人证明责任的要求等方法来提高P值,但这却可能无法提高Q值。
最后,我们还要考虑提高T值的方法。“研究也表明,在决定是否违法方面,个人关于对与错的内化或者规范评价对刑罚的感知更为重要,并且与正式的刑罚相比,非正式制裁或法律之外的威慑,如羞耻、尴尬、受到家人和同龄人的谴责等能够更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19]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舆论导向来增强犯罪行为人的羞耻感和名誉损失,这就会增加在刑事制裁以外给犯罪行为人带来的成本。
因此,如果想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保持一定的震慑力,可以选择提高P、Q的值或也可选择提高S、T的值。在很多情况下,提高P、Q的值比提高S、T的值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比如,对于那些打算从事经济犯罪的个人,对犯罪行为人使用较高罚金能很快地提高S值;由于罚金收归国库,罚金刑仅仅需要付出一些不多的转移征收成本而无需付出较大的社会成本。但如果我们希望提高破案率,那么我们就必须花费大量的警力和物力,这样的成本显然比提高罚金刑带来的社会成本要高。以上说明了被捕和定罪的概率与惩罚的严厉性之间存在一个替代。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们应该采用较低的成本来保持一定的震慑力。
但是在很多情况下,相比较提高S、T的值,立法者通常更希望提高P、Q的值。这有以下原因:第一,立法者会考虑大众的心理因素,大众通常不希望破案率太低。如果破案率太低,大众没有安全感,那么这会影响到立法者的政绩和其政治前途。第二,立法者可能认为高的Q、P的值比高的S、T值更有震慑力。对于风险偏好型的犯罪行为人,提高P值产生的震慑力要比提高S产生的震慑力要大。第三,从分配正义的角度出发,立法者不希望一些犯罪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而另一些人却能逍遥法外。第四,如果破案率过低,犯轻罪的人很容易不受到处罚,这可能鼓励他们从事更严重和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第五,提高S值常常会遇到一些现实困难。比如,如果犯罪行为人很贫困,少量的罚金也根本支付不了,那么,提高罚金的数额就没有意义了。
三、威慑传播:提高预期违法成本认知
通过对PS+QT值的研究,现在,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实践中将这种研究成果引入媒介传播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媒介传播特别是大众传媒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环境的一部分,并经常地、广泛地诱导和制约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各种政治的、经济的、思想文化的信息,纷纷随同大众传媒的巨大辐射力以其快捷、直接、形象具体的方式充斥着我们的生活空间。毫无疑问,大众传媒已经十分具体地参与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内容、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我们真实地、毫无选择地生活在大众传媒为我们构造的传播生态环境中,这是当今大众媒介和个人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对此,美国传播学者大卫·阿什德评论说:“在这个传播生态环境中,媒介与个人实际上被一种微妙的关系牵在一起:媒介为了争夺受众,而受众为了获得信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受众更容易接近使用媒介,同时,受众又更加受到各种媒介的控制,尤其是政治、经济的势力对媒介的渗透。”[20]同时,现代社会越来越巨大化和复杂化,人们由于实际活动范围、精力和注意力有限,不可能对他们有关的整个外部环境和众多的事物都保持经验性的接触,在超出自己亲身感知以外的事物,人们只能通过“新闻供给机构”去了解。这样,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反应,而成了对新闻机构提示的某种信息环境的反应。并且,由于媒介的检查制度的控制,人们接触社会的局限,媒介对事实进行的筛选、简化、压缩和曲解等,这种信息环境与真实世界并不一致。美国学者G·格伯纳经过“培养分析”研究认为,由大众媒介构造的“象征性现实”与真实的“客观现实”之间存在很大的偏差,然而这种“象征性现实”却会对受众产生潜移默化的长期影响,表现为逐渐“培养”着人们对现实的认知和理解。因此,受众心目中形成的对现实的认知很大程度上是由媒介“培养”出来的“主观现实”。[21]
在多种形态的传播方式中,威慑性传播是大众传播中的一种形式,同时也是很多人感兴趣的一种形式。“在大众传播中另一种常用的战术是威慑,或曰激起观众的恐惧。放映给青年看,向他们宣传安全驾驶的影片有时表现可怕的交通事故的场面以及它对人们的影响。一个保险公司的电视广告诉诸恐惧说,‘你需要某些东西来帮助你维持这些承诺,即使你已不在。’”[22]到目前为止,比较普遍认可的解释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唤起恐惧感的确能增强传播效果,但并不意味着唤起恐惧感强烈,传播的效果就越大。在恐惧感的水平较低时,较强的恐惧感能引起较大的态度改变;恐惧感的水平高到一定程度时,传播对象的心理防御机制将会产生明显的作用,他们可能否定恐惧的本身,以为事情未必会这样,于是态度的改变反而减少。以威慑犯罪行为的问题为例,对这一问题的经济分析,一般始于这样的前提:如果犯罪的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那么潜在的犯罪就会被威慑,不去从事犯罪行为。潜在的犯罪被想象成在决策过程中,至少对成本和收益做了粗略的计算。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2010年1月22日电(记者潘晔)记者从江苏
省政府2010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江苏省现行命案破案率达98.6%,创历史最高水平,继续保持全国第一。
根据调查统计显示,2009年社会治安公众安全感达98.3%,从保稳定方面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看,社会和谐稳定局面得到切实维护。江苏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1 993件,援助群众52 161人;发生各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2.23%和1.84%。
这种新闻与“电子眼公布”的原理相当,我们经常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看到的“某某案犯罪嫌疑人已于日前被捕"的类似。法律威慑效应依赖于刑罚的必然性。贝卡里亚认为,与刑罚的严厉性相比,刑罚的确定性(以已报案案件中逮捕、定罪、监禁的比例为标准)与较低的犯罪率关系更紧密,即使刑罚确定性的效果是微弱的。刑罚的确定性提高法律的威慑效应,即使不提倡威慑的菲利也承认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所期待的威力。[23]列宁也说:“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24]这种新闻除了有表明案件已经破获,满足了社会心理需求,还可以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其作用,通过披露这些新闻可以向意图犯罪者传达一个信息:警方对命案必破的决心和能力,只要犯罪嫌疑人敢犯罪就会受到惩罚。这样,就会使意图犯罪者对作案后被逮捕(P值)或被调查概率(Q值)的估计增大,由于估计被逮捕或被调查概率的增大,无疑会阻止一部分意图犯罪者的犯罪行为。
新华社广州2009年9月14日专电(记者孔博)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14日通报,近期该局辖内一珠宝店被盗一件价值82万元的钻戒,越秀警方仅用26小时侦破案件。
据广州越秀区警方介绍,8月中旬,越秀区辖内某大型商店的一个珠宝店被人以调包方式盗走一件价值人民币82万多元的钻戒。案发后,越秀区公安分局迅速开展侦查,由于前期收集固定证据工作扎实有效,分析判断准确,迅速锁定珠宝店员工潘某有作案嫌疑。案发后仅仅26个小时,嫌疑人潘某就供认了盗窃该钻戒的作案事实,并供认8月上旬曾在该珠宝店盗窃另一件价值17万元的手链。
随后,办案民警连续作战,分别在广州市黄埔区和荔湾区将两件赃物成功追回,一举破获两宗发生在同一地点的特大盗窃案。
在贝卡里亚的理论中,刑罚的及时性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即指犯罪发生后刑罚的迅速性,贝卡里亚指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联系就越突出、越持久,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25]因此,针对财产性犯罪方面,披露“某某警方迅速告破某某案”这种新闻除了会使意图犯罪者对作案后被逮捕概率的估计增大外,还传递了这样的信息:警方的破案能力很强,你一旦犯罪,可能还来不及享用犯罪所得就会被捕。这样就会使意图犯罪者对犯罪带来的估值效用减小。[26]
新华网辽宁频道2009年2月17日消息(记者王炳坤、陈光明)当内心
冲动想要打架时,你计算过它的“成本”吗?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日前创出“打架成本卡”并向居民发放,调解邻里纠纷的效果还真不错。
鞍山市公安局解放派出所教导员石兴仁介绍,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数打架都是因为琐事,而矛盾双方在气头上时,往往都不计成本,不出这口气就不罢休。可冷静下来才发现,打架的成本其实挺昂贵,想后悔都来不及了。据此,这个所的民警创出计算“打架成本”的卡片,给居民事前警示。
这张长方形的彩色卡片,用文字和漫画将“打架成本”列得一清二楚:打架直接成本等于5至15天拘留,加上500元至1000元罚款,加上至少1000元医药费;打架附加成本等于心情沮丧低落郁闷,加上名誉形象受损,加上家人朋友担心,再加上生意工作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卡片的背面,则是“打架成本”公式依据的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目前,解放派出所已经向管区居民发卡900多张。很多居民表示,没想到打一次架要花这么大成本,看到这张卡片,相信谁都会先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动手。石兴仁告诉记者,有时民警赶在双方没有动手之前来到现场,讲明白“打架成本”后,大多数人都能冷静解决问题,劝架变得相对容易。
据解放派出所统计,发放“打架成本卡”以来,管区内因打架、斗殴引发的治安案件有所降低;很多居民了解了后果,出现纠纷后也会尽量克制,不让矛盾升级。
行为经济学和认知心理学已经揭示了人们为简化他们的任务而使用的一大批直观推断方法。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卡尔·霍夫兰研究表明,改变态度过程中,有3个变量十分重要:注意、理解和接受。霍夫兰着重对理解进行了研究,认为如果讯息过于复杂或模棱两可,将不能被目标受众所理解。[27]同时,传播学者经过研究,还认为“单方面消息对受教育程度较低者最有效;而正反两方面消息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最有效。”[28]在这份特殊的清单中,警方一改以往治安教育的道德劝诫,通过精算违法成本(S值),以“替对方打算”的利他姿态,向社会提供了一个亲切而直观的守法“正反方程式”,以简化的直接的方法,推心置腹地讨论得失,和风细雨地陈说利害。按照“理性自利人”观点,只有符合自身利益的行为,通常才会成为人们的自愿选择。法律制度常常会与金钱有关;但人们对金钱的理解是怎样的?生活中,常常能见到诸如“守法光荣”、“纳税光荣”等标语和口号,我们并不否认这种“高台教化”的激励作用,然而,如果公众并未清晰地了解到:守法和纳税符合自身最大利益,而违法乱纪或者偷税漏税的成本收益率是极低的,那么,难免刺激某些人作奸犯科的利欲。
2010年1月31日《江南晚报》报道,今年25岁的小穆是深圳某电器公司驻无锡办事处的一名营销员,1月29日和他一起接受传讯的还有他同事的女朋友小罗。
小穆说,他和小罗的男朋友是同事,三个都是陕西人。托朋友买票时,送了朋友两包苏烟。后来只买到一张票,他们没法一起走,所以决定挂到网上转让掉。小穆有些委屈地对记者说,300元一张的车票加上送掉的苏烟,卖到400元其实也不算黑啊。(www.chuimin.cn)
小罗说,因为小穆是为了她和男朋友才托人去买票的,她从心底里觉得不好意思,所以她也自告奋勇地在赶集网(交换网站)上发了一条转让信息。“1月29日上午10点钟刚发,就有人打电话来了。一开始,我们只打算加50元脱手就算了,后来电话越来越多,狠了狠心就加到100元了。就在我们住的小区门口交易的。”小穆交代说。
办案民警表示,尽管从情理上讲,这样的行为合情合理,但不合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这样的行为属于倒卖有价票证。就算他送了两包苏烟,但把被侵害的结果转让到别人身上,就属于违法行为。
昨晚从铁路派出所获悉,小穆被处以治安拘留3天的处罚。在正常理性下,人们不愿意走极端。一个选择是不是极端,取决于存在的替换方式。极端厌恶引起了折中效应。在给定的选择之间,大部分人寻求一个折中的选择。几乎所有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比如说,部分因为在选项上存在一个最贵的东西,所以转而购买的是次贵的东西。在这个和其他类似的问题上,选择的框架起了作用;替代选择介入选择结构,可能就会改变选择结果。在本宣传事例中,在自行倒卖车票能挣取小额利益与到窗口退票损失部分利益的选择之间,一般人都会选择自行倒卖车票,但是,在这个选择上,加入了第三个后果,即如果被警察抓获,将被执行拘留,那么,这个因素的介入,这可能引导许多人们转而选择了办理退票的方案,改变了在前两个选项的选择。
随着对人类决策重要特性的更深入理解,人们对损失特别厌恶,人们倾向于把损失看得比收益权重得多。他们对损失的不快,比得到同样的愉快来得更大。因此,用损失而不是用收益来构造结果,可能会十分有效地改变行为。美国学者凯斯·R·桑斯坦认为,实际上人们对损失的反感远远超过对得到相同数量收益的喜悦。(1)如果你采用节省能源的办法,你将每年节省X元;(2)如果你不节省能源的办法,你将每年损失X元。结果表明,宣传活动(2)将远比(1)来的有效果。[29]
但实际上,由于信息的缺乏以及人类掌握信息能力的局限性条件的限制,人类的理性总是有边界的,人们在计算这些成本与收益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整体性错误,如果人们运用了某些导致系统性偏见的直观推断,他们对怎样处理风险的决策可能会被严重误导。如果人们不现实地表现出乐观,就算他们完全清楚统计的事实,也可能因为实际上错误地相信他们自己与伤害基本无关而冒险行事。例如,处罚违章停车有一个很明智的常见方法是在司机的边窗,贴上一张大的、颜色醒目的,用大字书写“违章”罚单,对路过的司机,这种做法特别能引起他们的注意——相比一个成本更低的方法而言(把小的、普通的罚单放在路边车上的风挡刮水器下面)更有效。同样的道理,现在,在城市里设有社区警务室,就是让警察的在场变得更显见和更容易记忆(比如让警察在巡逻区走动,而不是坐在巡逻车里),这样做政府可以提高对潜在犯罪的威慑,而不用改变实际的抓捕率。[30]
四、威慑模式:真实前提下的妥当和适当
显然,披露信息和加重对犯罪的处罚力度可以有效的遏制犯罪行为,但是,信息发布却不能通过人为制造新闻来达到预期效果,这是披露信息与新闻真实性问题。客观事实,是新闻报道的第一要素,可以说,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对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体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真实性同时还决定了传播的效果性,美国学者罗杰斯建立了一个模式,总结了在诉诸恐惧活动中3个关键的因素:(1)对所描绘事件的有害性加以夸大;(2)那种事件可能发生;(3)所建议对策的有效性。其中每个因素的多寡带有认知判断的过程,而且这种认知判断的过程就决定了后来态度改变量的多寡。也就是说,当受众接到一则诉诸恐惧的消息时,他们会在心中掂掂这一消息的分量。如果他们不相信所描述的危害性和可怕性,或者认为该事件不大可能发生,或者认为所建议的措施对付威胁并不恰当,那么态度改变便不大可能发生。[31]但是,坚持新闻真实性,并不意味着什么都可以披露,杨立新教授认为,新闻的真实报道必须考虑到社会的妥当性问题。所谓社会的妥当性,就是报道出来是否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像青少年这类特殊社会群体的健康成长,是否适应现代社会对尊重人性、人文关怀和保护弱势群体的良好氛围等,报道出来如果负面效应越大,新闻对社会妥当性所应承担的责任就越不够。比如,对暴力、凶杀、色情场景的过于渲染和描述,在报纸上刊登血淋淋的、极其残忍的图片,在电视上播放过于暴露的色情镜头,其实都是不合适的,毕竟媒体面对的受众,不仅仅是成年人,还包括那些未成年人。事实上,从现阶段看,某些出版物、影视片在忽视社会妥当性方面走的要比新闻媒体更远。[32]同时,这里还涉及到政府信息控制问题,比如,对于警方实际的破案率是否可以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发布?如果破案率高,可以及时发布,如果破案率低,是不是应该如实发布,这样会不会让犯罪意图者认为犯罪成本低,而转向实施犯罪,同时是否考虑用风险提示的方式来告知民众加以防范。另外,对惩罚罪犯的宣传报道是有成本的,媒体也不可能全部刊登法制新闻,而且人们还有其他的娱乐需求,不可能仅为了减少犯罪就剥夺人们对经济、体育及其他信息的需求,所以适当的宣传报道才是社会的公共选择。
虽然关于P、S、Q、T等违法成本性的传播有利于阻断违法意图者违法意图,但是这种违法成本的传播还应该注意适当性,并不是越夸大成本就越有传播效果。实际上,法律对罪犯的处罚标准也是社会的公共选择。每一个社会人在选择法律对罪犯的处罚标准时,都会以“经济人”的理智去分析可能的选择将给自己带来的得失。既然是社会人,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比如非故意的,过失性的),所以对犯罪者一律处以严刑将不会是公共选择。而当预期惩罚带来的边际负效用的绝对值等于犯罪带来的边际正效用时,法律对罪犯的处罚标准才将成为公共选择的均衡点。同时,在传播效果方面,“在说服中,轻度的恐惧诉求是最有效的;中度诉求和重度诉求虽然能够引起对象的兴趣和紧张感,但也会产生一些干扰,减低了它们的整体效果。比如,当传播引起强烈的焦虑时,对象有时反而注意不到传播的内容,听不到传播者想要传达的信息。而另一些对象在面对这种引起焦虑的传播时,也许会由于传播带来的不快而对传播者产生敌意,从而拒绝接受对方的陈述。”[33]
因此,在今后的传播中,可有针对性地根据传播目标、任务、对象、环境,选择不同的适合传播者又符合接受者习惯的传播方式,不失时机地选择接受者需要的法律信息,力争达到最佳传播效果。
【注释】
[1]本文刊发于《东南学术》2010年第3期。
[2]媒介(medium∕media)具体点说,媒介就是拓展传播渠道、扩大传播范围或提高传播速度的一项科技发展。广义上讲,说话、写作、姿势、表情、服饰、表演与舞蹈等,都可以被视为传播的媒介。每一种媒介都能通过一条信道或各种信道传送符码。参见约翰·费斯克等编撰:《关键概念-传播与文化研究辞典》,李彬译注,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第161页。
[3]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厦门记者站站长。
[4]戴昕:《心理学对法律研究的介入》,载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5]吕怡然:《电子眼位置的公布彰显了执法理念的进步》,载新民网,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4月2日。
[6]葛洪义教授说:“几年前我在中国社科院门口的传达室经常发现一些交警在那休息,不时地到门口作违章罚款。有一次,我打的回社科院就有司机和我抱怨,我也觉得这样做很不对,甚至还想写文章向他们的领导反映,可是今年上半年我发现这是领导们决定的事情。乌鲁木齐市交警支队做出一个决定,就是不能够暗中执法。围绕这样一个事情,北京讨论的非常热烈,因为北京市交管局明确表示北京不准备取消暗中执法。由于这样一个现象,我注意到在道路上广泛使用的技术性的执法方法。这个现象使我联想到农村麦田里的稻草人。交警的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他站在明处更利于交通安全,而他却躲在暗处,但是一个农民为了防止鸟吃粮食,自己没时间站那,却要扎个草人在那,而不是抱个猎枪站在地里随时打来吃粮食的鸟。所以这是一个很大的反差。这个例子使我考虑我们法律中是否缺点什么东西。20多年来,最有意思的现象,法律似乎与人们离得越来越远,越来越机械化、形式化。这样一个现象到底带来怎样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材料来源:浙江大学法理与制度研究所,载http://www.chinalegaltheory.com,最后访问时间:2005年10月29日。
[7][美]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王业宇、陈琪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8]参见[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1~43页。
[9][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10]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12]宋方青:《法的实施》,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3页。
[14]Richard Posner,Economic Analysis of Law(5th edn,Aspen Law&Business,1998),p.243.
[15]Boudewijn Bouckaert and Gerrit De.Geest(eds.),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Elgar,2000),p.8000,pp.355-364.
[16]Jeremy Bentham,Principles of Penal Law(1843),1Works,p.399.
[17]Gary S.Becker,Crimeand Punishment:AnEconomic Approach(1968),76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pp.169-217.
[18]Gary S.Becker,Crimeand Punishment:An Economic Approach(1968),76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pp.169-217.
[19][美]罗纳德·J·博格、小马文·D·弗瑞等:《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颜九红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20][美]大卫·阿什德:《传播生态学》,邵志择译,华夏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部分。
[21]郭赫男:《传播视野中的“拟态环境”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18页。
[22][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23][意]菲利:《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6页。
[24]参见《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56页。
[2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26]左延亮:《犯罪行为与法律惩罚的几点经济学分析》,载《当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年10期。
[27][美]希伦·A·洛厄里、梅尔文·L·德弗勒:《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刘海龙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页。
[28][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29][美]凯斯·R·桑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成凡、康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导论部分第3页。
[30][美]凯斯·R·桑斯坦主编:《行为法律经济学》,涂永前、成凡、康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31]〔美〕沃纳·赛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与应用》,郭镇之等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32]杨立新:《如何把握法律范围内的新闻真实》,载http://www.yanglx.com,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9月5日。
[33][美]希伦·A·洛厄里、梅尔文·L·德弗勒:《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刘海龙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性传播感染对女性生殖系统的影响尤为严重,主要包括盆腔炎及其后遗症导致的女性生殖系统并发症、与STIs有关的肿瘤、不良围生期结局以及性传播疾病介导的HIV传播。盆腔炎发病率与异位妊娠和不孕症发病率的增加密切相关。此外,与宫颈上皮细胞癌前病变相似,肛门HPV感染也会发生癌前病变。例如,母亲感染梅毒的持续时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将梅毒传染给胎儿的概率。......
2023-08-13
它为历史地理学的研究提供了许多重要资料,具有很高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受到国内外广大专家和读者的赞赏,称霞客为"千古奇人",称《徐霞客游记》为"千古奇书"、"古今一大奇著"。《徐霞客游记》自从问世以来,一直受到国内外广大学者和读者的欢迎,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今天已掀起了研究徐学的高潮。......
2023-12-03
硫是耐蚀合金中影响其性能较大的杂质元素。因此,随着含硫量的增加,合金耐点蚀和缝隙腐蚀的性能下降;同时随着含硫量升高,合金中硫化物夹杂数量增多,合金纯净度降低,从而导致腐蚀速度增大。为此,对于高钼、高钨、高铌含量的耐蚀合金,应该尽力降低含硫量,以保持合金的热加工塑性,改善合金的热加工性能。......
2023-06-20
Erdem和Ozen运用McAllister等学者开发的信任问卷进行团队水平信任的测量,发现团队信任问卷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80,而且研究发现认知信任和情感信任与团队绩效具有显著的正相关。......
2023-12-07
活性聚能战斗部结构及活性药型罩材料相同时,弹靶作用条件不同,尤其是炸高不同,活性聚能侵彻体的成形特性、微元速度分布特性、侵彻跑道行为、随进爆炸行为不同,对一级跑道毁伤效应差异显著。图5.12在炸高为1.0 CD的条件下活性聚能战斗部作用特级跑道过程在0.5 CD、1.0 CD和1.5 CD 3种炸高条件下,活性聚能战斗部对特级跑道毁伤效应如图5.13所示,对应毁伤效应数据列于表5.1。......
2023-06-18
长江干线港口危险化学品年吞吐量达1.7亿吨、超过250种,且运输量仍以近10%的速度增长。在战略层面为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本指引,也为系统保护长江水资源、应对新形势下水资源安全的重大挑战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测试结果表明,输送机的传输速度对于RFID 应答器成功读取包装上的标签信息的平均次数有重要影响。此外,传送带上输送的产品类型、包装类型、包装形状均对RFID 应答器成功读取标签的平均数量有显著影响。......
2023-06-21
(一)经费制约必要的经费支持是保证政策有效执行的保障,经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决定了基层监管的频率和半径,但经费问题长期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以瘦肉精监管为例,在市面上比较常见的瘦肉精有10种之多。当地方执法部门经费紧张时,通过罚款完成创收就成为食品监管部门的主要任务。目前食品安全监测已经由“细菌战”升级为“化学战”,除了面对各种细菌,还有超过40万种的化学物质。......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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