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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区划体制与城市发展实践

【摘要】:1)中国的“城”、“市”与西欧的“城市”——从“城市”的语源学谈起中国传统中,“城”、“市”都有其各自特定的含义;以辞源的解说为例,“城”主要包含如下一些含义:①城郭。前者正好是中国“城”、“市”的含义,而后者中国的“城”、“市”自始至终处于阙如的状态。2)关于城市本质和定义的思考与界定实际上,前述关于城市语源学的考察,已经透出城市本质的端倪。

早在1961年,当美国著名城市史学家刘易斯·芒福德(Lewis Mumford)撰写和发表其最负盛名的城市研究著作《城市发展史——起源、演变和前景》(The City in History:Its Origins,Its Transformation,and Its Prospects)时,开宗明义,就发出“城市是什么”这样的提问[12]。此前此后,也不断有学者追问和辨析此类问题。1999年,刘传江在《中国城市化的制度安排与创新》中,曾系统考察了这一问题:“综观学术界不同研究视野和不同研究视角的观点,对城市这一概念的定义主要包括发生定义、人口定义、集聚定义、功能定义、区域定义、景观定义、文化定义、生活方式定义和系统定义等多方面。”[13]2002年,纪晓岚在其《论城市本质》一书中,也提到:“发现对城市定义虽争议较多,但对其‘本质’的探讨却很少见,而真正将城市本质作为一个专题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成果至今还没有。”[14]亦在其书中归纳了关于城市本质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将自己关于城市的本质界定为:“城市是人类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创造的人工环境。”[15]

如上所述,关于“城市”的概念、本质等的界定,各种表述林林总总,各家众说纷纭。应该说,这么多的定义、解说等,从不同侧面、层面揭示了城市的一些内在本质与外在特征。之所以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见解,正说明城市是一个,也是一种极为复杂的实体和现象。因此,我们在讨论城市本质的时候,应该剔除那些明显属于外在特征或后起派生的性质,而梳理一下哪些是城市所必不可少的核心属性。

1)中国的“城”、“市”与西欧的“城市”(City)——从“城市”的语源学谈起

中国传统中(20世纪之前),“城”、“市”都有其各自特定的含义;以辞源的解说为例,“城”主要包含如下一些含义:①城郭。内称城,外称郭。②古代王朝领地,诸侯封地,卿大夫采邑,都以有城垣的都邑为中心,皆称城。……[16]“市”则主要包含如下的含义:①聚集货物,进行买卖。②贸易的场所。……[17]

可见,古代中国,所谓“城”,是指以高墙围起来,扼守交通要冲,具有防卫意义的聚落;所谓“市”,是指人们从事产品交换或商品交易的场所。而20世纪前后,接触到西方社会和西方的“城市”,即西方的City、Town 或Municipality等之后,逐渐使用“城市”来对应西方的City等。但是,原本是译者为了便于国人理解City等现象,而使用景观上约略相似的“城市”一词来指代,但City的内涵却难以用中国古有的“城”、“市”来表达。

简言之,西方的City等,首先是一种城市地区的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这种管理制度和组织体系在古希腊城邦国家时代萌芽,一度中断后又在中世纪逐渐形成,是以城市内部自由人的自由结合为基础,由居民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自治体,具有自治权利,且这种权利有一定的保障(主要是法律保障)。比利时著名城市史学家亨利·皮雷纳(Henri Pirenne)曾以简练的语言概括说:“中世纪的城市从12世纪起是一个公社,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的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这使它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18]这里,皮雷纳对中世纪城市的表述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受到筑有防御工事的城墙的保护,靠工商业维持生存”;另一方面,“享有特别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成为一个享有特权的集体法人”。前者正好是中国“城”、“市”的含义,而后者中国的“城”、“市”自始至终处于阙如的状态。

换言之,城市(City,Town)在西方语境中既是实体的(Urban,Area),也是制度的(Municipality),且这种制度不言而喻是中世纪以来的城市自治制度(西方的“市制”),二者为一而二、二而一的关系。而城市在中国语境中主要是实体的(很早就有),也曾经有类似西方的制度层面的含义,即20世纪初叶在其初始使用的时候,还着眼于其组织、政治、法律等方面的所谓城市的“制度”的含义(即建立“市制”)[19];但逐渐的,我们就偏离了西方的有关对城市的理解和把握,而仅仅落实在似是而非的城市客观地域实体的外在特征的层面上;到今天,我们的“城市”已经被逐渐抽出内核,其内涵已经与西方迥异。应该说,中西方“城市”的这种差异是实质性的;而我们长期忽视这种制度层面的差异的确是造成诸多城市问题的症结所在。

2)关于城市本质和定义的思考与界定

实际上,前述关于城市语源学的考察,已经透出城市本质的端倪。城市的本质,当然不只是所谓“人类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创造的人工环境”(前引纪晓岚语);乡村何尝不是如此?要把握城市的本质,首先需要将城市的概念分成两个层面来解析:形而下的层面——客观的地理空间的实体,人类聚落系列中的高端;形而上的层面——人类的一种复杂的、先进的组织、管理方式、体系(相对于同一时期来说)。不同时期、地区,这种组织、管理方式可以发生不同的变化,或具有不同的形态,即权力的空间集聚方式不同;但相同之处在于,它均是权力的集中之地、权力的集聚空间。形而下的层面只是其外在特征的描述;而形而上的层面,才是城市最本质的东西。即城市最本质的特性,在于它是一定区域内某种(或某些)权力(主要是公共权力)的空间集聚之所(点),由此,引起区域内其他各种要素向该处的集聚所形成的聚落。

要正确理解城市本质,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1)权力(公共权力)

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城市差别很大,但其背后有其一以贯之的主线,这就是,不论何时、何地,城市都是权力的中心(也即所谓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实际即政治、经济、文化的管理权力的中心),其他特征都是由此引申而出或附加而来的。关于城市起源的诸如私有制说、阶级说、防御据点说、血缘制与宗教中心论乃至交换集市中心说等,实际上都表明权力(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在城市形成中的重要作用。

(2)集聚(www.chuimin.cn)

集聚(或聚集)是城市区别于乡村的本质特征之一,“聚集是城市最本源、最主要的特征。城市功能多样化,城市活动社会化,城市生产和管理高效化等,都是由聚集而产生出来的。”[20]这一点也得到多数学者认可。当然,笔者认为,首先是权力的集聚,然后,引起其他要素的集聚。

(3)区域

城市是区域的城市;作为权力中心,它总有自己行使或达到或可及的范围,即“区域”。换句话说,从真正的意义上讲,城市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城市与乡村之间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一个聚落是否是城市,要看其处在何种区域范围。同时,就整体来看,随着历史的发展,城市的影响范围也是在不断变化的。早期,由于交通不便、自然地理的阻隔等原因,城市的影响区域只有很小的范围;以后,形成如王国的范围、帝国的范围、国家的范围、大洲的范围,甚至世界的范围,而城市也相应扩展为所谓“全球城市”(或“世界城市”)。

(4)聚落

城市是人类聚居的一种形式,是与乡村相对的一种人类的聚落。“从定居居民点(Settlement)的类型由低到高和规模从小到大的序列看,一般包括路店(Roadside)、小村(Hamlet)、村庄(Village)、镇(Town)、城市(City)、大都市(Metropolis)及城市群(Conurbation)几种形式。”[21]聚落的高端就是城市,低端就是乡村;二者没有截然的界线,均是相对而言的。为了统计的方便,可以在宏观上划定一条界线,但具体到不同的聚落,情况必然千差万别。城市是与乡村共生或相对的概念,没有“乡村”,固然就没有“城市”;而反过来,不称其为“城市”,也就无所谓“乡村”。换句话说,作为人类社会进化、发展所形成的这种权力配置、安排的组织形式,城市与乡村是永远相互对立和互为存在条件的。所谓的“消除城乡差别”,其实质不是要泯灭城市而把人口都赶到乡下,或把小乡村均建设成为大都市;这样做,实际上就是泯灭分工,是一种倒退的表现(我们1960—1970年代前后的、反城市化的所作所为,就是一个失败的例子);而应该是遵循一定的权力配置和运用的规则,并把这种规则向乡村推广。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城乡之间的矛盾(在规则同一之后,实际上抽象的、广泛存在的城乡矛盾已经成为具体的、个案的区域之间的矛盾)会永远存在,城市化(制度的优化、变迁,景观的变迁等)也将是一个永远的过程。

(5)分工及其高级产业

如上所述,从城市本质的角度来看,城市是公共管理权力的集聚空间,与聚集何种产业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说,何种产业集聚于城市是公共管理权力集聚导致城市确立后各种产业相互竞争所形成的。因此,现在一般所谓的城市是非农产业的集聚地,是第二、第三产业的集聚地等表述,应是“以今喻古”的思维所致,是以近现代以来的城市来回套历史时期的城市。实际上,城市既然是权力的集聚空间,首先集聚的是社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方面,即集聚从事这一部分职能的人口(如果非要说产业,也只属于第三产业);在此基础上,为了满足该部分人口的需要,相应的产业会围绕近旁而出现,另外,其他产业为了节约生产、交易成本,也围绕城市而布局,这样才导致其他各种产业在城市集聚;各种产业相互竞争,优胜劣汰,导致城市的产业向高级化方向发展、演进。因此,如果要表述城市与产业的关系,也应该表述为:城市是多种产业,尤其是高级产业的集聚地(高级产业也是一个同时性的相对的概念);较之乡村,就产业方面的不同而言,城市的产业呈现多样化、高级化(共时来看)特征。

目前关于城市的定义很多,但多是从某一具体学科出发来加以论述,不能完整反映城市的真实内涵。笔者按照前述对城市本质的分析,曾提出如下的城市定义的新说——城市定义的“权力说”,以与前述各说区别;并以此对城市进行分类。

笔者认为,城市是一定区域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其中的人口出现分化,即职业上的分工以及随之社会中的分层,为了有效地进行组织和管理,而发生组织管理权力(即公共权力)在该区域内某一特定地点的集中并建立起正式的组织和机构(即国家机构),进而引起人口及其相关设施、活动和信息等人工创造物在该地点的较大规模的持续的集聚所形成的聚落;由此又导致该地点(该聚落)的景观也产生集聚和分化现象而与该区域内其他地方(其他聚落)有显著的差别。

上述对城市的定义是对一个城市形成过程的完整描述。按照权力的来源不同(自生的还是外发的),不同城市的形成过程是有差别的。据此,可以将城市划分为两大类型:原生型城市与次生型城市;二者以国家为中介,原生型城市可理解为早于(或至少同时与)国家出现(指形态上、实体上的城市),具备上述完整的形成过程,而次生型城市是在已有权力中心(国家的,或其上较大区域的权力中心)的基础上,以划分而来的部分权力为核心,再吸引其他要素集聚而成。在这个层面上,原生型城市与次生型城市形成一个国家(区域)的城市体系,并与政区体系发生联系,且可相互说明。

城市所在的区域,范围有大有小。这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区域,是国家范围。国家是公共权力的明确载体,城市则是一些公共权力的集聚空间,二者在起源阶段可以说是同源的,即由城市而形成国家,城市即是国家(如古希腊的城邦,中国周代的国、都等)。这是所谓原生型城市,一般就是首都。以后,随着国家范围的扩大,为了更好地进行统治、管理,一些权力开始划分并分配至不同地域(或者,该地域原有权力得到国家或上级权力中心认可),形成次一级的权力中心,即形成次级城市、次生型城市。次生型城市的出现,也就意味着国家内部(区域)城市体系的形成。

每一次国家重构(即权力重构),也就意味着出现新的原生型城市(可以新的首都为代表),进而形成新的次生型城市(新的城市体系)。当然,早期国家时期,由于城市很少,城市多是以完全新建的形式呈现,可在另一地新建实体城市;愈至后期,则更多是在原有实体城市基础上形成,但其内涵(即权力配置方式)或多或少发生变化(这种原生型城市外观上不太典型,但其实质即权力配置是属于原生型的),如中国自殷商开始,历周秦汉唐而至清末、民国,有所谓“七大古都”或“八大古都”的变迁之说[22],实际就是原生型城市不断重新形成,次生型城市在此基础上又不断发展的过程;多次重大的改朝换代,前代都城基本上就被完全废弃而另营新都,其他城市再以此为范本,按照礼制(等级)的规范,以各自重新被配置的权力大小加以重建或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