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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翔案件报道的新闻性与价值

【摘要】:赵翔[2]案件报道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和很高的新闻价值,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一座法制新闻的富矿。案件新闻的选择首先要坚持政治标准,要注意舆论导向。在开展案件新闻的报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注意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赵 翔[2]

案件报道具有较强的新闻性和很高的新闻价值,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一座法制新闻的富矿。

一、案件报道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全国法院每天都在审理着形形色色的各类案件,要使案件变成新闻,有一个分析、判断和筛选的过程。案件新闻的选择首先要坚持政治标准,要注意舆论导向。在开展案件新闻的报道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注意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报道都要遵守相关的保护法或保障法。此外,中宣部曾作出规定:“新闻报道中对犯罪细节不要作过细的报道。各种过细的描写,有传播、诱发犯罪的副作用,今后凡涉及犯罪案件的报道,不要披露作案细节和有关部门特殊手段。”

(二)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更不能提前下结论

一般来说,一起刑事案件从发案、侦查、逮捕到起诉、审理,涉及公、检、法、司几个部门的工作程序,因此,案件进展到什么程序,报道就只能跟进到什么程序,不能超越、突破司法程序作报道,更不能提前下结论。

(三)注意使用规范的法律用语,即法言法语

在案件报道中,有时一个词使用不准确,甚至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性质。例如,“被告”一词用于民事案件中,而“被告人”一词则用于刑事案件中,一字之差,案件性质迥异。再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三个词使用在不同的司法程序和诉讼阶段,绝不能混淆。此外,要尽量避免使用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语和含有讽刺、辱骂等内容的词语。

开展案件报道是有风险的,近些年来,新闻媒体、记者成为被告并败诉的,不在少数。因此,新闻记者在开展案件报道的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同时要注意保护自己。采访程序、采访手段都要合乎法律、合乎规定,注意保存好采访证据,如录音、录像、笔记、有关材料等,做到有备无患。

二、通过策划实现新闻价值最大化

如何把案件新闻做深、做活、做透,使案件新闻的价值达到最大化,需要精心的策划。(www.chuimin.cn)

(一)搞好案件新闻的策划是进一步做好法制新闻工作的需要

如今的社会是信息爆炸的社会,那种对案件新闻简单一报的情况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民群众的需要。法制新闻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就要有所创新、有所突破。加强策划是一个重要的环节。案件办完写篇消息稿件,对记者来说并不难,但是如果要搞策划,对记者来说,不仅工作量增加了,而且要求和难度都提高了。策划搞好了,可以使案件新闻更加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可以更好地树立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可以使以案说法、普法宣传的效果达到最大化。

(二)精心挑选案件是关键

案件选准了,策划才能有价值,才有可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郑州某消费者在挂着“购物放心商场”牌子的商场买到了假货,于是把授牌机关——质监局告到了法院。由于政府机关给企业授牌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法制日报》围绕这个案件进行了精心策划。报社首先派记者到著名的王府井大街进行现场扫描,发现众多的商场门口挂着众多的各式各样的牌匾,授牌机关涉及工商、物价、质监、药监等诸多政府机关。记者随后又分别采访了被授牌的商场、消费者、法学专家、消费者协会和政府机关,对政府机关该不该给企业授牌、授牌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等问题进行了系列报道,引起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后来,国家质监总局专门发出通知,禁止各地质监部门给企业授牌。记者采写的这篇稿件还获得了中国新闻奖。

(三)策划要把握好时机

时机把握好了,策划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宣传效果。这种时机既有临时性的,也有固定性的。临时性的策划要求选得准、动作快,固定性的策划可以早做准备,但要选好角度,体现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特色。

(四)把握好“点”与“面”的关系

要注意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新闻价值的“点”,以及这个“点”与下一个“点”、与方方面面的关系。这实际上相当于法院办完案件后给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重庆市开县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00多人死亡,几千人受伤,数万人撤离。该案审理过程中暴露出了钻探公司的一系列问题,如领导不作为、生产规范不完善等等。《人民法院报》通过全方位策划,采用消息、图片、现场特写、新闻分析等报道形式,记者分别采访了被告人钻探公司副总、审判长及受害群众、法律界人士、人大代表等,大到安全生产制度,小到钻井回压阀的安装,从各个环节上深入挖掘新闻,从而把案件新闻做深了、做活了、做透了,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

【注释】

[1]本文刊发于《中国记者》2005年第7期。

[2]作者系人民法院报社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