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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案件深度报道:《人民法院报》20周年文丛

【摘要】:庭审案件的深度报道就是系统反映重大案件新闻,深入挖掘和阐明案件本身及案件判决的因果关系,揭示案件产生的原因和判决的重要意义,从而引导受众更加理性地看待案件及其审判。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几起重大案件谈谈如何做好庭审案件的深度报道。借助法官和专家的权威身份对案件进行深度解读是庭审案件深度报道的一个重要途径。

何 靖[2]

当前社会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期,各种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多,受众越来越关注案件新闻,对案件新闻的报道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他们不再满足于了解基本案情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是把案件新闻作为一项重要的了解社会动态、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载体,希望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另一方面,从媒体担当的社会责任的角度来说,随着微博等新媒体的加入,案件新闻往往能够很快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并进而形成巨大的舆论漩涡,如果不加以妥善的引导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甚至对国家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媒体必须加强对案件的深度报道,以尽可能充分满足受众的需求,有效地引导舆论的发展方向。

深度报道就是采用多维思考,不孤立报道单个事件,而是围绕一个事件或观点立体地组织新闻要素。庭审案件的深度报道就是系统反映重大案件新闻,深入挖掘和阐明案件本身及案件判决的因果关系,揭示案件产生的原因和判决的重要意义,从而引导受众更加理性地看待案件及其审判。深度报道不是一种文体而是一种报道方式,一般包括新闻事件、现场特写、新闻图片(包括资料图片)、理性分析、主观预测和评论等内容。深度报道在指向性上更加明确,对舆论的引导作用更加明确。

《人民法院报》作为专业性的法制类报纸,历来十分重视法院庭审案件的报道,不断创新改进报道方式,对一些重大庭审案件的报道在“深”字上狠下工夫,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报》报道的几起重大案件谈谈如何做好庭审案件的深度报道。

一、找准案件焦点,做好报道策划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已不是突发性事件,而是可以预期或提前知晓必将发生的事件;同时对于那些重大案件来说,案情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案件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旧闻”了。虽然因此在“新闻价值”方面可能会打些折扣,但为我们做好案件开庭报道策划提供充分的时间和空间:首先,在法院正式立案前的有关案件进展的报道,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案件的相关背景,理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准确把握案件庭审在法律上争议的焦点问题。其次,重大案件发生后经过媒体的广泛传播,社会公众对案件有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氛围。这些可以为通过庭审报道引导舆论提供比较明确的方向。

2009年9月8日,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在井下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组织93名工人入井生产,矿井发生瓦斯爆炸,致使76人死亡。这起特大矿难发生后引起全国众多媒体的关注,对案件侦查处理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连续报道。由于这起矿难影响巨大,该案进入庭审阶段后,外界对于法院的判决同样十分关注。2010年11月初,法院报得知该案即将在几天后宣判,立即派记者前往采访。记者在前期准备中发现,该案公诉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以往类似案件通常适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记者认为法院是否采用公诉机关提出的罪名是该案的焦点问题,随即围绕这个焦点问题展开采访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对这三个罪名适用的差异及其判决结果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联系相关专家发表看法。同时,由于案件尚未宣判,存在着“采纳”和“不采纳”两种情况,因此记者在准备相关材料时都留下了很大的余地。

该案一审宣判后,法院报发表了一个组合报道,既有消息,也有法官释法和对被告人的专访,同时配发了相关评论和背景链接;2010年12月,该案二审宣判后,在发布消息的同时,配发了几位法律专家学者的访谈和署名文章。这两组报道对平顶山“9.8”矿难案宣判的报道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社会舆论普遍认同判决结果,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对频发的矿难敲响了警钟,有关责任人将会受到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这起案件的成功报道是与精心的策划分不开的。正是由于有了周密的准备,记者在各报道活动中感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二、法官答疑解惑,专家深度解读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条文是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公诉人与被告人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法官的判决就是要在这些争议中做出判断和选择。而对于普通读者来说,他们关注的也不仅是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的结果,而是更加关注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的理由,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理与法律条文的冲突,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等。庭审案件的报道必须紧紧抓住这些焦点问题,及时答疑解惑深度解读,从而让公众理解和认同法院的判决,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2011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汪建中操纵股票市场案”和“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前者的焦点是股评人是否可以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后者的焦点是被告人酒后驾车的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在判决中均适用了上述罪名。对于这两起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果单纯报道宣判结果肯定不会取得好的效果,甚至可能把法庭上的争论带到社会上去,让公众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出质疑。所以我们在报道中把法院为什么适用这个罪名进行判决作为报道的重点,在宣判后第一时间采访了法官,对读者可能产生的疑问做了具有说服力的解答。

除了法官的说法释法,专家对法院的深度解读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而且由于他们的身份比较超脱,相关评论更加客观,更容易为读者所接受。在平顶山“9.8矿难案”二审宣判后,记者特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和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黎宏教授撰写文章,并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对法院的判决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客观的评价。

由此可以看出,案件的焦点问题往往也是司法中的难点问题,要回答好这些问题,法官和法学专家是最佳的选择。借助法官和专家的权威身份对案件进行深度解读是庭审案件深度报道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其他媒体相比,法院报在联系法官和学者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发挥这个优势也成为法院报案件报道的重要特色。在“现在开庭”版上,先后开设了“法官说法”、“连线法官”、“权威解读”等栏目,法官和学者是这个版面的“常客”,对一些重大案件进行深入浅出的解释和解读,增加了案件报道的“深度”和“厚度”。

三、适当发表评论,主动引导舆论(www.chuimin.cn)

一般来说,在案件庭审报道中,特别是一审宣判之前,只做客观性的事实报道,不做定性判断,以防止媒体对司法的影响和干扰。1994年9月,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其中第15条规定: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也就是说,为实现对案件公正平衡的报道,媒体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说三道四。但是并不是说对于那些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就一概不能发表评论,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社会反应非常强烈的案件,媒体的评论对于舆论的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甚至为法院的公正判决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因此,我认为关于是否可以发表评论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在于要把握好评论的公正性,即出发点是善意的,调子是与人为善的,问题是切中要害的,后果是不损害公平审理的。只要把握了这些原则,媒体的评论就会产生好的效果。

法院报在报道一些重大案件时非常重视评论的作用,通过评论牢牢把握引导舆论的主动权。但是发表评论需要非常慎重的,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基调,对于没有宣判的案件更是如此。对于一些敏感的案件则尽量避免就案件的定性问题展开评论,而是从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影响及其对公众的启发的角度展开评论,引导读者以更宽大视野来看待案件,为读者提供更深远的思考空间。

在上文提到的平顶山矿难案一审宣判的报道中,记者写了一篇采访手记,指出仅仅依靠经济处罚减少矿难的做法不可行,但是单单依靠刑事法律的严厉制裁也不行,而是要从经济、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的高度探讨此案的警示意义,引发读者对矿难发生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开庭的报道中,由于没有当庭宣判,因此在发表评论中需要格外谨慎。在评论中记者对读者特别是药家鑫的同龄人提出了忠告:“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但也要尊重别人追求幸福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珍惜自己的生命,但也要尊重别人的生命。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真正和谐,我们才能远离罪恶。”就药家鑫案的报道来说,在当时舆论氛围非常复杂的形势下,要引导读者理性看待这起案件,记者必须保持冷静和客观的态度。当然,对于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的重大案件,是非已然分明,评论当然可以更加旗帜鲜明,语言也可以更加犀利一些。

四、深度也应“有度”,避免新闻侵权

深度报道是对案件的全方位、立体式的报道,需要记者对案件进行深入采访和挖掘,但是如果在采访报道中片面追求细节和轰动效应,则可能因此侵犯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民事侵权,有的甚至会触犯刑律。同时,深度报道过分追求“深度”,迎合某些读者的猎奇心理,把新闻当成文学作品肆意夸大渲染,也会使案件报道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记者要克制报道冲动,防止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遵守表达自由的边界,对被报道对象特别是一些特殊人群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持足够的尊重。近些年来,某些商业化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在这方面往往注意不够,在一些重大案件的报道中为我们提供了反面教材。

一般说来,庭审案件深度报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犯罪过程的细节描写,有传播犯罪手段,教唆犯罪之嫌。例如,2012年5月东莞高校学生猥亵杀害女学生案一审宣判,一些媒体在报道中对被告人的作案手法和过程进行了详尽的描述,作为大众传媒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法院报在报道此案时则对作案的过程作了简化处理,没有血腥场面的渲染。在报道案件一审宣判消息的同时,记者采访了一位心理学专家,从心理和社会的角度对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加以剖析。这种严肃严谨的处理手法避免了把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变成一起低俗的桃色新闻,并从文化人文的角度对案外可能被很多人忽视的问题加以诠释,从而引导读者对案件产生的根源进行更深入的思考。这种报道的处理手法是一个负责任媒体的本分。

二是报道没有边界,侵犯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隐私,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侵犯公民隐私权。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个人的隐私包括其父母兄弟的隐私很可能在一夜之间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媒体的做法对被告人回归社会、对被告人亲属造成的伤害恐怕很难得到弥补。我们报道案件新闻应更多想到如何传播法治观念,而不是相反。

三是对被告人的过早定性和人格侮辱、侵犯名誉权。这也是在案件深度报道中常见的一个问题。从近几年来见诸报端的几起重大案件的新闻标题就可见一斑。“杀人恶魔”、“杀人狂”之类的词汇在标题中几乎随处可见,在东莞大学生猥亵杀人案开庭前,“高校色狼”等称谓也屡现报端。这种妖魔化被告人的做法违背了记者的职业规范。从法律上来讲,即使被判有罪,罪犯被剥夺了人身权和政治权利,但仍然拥有人格权以及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这种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多起被判有罪的当事人起诉传媒的事件,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反观法院报近几年来的类似报道就比较规范,对于没有宣判、没有定性的案件尽量保持客观。例如,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尽管社会上已经炒得沸沸扬扬,大都认为这是一起醉酒驾车肇事案,但是我们在报道此案一审开庭时仍然使用了“车祸案”这个中性的表述。因为法院还没有做出判决,媒体没有权利作出定性判断。

总之,案件报道不能无限扩展报道的边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和媒体职业道德规范,而应该多从法律的角度深入挖掘,发现其社会影响和现实意义,把案件深度报道真正做成新闻精品。

【注释】

[1]本文写于2012年6月。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