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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哲学:揭示诡辩魅力,探究虚假真相

【摘要】:◇诡辩能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诡辩是一种逻辑错误,但并非任何逻辑错误都是诡辩。这时的错误判断就成为整个诡辩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诡辩的核心依据。任何一个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组成的。遵守这些规则,是作出正确论证的必要条件;违反了这些规则,论证一定是错误的。

◇诡辩能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

诡辩是一种逻辑错误,但并非任何逻辑错误都是诡辩。诡辩与一般性的逻辑错误虽然都违反了正确思维的规律和规则,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第一,前者的违反,通常是自觉的、有意的,而后者则是不自觉的、无意的;第二,前者是企图为某一荒谬的观点或错误的行为作辩护,而后者无此动机。

例如,有人从“凡等边三角形都是等腰三角形”的前提,推出“凡等腰三角形都是等边三角形”的结论。这个推理是由于缺乏逻辑知识而犯的一般性逻辑错误,不能称之为诡辩。

诡辩常常包含有错误的判断,但并非任何错误的判断都是诡辩。一个孤立的、不包含逻辑矛盾的错误判断,尽管它与客观实际不符合,还不能说是诡辩。但是,如果将一个错误的判断作论题,企图论证它是正确的,或者把它作论据用来论证其他判断为正确时,就构成了诡辩。这时的错误判断就成为整个诡辩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诡辩的核心依据。

关于什么是诡辩,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给了精辟的解说。他说,诡辩是“以任意的方式,凭借虚假的根据,或者将一个真的道理否定了,弄得动摇了,或者将一个虚假的道理弄得非常动听,好像真的一样。”

黑格尔说的“以任意的方式”,是指诡辩论者任意地违背和践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而“凭借虚假的根据”,是指诡辩论者在论证中故意使用虚假的判断。这实际上是概括了诡辩的两个基本特征。

列宁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揭露了诡辩。他指出:“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统一的灵活性——这就是实质所在。主观地运用的这种灵活性=折衷主义与诡辩。”

诡辩的手法种类繁多,很难将它们一一列举出来。实际上,前面已经提到了多种诡辩的手法,下面再随意列举三种:

(1)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术。

充足理由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一个正确的、真实的思想必有它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由B可推出A。”

“A”代表要确定其为真的判断,“B真,并且由B可推出A”是确定A为真的判断,它是A真的充足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逻辑要求是:第一,必须有理由,而且理由必须是真实的和全面的;第二,从理由能够推出所要论证的思想。

充足理由律是对客观事物间的条件联系,特别是因果联系的正确反映。诡辩论者违反充足理由律的诡辩手法主要有:理由虚假;强推结论;因果倒置;无中生有,反复断言,等等。

《吕氏春秋》中讲了一个故事:

有一个人从江边走,看见一个成年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准备往江里投,小孩吓得“哇哇”哭叫。这个过路人问:“你为什么要把这个孩子投到江里,不怕他淹死吗?”那个男子口答道:“不要紧,我知道他的爸爸是个游水名手!”

这个成年男子以“孩子的爸爸是个游水名手”为理由,推出这个孩子也一定会游水的结论,违反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即使理由真,推断也未必真。

(2)演绎推理中的诡辩术。

推理是从已有的知识推出新知识的思维过程,它是对现实的间接认识。推理是由判断组成的。在推理中作为已有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前提;作为推出知识的判断,称为推理的结论。另外,还有前提和结论的联结方式,称为推理的形式。

形式逻辑根据推理的结论是否有必然性,把推理分为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在非演绎推理中,又分为不完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蕴涵结论,即如果前提真,则结论必真;非演绎推理的特点是:前提不蕴涵结论,即前提真结论不一定真,结论可能假。(www.chuimin.cn)

一个正确的演绎推理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前提是真实的;即前提断定的思想内容同客观实际相符合;第二,推理形式是正确的,即推理遵守推理的规则和逻辑的规律。前提虚假或推理形式错误的推理都是不正确的推理,不正确推理的结论的真假是不确定的。

推理的前提是否真实,要靠各门具体科学、并且最终要靠实践来解决,形式逻辑只是要求前提必须真实。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这是形式逻辑专门研究的问题,它能帮助我们判明一个推理的形式是否正确。

正确的推理形式,既能保证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又能帮助揭露前提中的谬误。即当结论假推理形式正确时,我们就可以断定,必有虚假的前提。

诡辩论者在演绎推理中玩弄的诡辩手法,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应用虚假的或片面的前提;二是应用错误的推理形式。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墨家学派,曾对形式逻辑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在墨家的逻辑中也有错误的东西。如在墨家的《小取》中,有这样一个推理:“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

从“盗是人”的前提能推出“杀盗不是杀人”的结论吗?不能。因为在前提中,把“盗”包括在“人”的外延之内,而在结论中却又把它排斥于“人”的外延之外,这不仅偷换了“人”这个概念的外延,也偷换了它的内涵,使“人”这个概念失去了自身的确定性和前后一贯性,违反了同一律和不矛盾律,从而构成了诡辩。

(3)论证中的诡辩术。

逻辑证明简称“论证”,它是引用其他已知为真的判断来确定某一判断真实性的思维过程。任何一个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要素组成的。

论题就是其真实性需要加以论证的判断。论题是论证的中心思想或基本观点,它回答的是“论证什么”的问题。论据是用来确定论题真实性的判断。论据是论题的基础,它回答的是“用什么来论证”的问题。论证方式是论题与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从论据推出论题的推理形式。论证方式是论证的纽带,它回答的是“怎样论证”的问题。

为了保证论证的正确性,逻辑学总结了人类在长期的论证思维中的经验教训,制定了论证的规则,即关于论题的规则、关于论据的规则和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遵守这些规则,是作出正确论证的必要条件;违反了这些规则,论证一定是错误的。

诡辩论者违反论证规则的诡辩手法主要有:转移论点;论据虚假;论式错误;预期理由;循环论证;以相对为绝对;以及抽象议论,回避要害,等等。

17世纪法国的一位哲学家曾这样论证上帝的存在:

上帝是存在的。因为上帝是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因而也必然包含了“存在”的性质;如果说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上帝缺乏“存在”的性质,即认为上帝“不存在”,则上帝不是完美的,这是自相矛盾的。所以,上帝是存在的。

这位哲学家提出的论题是“上帝是存在的”,在证明这一论题时引用的论据是“上帝是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因而也就包含‘存在’的性质。”

问题在于,这个论据本身就预设了上帝的存在。因为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哪里会有“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属性呢?就是说,“上帝是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这个论据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又是“上帝是存在的”。先用论据证明论题,然后又用论题证明论据,逻辑上叫“循环论证’的错误,违反了“论据的真实性不能靠论题来证明”的论证规则。

“循环论证”的实质是“同义反复”,即把同一个思想用不同的形式重述了一遍,其中没有任何论证。拿上面的论证来看,其实质就等于说:“上帝是存在的,因为上帝是存在的。”另外,这个论证还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因为“上帝是十全十美、无所不包的”这个论据并未得到证实,它也是不能证实的。

有意地制造循环论证,是一种诡辩手法。

诡辩的产生和至今仍然存在,有其深刻的认识的和社会的原因。从认识论的角度看,诡辩论者都是片面地夸大、吹胀了人的认识过程中的某一个特征或方面,从多样性统一的事物中,任意地抽出某一方面的规定作为立论的根据。孤立性、片面性、主观随意性是诡辩论者在认识上的根本特征。从社会方面看,人们之间经常发生利益上的矛盾,有的人手中无真理,身边无群众,为了一己的私利,他们只好求助于诡辩。由于诡辩的产生和继续存在有上述根源,我们同它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为了与诡辩论作斗争,首先要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亦即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这样才能深刻揭露诡辩论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形而上学的哲学基础;其次,要掌握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和语言学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具体地指出诡辩的戏法是如何变出来的;最后,要尽可能多地学习一些有关的科学知识。否则,即使知道对方在诡辩,也讲不出有说服力的道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