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初次尝试策划的第一篇编辑部文章发表于2009年2月18日。2010年的最后一天,人民法院报又策划刊发编辑部文章《感受风云际会把握时代脉搏》,对一年来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累累硕果进行全面盘点和解析。无论立足于阐释澄清还是盘点梳理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人民法院报组织刊发任何一篇编辑部文章时都经过了一番周密筹划。......
2024-01-22
荀 红[2]
一、新闻监督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异化
以2003年刘涌案为标志,新闻传播学界、法学界广泛掀起了一场长达数年的有关“媒介审判”的大争论。争论围绕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而展开。不管争论各方的观点与依据如何,也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就是,争论本身充分反映了新闻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存在的冲突关系。究其原因,国内已有相当多的论述。有研究者认为是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特性所决定。[3]也有学者从新闻的开放性和司法的封闭性来阐释。[4]抛开这些深层次的探讨不谈,仅从新闻监督司法的行为层面审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新闻监督权力的异化,或者称为权力的滥用。
现代媒介以快速、便捷的特性已经成为信息传播、接收的主要途径。公民在宪政框架下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只有借助于现代媒介方能得以有效行使和切实保障。基于此,现代大众传媒自然而然地肩负起了一项重要的职责——公民权利的代言人,也获得一项特殊的权力——监督权。然而与立法、执法、司法权力受到彼此间以及公民权利的约束和制衡不同的是,在当前有限的社会治理模式下,新闻监督权受到的约束与制衡却微乎其微。以此,为新闻监督权的异化提供了可能。
与此同时,现代大众传媒作为生产组织,自诞生之日起就为经济利益而存在。欧洲各国普遍将报纸称为Gazeta(mayrefer to:in Polish,Russian and other language newspapers.)。[5]而Gazeta同时具有“硬币”的含义。由此便可见现代大众传媒的经济属性之一斑。以此,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又为新闻监督权的异化提供了动机。
通过观察总结当前中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案例,新闻监督权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搁浅。为了盲目追求“眼球经济”,假借新闻监督司法之名,大肆报道具有血腥、残暴、淫秽等色彩的案件,而忽视真正肩负的监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的职责。如在2001年湖北女巨贪蒋艳萍案的报道中,众多媒体把新闻的焦点焦中在蒋艳萍的“美色”主题上,纷纷用大量篇幅详尽报道其“性贿赂”的来龙去脉。
2.权力寻租。个别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在监督司法过程中,以手中的新闻监督权为交易标的,捞取钱财或者政治资本。如2009年中央电视台女记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吴晓辉之弟吴晓华的钱财,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办的“吴晓辉挪用公款案”以新闻监督之名施加影响,严重干扰司法,最终被以“受贿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四年执行。
3.权力膨胀。媒体在案件审理前或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作出定性报道,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媒介审判”,对正常的司法审判造成干扰。
4.权力出轨。媒体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机构有关新闻采访的规定,或者违背案件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采访报道。如未经司法机关同意,在庭审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未征得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擅自拍摄、使用当事人的肖像等等。
5.权力失控。媒体违背报道的平衡原则,过度行使监督权批评司法存在的问题,而对司法的积极一面置之不顾,导致权力行使的失控局面,从而对社会舆论的形成造成错误的影响。从近几年国内有关司法腐败的报道来看,一些媒体在进行新闻监督时确实存在片面地、大量地报道司法腐败的新闻,而忽略司法进步的现象。
二、制约新闻监督权的学理基础
新闻监督权,就其权力来源而言,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让渡,不如说是公民权利的委托。公民权利为了更好地行使,必须借助一定的渠道和资源。大众传媒的出现和发展恰恰为公民个体权利集中表达、行使提供了可能。人无往而不在媒介之中。从报纸书刊到广播电视,再到互联网,这些一代一代发展起来的媒介在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一步步脱离了特定阶层对其严格的管控后,越来越以大众化的面孔出现在社会公众的政治生活之中。与此同时,大众传媒的存在也离不开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大众传媒的功能实现必须以公民的信任和委托为基础。“集体资源通常不是从其他用途转移过来,而必须先通过动员原来没有联合起来的个人,在支持共同目标、社会组织和领导方面达成团结一致才能建立起来。”[6]正是在这样一种互相依存、互相钳制的关系中,公民将自身享有的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基于与大众传媒制衡公权力、维护公平正义的共同愿景委托给大众传媒集中行使,构成了大众传媒的新闻监督权。大众传媒也以公民权利的委托范围为限行使着新闻监督权。
因此,公民权利的委托范围构成了本文需要探讨的新闻监督权的限度。这里的限度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公民权利本身的权限范围的限度,这里的限度以宪法法律的规定为准;第二层含义是指公民权利可以委托的范围限度,这里的限度以权力委托的集体性为准,显然与公民个人身份属性密切相关的公民权利不在委托的范围之内。为了论述的方便,本文对于公民权利的探讨仅限于实然的范畴,也就是说以我国现行的宪法法律为框架。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反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同时,《宪法》第51条和第53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关于法律法规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由于篇幅的问题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只特别强调需要注意有关公民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综上,可以认为新闻监督权以批评和建议为主要内容,限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集体的公共利益,如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二是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其次,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与一定的义务相对应。正如黑格尔所说,权利与义务的“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能获得它自己的规定,此一方只有反映了另一方,才能反映自己。另一方也是如此。所以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7]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与新闻监督权相关的义务就是对新闻监督权的一种天然性限制。如前文所述,新闻监督权作为一种制度性安排,来源于公民权利的委托,其所对应的义务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新闻监督权对大众传媒而言既是权力同时也是义务。所谓义务就是社会公众对大众媒介行使新闻监督权的期待。在一个自由的市场经济社会,社会公众有自由选择阅读、收看符合自己期待的大众媒体所传播的新闻的权利。社会公众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市场行为来对新闻媒体是否合格地履行新闻监督义务进行评价,并继而决定该媒体的生存与死亡。虽然这样一种义务的归责性主要通过经济范畴的市场行为来实现,但对大众传媒的新闻监督权而言同样是一种有效的约束。
再次,从新闻传播理论上讲,新闻监督权受到传播功能负面作用的制约。拉扎斯菲尔德和默顿(1948/1960)都曾指出一种“麻醉性”反面功能,即如果一个人接受了过多的信息,便可能陷入一种对信息漠不关心或者被动消极的状态。除此之外,过多地接触那些不寻常、不正常及特殊的“新闻”,还会导致受众毫不了解社会上平常、正常和普通的事件。[8]基于此,从平衡报道的原则出发,有必要对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在度和量进行一个总体的控制,防止新闻报道出现一边倒的现象。
三、制约新闻监督司法权的可能视角
(一)权力来源视角
在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大众传媒作为一种传播组织,其具有双重属性,即公共属性和产业属性,并且两种属性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衡。[9]简而言之,公共属性的存在以产业属性的实现为前提,经济属性的实现又以公共属性的履行为基础。对新闻监督权而言,其有效行使同样需要以大众传媒的产业属性的实现为前提。试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这一点恰恰成为对新闻监督司法权进行制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众传媒产业属性的实现必须以市场为基础,即在满足市场的需求中获取经济利益。对于作为市场主体之一的新闻生产者而言,市场的另一方主体——新闻消费者对其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利——根据自己的需要理性地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选择。当一定数量的新闻消费者,即受众,也即社会公众通过市场行为选择接受某一新闻生产者,即大众传媒时,该大众传媒也就相应的获得了公民权利的委托——新闻监督权。而当绝大多数社会公众通过市场行为选择放弃某一大众传媒时,该大众传媒在丧失市场存在基础的同时,也丧失了公民权利的委托——新闻监督权。因此,完善大众传媒的市场机制成为制约新闻监督司法权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途径。
(二)新闻专业主义视角
新闻专业主义的理念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10]“20世纪40年代中期,当委员会[11]准备其报告[12]时,专业主义得以最大强化。”[13]纵观新闻专业主义的起源、发展,贯穿始终的一个核心的思想就是对新闻自由主义的保护和约束。随着美国的建国,大众媒介的新闻自由逐步获得了最大限度的实现,绝对新闻自由主义在美国盛行。当联邦宪法的制定者在宪法中附加确立新闻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时,并没有要求出版商承担某些责任换取新闻自由的想法。[14]然而,随着技术和工业革命的发展,商业化的大众媒介不是为政治所左右就是为经济利益所左右,媒介的特权越来越与民众的期望相背离。此时,尖锐的评判声开始对绝对新闻自由主义的反思开始出现。1896年,美国人奥克斯(AdolfOchs)购买《纽约时报》之后,提出“高尚的新闻政策”、“独立公正的评论”和“正确详尽的新闻资料”三大目标,与刺激性的黄色新闻相对抗。1903年,普立策向哥伦比亚大学捐助250万美元,建立新闻系并设置新闻奖金,以培养和鼓励专业人才。1908年,美国第一所新闻学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诞生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专业主义的思想深入人心,美国新闻工作者开始寻找适当的专业规范。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订《报业信条》,美国记者公会于1934年制订《记者道德律》。美国的广播(1937年)和电视(1952年)也各自拟定了对行业的规范和准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芝加哥大学校长哈钦斯(RobertM.Hutchins)为首的出版自由委员会在其经典性的《一个自由和负责的报业》文件中正式号召新闻媒介专业化。[15]
因此,借鉴美国新闻传播发展的经验,新闻专业主义便成为当前我国对大众传媒新闻监督司法权进行有效规范制约的又一个重要视角。
(三)司法规律视角
司法,作为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一项活动,有其特殊的规律和特性。因此,以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的新闻监督,必须对司法的特殊规律予以尊重和遵守。
首先,应当尊重司法独立的规律。目前司法独立已经成为世界各法治国所普遍认同和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独立从内涵上讲至少包含这样两层意思:一是司法权由宪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享有司法权。二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独立行使权力。因此,即便是代表公民权利的新闻监督也必须尊重和遵守司法独立的原则和相关规定,而不能以明显带有偏见的报道干预司法。即便在新闻自由最受推崇的美国,新闻监督司法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司法的这一特殊规律,如果存在“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即(1)有关案情的强烈、煽动性的公开报道是确实存在的;(2)其他的替代性办法,例如异地审判、延期审理、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等——都不能抵消审前公开报道的影响的情形,法院即可向媒体签发旨在禁止媒体传播有关信息的限制令(restrictive orders,新闻界则称之为gag orders)。[16]
其次,应当尊重司法程序性的规律。司法的程序性规律同样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司法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和其他活动包括新闻报道等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司法本身就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一个案件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到最终裁判,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适用程序的过程。[17]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存在着“程序中心”的思想。“自古以来,英国人的意识里一直认为,权利是由程序设定的,并因程序的存在而存在,程序甚至比权利本身更为重要。可以说,‘程序先于权利’是英国法的一条古老的准则。”[18]美国许多思想家们在自己的力量探讨当中,都将程序作为最先被公认的议论的前提或认为程序是问题的关键。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提出:“历史上最早的正义要求看来就是一种程序上的正义,像《圣经》告诫法官‘既听隆重著者也听卑微者’等等。”[19]因此,程序对于司法公正而言既是前提也是保证。
四、新闻监督司法权制约途径的完善
关于新闻监督司法权制约途径的完善,以上文所探讨的新闻监督司法权制约的可能视角为基础,主要包括市场机制、自律和“法”律这样三个方面。基于本文主要从理论上对新闻监督司法的权力制约进行探讨,对于具体的措施、方法,只简单叙述,不作深入展开。
(一)市场机制(www.chuimin.cn)
上文从权力来源的视角分析了制约新闻监督权的可能,这种可能主要是指社会大众的市场选择,即市场机制。市场机制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竞争,只要有竞争就会产生优胜劣汰。对于大众传媒而言,竞争的一个要素就是社会公众需求的满足。表现在新闻监督司法中,新闻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促进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对其受托行为的评价和最终的存留选择。市场机制一头直接连着大众传媒,一头直接连着社会公众,其发挥作用直观而便捷,并且表现出最直接的客观公正。因此,对于当前的中国语境而言,规范制约新闻监督司法权力的一个最优选择即为传媒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场机制的构建。
(二)自律
在美国新闻界一直流传着“越自律越自由”这样一种思想。从十九世纪末开始,美国新闻界掀起了一场以新闻专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新闻自律运动,大量的自律组织开始出现,如美国报纸人编辑人协会、美国新闻记者公会、美国报业研究院、全国社论作家会议、美国新闻学会、美联社会员报纸总编辑协会等等。同时,大量的自律规范如“报人守则”、“记者道德律”纷纷出现。1947年《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报告的发表,列举了当代社会对传媒的五项要求,这些要求大部分来自于媒体经营者的工作和实践。[20]当前我国虽然也存在着新闻自律组织,如各级记者协会、新闻学会,但这些组织往往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也大部分有官方任命,实际上与新闻实践相脱离,制定的规范也往往不能体现、符合新闻专业本身的规律和要求。因此,如何从新闻专业主义的视角出发,从新闻从业者自律、新闻媒介组织自律、新闻行业协会自律三个层次上进行新闻自律的贵发和完善,不啻为制约新闻监督司法权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法律
首先要说明一点,这里所指的“法”,不仅包含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有权管理部门制定发布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8日制定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法发〔2009〕58号)。
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毋庸讳言,这也是本文探讨新闻监督司法权制约的学理基础之一。可能具有争议的就是,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司法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限制制约新闻监督司法权的规定、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当前中国的新闻体制下,大众传媒是否必须遵守这样一些文件、通知,不是个问题。从新闻监督司法权制约途径的完善来讲,问题在于如何提高这些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个首要的原则就是文件的制定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以新闻传播的专业性、规律性为基础,以司法的独立性、程序性等客观规律为参考,以公民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为目的。
【注释】
[1]本文刊发于《人民司法》杂志2011年第3期。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新闻部主任。
[3]万晶:《试论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正负效应》,载《科教文汇》2006年1月,第106页。
[4]刘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再论传媒与司法的关系》,载《政法论坛》2008年3月,第85页。刘斌、李矗:《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8页。
[5]参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Gazeta.
[6][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页。
[7][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4页。
[8][美]沃纳·J·赛弗林、小詹姆士·W·坦卡德:《传播理论:起源、方法和应用》,郭镇之主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
[9]参见宋建武:《媒介经济学:原理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林溪声、童兵:《市场与责任:西方核心新闻理念的演化及价值》,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1期。
[11]“委员会”指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Press),又称哈钦斯委员会,是1943年由时代出版公司创始人亨利·鲁斯提议并资助20万美元,为调查分析美国报刊自由现状和前景而成立的非官方、临时性新闻研究机构。
[12]“报告”指《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13]转引自黄旦:《新闻专业主义的建构与消解——对西方大众传播者研究历史的解读》,载《新闻与传播》第9卷,2002年第9期。
[14][美]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15]参考[美]埃德温·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展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侯健:《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及其调整——美国有关法律实践评述》,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1期,第88~89页。
[17]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24卷第1期,第93页。
[18]转引自陈贵民:《英美的程序法思想及其价值》,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7日。
[19]转引自陈贵民:《英美的程序法思想及其价值》,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7日。
[20][美]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传媒的四种理论》,戴鑫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页。
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初次尝试策划的第一篇编辑部文章发表于2009年2月18日。2010年的最后一天,人民法院报又策划刊发编辑部文章《感受风云际会把握时代脉搏》,对一年来全国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累累硕果进行全面盘点和解析。无论立足于阐释澄清还是盘点梳理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人民法院报组织刊发任何一篇编辑部文章时都经过了一番周密筹划。......
2024-01-22
个人专栏评论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发端于18世纪初英国早期报纸出现之际。大约在19世纪初,一部分英国文学界人士开始在报刊上定期撰写随笔、小品文等,一般认为,这是个人专栏评论的发轫。......
2024-01-22
美国曾有学者将报纸编辑的工作比喻为“多元化角色”。其实,除了主持日常的编辑室内部的运行和管理之外,美国报纸的总编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对外搞好“外交”。三在这里,特别值得一说的是编辑们对报纸读者的“外交”。在美国,报纸的编辑们在自己的报上向读者致公开信是极为平常的事情,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报纸运作中的“惯例”。结果,报纸的总编辑又出面与包括城市市长在内的相关人员会谈。......
2024-01-22
网络媒体应运而生,并日渐显示出它的巨大威力。那些起初并不在意的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传统媒体很快吃惊地发现,曾经牢不可破的强势地位正在受到网络媒体的强烈冲击:读者移情别恋,开始习惯于从网络媒体获取新闻;广告商转移阵地,把大量的广告投向网络媒体。“是的,在网络媒体的冲击下,美国很多传统媒体都在裁员,《纽约时报》裁减了100名员工。”......
2024-01-23
我提出,今年的两会专刊要在往年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首先应为专刊想一个名字,要明白响亮、庄重大气。李飞建议专刊的名字就叫“大会堂”,并花了整整两天时间,拉上闫勤,策划、设计了报头、刊头和栏花,对两会专刊进行了新的创意包装。......
2024-01-22
大丰法院敢于为人之先,主动拓宽司法服务职能,走出了一条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路。这一做法有助于基层组织及时掌握社情民意、提高预警防范能力,堪称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着好棋。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决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大丰法院的“平安月报”,找准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举措,值得肯定和推广。......
2024-01-1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