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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辅导员工作性质与特点分析

【摘要】: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由辅导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符合社会团体的一切要素。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是发展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合采用非营利性组织形式。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所关心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一定领域内的特殊的公共利益。

一、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性质及特征

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为进一步发挥辅导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辅导员之间的经验和知识共享,促进辅导员工作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逐步推进辅导员工作的职业化进程,以高校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为主体,自愿联合结成的专门性团体。

1.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性质

(1)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社会团体。根据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一般分类有:政治类,如共青团;公益慈善类,如义工联、狮子会;经济类,如商会、行业协会;学术类,如研究会、学会;娱乐类,如棋类协会、钓鱼协会;宗教类,如佛教协会、基督教会等。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由辅导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符合社会团体的一切要素。

(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是职业协会。职业协会是由提供某种服务的,拥有某方面知识和经验的专家个体所构成的协会,协会的成员仅限于获得某种职业资格认证的人。虽然我国大多数职业协会属于法定行业协会,即法律规定必须设立,而且所有从业人员和机构都必须加入,如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但高校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符合职业协会的基本要素,其最佳发展方向也是逐步培育符合职业协会要求的全部要素,以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2.辅导员协会、研究会的特征(www.chuimin.cn)

(1)非政府性。具体体现在:由有关组织自愿组成,不是依政府命令而产生;其组织具有自主性,在内部实行自我管理,一般不受政府的直接控制,但有时要受政府监督;其工作人员不属国家公务员系列;主要经费来源不是国家财政拨款。

(2)自治性。自治,即“自己治理自己”,即辅导员协会或研究会一旦依法成立,就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活动,以实现成立该组织的特定目的,是其能够独立存在所必须享有的权利,包括自治事务管理权、组织人事权、经费筹集使用权等。

(3)非营利性。一般的,社会组织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组织关注的是如何获得最大利润,而非营利性组织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关心的是那些无利可图的公益事业。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成立的目的是发展本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因此适合采用非营利性组织形式。

(4)公益性。公共利益一般可做两种理解:普遍的公共利益和特殊的公共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意指为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的具有普遍性的利益,如国防安全、社会秩序、环境卫生、教育劳动等。特殊的公共利益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共同利益,如一个行业内成员共享的利益,一个地域范围内居民共享的利益。辅导员协会、研究会所关心的公共利益主要是一定领域内的特殊的公共利益。当然,辅导员协会、研究会也可能在活动过程中为了达到本团体的利益而主动对社会普遍的公共利益予以关注并形成影响,这也是作为社会公共组织的一种“公共性格”的体现;而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要求辅导员协会、研究会超越本团体视野的限制,在争取其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关注社会普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