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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要把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学习好理解好贯彻落实好
张 军[1]
[2012年3月28日第5版]
[编者按]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的主要依据,更与保障人权息息相关,这次重大修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学习贯彻好修改后的刑诉法,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本报也将以此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宣传重点,为此,特在理论周刊开设“学习贯彻修改后刑诉法”专栏,刊出法官、学者的相关文章,加以推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且是一次“大修”,修改条文逾百条,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好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充分彰显了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巨大成就,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罚犯罪、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与贯彻执行,离不开对具体修改条文的了解、理解,但是,更加离不开对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基本精神、修法取向的正确理解和把握。鉴于此,立足我们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人民法院要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键是要在思想认识上进一步强化“六个意识”:
一、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体现了这一宪法原则。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不仅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同时通过完善证据、辩护、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等具体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司法人权的实际保障,更充分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更鲜明地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内在统一的一贯立场,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发展。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在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等方面扎实开展工作,把《刑事诉讼法》凸显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思想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公正还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即使实体裁判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程序不公、不当也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认同和尊重,难以保障案件审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当前,一些案件裁判之所以引发议论、质疑、炒作,往往并不是因为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存在什么问题,而是因为法定程序公正没有得到切实遵循。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真正落实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要求,更加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各项内容,可以说都是围绕更好实现程序公正、体现其独立价值这一基本点而展开。司法实践中,在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依法出庭的规定,严格遵守二审开庭审理规定,严格遵守限制发回重审和上诉不加刑规定等方面,要下大决心,协调各方,以不折不扣的程序公正,促进更加全面的审判公正。
三、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意识
刑事诉讼由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几个基本环节构成。哪一个环节都存在人权保障,哪一个环节都涉及程序公正。庭审功能意识,是要强调:法院审理案件,要把精力、功夫更多花在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有效质证、展开辩论上;是要强调:法庭审理并非只是法官审理被告人,而是在法官主持下控辩审三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与的诉讼活动,民主、公开、公正内涵更为丰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如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完善辩护制度,恢复案卷移送制度,设置取证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明确二审开庭的范围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凸显了强化庭审功能的立法精神。这样的改革完全符合现代刑事法治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整体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着力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进一步强化以法庭审理为中心、为重心的意识。通过高质量的庭审活动,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审判作风展示在法庭,展示在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面前,确保审判效果,树立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
四、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
没有证据就没有诉讼,没有证据就没有公正。因此,我们说证据是刑事审判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一直较为原则,已难满足司法实践和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越来越高的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在细化证据规则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落实中,要克服难免遇到的种种困难,协调控辩双方,履行举证责任,排除非法证据,真正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www.chuimin.cn)
五、进一步强化审判效率意识
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增加,办案要求越来越规范、严格,以致刑事法官普遍感到法定审限过短,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方面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实事求是地适当延长了审理期限。这样的修改,对于构建繁简分流的科学审判机制,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法谚云,迟到的公正即非公正。要深刻认识到,立法作出上述修改,绝不意味着放宽了对审判效率的要求,而是为了更好地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必须在确保案件质量基础上,同样重视、更加重视审判效率问题。要依法用好用足简易程序,要努力在法定基本审限内结案并切实贯彻均衡结案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六、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意识
王胜俊院长深刻指出:“审判权、执行权和其他权力一样,失去制约监督就会出现滥用甚至产生腐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落实,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越来越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必须切实树立、进一步强化自觉接受监督意识,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把新《刑事诉讼法》强化和体现法律监督的各项规定学习好、领会好,积极配合执行好;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通过公开审判、严格程序、公正司法,拉近我们与民众、与社会、与媒体的距离,增进彼此的信任,为《刑事诉讼法》的正确、严格贯彻执行营造更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要修改后,切实贯彻执行是关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3月26日在全国政法委书记首期培训班上,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实施要求我们:“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王胜俊院长明确指出,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广大刑事法官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任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全面、有效、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已在部署、展开中,对其中几个具体问题已有初步考虑:
一是要妥善处理新旧法实施的衔接、过渡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生效,距今还有9个月的时间。为保证新旧法实施有序衔接,在过渡期内,要按照以下原则把握好法律适用问题,确保稳妥处理相关案件:(1)现行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已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修改《刑事诉讼法》将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的,如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等,要继续遵照执行现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有关内容是《刑事诉讼法》新的规定,应当区别对待:原则上,对于限制司法权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规定,如限制发回重审的规定,案件发回重审后未经补充起诉不得加重刑罚的规定等,现在即可参照执行;涉及公安、检察机关工作或者辩护、代理事项的,如案卷移送制度、庭前会议制度等,可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在取得共识后参照修改后的法律执行。反之,对于司法权行使有拓展,而对当事人权利有所约束的新规定,如有关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延长审限的规定等,必须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后才能执行。
二是要有序开展学习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拟定于5月中旬,举办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班,对各高、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的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庭领导进行集中培训,同时,要将培训内容制作成讲义和视频,发放全国四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刑事法官,实现全员培训的目标;拟定6月中旬召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研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起草的配套司法解释,并对当前的刑事审判工作作出部署;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普通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新的规则制作庭审示范录像,以生动形象的方式展示修改后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便于广大法官掌握和运用。
三是要抓紧完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条文较多、内容重要,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准确、有效实施,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讨论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即已密切跟踪立法完善进程,部署开展了相关司法解释修改的前期调研工作。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抓紧拿出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确保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生效之日同步施行。各地法院也要结合审判实践,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司法解释符合立法精神,符合实践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不仅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的巨大支持和殷切希望。让我们振奋精神,迎难而上,以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为契机,努力实现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险阻的制胜法宝和不竭动力。要以统领大局作为根本,把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作为统领全县工作大局的根本遵循和行动纲领,贯穿到各领域、各方面、全过程。要明确拓展新局这个目的,要通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拓展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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