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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闻宣传与司法理论宣传的交互渗透

【摘要】:新闻宣传与理论宣传历来在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而司法新闻宣传和司法理论宣传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差异性和共性,并逐渐交互渗透。而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司法新闻宣传必然有着很强的专业理论性。这是搞好司法新闻宣传的司法理论前提。而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司法新闻宣传表现出来后,反过来会促进司法理论的研究。

谢圣华[2]

一、新闻宣传与理论宣传之差异与共性

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通过传播媒介向人们提供新信息、新情况,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典型新鲜事物的了解需要。这是新闻最基本的价值与作用。理论则是人们由实践中概括出来的关于自然界和社会的知识的有系统的结论,其最基本的价值与作用在于指导人们理性的思维和行动。而宣传是阐述某种思想观念,以争取受众受到教育、达到控制、影响宣传对象这一政治目的的活动。从上述三者的本质属性来看,新闻、理论、宣传是不同的。

新闻宣传与理论宣传都落脚于宣传。新闻传播的是事实信息,理论传播的是规律性知识,两者宣传的都是思想观念,不过路径不同而已。理论宣传以新闻媒体为平台时,其常常被视为新闻宣传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新闻宣传和理论宣传无论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仍是有差异的。

新闻宣传与理论宣传历来在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们通过各种传播手段,能够最广泛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群众中去,变为群众的实际行动;能够广泛地反映群众的意见、呼声、意志和愿望;能够及时地传播国内国际的各种信息,直接影响群众的思想、行为和政治方向,引导、激励、动员、组织群众为认识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因此,新闻宣传与理论宣传在所追求的政治目标上是一致的,在坚持党性的原则下,最终达到“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新闻宣传当然是借助于新闻媒体来传播,而理论宣传也常常以新闻为背景通过新闻媒体来实现。因此,两者均以新闻媒体为传播载体时,都必须遵循传播规律。宣传重在取得实效,在防止出现各种偏差和失误的前提下,新闻宣传和理论宣传都以各种形式追求最大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和影响力。无论新闻事实还是理论知识,受众关心所在是它们本身和当前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程度,因此,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是宣传取得实效的保证。

正是由于新闻宣传和理论宣传存在上述共性,成为两者交互渗透的基础。而司法新闻宣传和司法理论宣传同样也具有这样的差异性和共性,并逐渐交互渗透。

二、司法新闻宣传中之理论性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要紧紧把握党和国家宣传工作的大局,紧紧围绕法院的中心工作,阐明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表达正确的立场和观点,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和时代精神,营造有利于法院公正审判的舆论环境。这是搞好司法新闻宣传的政治理论前提。同时,把握新闻宣传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掌握新技术和新方法,讲求宣传艺术,用各种传播媒介向全社会宣传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这是搞好司法新闻宣传的新闻理论前提。而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司法新闻宣传必然有着很强的专业理论性。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逐步加强,司法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司法新闻宣传必须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研究和关注司法领域的新形势、新情况、新现象和新问题,运用司法理论特别是新的理论研究成果来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把握和阐述司法新闻宣传的热点、难点。这是搞好司法新闻宣传的司法理论前提。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新闻宣传中从发现题材、思考、写作各种形式的新闻,包括消息、通讯(包括人物、事件、概貌性通讯)、特写、调查报告、评论,均关涉司法理论问题,一定程度上说,司法理论是司法新闻宣传的基础。在一定情况下,如作深度报道时,理论常常要占相当大的比重。在策划新闻宣传时,有时同时策划理论宣传部分来加以配合,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可以说,司法理论使得司法新闻能够说准、说透、说深,从而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说服力。而司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司法新闻宣传表现出来后,反过来会促进司法理论的研究。(www.chuimin.cn)

三、司法理论宣传中之新闻性

理论宣传极易陷入从理论到理论、从概念到概念的枯燥乏味、简单生硬的境地,司法理论宣传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有时又会显得玄妙深奥,更是常常令普通读者望而却步。在大众面前,只有鲜活的理论才有魅力。理论宣传要抓住群众真正关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适应现代生活和人们阅读习惯的需要,创造生动活泼、读者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吸引受众,必须突出新闻性、实践性和探索性,增强针对性和可读性。

在新闻媒体平台上从事理论宣传必须遵循新闻规律,这些年来已成共识。司法理论宣传在内容上必须密切关注司法领域前沿性的热点、难点、疑点,有针对性地以真知灼见的理论观点进行充分说理,从而达到释疑解惑。也就是说,要善于用“新闻眼”捕捉当下司法实践中重大而新鲜的题目,在领导和群众共同关注的结合点上寻找题眼。这里强调的是司法理论宣传要有新闻的时效性。同时,媒体本以新闻为主体,司法理论宣传在形式上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借用新闻体裁,如报道、评论、访谈、述评、调查、专题研讨或座谈;或借用新闻的一些手法,如以新闻事件或新闻由头为切入点,就实论虚,逐步展开;行文过程以事说理、以理论事、虚实结合、逐步提升;文章的结构多用新闻评论中的评述性起承转合等。

必须强调,新闻传播媒体是面向大众的载体,在这种媒体上的司法理论宣传不同于学术刊物,必须要大众化,语言通俗易懂,文风流畅亲切,平等待人,循循善诱,同时又保持了理论的深度与洞察力,集理论性、知识性、可读性于一体,才能真正具有实效性和吸引力、说服力。

结论

对司法新闻宣传和理论宣传,我们要认识到两者的交互渗透以致不再是泾渭分明。当然,这并不是说两者已合二为一,内容和形式上的相互借鉴并不能消弭本质的差异,必须注意各有其侧重。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新闻素养和法律素养,才能很好地驾驭这两方面。

【注释】

[1]本文写于2009年5月。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理论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