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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解决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

【摘要】:案例一:不当得利纠纷调解原告徐某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某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王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王某的儿子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某,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某。徐某自愿给王某5000元以示酬谢。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精神,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因此花费的医疗费用。

案例一:不当得利纠纷调解

【案情】

原告徐某于1995年7月2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某商店,将15680元装在一黄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某告知原告,他看见王某的五岁儿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也看见王某的儿子拣到一黄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拒不承认其儿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庭审中,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的西邻居。7月2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的儿子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黄色女式提包。”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的证言:“7月29日早上,我在王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黄色女式提包。”王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

【调解】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可以认定原告徐某丢失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确系王某的儿子拣到交给了被告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某的儿子将拣到的提包交给王某,应属没有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原告徐某。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主持了调解,在查明真相的基础上,法院向被告王某晓以利害,言明后果,引导王某自我反省,使其认识到自己捡到别人物品不还是错误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劝导如果王某同意交出拾到的钱,徐某应当给王某一定报酬,因为如果不是王某捡到钱,徐某的钱不知会失向何方,而且证实王某拣钱的证据也不够确凿成分,经过引导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某将拣到的装有15680元的黄色女式提包返还给原告徐进良。徐某自愿给王某5000元以示酬谢。

案例二:无因管理纠纷调解(www.chuimin.cn)

【案情】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2002年8月15日,原告牛某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孙某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则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调解】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情形下,自愿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尽管管理人并未得到他人明确授权,但由于管理行为是为了他人利益,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从事的。因此,无因管理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法律确立无因管理制度,确认主动管理他人事务以避免他人遭受损失的行为人,有权就其花费的费用向本人请求返还,这就可以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主动为他人提供服务,有利于弘扬社会团结互助的精神。被告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其搬下楼,被告的行为显然是一种为原告提供帮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被告搬运花盆过程中不慎扭伤了脚,并且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且无法继续搬运其他花盆,造成其避免的损失小于其不慎造成的损失,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赔偿。但是,被告作为“善意管理人”,其初衷是为了避免原告利益受到损失,是出于好意,而且自己也受了伤,对于被告受到的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损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这一精神,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因此花费的医疗费用。在明确了双方责任的前提下,法院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调解人员在倾听了双方的委屈和埋怨之后,感到虽然原被告对对方都有怨言,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还是意识到自己的过错的,调解人员尤其观察到原告虽然对被告有所抱怨,但对被告的善意还是认可的,只是心爱之物遭到损失,心理上难以接受。而被告好心帮忙,非但自己受伤,还遭到误解和起诉,心里也是感到委屈和愤懑,但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也表示同情,意识到自己的不慎,调解人员及时把握这一时机,对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尤其是对原告,让他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自己热心帮助别人,虽然由于不慎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却被诉诸公堂,自己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同时又告诉被告,如果痛失爱物,自己是不是也很悲伤。通这样的换位思考,引导双方产生共鸣,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