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波维茨基看来,在超级现代社会,新个人主义已经发展为超个人主义。他认为,在前现代时期,伦理道德模式表现为遵守宗教的清规戒律,遵从上帝或神灵的启示,侍奉上帝具有绝对优先权的道德模式。在民主个人主义时期,个体解放运动使人从关注上帝、神灵或者国家、社会转而关注自身状况。随着时尚思维在整个社会的不断延伸,宗教的自我救赎和惩罚恐惧对人们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弱,高调的责任道德模式也不再适用于强调突出自我的个体。......
2023-06-18
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重大问题之一是人口的过度增长,即“人口爆炸”。1995—2009年,世界人口由57.2亿激增至67.8亿,根据科学预测,地球上的有效生存空间与资源,至多能供养80亿人。人口过度增长不仅会引起全球性的自然资源人均拥有量的短缺、生态失衡、环境污染加剧,还可能导致许多国家的自然系统在人口和消费压力下崩溃,引发交通堵塞、就业困难、贫困等一系列严重社会问题及饥荒、疾病肆虐等严重后果。显然,实行生育控制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举措,但生育控制却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人类的生殖及生育权的尊重问题,相关伦理争议随之出现。
(一)生育控制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
1.生育控制 生育控制(fertility control)是指采用一定计划或方法以避免或减少生物产生后代的措施。生育控制通常可以采用生物的、医学的、社会的、法律的手段,通过避免或终止妊娠等方法、干预人类的生殖过程,它包括避孕、堕胎和绝育等方面。生育控制多指避孕,但并不等同于家庭计划或计划生育。
从生物学的角度可将生育控制划分为以下几种方法:避免排卵;避免受精卵着床;避免受精;避免精子进入雌性体内。
生育控制术通过科学的方法控制生育,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使人口的生产与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相适应,该技术还能起到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增进家庭生活质量和幸福感的作用,也是控制人口数量、提升人口质量的有效方法和落实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手段。
2.计划生育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由此可见,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一方面要求节制生育,这不仅有利于降低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使人口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而且还可以使千千万万的家庭节省财力与精力,不至于因子女过多,而背上沉重负担,影响工作与生活质量;另一方面,还提倡优生优育,讲究科学方法,既有利于保护母亲,又有利于孩子的出生与教养。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
(1)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①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②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③婚后5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④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⑤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⑥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2)节育政策: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二)生育控制的具体形式及其伦理争议
1.生育控制的具体形式
(1)传统生育控制法
①禁欲:不进行性行为。
②非阴道性行为:肛交、口交。
③自然避孕法:性交中断法、安全期计算。
(2)近代生育控制法:生殖控制技术的主要服务形式包括避孕术、堕胎术和绝育术等三个方面。其中,避孕作为生育控制术中最为重要和有效的形式,自出现以来就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并引发了大量的伦理争议。避孕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5种。
①抑制排卵药物:包括混合型(含动情素和黃体素)、黃体素、注射型、皮下植入型。这类药品可能会引起新陈代谢异常、月经不规则,甚至停用后无月经或不孕等副作用,时效最久的是皮下植入型,效果可达3~5年,缺点是终止时必须手术取出植入的胶囊。部分药物对有心血管疾病史的人会产生更明显的副作用,选用药物应经过医生指示。
②子宫内避孕器:常见的子宫内避孕器包括药普、铜T、铜7。中国古代即有在子宫内放置物品避孕的方法,在子宫内置入避孕器可以干扰受精卵着床,使用铜制的子宫内避孕器,其铜离子会影响精子的活动力,提高避孕的效果,但是这类的避孕器可能会造成细菌感染,月经量增加,平均约5年更换1次,使用时应请教合格的相关医师。
③屏障物:保险套。
④紧急避孕法(morning-after pill):在性交后72小时内服用含高剂量的动情素和黃体素药物,改变子宫内环境,使受精卵不易着床,这类药品又称作事后丸。
⑤男性避孕丸:可让男性暂时无法射精,但可能有副作用,如性无能。
此外,堕胎则包括人工流产和引产两种方式。人工流产是指利用医疗手段终止12周以内妊娠的一种生育控制术,可分为药物和手术两种。13~14周或以上的妊娠终止则被称为中期妊娠引产;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必须终止妊娠者,28周以后就必须以人工方法引起子宫收缩而结束妊娠。
绝育是指利用手术的方法剥夺育龄女子或男子的生育能力,以达到永久性不孕的目的,男女双方均可以实施绝育术,女性通过输卵管结扎术、男性则通过输精管结扎术达到阻止精子与卵子的结合、控制生育的目的。
2.生育控制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避孕引发的相关伦理问题:避孕(contraception)是指运用一定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或阻止妇女怀孕的一系列措施。人类出现避孕行为由来已久,对主动避孕方法的探索也从未停止,但真正科学的避孕方法则出现于20世纪。目前,广泛运用的避孕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然控制法,即根据女性生殖系统周期性的生理变化,通过日程表、观察宫颈黏液和测量基础体温的变化,避开在易受孕的排卵期进行性生活,从而达到避孕的目的;另一类是人工控制法,主要使用药物或器具(口服避孕药、避孕套、阴道环等)达到避孕的目的。前一类避孕法因妇女排卵日期常有变动,加之卵子、精子的寿命长短不一等因素导致避孕效果不够可靠;后一类方法虽简便、易行,但由于存在一定副作用、操作烦琐等缺陷还需不断完善。总之,人口控制避孕法应以安全、方便、便利、无痛苦为其根本出发点。
避孕作为控制生育的重要手段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伦理问题。有关避孕的道德质疑主要来自宗教及传统世俗的观念,传统认为,生育是与婚姻、夫妻性行为紧密相关的大事,两性结合、婚姻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生育子女、繁衍后代,而提倡避孕则既可能影响正常的性生活,切断婚姻与生育之间的神圣关系,引发社会、家庭问题;更可能导致由于避孕工具和方法的便利、经济引发社会公众在性生活上的“滥交”,最终出现性关系混乱甚至导致婚姻、家庭的破裂。
应该指出得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现代人在性、婚姻、生育、家庭等问题上的观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究其本质并非由避孕等生育控制的具体方法引起,而是基于其社会、经济、文化、心理以及政策引导等众多原因,目前,生育、性生活与婚姻生活相分离的观念及行为已日益广泛地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有些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为了自身的事业发展和无羁绊的生活,自愿选择不要孩子或择期生育;有些夫妇双方均由于害怕在激烈的竞争中失去工作或影响其事业,也不愿意过早生育子女自愿选择晚育方式;当然也有不少家庭,迫于经济等原因,无力生育与抚养孩子而选择避孕;当然,还有一些人的性行为仅为寻求性快乐,不愿承担婚姻、家庭的义务和责任,保持着单身或非婚同居的生活……凡此种种,避孕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当然,倡导避孕技术并不意味着家庭应完全排除或放弃生育,比较理想的状态是公众在科学、合理地使用避孕技术的状态下,既有节制地生育子女,又过着美满的性生活,享受天伦之乐。事实上,随着时日的推移,人们对避孕的道德争议已经日趋平息。至于避孕可能导致性关系混乱的理念,其根本原因应也从社会环境、文化氛围以及人们的生理、心理的变化中去寻找,而不应简单归咎于避孕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此外,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对全社会进行正确的性道德、避孕道德观念的引导,建立相应的道德、法律规范,也是极为重要的途径。
(2)人工流产引发的伦理问题:人工流产(induced abortion)是指由孕妇本人或他人(通常是医生或助产士)以人工手段有意施行的堕胎、人为地终止妊娠的行为。根据人工流产采用的方式,可分为药物流产和手术流产(刮宫、负压吸宫、水囊引产等);根据治疗的目的,又可将人工流产分为治疗性人工流产和非治疗性人工流产。治疗性流产通常是因为孕妇患有某些疾病不能继续妊娠,或妊娠确已危及孕妇的生命健康,而不得不采取的终止妊娠的方法;非治疗性人工流产涉及的原因较多,如在妊娠期胎儿被诊断出先天遗传性疾病或畸形,此外,未婚先孕、婚外孕、遭强暴意外怀孕等,都有可能采用人工流产的方法进行处理。从社会控制生育或个人计划生育的角度,由于避孕措施的失误或失效引发的计划外妊娠、意外妊娠,目前也多采用人工流产进行补救。但是,必须认识到人工流产并非计划生育的手段,而是节制生育的一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在人工流产问题上,西方国家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伦理争论,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胎儿是否有生命”,“胎儿是不是人”这一问题上。主张人工流产的观点认为,胎儿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人,只是孕妇体内的一块组织,因此,人工流产在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而反对人工流产者则认为,胎儿有生命,胎儿也是人。有些人甚至认为,生命始于受孕之日,即从受精卵形成便开始,因此,人工流产无异于杀害人的生命,是谋杀。
胎儿究竟算不算人、有无生命,这是一个极复杂的问题。关于人及人的生命,不仅要从生物、医学角度去界定,还必须从人文、社会等多角度去思考。在西方,这类问题往往与宗教教义与观念密切相关,如以罗马天主教为代表的教派,就坚持生命始于受孕之日,坚持人工流产是不道德的观点。在法律上,同样也有类似的争论:人的权利由什么时候开始?从有生命之时还是出生之后?如果是从有生命之时开始,而受孕就是生命之始,那么人工流产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还可能涉及法律。
像这样的伦理难题,大致可以从3个层面去处理。
①在“胎儿是否有生命”“胎儿是不是人”这一属于生命哲学范畴的问题上,可以用悬置的方法存而不论,因为这样的讨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不太可能有定论的。
②从生物学、医学以及对母亲和胎儿本身的健康角度考虑,对妊娠期间的胎儿成长可以划分若干阶段,并拟定一个界限,在此界限之前一般可以允许人工流产,在此界限之后,原则上不能允许,因为这会剥夺已经成熟的胎儿的继续发育,并直接威胁到母亲的生命健康。我国政府在具体实施计划生育时提出重点的要求之一,就是要防止大月份胎儿的引产。
③一定要着眼于人口控制、计划生育这一关系人类整体利益和国家、民族繁荣昌盛的原则,同时把它和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尊重妇女的生育自主权利相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工流产作为避孕措施失败后的补救手段,是符合伦理原则的。
当然,对于人工流产,一定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有两点特别值得注意:
①虽然我们对胎儿是否是人目前还无法作出明确的结论,但至少要认识到,胎儿绝不是母体内的一块无足轻重的组织。有些学者就曾强调,胎儿是母体内具有特殊性的生物体,虽然还不是人,但已是一个潜在的有生命的、在具备条件后会发育成人的独特生物体。因此,除非与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抵触、并将危害到母亲的身心健康,一般不要轻易、草率地行人工流产术。
②不能因性别选择而滥用人工流产。性别选择也称性别控制,在临床上,人工流产有时可以作为阻止性别连锁遗传性疾病的方法和手段,如血友病、红绿色盲等疾病,通常只在下一代的男性身上体现,相反,红斑狼疮只把症状遗传给女性后代,因此,只要通过产前性别鉴别,选择生育男性或女性后代,就可以避免遗传性疾病的继续遗传。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不少人之所以要利用性别选择技术,只是想达到符合自己繁衍后代的某种目的,比如受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为了获得男孩,不惜堕掉女胎,这种做法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一方面,性别选择可能导致社会男、女性比的失调,进而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性别选择会导致人工流产的滥用,也可能反而促使遗传性疾病的增多。资料显示,在目前已发现的6 000多种人类遗传性疾病中,有250种疾病只发生在男性身上,女性发病者十分罕见。因此,违反男女性别的自然比,滥用性别选择与人工流产,势必给社会、家庭带来严重的威胁与损害,这显然是有悖于伦理道德原则的。
(3)绝育引发的伦理问题:绝育(sterilization)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避孕方法,通常是指对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用切断、结扎、电凝、环夹或用药等手段,阻止精子与卵子相遇,以起到长久或永久避孕的作用。
绝育的目的包括①治疗目的:如果继续妊娠,会给母体和胎儿带来致命的危险,通过绝育可以保证母体平安。②优生目的:防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夫妇的不良遗传基因传给下一代,改善人类基因库的质量,造福于社会。③避孕目的,由于夫妇个人的考虑,或由于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等社会的需要,使夫妇不再生育。
一般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从合理合法的愿望、目的出发,要求某对夫妇的丈夫或妻子实施绝育,应该说大都是符合伦理道德和可取的。但绝育术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是不断有问题,甚至伦理上的争议产生。一般而言,绝育面对的最主要的伦理问题是:能否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病人实施强制性的绝育?或者是对智力严重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等,均需要进行全面的伦理思考。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会通过生育传给子孙后代,在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整个社会和民族人口质量的提高。因此,通过社会的干预、采取绝育术等措施,阻止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病人生育似乎是合乎公益原则的,但具体实施时还必须极其慎重,至少要考虑两方面。
①科学地确定哪些疾病属于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病人如果生育会带来怎样的严重后果。
②对确实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人,可以劝阻其生育,并提出建议,运用其他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去获得子女。在劝阻时一定要贯彻知情同意的原则,力戒强制实施绝育,最后的抉择尽可能由其本人作出。
对智力严重低下者采取绝育,从伦理中的尊重原则来看,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生育权?由于智力严重低下者缺乏对后代尽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往往造成对自身、对后代、对家庭的不幸后果;从公正原则来看,对严重智力低下者实行绝育是否有利于资源的公正分配?在智力低下者比例较高的地区,由于其生活费用、医药费用占用的比例较高,往往造成了对有限资源分配的不公,很多人认为这是导致这些地区贫困、落后的原因之一,而地区的贫穷和落后又反过来影响了社会和政府、机构对智力低下者的支持和照顾力度。所以,对智力低下者施行绝育在伦理学上目前大多能够得到适当的辩护,但实施时仍需要具体分析并全面考虑后果。
(三)护理人员在生育控制中的角色规范
1.热情宣传,具体指导 生育控制技术服务的对象一般是健康人,他们来医院检查和接受手术时,往往存在着各种思想顾虑,有时甚至有抵触情绪,医护人员既是这项工作的技术服务者,又是其政策的宣传者,要针对服务对象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那些抱抵触情绪的,要宣传生育控制技术服务的意义,帮助他们澄清认识;对那些惧怕手术的对象,要理解他们的心理,详细说明该项技术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使他们相信科学,克服恐惧心理。此外,加强生育控制技术服务的具体实施指导,也是医护人员应尽的职责,医护人员要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身体情况,介绍各种方法的实际效果,以指导服务对象因人制宜地采取最适当的措施。
2.钻研技术,精益求精 生育控制技术服务手术虽属于“小手术”,但对接受者个人、家庭以及集体、国家的影响都很大,所以医护人员必须确保手术安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受术者的身心健康。在实施手术前要做好各种检查,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和禁忌证;术中严格把好质量关,严谨细致,认真操作;术后精心护理,促使其伤口早日愈合,尽快恢复健康。
3.尊重人格,严守秘密 坚持保密原则,尊重妇女人格,如在人工流产、引产手术中,医护人员要对未婚先孕的女子一视同仁,要尊重她们的人格,对她们的手术实施过程严格保密,不能刁难甚至用粗鲁的方式对待她们以示惩罚,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任何轻浮放荡的行为侮辱其人格。
4.执行政策,遵纪守法 生育控制技术服务手术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强迫命令的强制性做法违反政策,更是非人道的行为。医护人员要遵纪守法,不得参与非法的人工流产和引产,不得私自堕胎,更不能参与非法取环、开假证明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以及任何从中索取私利等违法乱纪的活动。
二、优生技术中的伦理道德
(一)优生学的概述
1.优生学的概念 优生学(eugenics)是研究使用遗传学的原理和方法以改善人类遗传素质的科学,而与此有关的优境学(erthenics)则是研究用改善环境因素的方法来提高后代身心健康的科学。现在提倡的围生医学、优育、优教就是优境学的体现。这两门学科服从于同一目的,即改善人口素质。为达到此目的,还需要胚胎学、实验生物学、妇产科学、儿科学、卫生学、社会学、人口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协作研究以及社会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2.优生学的发展 早在公元前,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就曾提出择偶与生育年龄的选择可能对后代健康产生影响。我国《左传》中也曾指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明确指出了近亲婚配带来的实际危害。1983年,美国的f.galton首次提出了“优生学”的概念,他认为要“研究在社会控制下能改善或削弱后代遗传素质的动因,这种遗传素质包括体格,也包括智力”。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优生学被法西斯主义者和种族主义者所利用,使优生学步入歧途。战后,细胞、生化、分子遗传学,尤其是产前诊断技术的发展,使优生学走上正轨并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一些国家开始将优生学列入教学内容,开始研制优生法规,优生学被赋予了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优生学在20世纪20年代初即已传入我国,几经波折在70年代后,由吴旻等专家重新指出了在我国实行优生的重要意义,由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需要,我国有关部门开始重视优生学,优生学由此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我国国务院签发的《母婴保健法》,将进一步推动优生工作在我国的实行。
优生学的目标是改善人类的遗传素质以提高人口质量,为达此目的,首先必须从宏观和进化的角度判定人类性状的优劣,决定取舍,然后提出改进整个国家和社会人口遗传素质的具体途径和措施。
3.优生学的分类 根据优生过程中采取的策略不同,优生学可分为:正优生学(positive eugenics)或称演进性优生学(progressive eugenics);负优生学(negative eugenics)或称预防性优生学(preventive ergenics)。
正优生学主要研究如何维持和促进人群中有利(优良)基因频率的增长。目前世界上已实行或设想的措施有以下几种。
(1)提倡优选生育:即鼓励在体格和智力上优秀的个体生育更多的后代,某些国家已在优生法中加以规定。
(2)挑选“优秀精子”进行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是指将丈夫或他人的精液用人工注射的方法注入女方生殖道,达到受精的目的,可用新鲜精液或液氮冷藏精液(可多次使用)。目前主要用于男性不育症,同时也用于男性患有显性遗传病者及夫妇同为隐性遗传病携带者,以及Rh血型不合者。为达到正优生学的目的,则在人工授精前要优选精子。国外已有“精子银行”,贮备各种可供选择的精子,但所谓挑选的“优秀精子”目前只能是按供精者的表型进行挑选,未必真正“优秀”,如何优选精子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尚待研究确定。目前,分离含有不同性染色体的精子相关技术已经成功。此外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单一个体的精子使用次数应有严格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一系列伦理学问题。
(3)试管婴儿技术:实际上,试管婴儿(test tube baby)这一名词并不确切,应改为体外受精及胚胎移植,具体方法是应用腹腔镜将已成熟的卵子从母体腹腔内取出,在体外使之与精子受精;当卵裂进行到4~8细胞期时,将幼胚移植到母体子宫内,让其自然着床,发育成胎儿。此法主要用以解决女性不孕,特别是输卵管闭塞导致的不孕症。有人设想,将来如科学能满足胚胎在母体子宫发育的所有条件,则人类个体发育全过程就可在体外进行,此时所育的婴儿才是真正的试管婴儿。如果早期胚胎移植入非卵子来源的另一妇女的子宫,则被称之为“代孕妈妈”。由于促排卵药物的使用以及试管婴儿技术的需要,往往出现待移植的受精卵数目超过需要的情况,所谓“冷冻卵子库”和冷冻胚胎技术随即出现,而澳、英等国宣称已培育出冷冻胚胎婴儿。从1978年报道第一例“试管婴儿”以来,已有1 000多例“试管婴儿”问世,我国北京、湖南、广东等省市都有报道“试管婴儿”平安诞生。但试管婴儿技术也必须与我国的优生法规接轨,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的方向。
(4)单性生殖:由于某些动物卵子未经受精也能自动发育为个体(自然单性生殖),人们于是设想,高等动物在体外是否也能通过诱发卵子发育成个体(人工单性生殖),人类如果能够实现单性生殖,则可以避免男方的某些致病基因传至后代,也应该是优生的一种手段。
(5)遗传工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开始设想将来是否可以将健康人的细胞核移植到女性遗传性疾病病人的去核卵子中;能否将正常基因转移到带有致病基因的卵细胞基因组中,以达到治疗和优生的目的。这些想法虽然离现实尚远,但从技术上并非永远没有达到的可能,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主要还是应考虑其实际效用。
负优生学则是研究如何减少群体中有害的基因频率,减少遗传病的发生,大多涉及各类遗传病的防治问题。
(二)优生学的内涵及伦理争议
1.优生学的内涵
(1)优生服务的基本内容:医护人员根据优生学原理向社会提供的优生服务,主要着眼于提高我国人口的先天素质。其基本内容是通过优生咨询、产前诊断及孕期、围生期的保健等具体手段,防止有严重遗传缺陷和先天性疾病的胎儿出生,向社会提供优生优育的技术性指导。
(2)推行优生的重要措施:推行优生的措施是综合性的,既包括社会措施,也包括针对个人和医疗技术等方面的措施。推行优生的社会措施包括建立、健全优生政策和法规,开展优生教育和宣传,构建优生机构、改善社会及自然环境等多方位内容。针对个人及医疗技术方面的措施主要包括:对不应结婚或不宜生育者禁止其结婚或生育;指导选择合适的生育年龄;进行产前诊断,在妊娠早期对严重智力障碍的遗传病胎儿作出诊断,并通过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开展孕期及围生期保健活动;积极开展优生咨询,对遗传病、先天性疾病病人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科学解释,给予指导并提出建议。
2.优生学的相关伦理问题
(1)基因决定论引发的伦理问题:不少疾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基因存在问题的观点已经得到普遍认同,但基因决定论夸大基因等生物因子的作用,把人类的疾病、特征和行为方式统统都归结为基因原因就有失偏颇,更有极端的基因决定论者提出所有的人类疾病、特性和行为都是由基因决定的,这一观点没有给个人的自由意志和环境因素保留任何位置,显然是不科学的。从科学的角度讲,试图通过制订规划来显著减少残疾人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健康人群中存在隐性基因,而且基因还会不可避免地发生自然突变,每个群体都有3%~5%的人口存在先天异常,这也并非单纯人力可以完全控制的。
(2)优生是否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婚育是个人的权利,只有非常特殊的情况以及充分的理由,才能要求个人放弃这种权利。例如在当前的中国,限制生育数目是一个可以成立的理由,但我们的政策也还是“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从伦理学的角度讲,强制实施的国家计划侵犯了人的尊严并违反了知情同意原则。在把人分为“优生”和“劣生”的背后,存在着人与人不平等的错误思想。无论是残疾人还是非残疾人、男人还是女人、青年人还是老年人、异性恋还是同性恋、本地人还是外地人、本民族还是异民族,都拥有平等的伦理和法律地位,并且享有平等的伦理和法律权利,任何带有歧视色彩的规定和行为,在伦理上都是得不到支持的。
(三)优生学的伦理意义
1.有利于改善和提高社会人口的体力和智力 提倡优生,采用优生技术,能够控制和减少劣质胎儿的形成和出生,阻断不良遗传基因在后代中蔓延,提高人群中具有优良遗传素质人口的比例,相应的改善和提高人口的体力和智力水平。
2.有利于改善个体遗传素质,提高智力投资的经济效益 优生有助于产生优秀的个体,他们更容易被培养成高素质的社会人,这不仅能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还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www.chuimin.cn)
3.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创造推进社会进步的医德实践环境 采用优生技术可以相对地保证孩子出生的质量,减少家庭的后顾之忧。在优生优育的社会文化氛围中,既优化了人们的家庭生活方式,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又能使计划生育政策更加深入人心,还能为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护人员创造一个和谐、有利的医德实践环境。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的伦理道德
(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概述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含义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这种技术将性行为与生殖分开,以解决男女不育、不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用于防止部分先天缺陷。
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分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无性生殖、克隆胚胎等技术虽然已经成功,但世界上普遍反对克隆人。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子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ar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 semen,AIH)和供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donor semen,AID)。根据授精部位不同,分为阴道内人工授精(intravaginal insemination,IVI)、宫颈内人工授精(intracervical insemination,ICI)、宫腔内人工授精(intrauterine insemination,IUI)和输卵管内人工授精(intratubal insemination,ITI)等。
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4~8细胞周期幼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又称试管婴儿)。目前,这类技术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或宫腔内移植、卵胞质内单精注射(intra-cytoplansmic sperm injection,ICSI)、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preimplantation genetic diagnosis,PGD)、卵浆置换、卵核移植、卵子赠送、胚胎赠送等。
在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中都有代孕母亲(surrogote mother)或代理母亲的形式。在人工授精中,如果妻子不能排卵或缺乏子宫,或有子宫而不能使受精卵着床,那么将丈夫的精液注入愿意代理妻子怀孕并能提供卵子的第三者女性宫腔内受精、怀孕和分娩,所得子女交给提供精液的男性妻子以母亲身份抚养。在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中,由于夫妻中的男方、女方或双方的原因不能怀孕,则可将丈夫的精子与妻子的卵子、丈夫的精子与第三者的卵子、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第三者的精子与第三者的卵子,在体外受精后产生的受精卵,置入第三者愿意代理怀孕的女性子宫内着床、怀孕和分娩,而上述四种以代孕母亲的形式所生子女均为不孕夫妻方抚养。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890年,美国医生R.L.Dulemson将人工授精应用于临床,20世纪60年代,人工授精术已普遍开展,随后,精子库的建立为供精、人工授精创造了更好的条件,有力促进了人工授精术的发展。1978年,英国诞生了世界上第1例试管婴儿路易斯·布朗,20世纪80年代后在不少国家的开展逐渐增多。随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和新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不少伦理问题。
由于辅助生殖技术中的精、卵细胞来源不同,配偶间(同源)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因系夫妻的精子和卵子结合所生的子女,只是生殖方式的差异而已,在伦理上一般没有大的争议。但非配偶间(异源)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精、供卵、供胚胎)及代孕母亲则不然,它们可能引发的伦理问题较多,归纳起来有以下诸多方面。
1.辅助生殖可能破坏婚姻和家庭和睦 传统观念认为,婚内性生活、生儿育女、妇女的贞操等均是维持婚姻和家庭美满、幸福所不可或缺的元素,但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切断了婚内性生活与生儿育女之间的联系,有人因此认为,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对忠贞爱情的亵渎,有人甚至将人工授精与通奸相提并论,认为人工辅助生殖破坏了婚姻和家庭的和睦。但也有人指出,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既严肃地维护了夫妻彼此爱情的忠贞和夫妻生活的专一性,又满足了他们想生孩子的正常要求,因而是巩固爱情、婚姻和家庭和睦的催化剂。目前大多数人认同第二种意见,但强调实施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伦理原则和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防止发生危害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行为。
原型案例 4-1
我国第1例人工授精婴儿引发的法律争端案件
1987年4月中旬,上海卢湾区法院接到一位女青年成某提起人工授精婴儿引发的法律争端诉讼案件。由于婚后数年不孕,1986年成某夫妇二人计划到上海市某市级医院接受人工授精术,求子心切的二人经商量,由丈夫通过熟人关系到该医院联系手术,接着又由丈夫数次陪妻子去医院落实,最终异源人工授精术成功,成某如愿以偿地于1987年4月初诞下一健康男婴。但是丈夫家人发现孩子不像父亲,再三追问,在丈夫将真情全盘托出后遭到全家人的斥责,甚至有人称孩子为“野种”,受此影响,成某的丈夫也莫名其妙他对妻子大肆咆哮,一家人最终将妻子和孩子赶出了家门。
这是我国发生的第1例因人工授精引起的法律争端。
2.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 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孩子可有多个父母,包括遗传父母(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父母)、养育父母(孩子出生后负责养育的父母)、完全父母(既是遗传父母,又是养育父母)、孕育母亲(提供子宫的母亲),而通过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孩子的父母类型则应视采用的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不同。在多种类型父母共存的情况下,谁应该成为孩子真正的父母呢?传统观念强调亲子间的遗传关系,在这种观念下孩子的真正父母应该是其遗传父母,但是这样的认定会破坏异源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妻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生殖技术的开展,也有悖异源性人工生殖技术发展的初衷。现在,多数国家和学者(包括我国学者在内)均主张遵循抚养-赡养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认养育父母为真正的父母,该观点认为养育比遗传物质更为重要,同时也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辅助生殖技术的开展。基于该观点,一般主张对孩子保守遗传父母的秘密,但也有少数国家和学者坚持认为孩子有了解遗传父母的权利,如英国就允许孩子了解不提供姓名的供精者的部分情况;瑞典、澳大利亚等国也允许辅助生殖的孩子在成年后查阅遗传父母的情况,但这样一来在保证孩子的知情权的同时也潜藏着孩子和养育父母关系破裂的危险因素。
原型案例 4-2
人工授精子女无继承权?
于某、张某夫妻婚后6年不孕,妻子于某在丈夫张某知情的情况下,经人工授精生下一个儿子。数年后张某因罹患癌症去世,患病期间留下遗嘱称,儿子不是他的亲生儿子,他坚决不要,剥夺了供精人工授精儿子和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妻子于某带着孩子将公婆告上法庭……
3.代孕母亲合乎道德吗 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兴起,在国外开始出现代孕母亲,现在,美国成立有代孕母亲中心,定期出版代孕母亲通讯并组织代孕母亲协会。我国卫生部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前,也有少数医院开展了代孕技术,代孕母亲也随即出现。“代孕行为是否合乎道德”成为一个相当有争议的话题,在美国就有赞同和批评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代人怀孕是一个“有美好社会目的之事”,应该受到欢迎,因而不赞同用法律禁止代人怀孕;批评者认为,代人怀孕不是灵丹妙药,是一个有疑问的试验,是“商业性行为”,使大多数去做代孕母亲的妇女的动机不是高尚的……现在,大多数国家反对代孕母亲,更禁止商业性代孕母亲,如法国就禁止代孕母亲行为,英国禁止代孕母亲广告,德国一经发现代孕行为则要实施罚款。1986年,欧洲的“生命科学发展专家委员会”提出禁止代孕母亲行为,中国内地从2001年8月1日起也明文规定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香港地区允许代孕行为但不允许商业化代孕。从纯粹的理论层面分析,出于自愿且以助人为动机的代孕符合伦理道德,但现实中的代孕行为本身往往极易引发纠纷,由于“十月怀胎”而自然形成的代孕母亲与孩子之间难以割舍的感情往往导致最后孩子归属的纷争;由于妊娠而发生严重的合并症、意外事故也可能引发不孕夫妇与代孕母亲(或其丈夫)之间的纠纷;商业性代孕行为导致的代孕母亲靠“租子宫”赚钱,即把子宫变成为赚钱而制造婴儿的机器,也在贬低人的价值和尊严同时更容易催生富人雇穷人为代孕母亲的社会不公正情况,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代孕行为不符合伦理。尽管如此,代孕母亲在有些国家仍然实际存在着,并不时发生有关代孕母亲的法律案件。
4.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商品化问题 目前,精液、卵子、甚至胚胎的买卖不足为奇,在美国、墨西哥等国家均有出售。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特别是精液能否商品化有两种意见:反对者认为,提供精液是一种人道行为,应该是无偿的;精液的商品化可能使精子库为追求盈利而忽视精液的质量,供精者也可能为金钱隐瞒自己的遗传缺陷或传染病,从而影响用辅助生殖技术繁衍的后代的身体素质;精液的商品化还可能导致供精者多次供精,造成同一供精者的精液为数位妇女使用的情况,最终引发概率较大的近亲婚配;精液的商品化也会产生连锁效应,引发人体其他组织或器官的商品化等系列不良行为。支持者则认为,精液商品化可解决目前的精液不足情况;精液的商品化虽然可能会引起精液质量的下降或多次供精,但采取适当措施后应该是能够加以控制和避免的;此外,精液和血液一样是可以再生的,收集适当的精液是非侵害性的,这与摘取人体的活组织器官的侵害不同,因此精液可以商品化而活体组织和器官不能商品化。就总的趋势来讲,反对精液、卵子和胚胎商品化的人居多,因此有些国家倾向于立法禁止其商品化,如:加拿大规定有管制的进口或出口配子或胚胎,英国政府规定“对捐赠者只能支付与医疗有关的花费”,澳大利亚政府规定“禁止出售精液、卵与胚胎”,中国内地则禁止精液、卵子和胚胎的商品化,但认为给捐赠者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助符合情理。
5.非在婚妇女能否进行人工授精问题 未婚、同性恋、离婚的女子或亡夫者是否可以依其请求而实施供体精液人工授精术,各国的伦理观和法律不太一致。多数国家和学者主张限制或禁止非在婚妇女实施供体精液人工授精,因为在该种情况下运用该种方式出生的孩子,在家庭中往往缺乏两种性别角色模型,更容易受到心理和社会的伤害,对其身心健康和成长不利,其非在婚的母亲负担也较重,许多国家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如挪威只允许给已婚妇女实施人工授精,瑞典只允许给已婚或处于永久同居关系的妇女实施人工授精术,法国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等。但仍有少数国家的学者认为,妇女既然有选择结婚、不结婚或组建同性恋家庭的自由,也应有选择自由生育的权利,当她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长发育环境时则理应获得该项技术服务,故而主张允许或不干涉使用供体精液人工授精术,如英国政府就允许给单身妇女实施人工授精术。美国在对同性恋能否实施人工授精术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同性恋本身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当然不应该赞同对其实施人工授精术;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她们(他们)愿意承担养育子女的责任,医生应该答应为其实施人工授精的请求。我国内地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
原型案例 4-3
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9月7日,一台湾士官遭战车辗轧因公殉职。8日,其未婚妻希望“死后留精”。9日晚7时,基于情感考量,再加上台湾的“人工生殖法”尚未正式完成立法,因此特许让他们先行遗体取精。
原型案例 4-4
女子因男友车祸身亡欲取其精子人工授精
相恋2年零7个月后,22岁的女子蔡晓希(化名)和32岁的男友李亚东(化名)终于决定在第2年的元旦步入婚姻殿堂。然而,李亚东的意外车祸身亡却让两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中,就在这时,蔡晓希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要提取死去男友的精子,为他生个孩子。
6.能否利用胎儿、女尸的未成熟卵进行辅助生殖 卵子的获得较为困难,捐卵行为必须经历服药、采卵等步骤,捐卵者要面临肉体痛苦、甚至风险,但流产、早产的胎儿和女尸的卵巢有未成熟的卵子,经过体外培养可以发育成熟而用于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使缺乏有活力的卵或不排卵的不孕妇女获得生育的机会,有人认为这是较好的卵子来源。但是,鼓励大量采用胎儿的未成熟卵一方面会因此增加人工流产数量,另一方面该方式对出生的孩子可能会带来较大的心理和社会伤害;利用生前同意捐赠的女尸的未成熟卵进行辅助生殖的最大益处在于能为延续家族的遗传,达到安慰悲哀中家属的目的,但出生的孩子也将面临严重的心理和社会伤害,绝大多数人并不支持这种做法。
7.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是否可用作科学研究 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具有科研价值,有人认为从技术上可用它们作试验材料,如在体外试验抗不育剂的有效性,通过体外试验来评价有毒物质和致畸因素对胚胎的作用,研究产生唐氏综合征的发病机制,提取胚胎干细胞进行研究和应用等,但是伦理上是否可行,则由于人们对人的生命标准的认识、观点不同,而出现了较大差异,各个国家的立法不同,如法国、德国不允许用胚胎进行研究,英国允许用14天前的胚胎进行研究,有些国家规定在严格的控制下可以进行胚胎研究。但即使同意以胚胎作为研究对象的国家也明确规定:试验必须要征得夫妇双方的同意,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一方享有对胚胎的控制权,夫妻双亡后除非有事先捐赠的意愿,否则国家有关部门或辅助生殖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应予以销毁、禁止其商品化等。我国内地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完成后剩余的胚胎由胚胎的所有者决定如何处理。可见,利用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科学研究应该取得胚胎所有者的同意是国际共识,要进行严格的控制。
8.名人精子库能否达到“优生” 国外有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精子库,国内不少地方也建有名人精子库、博士精子库,这类精子库推出的理念是名人智商高,其精子用于辅助生殖出生的孩子必定聪明健康,这实际上是宣扬“遗传决定论”或“基因决定论”。一个人的智商、体貌特征等固然受遗传因素的影响,但一个人要成为名人主要还是要靠后天的环境、教育等因素的作用,况且名人的精子质量也未必高,受精后基因还可能发生突变,甚至有些名人也可能带有致病基因。因此,通过上述精子库达到“优生”目的缺乏科学依据,这是一种商业炒作行为。同时,名人精子库的建立更冲击了生命平等的观念并限制了更多的普通男性捐精,进而限制了不孕夫妇对精子的选择,因此受到大多数人的批评,是不足取的。
(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护理伦理原则
2003年6月我国卫生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构建的相关伦理原则,要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构建、管理的医护人员遵照执行。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一种特殊的医疗手段,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特制定以下伦理原则。
1.有利于病人的原则
(1)综合考虑病人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病人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病人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供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病人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病人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2.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证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病人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3.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对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孕为目的的人卵胞质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4.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试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5.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6.严防商业化原则
(1)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供精、供卵只能是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7.伦理监督原则
(1)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2)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四)克隆人的护理伦理道德
1.克隆人的概述 克隆(cloning)含义是指无性繁殖系,即由单一细胞或同一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细胞群体或有机群体,这些群体中每一个细胞的基因都是相同的。克隆技术就是运用细胞核转移技术,把一个细胞核移入另一个去核的细胞中,使之融合,并分裂繁殖出后代。
一般而言,现代生物学把克隆技术的发展归结为三个时期:①微生物克隆:例如把一个细菌很快复制出成千上万个和它一模一样的细菌群落。②生物分子克隆:如DNA,把某个生物基因拼接到另一质粒分子上,经克隆而得到重组DNA分子的无性系。③动物克隆:通过细胞核转移到另一个动物的细胞(通常是去核的卵细胞)中,克隆出新的动物个体。
2.克隆人带来的伦理争议
(1)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不伤害原则:克隆行为伤害了被克隆者。被克隆的是另外一个个体,这个个体是与克隆的原体完全独立的另外一个行为主体,当克隆出与主体一样的个体时,克隆个体往往受到了伤害,因为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人类目前的技术无法预测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自然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怎样的连锁反应。这就是很多人反对克隆人的重要依据,谁也无法排除克隆技术可能导致大量的流产与残障婴儿的巨大风险,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2)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自主原则:克隆人活动往往发生在下述情况中,当某对夫妇在事故中失去了独生子,他们希望他重获“新生”,于是便通过克隆技术再制造一个孩子,其身体中的绝大部分基因组是先前那个孩子的基因组的复制。这样尽管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某种欲望,但该行为对被复制的孩子而言却意味着一种外来的决定,它将该儿童本属于偶然性的那部分自由(所谓自主原则,就体现在这种自由上)剥夺了,而人的一个最重要的本质特性,就体现在他的不可重复的独特性上。德国著名哲学家忧那思说,人的一个特殊的优先权就在于,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不可重复的特性。上述的那对夫妇因为太喜欢第1个孩子,于是决定不生第2个孩子,而是克隆第1个孩子,让其获得“新生”,因此,这个克隆出的孩子完全为服从于父母的某种意图而成为父母的一个工具,被克隆者作为单独的个体应享有的独特性被剥夺,他自身本应享有的不必非要与比他大30或60岁的同体同貌者一样的自由被粗暴地践踏了,这显然违背了伦理学的一个最基本的自主原则。
(3)克隆人违背了伦理学的平等原则:在克隆实践中,存在一个设计者与被设计者的关系。而在克隆人活动中,未来人类的基因配置是由父母、医生或国家决定的,个体的人仅成为前者所决定与创造的结果。众所周知,设计是以设计者为前提的,克隆人拥有被人设计的人类图景,对于人类的平等原则是一种严重的违背,设计者显然存在着一种“道德的优越感”,但迄今为止的文件都无法确定作为未来人类特征与品性的设计者的特权,显然,任何医生、哲学家、国家试图拥有着一种控制他人基因的心态不单是荒谬的,而且在政治上也非常危险。
中国已明确反对以生殖为目的的克隆人,但对于把克隆技术应用于人体医学技术领域,则同意给予切实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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