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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打假者权益,促进市场诚信经营

【摘要】:目前,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经常性提起消费者权益类诉讼案件的人士有5~8人。正确认识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充分肯定其行为的积极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有利于市场诚信经营。如打假者周某,2011年分别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达24件。据统计,打假者打假的对象95%是问题食品。

维护打假者权益 促进市场诚信经营——重庆第五中级法院关于专业打假者诉讼案件的调研报告

课题组成员/谢英姿 胡智勇 樊 群 胡 军

[2012年8月9日第8版]

专业打假者通常明知产品存在瑕疵、缺陷而购买,然后以生产者、销售商存在虚假宣传、产品质量问题等为由,经常性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目前,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法院经常性提起消费者权益类诉讼案件的人士有5~8人。在当前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打假者作为一个社会群体、社会现象将会日益壮大和凸显。正确认识打假者的法律地位,充分肯定其行为的积极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有利于市场诚信经营。

一、基本概况

近年来,由打假者提起的产品质量、虚假宣传等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增长迅速。2009年,该院没有发现由打假者提起诉讼的现象。2010年,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审结的45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中,打假者提起的诉讼有17件,约占该类案件总数的37%。2011年审结的159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中,打假者提起的有67件,约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3%。如打假者周某,2011年分别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巴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达24件。

二、主要特点

1.打假者知假买假。打假者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然后索赔,是其一般操作流程。如打假者强某,明知某购物广场销售的优质排酸黄牛肉已超过了保质期,仍购买了25袋这种品牌牛肉,然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多倍赔偿。

2.获取利益是主要动力。打假者大多没有正当职业,双倍或多倍赔偿的利益驱动成为打假的主要动因。打假者提起的赔偿金额少则数百元,多则数万元。为确保获取最大利益,打假者往往购买多份不合格商品进行诉讼,还针对同一商品在多个地方法院进行起诉。其一般选择起诉对象是知名销售商如大型超市、知名品牌等有影响力的生产销售者。同时打假者之间相互熟知,形成了一个职业打假小团体,除互通信息外,还常相互担任诉讼代理人

3.打假日益专业化。打假者能力逐渐增强,其识别不合格或虚假宣传商品的能力和知识超过一般消费者,对普通消费者难以识别的质量问题也能辨识。打假者的信息来源呈现多样化,如通过工商局、质检局的相关网站获取不诚信经营者的信息和不合格商品的信息等,然后购买索赔。打假者的手段逐步多元化,除了传统的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协调、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机关举报查处,获取一定奖励等也是其惯常手法。

4.打假主要集中在食品领域。据统计,打假者打假的对象95%是问题食品。一是针对过期和有毒有害食品。如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食品。二是针对虚假宣传的食品,如未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却在包装上标注“绿色”、“有机”、“纯天然”等文字;不具备相关认证资质,却标注“中国知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等宣传标识的认证等。三是针对食品的外包装对商品的含量、性质、性能等表述不规范,如商家的产品说明数据与实际检测数据不符,含量标牌与实际不符。(www.chuimin.cn)

5.案件以和解结案为主。起诉者一般选择知名超市或厂家作为被告起诉,被诉方一般为防止事情闹大影响商业声誉,会想方设法“低调”、“和平”处理此事,给予打假者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然后达成和解协议,打假者撤回起诉。如巴南区法院2010年至今新收相关案件56件,其中晏某起诉案件共13件,周某起诉34件,强某起诉4件,上述案件中判决16件,撤诉30件,调解2件。

三、原因分析

1.知假买假打假者作为消费者身份的确立。目前,重庆五中院对知假买假然后打假的人士身份认定,除其购买该商品用于经营、销售外,不论其是否存在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的情况,一般情形下都认定为消费者,其权益与普通消费者一致,法院对其合法利益予以同等维护,在该院及辖区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案件中,打假者获赔率占72%。

2.法律法规加大了对不诚信经营的惩处力度。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规定外,食品安全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规定了10倍赔偿;另外一些地方规章也加大对不诚信经营的处罚力度,如对销售有毒商品或含毒量超标商品的,《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处以商品价款5倍的惩罚性赔偿。该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在对强某诉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食品案中判决了10倍赔偿,在晏某诉某超市销售有毒燕窝案中判决了5倍赔偿,赔偿金额均超过万元。

3.法院对消费者维权便民措施的推行。该院为消费者维权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对消费者确实因自身的困难无法取得的必要证据,依职权进行取证;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缓、减、免等便民举措,客观提高了打假者的积极性。

四、应对举措

1.立法上给予打假者以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应将打假者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对待,不因打假者主观动机和知假买假就否定其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建议在立法上对满足一定条件的打假者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在法律层面上为打假者提供保障。

2.引导打假者正确维护权益。打假者在索赔中,如方法和手段使用不当,易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有的还触犯刑法,如敲诈勒索罪。因此,应通过媒体宣传、诉讼指导等方式引导打假者正确打假。

3.依法支持打假者的合法诉求。正确看待打假者的主观动机,肯定其打假行为对于净化市场、促进生产销售者诚信经营、确保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的积极作用。除给予打假者以消费者身份正确定位外。审判中同样给予打假者一定的司法便利。对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4.以案说法,促进市场诚信经营。通过媒体个案宣传、发布典型案例等,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振打假者维权信心,促使经营者诚实守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