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陪审员决定事实的影响。美国司法独立包括裁判独立和组织独立。......
2024-01-22
赵 刚[2]
在美国,轰动性大要案件往往引发密集的新闻报道,社会担心,司法审判应有的冷静、独立与公正由此受到了干扰甚至损害,媒体取代了法官和陪审员,主导了对刑事被告人的审判,这种现象被称为“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
正如托克维尔所观察到的,在美国,“出现的所有政治问题都或迟或早地将作为司法问题来解决”,媒体审判也不例外。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遭受了媒体审判,可以提出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推翻定罪。
作为美国最高司法机关,美国最高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已经有长达两百多年历史,它思考了一系列问题:什么内容的案件报道或审判报道可能影响审判?如何认定作为审判者的陪审员受报道影响,事先形成了偏见?……在法律层面上回答了“媒体审判”的认定判断标准问题。
一、陪审员的中立性——美国语境下“媒体审判”的核心问题
媒体审判的基本观点是新闻报道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但是审判活动是由人进行的,因此所谓不恰当影响最终指新闻报道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参与人一般包括审判者(法官和陪审员)、被告人、检察官、辩护人、证人等等。
在这些人中,对司法进程和结果起主要作用的当属审判者。美国刑事案件审判采取陪审团制,在这种审判制度中,陪审员是案件事实问题的审理者,即由陪审员来决定被告人有罪与否,法官则专司处理法律问题,例如解释法律条文,在大多数州还负责量刑。相较之下,在审判者这个角色中,陪审员的分量更重一些,而且美国司法界认为,法官经过专业训练,具备法学知识,享有职业保障,能够抵御新闻报道的不良干扰。相反,陪审员是从普通人群遴选出来的,更有理由相信,他们在做出裁决时容易受到媒体信息的影响。因此,在美国,谈所谓媒体审判问题,最主要说的是对陪审员的影响,具体言之是对陪审员中立性的影响。
那么,陪审员中立性的内涵是什么?早在1665年,爱德华·科克爵士(Sir Edward Coke)[3]在《英国法汇编》(The First Part of the Institutes of the Laws of England,or A Commentary upon Littleton,not the Name of the Author only,but of the Law Itself)中即对“公正的陪审团”做出了一个非常权威的定义,他说,中立公正的陪审员有三个特征:
第一,他应当居住在纠纷发生地的邻近地区;第二,他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力和财产;第三,他受到的质疑应当是最小的,换言之,在未经宣誓的情况下,他亦能保持中立:这样在法律上,他被认为是自由和守法的人(liber et legalis homo)。[4]。
其中的第三个条件历经数百年,成为英美法关于陪审员中立性的经典表述,美国建国以后沿用了英国法,当中也包括了陪审员中立性的标准。到了1807年的阿伦·伯尔(Aaron Burr)叛国罪案,约翰·马歇尔(John M arshall)大法官对中立性内涵进行了发展,指出:“过去我一直认为,将来也认为,根据普通法和宪法的规定,中立的陪审团必须由能够全面听取提交的证言,完全根据证言和相关法律做出裁决的人组成。”[5]
按照该定义,最理想的陪审员是在审案之前对案件一无所知,但是,陪审员生活在社会生活之中,难免接触这样或那样的信息,带有或多或少的看法。因此,马歇尔提出应区别陪审员偏见的性质和强弱,他说:“普遍认为,轻微之见能为提交的证言所克服,(陪审员的)思维仍保持开放,公正地思考证言,因此它不构成要求陪审员回避的充分理由;但是,强烈和深刻的成见禁锢人的思维,使其拒不接受与成见相冲突的证言,构成了要求陪审员回避的充分理由。”[6]
因此,具体到媒体审判问题,核心并非陪审员是否接触到审前报道,甚至也不是陪审员阅读审前报道是否形成了偏见,而是这种偏见的强度有无强大到了阻挠陪审员依据证言和法律审案的地步。
二、陪审员自证中立——以单个陪审员维度衡量偏见
然而,新闻报道是否导致陪审员形成偏见,即报道的影响,归根结底是一种无形之物,极难以确切的客观证据来证实。在这个问题上,美国最高法院的立场,影响有没有,有多大,由陪审员自己来说。
在1851年《里德诉美国案》中,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初审被判谋杀罪,其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个别陪审员因读报形成了偏见。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书记载,具体案情形是:“陪审团组建以后,家人把一份报纸从会计室带给了他(其中一名陪审员)。那份报纸是他订阅的,通常递交到会计室。他瞥了一眼,见到报纸上面登了一篇关于受审案件的证据的文章,于是把报纸塞进了衣兜;当陪审团在室内评议裁决的时候,他看了关于证据的报道;他看报纸是出于好奇,认为报道是准确的,更新了他的记忆;但是报道对他的裁决没有任何影响,因为在看报纸之前他已经做出了决定。大家在陪审团室里面没有讨论报纸的报道,他也没有对任何人说起该报道,也不知道其他陪审员知不知道报纸刊登了关于证据的报道。”[7]另一名陪审员“是在审判室里面看到报纸的,当时正在挑选陪审员。他一眼就看到了报纸上有关于证据的报道。他读了几句话就把报纸放一旁,后面的内容就没看。他认为报道是不准确的;报道对他的裁决没有哪怕是最轻微的影响。”
针对上述案情,代表美国最高法院撰写判决书的首席大法官罗杰· B·托尼(Roger B.Taney)写道:“陪审员所证明的事实——如果它为确凿无疑的证词证实了——不足以启动一场新的审判。报纸上没有任何报道旨在影响他们(两名陪审员)的裁决,况且两人皆宣誓称报纸对他们的裁决没有哪怕是最轻微的影响。”[8]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美国最高法院在衡量定读报对陪审员的影响时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陪审员关于读报影响的证词,二是新闻报道的内容。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显然认为:第一,新闻报道的内容没有什么不妥当之处;第二,陪审员宣誓作证表示报道对其裁决没有丝毫影响,这份证言是衡量陪审员有无偏见、偏见强弱的关键证据。
更为重要的是,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员自证中立的证言这样一件至关重要的证据能否被采信,决定权应掌握在初审法官而非上级法院法官手中。因为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员候选人经常试图以自己有偏见为借口,逃避担任陪审员这个“苦差”,哪怕他事实上根本没有偏见。因此,在陪审员宣誓作证之际,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神态举止,后者比前者更能真实地反映陪审员的真实状态。相较二审法官,初审法官的优势在于耳闻目睹陪审员作证过程,其决定因而可具可信性。首席大法官莫里森·R·韦特(Morrison R.Waite)执笔的《雷诺兹诉美国案》(Reynolds v.U.S.)(1878年)判决书说:“在许多情况下,陪审员作证时的举止比他的证言更能说明其成见的真实性质。那种情况初审法官看在眼中,却没有反映在卷宗里面。因此,复审法院应当小心谨慎,不要推翻下级法院关于此类事实问题的判决,除非案情了然。”[9]
三、报道内容、规模与时机——以整个陪审团维度衡量偏见
虽然在1851年里德案中,美国最高法院便提出,在衡量新闻报道的影响时要关注报道内容,但是在此后相当长时期,独独重视陪审员自证中立的证言,较少顾及报道内容。这有历史原因,在当时,媒体的种类屈指可数,数量尚不多,受众数量有限,传播的覆盖面、穿透和影响力远不能和现在相提并论。
但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技术进步,广播、电视等相继诞生,媒体呈现出无远弗届的传播力和前所未有的影响力,美国最高法院不得不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审视审前报道的影响问题,并且形成了新的审理路径:不再纠结于单个陪审员的中立性,而是从审前报道的内容、规模和时间出发,以推定的方式判断整个陪审团乃至整个审判地社区的中立性。
这种偏见推定路径最早提出是在《霍尔特诉美国案》(1910),执笔判决书的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说:“如果形成偏见或者产生腐败的可能性大到使人们推定确有偏见,在目前的情形下,陪审团审判难以继续进行下去。”[10]在这里,霍姆斯开了不去用证据确切证明偏见,而是通过分析导致偏见形成的因素推断偏见成立的先河,只不过在该案中,偏见推定还停留在理论构思,并没有运用到案件审理之中。
然后是在《谢泼德诉佛罗里达州案》(1951),虽然多数派大法官聚焦于陪审团组建过程中的种族歧视,由此认为被告人未获得公正审判,但是罗伯特·H·杰克逊和费历克斯·法兰克福特两位大法官却认为,密集的审前报道无中生有地称被告人认罪,“对陪审团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以至于被告人不可避免地被预先认定为有罪,报刊和公共舆论已经做出了裁决,审判只不过是一个照本宣科宣布该判决的法律姿态。”[11]只不过,这个观点是在同意意见书中提出的,没有写进判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8年以后,在《马歇尔诉美国案》(1959),检方要求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初审法庭予以拒绝,认为“那会歧视被告人”,可是新闻媒体广泛地报道了被告人的前科。7名陪审员看到了被告人有前科的报道报道,但是他们皆提供证言表示,自己没有受到新闻报道的影响,能够完全依据呈堂证据做出裁决,初审法官也采纳了该证言。正如前文所言,根据雷诺兹案等判例,对初审法官认为陪审员仍系中立的这个判决,上级法院原则上是不能推翻的,除非该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然而,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陪审员接触到的信息被初审法官判决为非常有偏见性,以至于不能直接采信为证据。当这些信息通过新闻报道到达陪审团时,它对被告人造成的偏见几乎肯定与它作为检方证据所造成的偏见一样大。”[12]据此,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初审中对于被告人马歇尔的有罪判决,这判决意味着,上诉法院可以根据涉案的报道内容,推翻初审法官的相关判决,否定陪审员自证中立的证言,虽然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某个陪审员具有宪法偏见。
偏见推定最典型的案件当属《欧文诉多德案》(1961)和《里多诉路易斯安那州案》(1968)。在前者,媒体密集广泛地报道了被告人欧文以前的斑斑劣迹、犯罪前科、认罪等带有强烈偏见性的内容,“这种负面报道延续不断,在它的影响之下,吉布森县的民众群情沸腾,形成了强烈的偏见。”[13]与此同时,陪审员选任过程显示,相当大比例的候选人接触到审前报道和对欧文抱有敌意。根据以上两点,美国最高法院表示,尽管所有陪审员都宣誓自称中立,未受审前报道之影响,但是,“由于他们的头脑中充满着这种看法,我们难以认为,每个人在评议案件时都能够把有罪成见排除在外。这种看法一旦形成,它的潜在影响持续很长时间,以至于在无意识之中,使普通人的思考过程发生偏离……当一个人的生命处于被剥夺的危险时,考虑到人性的脆弱,我们只能认为,根据本案案情,对中立性的认定不符合宪法的要求。”[14]
在后者,被告人里多到案后,治安官与他进行了一番“谈话”,里多承认自己犯罪了,这段谈话的录像在当地电视台反复播出。与前面的案件一样,陪审员皆提供了中立的证言,初审法官也予以采信。但是,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所有看过电视的人不可避免地认为,那个场景差不多就是对里多的审判,他在那场审判中认罪了。审判在一个如此广泛地目睹了那幕场景的地区举行,它只能沦为走过场。”[15]换言之,美国最高法院归纳起来,以偏见推进路径审理案件时,美国最高法院审查了三个问题:第一,新闻报道的内容具备偏见吗?关于被告人犯罪前科、认罪、接受测谎的结果、个人品性等内容的报道被认为非常容易引发偏见。特别是在相关内容被法庭认定为不能作为证据出示、不能让陪审团知晓的情况下尤其如此;第二,新闻报道高潮与审判的时间间隔有多久?在《达西诉汉迪案》(1956),案发数周以后,新闻报道的数量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最多能证明,在某些方面,可能形成偏见”,[16]于是,维持了对达西的定罪。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谢泼德诉马克斯韦尔案》(1966),相关新闻报道经久不息,制造出一种“罗马假日”似的氛围,正是“在这种新闻媒体制造的‘罗马假日’似氛围中,谢泼德接受了可能判处其死刑的审判。”[17]因此,美国最高法院要求州政府要么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审判谢泼德,要么立即予以释放;第三,陪审员询问情况透露出普遍偏见吗?即,在总候选人数中,多大比例的陪审员候选人表示接触过偏见性报道、持有先入为主的成见,比例小则普遍偏见的推定不成立,比例大则说明了偏见普遍存在。
四、规范司法报道——媒体的责任
显然,媒体审判现象侵犯了被告人的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严重伤害了司法公正。向以社会公器自居的新闻媒体应当自觉地规范报道活动,既要充分全面报道审判活动,又要遵守相关法律,维护司法的正常运作。
对于媒体而言,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媒体审判的认定标准不失为一份“行动指南”,它提醒媒体,为了避免损害审判的公正性,应当尽量避免发表以下几类存在违法风险的偏见性报道:
(1)关于执法部门处理案件的能力或者被告人认罪的报道;
(2)关于检方在审判过程中未提交的证人证词的报道;
(3)关于虽然在审判中提交但未被采信的证据的报道;
(4)曝光陪审员或法官个人信息的报道;(www.chuimin.cn)
(5)指责罪行恶劣或者攻击被告人人品的报道。
五、防止媒体审判——司法的作为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系统地阐述初审法官可以(必要时必须)用来保障中立的陪审团进行公正审判的措施,具体如下:
(1)必要时应当限制获许进入法庭的记者人数;
(2)记者在法庭上的行为应当受到管理;
(3)隔离证人,使其不了解审判之外的信息;
(4)控制警察、证人和双方律师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特别是法官可以限制上述人士谈论以下话题:在传讯中,被告人拒绝接受测谎;证人的身份及其证词;任何关于有罪或无罪的看法;
(5)提醒记者核实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6)提醒写作或播出偏见性报道的记者,他们将未被审判采信的信息予以发表是不恰当的;
(7)请求政府制定措施,规范其雇员传播关于案件的信息的行为;
(8)延期审理案件,直至审外或审前报道的威胁降低和消除;
(9)变更审判地点,把审判转移至相关报道热度较低的地方;
(10)隔离陪审团,防止偏见性信息流向陪审团;
(11)上述措施如若全部失败,即表明审判的公正性受到了威胁,可以命令重新审判。
【注释】
[1]本文刊发于《中国记者》2012年第1期。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周刊部代理副主任。
[3](1552~1634),英国宪政史上最出色的法官和法学家。曾参与起草《权利请愿书》,后成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他生前和生后出版的《英国法汇编》是英国法的集大成作。
[4]英格兰古法用语,意指拥有地产,意志自由,能在诉讼当事人之间保持公正而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人。
[5]Burr v.U.S.,25 Fed.Cas.49,50.
[6]25 Fed.Cas.49,50.
[7]53 U.S.361,361.
[8]53 U.S.361,366.
[9]98 U.S.145,156-157.
[10]218 U.S.245 250.
[11]341 U.S.50,51.
[12]360 U.S.310,312-313.
[13]366 U.S.717,726.
[14]366 U.S.717,727-728.
[15]373 U.S.723,726.
[16]351 U.S.454,462.
[17]165 Ohio St.,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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