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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自治组织合法行使权力

【摘要】:促进村居自治组织依法行使权力记者/安海涛通讯员/韩德坤[2012年7月5日第5版]背景2011年7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件。

促进村居自治组织依法行使权力

记者/安海涛 通讯员/韩德坤

[2012年7月5日第5版]

背景

2011年7月,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件。当地居委会于2011年3月7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该村村民陈某父子在八组土地上种植火龙果,且该土地已经被国家征用,讼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也已下发至该居委会第八小组,该居委会第八小组已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发放给该陈某父子以外的其他相关村民,但其后该居委会却在该证明上加注“该证明与事实不符”并加盖印章。2011年7月4日,该居委会第八小组出具证明,内容为陈某父子未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该居委会在该证明上加注“同意小组意见”并加盖印章。

集美法院认为,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等多种职责,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其做出的各种行为均应依法进行,其出具证明、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及其他相关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如其履行职责不当,会产生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

针对上述问题,集美区人民法院向该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居委会印章的管理,并规范居委会出具证明的行为并建议该居委会进行普法教育,逐步提高居委会委员及居民的法律素养及法律意识

建议

福建厦门集美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厦集法建[2012]第3号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www.chuimin.cn)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文、陈国章与被告陈国忠等人系列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中,发现以下问题:你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前后不一致,具体如下:你居委会2011年3月7日出具一份证明,证明讼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已下发至第八小组,第八小组已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发放给陈国忠等人,但其后你居委会却在该证明上加注“该证明与事实不符”并加盖印章;之后第八小组出具证明,内容为陈国忠等人未领取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你居委会在该证明上加注“同意小组意见”并加盖印章;2011年7月4日,你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否认2011年3月7日出具证明的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本院认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出具证明、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印章及其他相关行为应依法进行,但是你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前后不一致,加盖印章不够严肃认真,影响了居委会自身的公信力,对于法院办案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前述问题,反映出你居委会平时对出具证明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够规范。现就前述问题提出如下司法建议:

第一,对居委会的印章要加强管理,印章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加盖印章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防止偷盖印章、随意加盖印章等情况出现;

第二,居委会出具证明要严谨规范,出具证明之前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不能不经核实随意出具证明,杜绝证明内容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再次出现;

第三,有关居委会的重大事项要履行严格的民主法律程序,居委会委员定期学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征地补偿等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增强居委会委员的法律素养。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30日内函告本院杏林法庭,联系人:韩德坤,联系电话:6289778。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效果

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西亭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该司法建议之后,专门开会研究,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复,其在书面回函中表明:加强居委会印章的管理,制定《关于社区居委会印章管理使用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居委会印章,建立居委会印章的使用登记制度,重要文件的盖章需要有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对居委会出具证明进行规范,居委会出具证明之前履行调查核实程序,并经领导审批后方能在出具证明上加盖印章;在居委会开展定期学习制度,并在辖区内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逐步提高辖区居民及居委会委员的法律素养。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暴露出的利益纠纷日益增多,基层村居组织在征地补偿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中,村居组织出具证明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村居组织出具的证明不够严谨规范、不实事求是,将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具体问题发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延伸审判服务职能、进行社会管理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该司法建议对于规范村居等基层组织依法行使权力、提高村居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