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对这一刑事案件作出独立判决之前,绝大多数民众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对涉案警察有罪推定的“判决”深信不疑。在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可以做正面报道,也可以做批评报道,但决不能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更不能干预司法,对案件进行“媒体审判”,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案件报道,必须在尊重新闻规律的同时,尊重司法规律。......
2024-01-22
刘吟秋[2]
屈指一算,来案件部工作已接近一年。站在岁末年终的十字路口,难免让人生出“昨天,今天,明天”的感念,于是,忍不住屏弃“新手”的胆怯,就所编辑的《现在开庭》絮叨几句,以便就自己的一些疑惑向同仁们讨教。
一、如何减少案件中的“恶”带来的恶果
一位美国传媒从业者曾经说过:新闻的四大热点,永远是权力、暴力、金钱和性。而案件,不但集中表现了这四大热点,而且往往是以极端的形式来表现。因此,它必定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我在编辑《现在开庭》版面的过程中,发现确实如此。在来稿中,质量好一些的稿件逾百分之九十都与刑案有关,其中不乏省部级高官因贪污腐化被判死刑案,或者非正常凶杀案,如广西成瑞龙杀人案、福建南平校园凶杀案、北京大兴灭门案等。这从一个方面说明,《现在开庭》版面像一个万花筒,折射出社会转型时期的人生万象。
记得有一次上夜班,校对半开玩笑地对我说,整版的死刑犯,看得真让人揪心。尽管他说的是玩笑话,却让我思考了良久。是呀,如果细心的读者,从我们的报道中看到的全是负面的新闻,甚至对社会产生消极的想法,那么我们的案件报道即使抓人眼球,也不能不让人心生遗憾。作为一家负责任的机关报,我们该如何进行案件报道?
通过向领导、同事讨教以及我自己的揣摩,我自己在编辑过程中,慢慢把握住了这样两点:一是克服重刑事轻民事的倾向,很多民事案件和民生息息相关,能够反映一定的社会问题。为此,我在案例素材选择上,以普通人对法律的需要为重点,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通过案件报道尽可能帮助普通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教育更多群众学法、守法、用法律武器捍卫合法利益,如《借款竟是赌债》、《赠与房产被销售
“小三”获一半房款》等文章即是此类。二是对高官犯罪、凶杀、暴力等犯罪案件报道的编辑,尽量引导读者不再满足对“恶”的好奇,而是为了从对“恶”的思索中和公众一起反省,更好地向善。为此,我们注重与作者沟通,力求引导作者对案件进行更深层次的把握,理性地关注暴力犯罪的积累过程,而非暴力本身——或者是从案件本身引人思考而非猎奇,如《厅级高官》。
总之,案件报道和其他新闻报道不同,要时刻关注案件报道的价值取向问题,这比单纯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可读性、趣味性更重要。
二、如何做到重点突出又不失客观公正
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客观、公正、全面。但我在编辑《现在开庭》版面时,发现来稿中存在不少问题。我大体区分了一下,主要问题如下:(www.chuimin.cn)
首先是新闻源的问题。西方媒体强调,新闻只能报道“可验证的事实”。涉及到具体报道,特别是比较敏感问题的报道,对于新闻源的交代是很具体的,而不仅仅在导语中出现。而从来稿中,我发现不少稿件对于消息的来源没有作出规范的交代,没有明确指出哪里引用的是一审或二审的判决书,哪里引用的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这样难免造成报道的瑕疵。因为某一方当事人起诉谁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指控或者法院认定谁构成犯罪,仅仅是检察机关、法院或当事人的一种认识,当我们报道某个案件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反映的是一种存在。认识和存在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报道必须交代清楚新闻来源,必须明确交代“新闻事实”是“当事人诉称”或“检察机关指控”,或者是“法院认定”的,而不应轻易抛开新闻来源,直接说某事如何如何。
其次,报道的不全面问题。新闻本身要求有一个及时性,不可能等一个案件尘埃落定之后再去报道。一个案件的审理,延续的时间可能很长,如果等所有的事情都水落石出后再报道,那就不是报道新闻,而是回顾历史了。因此,案件报道中必须交代清楚是一审还是二审,有没有过上诉期,二审有无改判等重要事实。
最后,报道的不平衡问题。案件报道一定要客观公正,不能偏听偏信,也不能偏袒某一方,更不能故意炒作。但在日常来稿中,对一些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报道,经常看到检察机关的指控,看不到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更不用说是无罪还是部分无罪辩护了。同时,在报道方式上也要注意规范。比如在一些热点案件的报道上,加入网上民意调查、相关新闻链接等内容。但在相关问题设计、相关新闻配置上,一定要体现全面、客观的要求。
的确,由于媒体自身定位不同及新闻报道的篇幅所限,对一起案件的报道不可能面面俱到,而且新闻要吸人眼球,就必须有所侧重,但客观、真实、公正是新闻的生命力,如何平衡案件报道的重点突出和客观公正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斟酌。
三、标题制作如何新颖又不失偏颇
好的标题的确能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但如何使标题既新颖又不失偏颇,却值得研究。我个人认为,媒体的评论应当局限在法律评价的范围之中,尽量不要有过于道德性的评价,如“践踏法律身限囹圄”之类的标题,有较强的道德评价色彩,最好不用。
【注释】
[1]本文写于2011年10月。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编辑。
在法院对这一刑事案件作出独立判决之前,绝大多数民众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对涉案警察有罪推定的“判决”深信不疑。在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可以做正面报道,也可以做批评报道,但决不能违背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更不能干预司法,对案件进行“媒体审判”,侵犯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好案件报道,必须在尊重新闻规律的同时,尊重司法规律。......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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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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