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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管理: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摘要】: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

七、物价变化

  若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该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和设备费。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1. 价格指数调整法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不调价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各可调因子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Ft3、…、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 F02 、 F03 、…、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八、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www.chuimin.cn)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③ 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九、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十、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十一、误期赔偿

  (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十二、暂列金额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暂列金额支付相应的费用(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费、工程变更、索赔和现场签证费用等)如有剩余,则余额归发包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