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有别于不当得利,因与管理人是否为保护他人的意志相关,故这种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事件。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一方称为本人。......
2024-01-20
一、不当得利纠纷的调解要点
民法原理中规定不当得利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消除此种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并因此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利益不当变动的事实状态,而非是对某人或者某行为的制裁和非难。不当得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调解不当得利纠纷中应始终把握这一宗旨,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尽量使其在平等的基础上互让互谅达成协议。实践中对不当得利之债纠纷在调解时,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益人的主观意图
1.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主观上为善意。善意即受益人不知情,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所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此种情况下,在保护受损人的利益时还要注意保护受益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如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则返还的利益仅以受益人现存的利益为限,利益不复存在的,则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所谓的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接到返还请求时所占有的利益,此利益不以原物为限;如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大于受损人损失的利益,受益人返还的利益应以受损人的损失为限,以尽可能的体现公平、正义。
2.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主观上为恶意。这种恶意指受益人知情,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是没有合法根据,却置他人利益受到损害于不顾仍取得利益。这种不当得利的返还应是受益人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复存在,也应当返还。如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小于受损人损失的利益,受益人还应当就所得利益与损失的差价给予赔偿,这是对恶意不当得利人责任的一种加重,是对正义的一种体现。
3.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即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则于事后才知晓。这种情况应适用善意受益人返还的规定,其返还的范围以受益人知晓时为限,调处时要注意度的把握。
(二)妥善处理不当得利的竞合
调解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当得利的竞合,在这种情形下尽管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但可以首先选择其他的法律制度处理,而不需要选择不当得利制度,需要在现实中加以注意。这种竞合主要发生在如下几种情况:
1.一方侵占他人财物或者基于无效行为给付他人财物,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而一方却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占有,使他方受到损失。此种情形下,发生所有物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因不当得利请求权属于债的请求权,而所有物的请求权属于物上请求权,所以此种情形应首先适用所有物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行为人由于侵权从中取得利益时,其所取得的利益是不具有合法依据的,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此时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请求权。
3.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在合同纠纷中,由于合同的解除或者一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发生履行不能时,取得利益或者享有权利的一方所取得的利益就丧失了合法的依据,也符合不当得利的特征,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一般可优先选择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权。
(三)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
1.道德义务上的给付。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解除后,继续对其生父母赡养和给付,就属于道德义务上的给付,虽具备不当得利的特征,但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的财产。这种情况虽具备不当得利的特点,但应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3.明知无交付财产义务而交付的财产。这种情况应视作赠与,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但要把握受损失的一方在交付时必须是“明知”的。
4.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由于不法行为而交付的财产,不适用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对此财产应当收缴。比如因赌博而交付的财产。
(四)正确区分不当得利之债与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构成侵占罪。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中受益人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侵占罪的占有人承担的是刑事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实务中应当加以把握。目前关于侵占罪“较大数额”的标准,实践中一般掌握在一万元,在调处不当得利之债纠纷中,在遇到《刑法》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时,如果受益人不予返还所得到的利益,数额较大时,调解人员应当向其讲明利害关系,尽可能的做好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以平息矛盾,从而稳定社会关系。
二、无因管理纠纷的调解要点
(一)正确理解与区分管理人同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责任
1.管理人本无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但一经管理就对管理人产生相应的义务。具体表现为:
(1)妥善管理的义务。妥善管理的义务是指出于对本人利益的保护,尽可能的不违反本人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式、方法进行管理。无因管理中本人的意愿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推知的,但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2)将管理的事务及时通知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着手管理后,应将管理的事实及时通知本人,除非停止管理会对本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一般应当暂停管理,等候本人的处置。如管理人对无因管理不通知本人,因此,给本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赔偿。但管理人无法通知的,不产生此义务,管理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3)将管理的过程以及支出的费用向本人报告,并将在管理当中所得到的利益交付本人。如管理人为自身的需要而使用属于本人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www.chuimin.cn)
2.管理人因管理本人的事务而产生的权利:
(1)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本人事务或提供服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利息以及所承担的债务;
(2)要求本人补偿因管理本人事务或提供服务而使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
3.无因管理债务中当事人的相互责任:
(1)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中,未尽到应注意的事项或者违反管理人的义务而给本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可根据管理人的过错,由管理人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管理人在为本人管理事务中,因主观故意,使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害的,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本人承担偿还管理人为其管理事务、提供服务所支出的费用或所欠的债务,如给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正确区分无因管理与合同、代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
1.与合同之债的区别:
(1)合同关系排斥无因管理,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无因管理的前提是管理人的管理没有约定的义务;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的合意,而无因管理则是管理人具有为事务本人谋取利益的单方意愿,无因管理并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合同是法律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事实行为。
2.与代理的区别:
(1)尽管无因管理与代理外在表现相类似,都表现为为他人(本人)管理事务,但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管理事务具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2)代理中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管理,而无因管理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本条可区分无因管理);
(3)代理人在代理中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而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为他人的事务管理时,为避免本人的利益免遭损失可以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3.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法律为了倡导社会公益而鼓励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制度,而不当得利则是法律平衡当事人之间在无法律依据时利益的不当变动;
(2)无因管理属于行为,需有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意愿,而不当得利则属于事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如何,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3)在适用法律上应先考虑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成立时再考虑不当得利,管理人与受益人主观意愿不同,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4.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1)无因管理是法律所赋予的、合法的事实行为,而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的事实行为;
(2)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当某一对他人事务“干涉”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时,就不属于侵权行为,二者相互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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