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六地方上的郡、县、乡、亭:了解地方行政区域的基本知识

六地方上的郡、县、乡、亭:了解地方行政区域的基本知识

【摘要】:六地方上的郡、县、乡、亭秦国自商鞅变法时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到秦统一六国之前辖境内普遍设置郡县,地方政权中的郡、县两级政府以及乡、亭两级基层行政组织,已日趋完善。郡丞协助郡守治理全郡,并处理郡内的司法事宜,包括审判郡内重大案件。郡守、郡尉、监御史在一郡之中代表国家在地方上行使权力,三者之间的职掌分工明确,与中央政府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三公的分职主事原则是相一致的。

六 地方上的郡、县、乡、亭

秦国商鞅变法时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到秦统一六国之前辖境内普遍设置郡县,地方政权中的郡、县两级政府以及乡、亭两级基层行政组织,已日趋完善。秦始皇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贡献在于:他把郡县作为国家地方政权唯一的存在形式,以法令的形式在他所兼并的山东六国以及新征服的广大地区颁布施行,这标志着郡县制度最终地取代分封制度,从而使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即郡县制的专制政体得以在全中国的范围内最终地确立起来。而秦统一前的山东六国例如齐国,直到它灭亡之时,仍未能建立起郡县制度。

有关秦帝国的郡县地方政权及乡亭基层行政组织的机构、官员设置情况是:

郡。

郡是秦帝国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设置的最高行政机构,它代表国家与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行使国家的职能。

郡守:郡守是一郡的最高行政长官,秩二千石,主管治民,“掌治其郡”。郡守之下设有郡丞,秩六百石。郡丞协助郡守治理全郡,并处理郡内的司法事宜,包括审判郡内重大案件。

郡尉:郡尉辅佐郡守并分管一郡的军事,“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郡尉之下设有丞,丞佐助郡尉,秩六百石。

监御史:在一郡之内负责监察百姓及官吏,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御史大夫。

郡守、郡尉、监御史在一郡之中代表国家在地方上行使权力,三者之间的职掌分工明确,与中央政府中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等三公的分职主事原则是相一致的。

县。

县是秦帝国中央政府在地方上设置的第二级政权机关,它分别隶属各个郡,是郡下所辖的地方行政机关。(www.chuimin.cn)

县令(长):县令(长)作为一县之内最高行政长官,负责治理全县,即所谓“掌治其县”,万户以上的县,其行政长官称县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万户以下的县,其长官称“县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县丞:县丞协助县令工作并负责司法事务,对县内一般性案件作出判决。县丞秩四百石至二百石。

县尉:县尉负责全县的军事,秩四百石至二百石。

县令(长)、县丞、县尉之下均设有“史”,分别称作“令史”、“丞史”、“尉史”,是令、丞、尉属下的办事小吏。

秩四百石至二百石的官员称为“长吏”,秩百石之下至斗食佐史之吏称“少吏”。

乡。

县以下设乡一级的基层行政组织,其官员有三老、啬夫、游徼。其中: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

亭。

乡以下设亭,亭有亭长一人,其职责是平时负责练兵,接待来往官吏,为政府输送财物、传递文书等。亭长之下设“亭父”,其职责是掌开闭扫除;又设“求盗”,其职责是掌追捕盗贼。

郡县两级地方政权与乡亭两级基层行政组织在全中国范围的普遍设置,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件前所未有的大事。秦帝国的国家职能由于各级地方行政机构组织的设立、各级地方官员职责分工的明确以及上下级行政机构隶属关系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使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政体在地方政权的建设上日趋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