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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条件下,为何得出截然相反结论?

【摘要】:◇从同样的条件出发为什么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普罗泰戈拉是古希腊智者派的开创者。二人运用的都是二难推理的形式,他们从同样的条件出发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问题在于,他们使用了不同的标准。二人同时使用了两个标准,因此,违背了同一律对判断的要求,如此争论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因此,同一律并不否认事物的运动与变化。条件变化了,概念、判断也要随之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

◇从同样的条件出发为什么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普罗泰戈拉是古希腊智者派的开创者。智者派的一些成员是当时的一批职业教师,他们周游于希腊各邦之间,向人们讲授政治活动中的技能,如辩论术、演讲术、修辞、逻辑等等,并收取一定的学费。

相传,一个叫欧特勒斯的人曾拜到普罗泰戈拉的门下学习诉讼和辩护的方术,双方订立合同:欧特勒斯入学时交付一半学费,另一半在欧特勒斯毕业后第一次出庭打赢官司时付清。但是,欧特勒斯毕业后迟迟不出庭替人打官司,因而,另一半学费只能一拖再拖。普罗泰戈拉等得不耐烦,决定向法庭起诉。

在法庭上,他向欧特勒斯说:“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败诉,那么,根据法庭判决,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这场官司中你胜诉,那么,按照合同规定,你应付我另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胜诉;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都要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真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欧特勒斯反唇相击道:“恰恰相反,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败诉,那么,根据合同规定,我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因为我第一次出庭没有打赢官司;如果我在这场官司中胜诉,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也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总之,无论我胜诉还是败诉,都用不着付另一半学费。”

据说,这场官司难倒了法官

二人运用的都是二难推理的形式,他们从同样的条件出发却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问题在于,他们使用了不同的标准。普罗泰戈拉认为欧特勒斯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应付另一半学费,是由于胜诉时他以合同作依据,而败诉时则以法庭判决作依据;欧特勒斯认为不应付另一半学费,则是胜诉时以法庭判决作标准,败诉时以合同作标准,每一标准对双方都各有利弊,二人各取所需,当然会纠缠不清。两个标准的出现,最终原因还是因为他们所订的合同是含混的。

如果欧特勒斯第一次出庭替别人打官司,胜诉时则付另一半学费,败诉则不付,这时不会产生争议。欧特勒斯一直不出庭,当然就无法执行合同,但现在欧特勒斯第一次出庭是为了另一半学费,就出现了按法庭判决还是依合同处理的问题。

既然他们是为执行合同而打官司,就应以法庭判决作标准,而不应再以合同作标准,这不仅是诉讼的需要,也是同一律的要求。

我们平时说话、写文章等等应该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有逻辑性、论证有说服力,为达此目的,就必须满足各自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还应遵守一切思维形式都要遵循的规则,即思维的基本规律,同一律就是其中之一。同一律的主要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都具有同一性。具体地说,每一概念、判断的内容都是确定的。同一律要求人们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同一,不能随意变更。(www.chuimin.cn)

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上的事物如同河中的流水一样在不断地运动变化。他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人不能两次走进同一条河流中去,因为当你第二次走进这条河流时,河水已经变化了。

赫拉克利特有个学生叫克拉底鲁。他嫌他的老师说得还不彻底,认为人连一次也不能踏进同一条河流,因为当你举足将入时,河水已经历了无数变化。他甚至认为什么东西连名字都不能起,因为当你叫出名字时,它已经变成另外的东西了。

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事物由于内部矛盾的作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但事物在运动变化中又有它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例如,我们栽了一棵树,它时时刻刻都在生长变化,但在一定时间内,不管它长得多么快,它仍然是一棵树。假若它是一棵柳树,那么在它被锯倒做成别的东西之前,它就是一棵柳树,不会同时又是一棵别的什么树,就是说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

克拉底鲁的错误就在于,片面夸大了事物的运动和变化,否认了事物的相对静止,认为事物倏忽即逝、瞬息万变,没有丝毫的确定性,这就陷入了相对主义诡辩论。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对任何事物的认识都是不可能的。其实,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确定性和质的规定性,也就否认了事物的变化。因为所谓变化,是指一物演变成另一物,或者事物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状态。如果事物自身或事物的状态没有任何的确定性,怎么能说清楚什么是“变化”呢?所以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位克拉底鲁把赫拉克利特的辩证法弄成了诡辩。”

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观点看,克拉底鲁的诡辩是由于否认了同一律的客观基础,亦即否认了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

同一律要求判断必须同一,就是说,在运用判断进行推理或论证时,所使用的判断应具有确定性,肯定什么就肯定什么,否定什么就否定什么,不能用另外的判断代替它。否则,就会犯“混淆判断”或“转移论题”的错误。在生活中,有的人写文章下笔千言,离题万里;做报告漫无边际,“东扯犁子西扯耙”;讨论问题,理屈词穷时就岔开话题,“王顾左右而言他”,这些都是违反同一律的错误。

在普罗泰戈拉和欧特勒斯的学费诉讼过程中,法庭的判决标准(判断)必须是确定的,即必须使用同一个标准,不能一会儿是此标准,一会儿又是彼标准。二人同时使用了两个标准,因此,违背了同一律对判断的要求,如此争论下去不会有什么结果。

同一律的作用是保证思维具有确定性,它是由事物的相对稳定性和质的规定性决定的。它起作用的条件是必须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关系下对于同一对象。因此,同一律并不否认事物的运动与变化。条件变化了,概念、判断也要随之变化,这并不违反同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