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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和工作组织-会计学基础

【摘要】: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也叫会计法律制度。其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及中央、地方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制定颁发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也叫会计法律制度。其基本构成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1)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如《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企业会计准则》、《总会计师条例》。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3)会计规章是指由国家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会计规章的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内容简介如下。

《会计法》于1985年1月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于同年5月1日开始实施。此后,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两次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会计法》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更加重要的法律规范作用。

修订后的《会计法》共七章五十二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1)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了《会计法》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资料是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以及政府部门改善经营管理、评价财务状况、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而会计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会计资料的质量。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立法宗旨和修订的其他内容上,都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

(2)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一是对各单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提出总体要求;二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对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等内容作了完善性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账、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说明、会计记录文字等方面的内容。

(4)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对公司、企业容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的主要环节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5)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6)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7)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具体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这是从法律上对会计从业资格问题作出了规定。

(8)对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规定。具体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增强了操作性;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作出了规定。

会计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主要是对企业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准则按层次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基本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即属于基本会计准则,目前其内容共十一章五十条,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

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的有关会计核算业务处理的具体规范,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应用准则。目前财政部已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41个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的,用以具体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是会计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发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践。1993年,我国进行了重大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实现了我国会计核算模式的转换,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务会计核算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行业会计制度按行业分类已明显不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一方面是企业多种经营的存在和发展,用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会计核算的需要;另一方面,新兴行业的兴起,无法从现在行业会计制度中找到其适用的会计制度。所以《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成为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

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原则是:

(1)统一性原则;

(2)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原则;

(3)体现会计要素的质量特性原则;

(4)体现需要和稳定性原则;

(5)体现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6)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就适当分离的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内容共十四章一百六十条,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利润分配、非货性交易、外币业务、会计调整、或有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财务会计报告、附则以及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是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目标协调的必然要求。它对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统一会计核算的标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专门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从事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与会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素质和数量的会计人员,是充分发挥会计职能、做好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前提和保证。(www.chuimin.cn)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该条款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作出了三种规定。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即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并没有要求每个单位都设置会计机构。一般来说,在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账。

(2)不能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这是由于会计工作专业性、政策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会计主管人员”不是指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作为中层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按照规定的程序任免。

(3)实行代理记账。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是指由依法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代替独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结账、报账业务。

代理记账的基本程序是:首先,委托人与代理记账机构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其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定期派人到委托人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或者根据委托人送交的原始凭证在代理记账机构所在地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掌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拒绝;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在单位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担任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其权限有: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对单位财务收支的审批签署权;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

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聘任程序相同。对于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相同。

会计人员是专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需要。

会计人员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会计工作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主要内容包括:爱岗敬业、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守秘密。

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对各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基本职责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会计人员素质,确定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应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情境小结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其主要特点为: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连续性、全面性和综合性;有一整套专门方法。

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工作中所具有的功能。其基本职能为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内容,即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活动或资金运动

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大要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财务状况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是经营成果要素。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会计基本等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理论依据。企业经济业务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化可以归纳为九种类型,每一种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不会影响等式的恒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