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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问题详解

【摘要】:摩托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10.2 应交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主要指烟、酒、饮料、高档次及高能耗的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国家对货物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

消费税实行价内征收,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计入销售税金抵减产品销售收入。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总账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会计处理。“应交消费税”明细账的借方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和代扣的消费税,贷方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代扣的消费税。

10.2.1 产品销售应缴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销售产品时要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其应缴纳的消费税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10-7 2013年5月,甲公司销售10辆摩托车,每辆销售价格为15 000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货款尚未收到,摩托车每辆成本为5 000元。摩托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5 000×10×17%=25 500(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15 000×10×10%= 15 000(元)

借:应收账款     175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 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000

  贷:库存商品     50 000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进行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计入有关成本。此业务的本质就是增值税部分所讲的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应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10-8 多萌公司用自产的一批应税消费品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该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500万元,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额可以参考,正常的成本利润率为40%,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

  组成计税价格=(500+500×40%)/(1-30%)= 1 000(万元)

  应交消费税=1 000×30%=3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 000×17%= 170(万元)

多萌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利      9 7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000

  ——应交消费税     3 000 000

10.2.2 委托加工交纳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①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按应缴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②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是由受托方负担的。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2)委托方的会计处理(www.chuimin.cn)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即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此时的消费税已包含在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

②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方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等账户。待用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出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并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

例10-9 景顺公司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非金银首饰),原材料价款为200 000元,加工费用为50 0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5 000元,材料已经加工完毕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尚未支付。景顺公司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会计处理。

景顺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与受托方办理结算: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5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收回加工完毕的材料:

借:原材料     2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0 000

②如果景顺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 000

  贷:原材料     200 000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应付账款     55 000

借:原材料     25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5 000

案例:通过关联交易规避消费税

20世纪90年代,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粮液”)从五粮液集团剥离,并在1998年成功上市。之后,四川省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其最大股东。但国资公司并未实际操控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而是授权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五粮液集团对其进行管理。此后,五粮液上市便通过与集团的巨大关联交易来向其转移巨额利润。

五粮液集团有5家下属子集团公司,分别为普什集团、环球集团、丽彩集团、安吉物流和四川川橡集团。它们主要为五粮液提供瓶盖、酒瓶、原材料、纸箱等酒类相关产品以及产品运输服务。其中,与上市公司交易金额最大的是普什集团,双方的交易按《塑料瓶盖、酒瓶、商标供应协议》定价。从2006至2008年,普什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五粮液将销售业务主要委托给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只把少部分业务委托给其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

五粮液通过以下关联销售来规避消费税。

(1)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酒类生产企业为规避消费税,通常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法。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高档白酒的对内对外销售,而对于交易价格,双方采取了协议定价的方式,五粮液以低价将产品出售给进出口公司,后者再以高价出售,从而实现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2008年8月的公开数据表明,当时52度五粮液500毫升的批发价为438元,五粮液给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价是328元,差价空间高达11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2009年7月8日,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通过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粮液持有销售公司80%的股份,集团公司持有20%的股份。此后,五粮液便继续借助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销有限公司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规避消费税。

(2)包装物单独销售。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予以征税。因此,白酒的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以缴纳消费税,这就扩大了消费税的税基。五粮液对此采取的举措是,由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子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包装物的销售,将酒类产品与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业务,避免将包装物并入销售额。

(3)设立外贸企业关联方。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4)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五粮液通过关联交易,借助集团下属进出口公司出口五粮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类产品,因进出口公司专业从事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所以,由其购进应税白酒等酒类产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最终,其关联方五粮液在享受转让定价带来的消费税减少的同时,在出口环节也进行了消费税的规避。

(资源来源:蔡芳卉.从酒类生产企业的关联交易探究其对消费税的规避.时代金融,2011(11): 195.)